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1年泰安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1年泰安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泰安市财政局
泰财采〔2011〕5号
关于公布《2011年泰安市市级政府
采购目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制定了《2011年泰安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范围。各部门(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上级专项拨款,政府性融资及政府担保贷款等),购买列入本目录以内,或目录以外但单项采购额5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都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凡列入本目录以内,以及单项采购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包含应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批准的预算或经评审的投资概算,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其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采购项目,报“泰安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审批表”;使用政府融资、担保贷款或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报“泰安市市级重点工程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采购计划被正式批准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8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为3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附件:2011年泰安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公布 政府采购 目录 通知
抄送:省直驻泰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泰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 年3月17日印发
标签: 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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