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段CRH380B(L)型动车组蓄电池检修招标公告

动车段CRH380B(L)型动车组蓄电池检修招标公告


一、本次采购项目的名称、内容


序号

名称

服务地点

规格参数

备注

1

CRH380B(L)型动车组蓄电池检修

上海动车段上海辖区

见附件


二、潜在投标单位的基本条件:

1、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性质的生产单位或品牌代理(不接受联合体类报价,以及有关联性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报价,不得分包转包)

2、有能力履行合同。

3、质保体系(许可证、进网证等其他有关证书)。

4、报价合理。

5、投标单位的业绩良好。

三、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报名时间:7月7日—7月14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接受现场报名及传真报名。

2.报名所需材料:最新营业执照副本(需加盖公章)、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代理授权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投标项目名称。

3.报名联系人及电话:高翔,***-********(传真同号)。

4.报名地点:上海市嘉定区老翔黄路600号,上海动车段1号楼2楼209室-经营开发部。

5.获取招标文件时间:报名后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方收到招标文件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注明收到投标文件名称及时间,需加盖公章)以传真回复,逾期未确认将列入投标单位不良记录档案。

6.投标文件准备时间: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谈判时间及谈判地点:

1.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2.递交投标文件及谈判地点:上海动车段

3.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出席会议时,带好身份证原件备查验。

五、上海动车段将不承担投标单位准备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以及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六、编制投标文件注意事项:有以下现象的视为废的投标文件,将取消投标资格:

1.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

2.未按照要求装订的投标文件;

3.未加盖正式公章的投标文件;

4.须签字或盖章的页面而未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

5.参加谈判的不同投标单位的法人或授权委托人有互相关联的投标文件;

6.不同的投标单位文件价格组成分析成规律性递增或递减的投标文件;

7.其他存在严重错误的投标文件。

七、有下列行为的将列入黑名单:

1.对报名参加谈判而到期未参加谈判会议的单位将禁止进入上海动车段业务外包项目市场一年;

2.对有串通或恶意报价扰乱市场行为的投标单位经核实后将禁止进入上海动车段业务外包项目市场一年;

3.对造成直接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投标单位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将禁止进入上海动车段业务外包项目市场二年;

4.对造成严重影响的投标单位或已确定为中标单位而放弃承揽业务的单位将终身禁止进入上海动车段业务外包项目市场。

八、本次谈判采购采取经评审合理最低价承揽业务的方式。

九、主要技术、质量和服务要求:见附件

附件:

一、服务清单

项目

单位

数量

总项

子项

CRH380B(L)型动车组蓄电池检修

CRH380B(L)三级修蓄电池检修

标准组

26

CRH380B(L)四级修蓄电池检修

标准组

18

二、技术标准

(一)检修范围

CRH380B(L)型动车组三、四级修蓄电池检修。

(二)检修标准

按照国铁集团颁布标准及相关文件、投标方制定的施工方案、委托方书面通知及以下文件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和谐3型动车组高级修检修规程>的通知》(铁总机辆(2018)211号)

(三)检修要求

1.总体要求

蓄电池应由具备蓄电池分解检修资质的厂家进行检修。蓄电池检修更新的零部件性能指标应满足原设计技术要求,检修中如有材料或零部件型号等任何变更,更换的材料或零部件须符合新造或检修的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且检修方应提前填写重要外购零部件清单变更申请表,并向委托方提交变更技术方案、变更原因、零部件更换差异对比等文件,按照相应变更程序办理。

2.CRH380B(L)型动车组蓄电池型号


序号

车型

电池种类

电池厂家

电池型号

单元形式

注液形式

1

CRH380B(L)

镍镉蓄电池

荷贝克

FNC160HR2+

单体

单节注液

2

亚通达

LPH160A

3

四方所

KH160P

4

长虹

DMH160


3.蓄电池组

3.1 拆卸。同一蓄电池箱内并联的两组(同一蓄电池箱系统内串联的蓄电池为一组,下同)蓄电池须同步检修。拉出蓄电池台车,拆除蓄电池的防护罩及连接配件,将蓄电池移出台车,按照每个台车为一组编号依次排列。

3.2 清洁及外观检查。要求蓄电池外观良好,无破损及严重变形,无漏液腐蚀,翻盖气塞(加水气塞、液口栓盖、加液帽)无破损、堵塞。

3.3 清洁并检查连接螺栓、连接线、连接片及电气连接端子,要求牢固无松动、无浮尘、污物及碱结晶,外观无变色、锈蚀和损坏,对电气连接金属部件涂抹凡士林或防锈油进行防腐蚀处理。

3.4 测量并记录单体蓄电池的开路电压,单体电池短路时,更新蓄电池单体。

3.5 检查电解液液位,低于最低液面线时须补加蒸馏水或去离子水至规定刻度范围中线以上,禁止使用酸性水溶液。

3.6 抽测(不低于4只/组)并记录蓄电池电解液密度,在环境温度20±5℃条件下,非高寒型蓄电池电解液密度≥1.16g/cm3,高寒型蓄电池电解液密度≥1.20 g/cm3,如有电解液密度超出范围时应对整组蓄电池进行密度测量,并对密度不符合要求的电解液进行更换。

3.7 蓄电池容量试验

以0.2ItA充电8h,静置1.0h后,以0.2ItA放电至1.0V/节,组内蓄电池单体持续放电时间须≥4.5h,组内单体最低放电时间与蓄电池整组放电时间差≤0.5h,且同一蓄电池箱系统内各组蓄电池整组放电时间差≤0.5h,该箱蓄电池容量合格。

对放电时间不满足要求的蓄电池,重复进行容量试验,若连续5次以内容量试验满足要求,则可继续使用。若连续5次容量试验仍不满足要求,则作为不合格品报废,更换备品电池,容量测试过程中电解液温度不能超过45℃。

单体更换要求:单台车(托盘)内蓄电池单体更换率不超过30%,否则,须整组更换。

将重新成组的蓄电池组以0.2ItA电流充电8h。静置24小时后,检查单体电池电压和液位。

要求蓄电池单体开路电压不低于1.30V,同一蓄电池箱系统内蓄电池单体开路电压差应≤0.05V(FNC160HR2+、DMH160),≤0.02V(LPH160A、KH160P)。

使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对蓄电池补液,蓄电池单体液位在最高液位线-5-0mm之间(FNC160HR2+),最高液位线-5-0mm之间(DMH160),最高液位线-10-0mm之间(KH160P、LPH160A)。

3.8 组装。更新蓄电池单体连接片、连接线等安装用弹垫。重新组装连接蓄电池组时,确保极柱螺栓紧固扭矩符合要求,并涂打防松标记。

3.9 使用万用表测量电池组总电压(电压值须≥1.28V*n),要求蓄电池组极性正确。

3.10 用DC500V兆欧表检测蓄电池组与箱体间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不小于5MΩ。

3.11 检修完成的蓄电池粘贴末次充电时间标识。

4 电气部件

4.1 断开蓄电池连接,检查电缆,要求接线牢固,电缆无破损、腐蚀、老化、变色及机械损伤,带保护的电缆防护状态良好,固定牢固,电缆线号、设备标识齐全清晰,否则需要更换相应部件。

4.2 检查熔断器、辅助开关和密封盖密封胶条,要求状态良好,安装牢固,更换损坏部件。

4.3 清洁连接器表面,连接器安装牢固,无影响功能的损伤、锈蚀,连接器插针无缩针、变形、烧损、松动等,连接器密封圈无破损、龟裂。

4.4 检查温度传感器、热敏电阻组件,要求无影响功能的损伤。用万用表测试温度传感器NTC 10K,被测量的电阻值必须有选择的列在NTC 10K温度传感器阻值-温度对照表中(如下表),实测温度与环境温度偏差超过3℃则更换新件。

NTC 10K温度传感器阻值-温度对照表


T/℃

R/Ω

T/℃

R/Ω

T/℃

R/Ω

T/℃

R/Ω

T/℃

R/Ω

-40

333939

-11

58398

18

13683

47

4040

76

1431

-39

312389

-10

55298

19

13073

48

3887

77

1385

-38

292376

-9

52380

20

12493

49

3741

78

1340

-37

273782

-8

49633

21

11943

50

3601

79

1297

-36

256497

-7

47047

22

11420

51

3467

80

1256

-35

240420

-6

44610

23

10923

52

3338

81

1216

-34

225458

-5

42314

24

10450

53

3215

82

1177

-33

211528

-4

40149

25

10000

54

3097

83

1140

-32

198552

-3

38108

26

9572

55

2985

84

1104

-31

186457

-2

36183

27

9165

56

2876

85

1070

-30

176724

-1

34365

28

8777

57

2773

86

1037

-29

166128

0

32650

29

8408

58

2673

87

1005

-28

156232

1

31030

30

8056

59

2578

88

974

-27

146986

2

29500

31

7721

60

2487

89

944

-26

138344

3

28054

32

7401

61

2399

90

915

-25

130263

4

26687

33

7097

62

2315

91

888

-24

122703

5

25395

34

6807

63

2234

92

861

-23

115627

6

24173

35

6530

64

2156

93

835

-22

109002

7

23016

36

6266

65

2082

94

810

-21

102797

8

21921

37

6014

66

2010

95

786

-20

96983

9

20885

38

5773

67

1941

96

763

-19

91532

10

19903

39

5544

68

1875

97

741

-18

86420

11

18974

40

5325

69

1812

98

719

-17

81625

12

18092

41

5115

70

1751

99

698

-16

77124

13

17257

42

4915

71

1692

100

678

-15

72898

14

16465

43

4724

72

1636

-14

68929

15

15714

44

4541

73

1582

-13

65200

16

15001

45

4367

74

1530

-12

61695

17

14325

46

4200

75

1479


(四)检修周期

除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拒因素外,投标方应严格按照生产周期交付产品。如因技术变更、工艺变更、上级要求等原因导致维修周期发生变化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新周期。

(五)质量保证

投标方检修后的配件从装车的动车组修竣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为132万公里或24个月,以先到为准。如遇国铁集团或集团公司组织开展的高级修检修周期延长的车组,质保周期同步延长。为及时解决检修配件装配时出现的问题,应招标方的要求投标方应派技术人员在招标方现场配合招标方进行动车组的三、四级修。

(六)交付要求

1.投标方应在招标方指定场地根据生产计划向招标方交付所维修的零部件。

2.投标方对招标方的零部件进行维修时,有义务对招标方人员进行必要的维修培训。

(七)检验与验收

投标方须按照有关动车组检修规程、产品检修技术条件、技术协议及相关工艺标准,对产品实施维修并保证质量。并由投标方负责按照动车组产品监造(验收)有关规定,向相应验收室申请对产品予以验收。招标方验收室实施验收,不代替、减少或免除投标方任何质量责任和义务,且验收室不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

商务要求

1. 各类工具和消耗材料由投标单位自行解决。

2. 指派人员须遵守上海动车段的治安、消防、劳动安全等有关规定。

3. 施工完成后,由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共同确认工作量,并一同签署《工作量确认单》,以此作为财务支付的凭证之一。

4. 中标单位须在支付流程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付款方式:提供发票原件、工作量确认单、验收合格后付款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检修 蓄电池 动车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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