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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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征求意见稿全文登载在湛江市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s://www.zhanjiang.gov.cn/nr/gggs/index.html),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8月1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郑宗志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xwshanhu@126.com

地 址:湛江市椹川大道北84号林业大厦六楼会议室

湛 江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0年7月7日






《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为了加强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珊瑚礁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界坐标连线内的区域。其具体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以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公布为准。

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从事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维护珊瑚礁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和完整性。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渔政海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海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破坏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

渔政海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海事、农业农村、城乡规划、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职责】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徐闻珊瑚礁保护区;

(三)组织实施徐闻珊瑚礁保护区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保护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单位开展珊徐闻瑚礁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开展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科普和宣传教育;

(六)监督管理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开展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委托行政处罚】对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内违反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具有监管职责的市、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

第七条【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市、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监测、环境监督性监测和生态环境风险监测,建立各类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建设管理经费】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基础设施和管护能力建设经费,报请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资金,用于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进入徐闻珊瑚礁保护区从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缴纳保护管理费,用于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第九条【科学研究】市、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开展珊瑚礁保护恢复与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第十条【宣传教育】市、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珊瑚礁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珊瑚礁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宣传,对破坏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机制】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为单位和个人参与、监督保护区管理活动提供便利。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徐闻珊瑚礁保护区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徐闻珊瑚礁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市、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功能分区与管护设施】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功能分区管理。

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总体规划,根据管护工作需要,在保护区设立界碑、界桩、海上界址浮标、管护围栏以及标识牌、保护标志、监测站等管护设施。管护设施的建设不得破坏珊瑚礁和珊瑚礁生态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管护设施。

第十四条【核心区保护】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任何人进入,禁止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禁止任何形式的人工设施建设和开发用海活动。

因科学研究,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观测等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缓冲区保护】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

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实验区保护】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实验区,可以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活动方案,方案须符合徐闻珊瑚礁保护区保护目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进入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在实验区开设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采用区域轮换轮作观光方式等措施,防止旅游活动对徐闻珊瑚礁保护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七条【珊瑚繁育期特别保护】在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珊瑚虫排卵繁殖期,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实验区,禁止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并严格控制科学研究和教学实习活动。

第十八条【采挖珊瑚礁的审批】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挖珊瑚礁的,由实施科学研究的单位向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申请采挖珊瑚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申报书,含科学研究的任务来源和方案,与任务一致的采挖种类、数量,采挖地点及该区域珊瑚礁现状,保护、恢复措施及可行性分析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实验区建设项目的限制】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保护区禁止建设的海岸工程项目】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禁止建设毁坏珊瑚礁生态系统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禁止行为】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不得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一)捕捞;

(二)非法采挖、毁坏珊瑚或者珊瑚礁石;

(三)水产养殖、畜禽养殖;

(四)占用、损毁海岸、滩涂;

(五)围堤、采石、采砂、取土、填海;

(六)堆放、倾倒、处理各种废弃物;

(七)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

(八)投放可能危害水质、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九)污损、擅自移动、破坏管护设施;

(十)其他危害保护区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入海排污口的设置】禁止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新设入海排污口等排污设施。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排污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清理水产养殖、捕捞作业等导致转产转业的渔民,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和扶持,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四条【日常管理和站点检查】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护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调查取证,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罚;属于有关主管部门权限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移送证据材料,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

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检查站点,对出入保护区的人员及其携带的海洋、海岛生物、非生物资源进行检查,防止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以及外来物种的入侵。

第二十五条【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对造成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咨询、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等支持。

第二十六条【违反基本管理秩序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污秽、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界标等管护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或者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七条【非法捕捞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非法采挖、毁坏珊瑚、珊瑚礁石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非法采挖、毁坏珊瑚或者珊瑚礁石的,由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挖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围堤,采石,采砂,取土,填海造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非法处理废弃物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堆放、倾倒、处理各种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一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法设置排污口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设毁坏珊瑚礁生态系统海岸工程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毁坏徐闻珊瑚礁生态系统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妨碍珊瑚礁保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法律责任】妨碍珊瑚礁保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珊瑚礁保护管理机构人员法律责任】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由相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 年月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保护 国家 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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