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新野县海润科技有限公司等13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新野县海润科技有限公司等13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我公司拟对拥有新野县海润科技有限公司等13户债权资产进行单户或任意组包对外公开处置。拟处置债权总额********8.12元,其中本金********2.83元,利息********.2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野县海润科技有限公司债权

债务企业名称:新野县海润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南阳市新野县

债权总额:********.68元 (计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新野县海润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总额********.68元,其中本金余额*******.91元,利息*******.7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担保方式:土地抵押、保证担保。

债权债务人情况

主债务人新野县海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L,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3年04月17日,注册资本8000万,法定代表人:乔元怀,住所:新野县产业集聚区东区,经营范围:钟表字面及配件生产销售。登记机关:南阳市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债权保证人情况

马平峰及配偶周彩侠、齐朝瑾、乔元怀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1、马平峰,男,1982年03月09日生,住新野县前高庙乡闫坡村马坡十五组14号,身份证号41132******790;

2、周彩侠,女,1982年3月1日生,住新野县前高庙乡闫坡村马坡十五组14号,身份证号41132******520,系马平峰配偶;

3、乔元怀,男,1983年12月12日生,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古驿镇张坡村10组,身份证号42062******512;

4、齐朝瑾,男,1986年8月11日生,住河南省新野县上港乡齐花园村齐花园十二组,身份证号41132******030。

债权抵押物情况

抵押人齐朝瑾与原债权人签订编号为DNYH20E*******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名下位于二新野县三里河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新G国用2014第0887号),面积9984.10平方米土地为编号为NYH20E*******号《授信额度协议》提供1000万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新他项国用2014第042号抵押登记。

该抵押物位置较好,周边配套齐全,处置价值较大。

债权诉讼情况

该债权于2017年11月20日由新野县人民法院出具(2017)豫1329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新野县海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91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2日期的利息按年利率6.69%计付至2017年6月28日止,2017年6月29日起的利息按原利率加收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马平峰、周彩侠、乔元怀、齐朝瑾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到期后未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齐朝瑾协议,将位于新野县三里河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土地(土地使用证号:新G国用2014第0887号)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3830元,由五被告承担。

判决已生效,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已终本。

二、新野县金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债权

债务企业名称:新野县金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所在地:南阳市新野县

债权总额:********.25元 (计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新野县金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债权总额********.25元,其中本金余额********.71元,利息*******.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担保方式:房产抵押、保证担保。

债权债务人情况

新野县金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65-c********3" target="_blank">肜从玉,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4月29日,住所:新野县城五里窑,经营范围:粮油购销。登记机关:南阳市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债权保证人情况

杨挺绮、吕志峰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1、杨挺绮,男,1966年06月21日生,住新野县城关镇小西关居民区14号,身份证号41293******096;

2、吕志峰,男,1978年05月14日生,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民主街八段310,身份证号41293******056。

债权抵押物情况

    杨挺绮名下位于新野县城区汉城路西段北侧(在水一方10号楼)三套房产(新房权证字第091518号、新房权证字第091519号、新房权证字第091520号)面积分别为178.76平方米、88.44平方米、192.16平方米房产;

    张丽名下位于新野县城区汉城路西段北侧(在水一方10号楼)二套房产(新房权证字第020298号、新房权证字第020299号)面积分别为331.24平方米、415.27平方米。

    上述抵押物办理了编号为新房他证字第********62号抵押登记。该抵押物为临街商铺,地理位置较好,出租率较高。

    债权诉讼情况

    目前一审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结束(2019豫1329民初4945号),未判决。

    三、新野县亚克精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

    债务企业名称:新野县亚克精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南阳市新野县

    债权总额:*******.47元 (计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新野县亚克精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总额*******.47元,其中本金余额*******.00 元,利息*******.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担保方式:机器设备抵押、保证担保。

    债权债务人情况

    新野县亚克精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王小山,注册资本:3000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住所:新野县产业集聚区东区2#楼,经营范围:塑胶模具生产、塑料制品生产、塑胶电子产品组装。登记机关:南阳市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债权保证人情况

    王小山、李小刘、南阳豫元橡塑有限公司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1、南阳豫元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万永杰,注册资本:700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10月31日,住所:新野县施庵镇前罗村,经营范围:鞋材及橡胶制品销售。登记机关:南阳市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2、王小山,男,1982年11月25日生,住南阳市新野县施庵镇,身份证号41132******97X;

    3、李小刘,女,1981年9月16日生,住南阳市新野县施庵镇,身份证号4127******624。

    债权抵押物情况

    抵押人新野县亚克精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债权人签订编号为DNYH20E*******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名下端子机、SP61面壳、LED灯罩底壳、LED面罩等共计132台机器设备为编号为NYH20E*******号《授信额度协议》提供400万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新工商抵2017(11)号抵押登记。

    债权诉讼情况

    该债权于2018年8月22日由新野县人民法院出具(2018)豫1329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新野县亚克精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873%计付至2018年4月1日止,2018年4月2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6.873%加收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三被告南阳豫元橡塑有限公司、王小山、李小刘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对动产抵押物拍卖变卖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已生效,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处于终本状态。

    四、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

    债务企业名称: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南阳市新野县

    债权总额:6701075.7元 (计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总额6701075.7元,其中本金余额4900000.00元,利息1801075.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担保方式:土地抵押、保证担保。

    债权债务人情况

    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3548940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王小山,注册资本:3000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08月26日,住所:新野县县城东环路北段,经营范围:多元素锂离子电池、电子产品、移动电源研发.制造;电动自行车组装、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登记机关:南阳市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债权保证人情况

    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汪申、赵育一、汪子奇、黄从珍为上述债权提供相应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1、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30107847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林红伟,注册资本:25000万元,成立日期:2015年02月13日,住所:南阳市南都路与范蠡东路交叉口东市新闻发布中心东配楼三楼,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符合规定的自有资金投资,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8年2月11日)。登记机关:南阳市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2、汪子奇,男,1965年12月6日生,住河南省新野县施庵镇前罗村前罗3组,身份证号41293******97X;

    3、黄从珍,女,1962年3月8日生,住河南省新野县施庵镇前罗村前罗3组,身份证号41293******969;

    4、汪申,男,1987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新野县施庵镇前罗村前罗3组,身份证号41132******093;

    5、赵育一,女,1990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新野县施庵镇前罗村前罗3组,身份证号41132******082。

    债权抵押物情况

    抵押人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债权人签订编号为DNYH20E201515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名下位于新野县中兴路与汉华路交叉口东北角(新G国用(2011)第0819号),面积158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编号为NYH20E2015151号《授信额度协议》提供700万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新他项(2015)第0181号抵押登记。

    该抵押物位置较好,周边配套齐全,处置价值较大。

债权质押担保情况

2015年12月30日,出质人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债权人签订编号为ZNYH20E2015151号的《保证金质押合同》,自愿提供30万元保证金为编号为NYH20E2015151号《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提供质押担保。(待验证该质押情况)

债权诉讼情况

该债权于2018年6月27日由新野县人民法院出具(2018)豫1329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7899422.91元,支付利息及罚息261072.78元,2018年3月2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7.395%加收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四被告汪子奇、黄从珍、汪申、赵育一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对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新G国用(2011)第0819号土地拍卖变卖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对被告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300000元质押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判决已生效,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已终本。

五、新野县恒辉科技有限公司债权

债务企业名称:新野县恒辉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南阳市新野县

债权总额:14277266.78元 (计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新野县恒辉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总额14277266.78元,其中本金余额11500000.00元,利息2777266.7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担保方式:房产抵押、保证担保。

债权债务人情况

新野县恒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7381371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 张军雷,注册资本:5000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04月14日,住所:新野县大桥路东段,经营范围:电线、电缆、消费类电子产品、电子零配件生产销售。登记机关:新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债权保证人情况

新野恒辉油脂有限公司、张军雷、张立功、沈松盈、王军林、张玲、王军伟、李征、王军合、汤青良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1、新野恒辉油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1788242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法定代表人: 王军伟,注册资本:6000万元,成立日期:2008年11月25日,住所:县城大桥路东段,经营范围:销售粮食粮油及其制品、花生剥壳精选。登记机关:新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登记状态:存续。

2、张军雷,男,1979年12月21日生,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41293******773;

3、张立功,男,1982年12月1日生,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41132******697;

4、沈松盈,女,1985年6月25日生,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41132******725;

5、王军林,男,1976年1月2日生,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41293******77X;

6、张玲,女,1977年10月28日生,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41293******689;

7、王军伟,男,1983年8月17日生,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41132******771;

8、李征,女,1988年10月14日生,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41132******061;

9、王军合,男,1979年10月11日生,住新野县王庄镇教办室111号,身份证号4129******832;

10、汤青良,男,1974年7月15日生,住新野县城关镇纺织路1号,身份证号4129******072。

债权抵押物情况

抵押人王军林、张玲与原债权人签订编号为DNYH20E201704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名下位于新野市城区汉城路西段南侧(在水一方11号楼)(新房权证字第020515、010965号),面积分别为465.13平方米和606.15平方米房产为编号为NYH20E2017047号《授信额度协议》提供1000万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新房他证字第1703006646号抵押登记。

该抵押物产权明晰,地理位置优越,周边配套齐全。

债权诉讼情况

该债权于2018年9月25日由新野县人民法院出具(2018)豫1329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新野县恒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1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6.187%计付至2018年6月28日止,2018年6月29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6.187%加收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八被告新野恒辉油脂有限公司、王军伟、李征、王军林、张玲、张军雷、张立功、沈松盈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汤青良、王军合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新野县恒辉科技有限公司到期后未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可以与二被告王军林、张玲协议,将位于新野县城区汉城路西段南侧(新房权证字第020515号及新房权证字第××号)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380元,由十一被告新野县恒辉科技有限公司、新野恒辉油脂有限公司、汤青良、王军合、王军伟、李征、王军林、张玲、张军雷、张立功、沈松盈负担。

判决已生效,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处于终本状态。

六、新野金泰电子有限公司债权

债务企业名称:新野金泰电子有限公司

所在地:南阳市新野县

债权总额:5764996.88元 (计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新野金泰电子有限公司债权总额5764996.88元,其中本金余额3999886.88元,利息176511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担保方式:机器设备抵押、保证担保。

债权债务人情况

新野金泰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6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99134303K:法定代表人:程传茹,住所:新野县上港工业园区,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电线、电缆、消费类电子产品、电子零配件、外包装材料、铜丝、铜包钢、PVC、PU环保胶粒生产销售。登记机关:南阳市新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债权保证人情况

新野县俊豪棉织有限公司、徐新鎏及其配偶胡志伟、付小丽及其配偶王德平、徐远及其配偶丁鑫、徐喜成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新野县俊豪棉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5784508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徐喜成,住所:上港乡港北村,经营范围:捻线:皮棉:棉纱购销 ,登记机关:南阳市新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徐新鎏,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城郊乡供销社家属院,身份证号:41293******010;

    胡志伟,女,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解放街八段194号,身份证号:41293******187;

    付小丽,女,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解放街八段499,身份证号:41293******040;

    王德平,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解放街四段441,身份证号:4129******096;

    徐远,男,汉族,1984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小西关居民区14号,身份证号:41132******056;

    丁鑫,女,回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歪子村歪子组蒋庄13组,身份证号:41132******444;

    徐喜成,男,汉族,1961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上港乡赵岗村徐庄三组,身份证号:41293******011。

    债权抵押物情况

    新野金泰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22台机器设备包括6套立式单绞机,5台缠绕机,3套押出机,2套押出机,6台高绞机,并办理了淅工商抵字2015(21)号抵押登记。

    债权诉讼情况

    该债权经新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6豫1329民初2367号)债务人偿还所欠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迟延履行金等;并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后对该判决进行了强制执行(2018豫1329执1781号),目前已终本。

    七、南阳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

    债务企业名称:南阳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南阳市内乡县

    债权总额:4761694.9元 (计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南阳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总额4761694.9元,其中本金余额2994180.23元,利息1767514.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担保方式:房产抵押、保证担保。

    债权债务人情况

    南阳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665967312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 齐喜朝,注册资本:2000万元,成立日期:2007年08月28日,住所:内乡县城南阳路59号,经营范围:污水处理装置、净水材料生产销售;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及相关工程设计,污水处理装置安装及售后服务。登记机关:南阳市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债权保证人情况

    齐喜朝、王春阳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齐喜朝,男,1965年11月25日生,住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书院北组127号,身份证号41292******519;

    王春阳,女,1982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书院北组127号,身份证号41132******925。

    债权抵押物情况

    抵押人南阳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债权人签订编号为DNYH20E2014149B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名下位于城关镇龍禧世家101户、1-301户(内乡县房权证内房字第0123605、0123609号),面积672.32㎡、174.81㎡的房屋所有权为编号为NHY20E2014149号《授信额度协议》及编号为NYH20E2014149补《授信额度协议》提供抵押担保,约定的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998968.91元,并办理了内房他证抵押权字第20141011号抵押登记。

    该抵押物位置较好,周边配套齐全,追偿价值较高。

    债权诉讼情况

    该债权于2017年9月4日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豫1303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299.896891万元并自2016年9月30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罚息等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齐喜朝、王春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对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物(所有权人为南阳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号分别为内房字第0123605和内房字0123609两套房屋)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0792元,由三被告负担。

    判决已生效,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已终本。

    八、南阳市金凯物资有限公司债权

    债务企业名称:南阳市金凯物资有限公司

    所在地:南阳市

    债权总额:2047091.32元 (计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南阳市金凯物资有限公司债权总额2047091.32元,其中本金余额1199228.64元,利息847862.6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担保方式:房产抵押、保证担保。

    债权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南阳市金凯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60209923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裴璋,注册资本:500万元,成立日期:2004年3月15日,住所:八一路大民都市花园8—9号,经营范围:二三类机电、金属建材、五金电料、劳保用品批发,登记机关:南阳市工商局卧龙分局,登记状态:存续。

    债权保证人情况

    裴璋及配偶何广勤、范金伟及配偶惠东敏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裴璋,男,1951年8月15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幸福村162号,身份证号:4129******011;

    何广勤,女,1955年1月10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幸福村162号,身份证号:4129******045;

    苑金伟,男,1970年7月7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幸福村162号,身份证号:4129******054;

    惠东敏,女,1969年11月12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幸福村162号,身份证号:412******400。

    债权抵押物情况

    抵押人裴璋及配偶何广勤以名下位于南阳市高新区钢村市场3栋428号158.76平方米共有房产(宛房权证南阳市字第7112295-1号、证号7112295-2号)为本项目债权提供抵押责任保证,并办理了编号宛房他证字第1403007302号抵押登记

    目前该抵押物有租赁使用情况。

    债权诉讼情况

    因债务人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本息,债权人于借款到期前在诉讼时效内于2015年7月15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5)宛龙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权人胜诉。2018年1月3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目前终本状态。

九、淅川县金帝服装有限公司债权

债务企业名称:淅川县金帝服装有限公司

所在地:南阳市淅川县

债权总额:8350881.59元 (计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淅川县金帝服装有限公司债权总额8350881.59元,其中本金余额4797550.74元,利息3553330.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担保方式:机器设备抵押、房产抵押、保证担保。

债权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淅川县金帝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6567297896B,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0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101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金子龙,住所:淅川县金河镇金汇社区,经营范围:加工、销售:服装、地毯及进出口业务。登记机关:南阳市淅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债权保证人情况

1、金子龙,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老城镇王岭村三组102号,身份证号:41132******019;

2、李凝纳,女,汉族,1981年11月20日生,住淅川县荆紫关镇新建路636号,身份证号:41132******145。

债权抵押物情况

1、债务人淅川县金帝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主要电脑横编织机209台、缝纫机3台,并办理了淅工商抵押字201510抵押登记;

2、抵押人金子龙名下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伏牛路中段南侧的建业桃花岛10幢2单元301室,建筑面积301.61平方米,建筑物共4层,抵押物位于第3、4层,复式住宅,为李凝纳、金子龙共同所有,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宛市房权证字第1301017441-1、1301017441-2号,并办理了宛房他证字第1503003945号。

债权诉讼情况

2016年12月26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325民初22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行与被告淅川县金帝服装有限公司、金子龙、李凝纳于2016年6月25日签订的《延期协议》。二、被告淅川县金帝服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利息(本金按4,797,550.74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三、被告淅川县金帝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398775.37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止)。四、剩余借款本息于2017年3月31日前全部付清(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自2017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剩余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五、利息、罚息、复利按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执行。六、被告淅川县金帝服装有限公司若不履行上述条款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行有权依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被告淅川县金帝服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及被告金子龙、李凝纳共同所有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伏牛路建业桃花岛10幢2单元3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301017441-1)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被告金子龙、李凝纳按《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同意函》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南阳四海洁美洗涤有限公司债权

债务企业名称:南阳四海洁美洗涤有限公司

所在地:南阳市

债权总额:8121416.56元 (计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南阳四海洁美洗涤有限公司债权总额8102216.56元,其中本金余额4700000元,利息3402216.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担保方式:保证担保。

债权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南阳四海洁美洗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03574989436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裴岩鑫,注册资本:600万,成立日期:2011年05月25日,登记机关: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卧龙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南阳市建设路115号建西综合市场院内,经营范围:洗涤服务(国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未获批准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债权保证人情况

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裴岩鑫、李化德、南阳市民翔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债权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人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555725793R,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元首,注册资本:12000万,成立日期:2010年05月20日,登记机关: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3号裕鸿国际D座20层,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符合规定的自有资金投资、融资咨询中介服务(截止2017年8月7号);

    2、保证人南阳市民翔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00074241253T,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宗卫,注册资本:300万,成立日期:2013年07月30日,登记机关,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南阳市长江路东段宝城天润苑A区3层12号,经营范围:农业技术咨询;树木、盆景销售。

    3、裴岩鑫,男,汉族,1986年8月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朱店2组7号,身份证号:41130******429。

    4、李化德,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远大园五区12号楼2单元203室,身份证号:11010******730。

    债权诉讼情况

    2017年4月27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381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阳四海洁美洗涤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借款本金47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应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罚息以实际逾期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为标准按年利率7%加收50%(即年利率10.5%)计算,最终已中行账务系统计息为准,自逾期之日付至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裴岩鑫、被告李化德、被告南阳市民翔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已于2017年8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正在执行中。

    十一、南阳初度食品有限公司债权

    债务企业名称:南阳初度食品有限公司

    所在地:南阳市

    债权总额:4744716.34元 (计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南阳初度食品有限公司债权总额4744716.34元,其中本金余额3999998.96元,利息744717.3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担保方式:房产抵押、保证担保。

    债权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南阳初度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050850265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惠跃先,注册资本:100万,成立日期:2012年07月16日,登记机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南阳市工业路与红庙路交叉口,经营范围:糕点(烘烤类糕点、月饼)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

    债权保证人情况

    南阳市晨丰商贸有限公司、惠跃先及配偶李成娜为上述债权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南阳市晨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00584397477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丰森,注册资本:100万,成立日期:2011年11月3日,登记机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 南阳市中州路30号梅溪宾馆新家属院三单元8楼,经营范围:服装、纺织品、工艺礼品、饰品销售;

    2、惠跃先,男,1972年2月5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161号,身份证号4129******311;

    3、李成娜,女,1976年9月7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161号,身份证号4129******30X。

    债权抵押物情况

抵押人惠跃先、李成娜与原债权人签订编号为DNYH20E201604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名下位于卧龙区卧龙岗乡汉画街建业绿色家园7栋1单元101室(宛市房权证字第4044796号),面积220.58平方米土地为编号为NYH20E2016041号《授信额度协议》提供150万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宛房他证字第1603007152号抵押登记。

该抵押物产权明晰,地理位置优越,周边配套齐全,有一定的追偿价值。

债权质押情况

1、2016年5月23日,出质人南阳市民营青年企业家联合会与债权人签订ZNYH20E2016041保证金质押合同,被担保债务本金1000万元,保证金金额200万。5月31日,债权人将出质人存入保证金账户的200万予以冻结;

2、2016年5月30日,出质人南阳初度食品有限公司与债权人签订ZNYH20E2016041A保证金质押合同和保证金质押确认书,约定被担保债务金额1000万,保证金金额10万元,同日债权人将出质人存入保证金账户的10万予以冻结;

3、2016年5月30日,出质人南阳市晨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债权人签订ZNYH20E2016043A保证金质押合同和保证金质押确认书,约定被担保债务金额1000万,保证金金额7.5万元,同日债权人将出质人存入保证金账户的7.5万予以冻结;

4、2016年5月30日,出质人南阳市天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签订ZNYH20E2016042A保证金质押合同和保证金质押确认书,约定被担保债务金额1000万,同日债权人将出质人存入保证金账户的7.5万予以冻结。

上述《保证金质押合同》主体、内容合法,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办理了保证金账户冻结,合法有效,出质人依法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债权诉讼情况

该债权于2018年8月21日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豫民初字第3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初度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支行借款本金3999998.96元及截止2018年7月30日的利息、罚息之和107671.158元。并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8.613%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南阳市晨丰商贸有限公司、惠跃先、李成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支行对“宛房他证字第1603007**号”他项权利证书登记范围内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支行对被告南阳初度食品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押账户内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支行对被告南阳市晨丰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押账户内保证金7.5万元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支行对被告南阳市天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押账户内保证金7.5万元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南阳初度食品有限公司、惠跃先、李成娜、南阳市晨丰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市天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已生效,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

十二、河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

债务企业名称:河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所在地:南阳市邓州市

债权总额:33709060.28元 (计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河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总额33709060.28元,其中本金余额27000000.00元,利息6709060.2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担保方式:土地抵押、房产抵押、保证担保。

债权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河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782238653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春雷,注册资本:9120万,成立日期:2005年11月22日,登记机关: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住所:邓州市东一环与南二环交叉口,经营范围:木地板、胶合板、中高密度纤维板、饰面板的生产销售、本单位产品出口及进口业务。

债权保证人情况

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邓州市天园木业有限公司、李春雷、王宋京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1、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81670052424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陈宝安,注册资本:25668万,成立日期:2007年8月13日,登记机关: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登记状态:存续,住所: 邓州市交通路南段,经营范围:石油、成品油、液化气、化工原料及产品,溶剂油、燃料油、石蜡油;

2、邓州市天园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81095149579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伟,注册资本:500万,成立日期:2014年3月6日,登记机关,登记状态:存续,住所:邓州市新华西路104号,经营范围:木地板、刨花板、纤维板、饰面板、胶合板、集成材、木材、林业化工的购销。

3、李春雷,男,1968年11月25日生,住邓州市东一环与南二环交叉口,身份证号32032******619;

4、王宋京,女,1973年10月6日生,住邓州市东一环与南二环交叉口,身份证号32032******92X。

债权抵押物情况

1、抵押人河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债权人签订编号为2016年NYH7131高抵字009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名下位于东一环南段东侧、南二环北侧(房权证邓字第340027403、340027408、340027409、340027418、340027419、34002740320、340027422号、邓城国用(2010)第0159号),共计建筑面积7144.93平方米房屋提供100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邓他项(2016)第127号和房他证邓字第2016359号抵押登记。

该抵押物产权明晰,地理位置优越,周边配套齐全,处置价值较大。

2、抵押人河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2016年NYH7131高抵字00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存放在公司的机器(共178台)提供100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邓工商抵登字(2016)第036号抵押登记。

债权诉讼情况

该债权于2018年9月12日由邓州市人民法院出具(2018)豫1381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万元,并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8月26日止按年利率5.4625%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8.20875%支付利息和罚息至本息还清为止。二、被告邓州市天园木业有限公司、河南奇春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李春雷、王宋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对被告河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土地及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在原告债权1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对被告河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机器设备在原告债权2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800元,由被告河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邓州市天园木业有限公司、李春雷、王宋京共同承担。判决已生效,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已终本。

十三、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债权

债务企业名称: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南阳市西峡

债权总额:28446877.37元 (计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总额28446877.37元,其中本金余额19817482.76元,利息8629394.6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担保方式:机器设备抵押、保证担保。

债权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81724858P,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梦森,注册资本:6980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8月29日,住所:西峡县丹水镇工业园区,经营范围:食品添加剂、调味料生产销售;初级农产品销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公司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粮食购销。登记机关:南阳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债权保证人情况

杨梦森及配偶程俊峰、张之洞及配偶沈苏侠、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1、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355817902,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之洞,注册资本:5450万元,成立日期:2002年3月1日,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17号楼1至11层101内5层502(园区),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食品添加剂、烘焙模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复配香精、香料、食品原辅料(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不含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丰台分局,登记状态:存续。

2、张之洞,男,1968年5月20日生,身份证件号:41292******177,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东路风尚国际公寓a1201号;

3、程俊峰,女,1973年12月3日生,身份证件号:41292******548,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红庙路175号;

4、沈苏侠,女,1969年5月11日,身份证件号:41292******829,河南省西峡县城关镇北环路1号。

5、杨梦森,男,1969年4月11日生,身份证件号:41292******539,河南省西峡县城关镇灌河路221号。

债权抵押物情况

抵押人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2017年NYH7131高抵总字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公司名下的1872套机器设备提供200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编号2017006号抵押登记。

债权诉讼情况

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行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8月9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017年8月14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做出保全裁定。

2018年5月30日,(2017)豫1323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行借款本金9994850.72元及应收利息441498.01元(自2017年6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09%计算至2018年3月9日)、罚息(自2018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应收利息、罚息的复利(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的结方式,按约定的罚息利率年利率9.135%计收至付清之日止),及敞口承兑1000万元及垫资罚息(自2017年9月11日起按照日利率0.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行对被告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所抵押的自有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杨梦森、程俊峰、神州霞光(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张之洞、沈苏侠对上述抵押物受偿外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已申请破产重整。同时我公司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2020豫1323执478号)。

处置方式:单户或任意组包对外公开转让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上述债权在公告有效期内受理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 0371-65510257

通讯地址:郑州市红专路82号

邮政编码:450008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 0371-65729165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分公司

2020年6月30日

标签: 资产处置 债权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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