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上大压小”2×660MW扩建工程化水车间设备招标公告

发电厂“上大压小”2×660MW扩建工程化水车间设备招标公告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九江发电厂
“上大压小”2×660MW扩建工程

化水车间设备
竞标文件

竞标编号:CHEC.JB-WT-2012-0030


第一卷 商务部分

招标单位: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5月
目 录
第一卷 商务部分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
1.定义4
2.工程概况4
3.招标方式和范围5
4.合格的投标人5
5.招标文件6
6.投标文件7
7.开标和评标12
8.授予合同17
9.纪律与保密(腐败和欺诈行为)18
第三章 合同条款20
1.定义21
2.合同标的22
3 供货与服务范围23
4 合同价格24
5 付款24
6 交货和运输26
7 包装与标记27
8 检验29
9 保证与索赔31
10 保险33
11 税费34
12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34
13 不可抗力36
14 合同争议的解决36
15 合同生效37
16 其它37
第四章 价格表40
商务附录1 投标函(格式)94
商务附录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95
商务附录3 差异表(格式)96
第二卷 技术部分(另行成册)97


第一章 投标邀请
项目名称:国电九江发电厂“上大压小”2×660MW扩建工程化水车间设备(以下简称“项目”)
竞标编号: CHEC.JB-WT-2012-0030
日 期: 2012年5月10日
1. 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在 华电工程采购信息系统 (网址: http://cg.chec.com.cn )上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邀请具有环保工程在专业技术、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具备电厂水处理总包项目设备成套供货、调试能力;注册资本金在叁千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供货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就本项目整套完整的化水车间设备提交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2. 本标的招标范围为2×660MW燃煤机组整套完整的化水车间(含超滤反渗透)的设备供货,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制造、采购、运输及保管、调试试验及检查、分部试运、整套试运、竣工、消缺、考核验收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技术和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一揽子工作,同时也包括所有必要的材料、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卷的有关规定。
3. 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才有权参加竞争性投标。招标文件的版权属招标方,仅供投标人投本标之用。
4.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2012 年 05 月 20 日,北京时间 13:00 整。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5.投标文件送达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3号B座305(可以以邮寄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招标单位)
6.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 2012 年 05 月 20 日,北京时间 14:00 整。开标地点: 北京

7.有意向的潜在的投标人可从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得到进一步的信息。若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义,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联系。
招 标 人: 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3号
邮 编: 100035
电 话:商务***-********
技术 ***-********
传 真: ***-********
邮 箱:商务: gongxiaojing@chec.com.cn
技术: louhb@chec.com.cn
联 系 人: 龚晓静 (商务) 娄红波 (技术)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定义
1.1 项目:国电九江发电厂“上大压小”2×660MW扩建工程化水车间设备供货。
1.2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邀请,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1.3 中标人: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聘请专家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评标活动。
1.5买方: 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在招标阶段称为采购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买方。为便于招标文件直接转化为买卖合同,在招标文件中也称采购人为买方。
1.6 卖方:在招标投标阶段称为投标人,在投标人中标以后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卖方或承包商。为便于招标文件直接转化为买卖合同,在招标文件中招标文件第二卷中也称投标人为卖方或承包商。
1.7 技术合作方:为本项目的标的与投标人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或就本项目达成包括联合体投标在内的其他合作协议(以下统称技术合作方),向投标人或采购人提供本标项下的技术支持和性能保证的法人。
1.8“化水车间装置”是指整套完整的化学补给水系统。
1.9 工程设计单位: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本工程的总体设计由设计院负责。在征得设计院及招标方同意后,本工程允许投标方自行进行工程的整体设计,但必须符合设计院的设计要求并经设计院审核认可,且按要求供货。当投标方的供货与设计院和招标方的具体要求发生不一致时,需无偿按照设计院和招标方的要求执行。
2.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国电九江发电厂“上大压小”2×660MW扩建工程化水车间设备供货
2.2 资金来源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控股,资本金为工程总额的20%,其余为融资。
2.3 工程地址
位于江西省九江市金鸡坡。
2.4 工程规模
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
2.5 交通运输
电厂交通运输以水陆并用为原则。电厂一期建有浮吊趸船斜坡式卸煤专用码头一座,位于九江长江大桥下游约1.5km,设计年卸煤能力为100万吨,后经改造,年卸煤能力达200万吨。电厂三期建设时,在九江长江大桥下游100m处建有大件运输码头,三相主变等部分大件通过水路运输转公路运抵现场。
九江市公路交通四通八达,与省内各地区以及邻近诸省市相通,现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有赣粤高速和九景高速。公路有105,316国道过境。九江长江大桥是一座公铁两用桥,位于电厂西面约1.5km,可直接与湖北、安徽及其他邻省市相通行。电厂进厂公路(经一路),接自九江市滨江大道。
铁路有京九、武九、合九,正在动工的铜九和规划中的九景衢、昌九城际高速铁路等六条铁路在九江交汇。
2.6 工程计划(形象)进度
工程计划2012年10月30日完成
3.招标方式和范围
3.1 招标方式
本标为国内公开招标,两步制开标,缴纳投标保证金。
3.2 招标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制造、采购、运输及保管的性能保证、技术和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一揽子工作,同时也包括所有必要的材料、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等。具体内容详见第二卷。
3.3采购人可以考虑扩大其备品备件的采购范围。对此,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保证在标的设备使用期内以优惠价格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并且按采购人要求免费提供备件的规格及相关的图纸资料
4.合格的投标人
4.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标的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4.2 投标人必须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技术、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具备电厂水处理设备成套供货、调试能力。
4.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持有国家认定资质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4.4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接管和冻结。
4.5  投标人在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投标人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的案例。
4.6 注册资本金叁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4.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招标文件
5.1 招标文件的组成
5.1.1 招标文件由以下文件组成:
第一卷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价格表
第五章 商务附录
第二卷 技术部分(另行成册)
5.1.2 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招标文件第二卷中的技术参数和性能保证值是采购人的最低要求(以下简称门槛值) ,招标文件中各项技术规格,万一在招标文件的各项技术规格中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及其授权等均应理解成“相当于”,仅为方便投标人投标时参照并不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5.1.3 采购人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5.2 招标文件的澄清
5.2.1 招标文件的澄清,采用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
5.2.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1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将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要求澄清的问题清单送达(信函、传真)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召开标前会。
5.2.3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按规定提交的,有必要予以澄清问题给予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5.3 招标文件的修改
5.3.1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5.3.2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采购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投标人。
5.3.3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文件和修改文件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招投标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5.4 经采购人同意,投标人可以自费对项目的现场和设备运输条件进行考察并自负考察结果。
5.5本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其中所有的技术资料),投标人不得用于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目的。
6.投标文件
6.1 投标文件的组成
6.1.1 投标文件由二卷组成。格式见招标文件及其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卷 商务部分(单独成册)
第一章
1、投标函;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商务差异表;
4、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简介;
3)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4)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并签字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
5)银行资信证明和信用等级;
6)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7)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5、技术合作方需提供技术合作方(如有)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技术合作方的简介(包括法定名称、法定地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投资方及其投资比例、组织机构、设计能力、生产能力、关键设备、厂房、人员近三年的财务赢亏状况等);
2)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6、投标人提供与技术合作方的合作协议书(副本)。合作协议书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如下内容的明确说明:
1)合作方式(技术转让/项目合作/联合体)
2)工作范围及分工,包括如下方面:
?性能保证(要求技术合作方就本项目标的整体性能和质量向投标人或采购人进行保证)
?制造、供应、试验考核、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分工
?设备的监造
?技术服务的分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仅要求投标人提供对合同条款和履约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五章商务附件)的确认函和/或差异表)
1 定义
2 合同标的
3 供货范围
4 合同价格
5 付款
6 交货与运输
7 包装与标记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9 保证与索赔
10 保险
11 税费
12 外购
13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4 不可抗力
15 合同争议的解决
16 合同生效
17 其它
第三章 价格表
开标一览表
投标价格总表
附表1 设备分项价格表
附表2 备品备件价格表
附表3 专用工具价格表
附表4 推荐备品备件价格表
第二卷 技术部分
详见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6.1.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的设备性能保证值和/或带星号(“*”)的技术参数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未提供的,评标时不予认可。
6.1.3 投标人复印或拷贝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作为其投标的技术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的风险。
6.1.4投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文件,均被视为投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6.2 投标文件的编制
6.2.1 一般要求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和要求,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二章6.1所规定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逐项逐条回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顺序和编号应与招标文件一致,投标文件可以增加说明或描述性文字。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的任何内容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差异之处,无论多么微小,按第一卷第五章商务附录4差异表的格式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的差异分别汇总说明。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缺乏真实性,或者提交的资料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一个标,采购人只有接受投标人的该标后,才会考虑投标人的替代标(若有)。
6.2.2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应用中文编写。若其中有其它语言的书面材料,则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度量衡采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6.2.3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之日起90天。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答复表示同意,此时投标人不能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投标人若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给予明确答复。
6.2.4 投标人建议
投标人可对招标技术方案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文件的要求更为合理的建议方案,同时应说明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方面的影响。
6.3 投标货币及报价
6.3.1投标所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6.3.2投标人报出化水车间设备、材料及其分项价。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一卷第四章价格表的格式认真填写价格表和各种分项价格表,表格中各种分项应与第二卷第五章《采购设备需求及供货范围》中的项目和顺序相对应,即使投标人没有单独列明应报的分项价格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经包括在其他分项中,即认为已经含在总价之中。所有价格为含税价格。
6.3.3投标人的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和/或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固定不变。在合同实施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可调整合同价。
6.3.4若其单价和分项价、总价的算术计算有差异,则以单价为准,并对分项价和总价进行修正;若数字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以文字金额为准,并对数字作相应的修正;当单价、分项价和总价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有差异,则以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为准,并按此对单价、分项价和总价作相应的修正。
6.3.5凡投标人按采购人的要求单独报价的单项投标的项目都有可能单项中标,各单项设备中标人相互之间有积极配合的责任和义务并应接受采购人的协调且不应有任何费用问题(即采购人不再付给投标人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如对某些单项,投标人拒绝单项中标或单项中标时价格不同,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6.3.6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商务和技术责任进行报价,如有偏差,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所提供“技术偏差表”和 “商务偏差表”格式逐一列出,并提供撤回偏差相应的价格变化供采购人参考。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撤销偏离后的价格,采购人为了保证公平的比较,将自行评估偏离造成的成本增加并加入评标价格。没有在“偏差表”中列出的项目,则视为投标人接受和同意招标文件的规定。
6.3.7 投标人按上述要求填写报价供采购人评标使用,但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
6.3.8投标报价有效期必须与投标文件有效期相一致,并在价格表中注明。否则属非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
6.3.9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6.4 投标文件的递交。
6.4.1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应于投标邀请或补充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送达投标邀请或补充文件中规定的地点。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不可抗力因素或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同意的例外情况除外。
6.4.2投标文件的送达
6.4.2.1投标文件投标人可以派专人送交,也可以以邮寄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招标单位,如果投标文件不能按期送达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没有启封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6.4.2.2如果投标人未按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并保留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的权利。
6.4.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6.4.3.1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对业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提出补充或修改,相应部分以最后的补充和修改为准。该书面材料仍应按规定编写、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
6.4.3.2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满前实质性地补充或修改投标文件。
6.4.3.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对业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提出撤回申请,但撤回通知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
6.4.3.4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文件。
7.开标和评标
7.1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将按照投标邀请或补充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仪式。
7.2 开标过程
开标工作人员由主持人、拆封、唱标、监标、记录等人员组成;
监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当众拆宣读,没有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须知第6.4.4.1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开标会上允许投标人记录;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专人作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如参加开标)和开标工作人员签字;
7.3 评标依据
判定投标文件响应程度是基于投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和修改文件;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及其有效的修改文件。
7.4 评标原则及方法
7.4.1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7.4.2评标按照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条件、评标因素进行。
7.4.3评标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最大限度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为首选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
7.5阅读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各专业组分别独立阅读其分工内的投标文件,整理资料。对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清楚、不明确之处进行专门标注和记录,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
7.6 投标文件的澄清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针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前后说法不一或明显笔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说明和澄清,一般以书面形式或澄清会形式进行。由投标人书面或当面回复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需要澄清的问题,并整理出书面资料(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日期等),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的补充文件。
说明和澄清不得超出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原投标文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7.7 投标文件的初评
7.7.1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清洁、编排有序、内容完整、计算无误,检查投标人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实质性偏离,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
7.7.2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是指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7.7.3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7.7.4 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7.7.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有权视其为无效投标文件。
(1) 投标人和/或投标人的技术合作方(若有)不满足本卷第四条合格的投标人的规定;
(2) 超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的投标;
(3)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有序地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缺乏真实性;
(4) 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写、签署、密封和标记;
(5)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6) 投标人不同意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实质内容;
(7) 交货期严重偏离招标文件的规定;
(8) 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技术数据严重偏离招标文件的规定;
(9)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报价或漏报、错报品名的累计金额超过投标价的5%;
(10)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不是固定价格;
(11)投标人有悖于公平竞争,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
(12)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严重背离;
(13)投标文件有本须知中已界定为其投标将被拒绝的其他条款。
7.7.6 采购人只对在初审中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商务和技术评价。
7.8 投标文件的详评
7.8.1商务评标因素
(1)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和分包商的资质、商业信誉,投标人在工程合同(尤其是国电集团内的工程)执行过程中的不良业绩将在评标中作为评标因素,情节严重时,也可能被拒标;
(2)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的业绩;
(3)投标人/技术合作方 (如有)的合作方式和责任的界定;
(4)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的财务状况、实际的履约能力、不良业绩、现有合同/中标项目情况;
(5)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书;
(6)投标文件的完整性与响应性;
(7)合同条款的响应程度;
(8)质量服务承诺;
(9)报价条件;
(10)支付条件;
(11)承包范围
(12)化水车间投运以后在设备使用寿命期内运行成本和设备维护、检修成本、接口费和对招标方额外增加的费用如土建建筑工程量的影响等;
(13)技术支持方的相同或相近设备的可靠性、可用率、市场占有率、技术水平和技术保证的程度和措施等。
7.8.2技术评标因素
(1)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技术水平和能力;
(2)主要参数:超滤回收率≥90%、反渗透回收率≥75%、反渗透除盐率≥96%、
除盐水水质合格、仪表投入率100%。
(3)可用率、可靠性和寿命(包括易损件);
(4)供货范围(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5)产品的结构/配置特点(包含材料的选用和配置);
(6)运行特性(含启动特性、变负荷特性等);
(7)检修条件;
(8)试验项目及测试设备;
(9)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合理性,可行性和可信度。
7.8.3 综合评估法
评标根据因素商务评标因素和技术评标因素,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根据招标文件的各项因素,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权重为40%,商务权重为10%,价格权重为50%。
价格评分:采购人设定标底,投标人所报投标报价与标底比较,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标底的+10%或低于标底的-20%时,其报价为无效报价,报价得分为0分,且其投标报价不参加复合标底的计算;
对进入限定范围的(-20%~+10%)的投标报价评分采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复合标底相比较的办法,计算公式为:
K=(Bn-A)/A×100%,
其中A-复合标底,其计算公式为:
A=(B×60%+C×40%)
B——采购人确定的标底
C——投标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Bn-投标人投标报价
当K=-3%~-7%时投标报价得分为满分100分,其他得分根据下表按插入法计算。
K值(%)+5+3+1-1-3~-7-10-13-16-19
得分5668809010090806856
备注当K≤-19%或K≥5%时,得分为56分。

综合评价:将技术评分、商务评分、评标价格分,按评标权重折算出综合评分,综合评分高者优先。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评价排序靠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顺序。
7.8.3.1计算评标价格
以投标人的报价为基础,计算出评标价格。
(1)币种的调整:若投标人自负汇率风险以其他货币报价,则按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告的中间价折算;
(2)交货地点的调整:以设备到达现场为基准折算各投标人的运输、保险、仓储、税费等费用;
(3)供货范围(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调整:对于投标人的分项报价表中,投标人漏报的供货范围的设备分项价格按本次招标其它投标人相应项目的最高报价或最新相同或类似设备合同价格或估价折算,调整投标价格;投标人多报的供货范围的设备价格按投标人报出的相应项目的价格调整投标价格;
对投标人的进口范围统一调整到同一基准。
(4)支付比例的调整:投标人要求提前付款按年利率8%折算费用,增加评标价格;
(5)设备和技术资料交付进度和总进度的调整:如投标文件所报的交付时间稍迟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交付时间,将按合同条款中有关迟交违约金的规定折半增加评标价格。提前交付不减价。
(6)性能保证值的调整:如投标文件所报性能保证值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性能保证值时,各投标文件间的的差值,可以按合同条款中有关性能保证值达不到要求违约金的规定折半计算,作为评标的因素之一,但不直接计入评标价;
(7)接口费等的调整:将投标的承包的界面、设备对接口、所占的土地、土方和建筑工程量的不同影响按开价格标当日的市场价调整到同一基准;
(8)技术服务的调整:对投标人的设计、联络、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费用折算至同一基准;
(9)在使用寿命期限内预计的运行和维护费用,按开标当日市场价和8%的贴现率折算的运行费。运行和维护费用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和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评估。
(10)其他项目的调整: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
7.8.5.2 技术评价
除己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折价的技术因素外,技术评价按百分制采取评分方式,各个评标因素的权重,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而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科学合理性,可行性和可信度是采购人评标的重要因素之一。可靠性和制造质量评分参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资料。
7.8.5.3 综合评价
将技术评分、商务评分、评标价格分,按第7.8.3款的权重折算出综合评分,综合评分高者优先。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评价排序靠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顺序。
8.授予合同
8.1 合同谈判
根据定标结果,由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合同谈判邀请,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按合同谈判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进行合同谈判。合同的每一页(包括所有附件)均应校签。合同价格、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和承包范围等不得与投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修改文件有实质性改变。
8.2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为了维护国家和投资方的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并且无解释的义务。
8.3 中标通知
8.3.1 草签合同后30日内或按采购人要求延长的期限内,如有必要,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发出时间不超过投标有效期。而《合同生效通知书》亦可视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8.3.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正式签订合同的依据。
8.4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前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权对“采购设备需求及供货范围”中规定的设备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并按照单价相应增减费用。
8.5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按招标代理机构书面通知或《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正式签订合同。
8.6合同生效
8.6.1买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8.6.2卖方收到买方合同生效的正式通知。

9.纪律与保密(腐败和欺诈行为)
9.1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的各方,均应在招标、投标、评标、谈判、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保持廉洁的道德水准。
9.2 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9.3从投标截止日期开始,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都不得透露给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9.4 投标人申报的关于资质、业绩等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9.5 投标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的投标,扰乱招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
9.6 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
9.7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听、搜集、了解有关评标机密和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情况。
9.8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或授标工作,投标人试图对采购人的评标、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9.9 投标人若违反上述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三章 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合同双方: 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合同条款和附件签订本合同。

合同双方代表签字:

买 方
名 称: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卖 方
名 称: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1.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买方”是指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包括该项目的继任人和项目的受让人。
1.2 “卖方(又称承包商)”是指(卖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3 “技术支持方” 为本项目的标的与投标人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的技术提供者。
1.4 “电厂”是指位于西安市红光路西段2号。
1.5 “项目”是指国电九江发电厂“上大压小”2×660MW扩建工程化水车间设备供货。
1.6 “现场”是指位于国电九江发电厂“上大压小”2×660MW扩建工程化水车间,为买方工程施工的场所。
1.7“化水车间装置”是指整套完整的化学补给水系统。
1.8 “书面文件”是指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9 “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附录、附件和其他文件。
1.10 “合同总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的总和,但不超过本合同条款第4款中规定的总价。
1.11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附件 所要供应的整套完整的化学锅炉补给水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装置、材料、仪器仪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相关消耗品和所有各种物品和配套应用软件。
1.12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检修维护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其费用包含在合同设备价中。
1.13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合同生效的条件得到满足时的日期。
1.14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5“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整套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16 “整套设备”是指由超滤、反渗透、离子交换和附属设备、系统组成的一套完整的水处理设备。
1.17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技术部分所列示和规定。
1.18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选材、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19 “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20 “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
1.2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2.合同标的
2.1 本合同标的是买方同意卖方化水车间供货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采购、运输、储存设备的性能保证和技术和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一揽子工作,同时也包括所有必要的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技术资料等。卖方同意为化水车间承担供货的责任和义务。
2.2 卖方的承包的供货范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见合同附件的规定。
2.3 化水车间所供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成套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技术服务是合格的、及时的、能令买方满意的。
2.4 卖方应及时完成供货的进度,按时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的规定。
2.5 卖方提供设备的保管、运输和保险。
2.6 卖方应负责合同项下与制造商的设备性能和参数进行匹配。详见合同附件。
2.7 卖方保证所供材料寿命符合本合同规定。卖方承诺令买方满意的优质、快捷方式提供售后服务。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卖方仍有义务在接到买方要求后48小时内及时修理、更换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并只向买方收取成本费。
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有效期满后至少25年内,以最优惠的价格提供给买方用于合同设备修理和维护的零备件。
如在上述期限期满前,卖方停止合同设备的生产,卖方应提前 6 个月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购足够的备品备件,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买方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
2.8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25年内,卖方有义务提供与本电厂有关的所有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买方为电厂使用的上述技术和资料不构成任何侵权,卖方披露的这些文件不构成任何专利、许可证、技术等的转让。
2.9 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合同标的第2.7款和第2.8款规定的期限内,合同标的第2.7款和第2.8款继续有效。
3 供货与服务范围
3.1 合同供货范围。
本合同为化水车间设备供货合同。买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形式的认可、确认均不能解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尽的责任和风险。
本合同已界定卖方的工作、供货范围。在执行化水车间供货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悖于供货范围或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工作清单、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工作、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化水车间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的时间将所缺的工作、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2 为本工程的目的,买方仅负责向卖方提供进场道路和现场,施工期间的水、暖、电接口,但卖方须根据其消耗量自付费用(装表计量)。
3.3 卖方应负责提供本合同项下所需的所有设计优化工作。
卖方提供的设计服务应符合有关设计优化的要求,并能使化水车间配合所在机组在安全、稳定、经济状态下运行,并使其性能达到最佳状态。同时要保证在化水车间停运状态下所在机组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3.4 设备供货范围
3.4.1 合同设备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
3.4.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2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4 合同价格
4.1 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价格包括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以及合同设备到现场安装点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和设备包装费、所有接口费、技术资料费、出厂前的检验,试检费等。对于国外制造的部套件,包括从制造厂到现场安装点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
4.2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表1。
4.3 本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即合同总价已经包含合同有效期内的市场和/或政策性因素等因素引起的合同价格的浮动因素;材料费或其他方面的费用构成一般不得调整,确需变化时,合同总价亦不得进行调整;本工程合同的付款总额亦不应超过合同总价。
4.4卖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而发生的所有税/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应由卖方支付。
4.5 卖方出具履约保函的费用和卖方在银行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5 付款
5.1 本合同结算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 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电汇。
5.3 合同预付款的支付
5.3.1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5%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一正,一副)和金额为合同总价5% 的财务收据一式五份,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5% 作为预付款。
5.4 合同设备费的支付
5.4.1 卖方在买方参与下完成本工程所需设备的招标工作,本工程所需主要设备均已订货,卖方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费15%:
1)卖方提交金额为本工程设备费的15%的财务收据一式五份;
2)卖方出具本工程主要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均己投料制造证书一式五份。
5.4.2本工程主要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加工达到或超过化水车间总工作量的60%时,经买方代表确认后,卖方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费30%:
1)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费30%的财务。
2)买方代表签署的化水车间设备加工量已达到或超过60%总加工量的证书一式五份。
5.4.3本工程化水车间设备全部到货、开箱验收合格后,卖方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化水车间合同设备费30%:
1)卖方提交金额为该批设备费30%的财务收据一式五份;
2)买方代表签署的该批货己开箱验收合格证书一式五份。
3)卖方开具金额为化水车间合同设备价格100%的增值税发票。
5.4.4剩余的20%的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1)第一个10%作为性能试验成功后的付款。化水车间安装完毕后进行试验运行,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安全运行14天,并通过性能验收试验,业主方签发了化水车间初步验收证书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批设备费5%的财务收据一式五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化水车间合同设备价格的5%。
2)第二个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买方已经签发了最终验收证书且化水车间保证期满后一个月内,卖方提交金额为该批设备费10%的财务收据一式五份,买方支付给承包商化水车间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质量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5.5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11.10款计算迟付违约金。
5.6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金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买方。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或履约保函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
5.7卖方票据显示价值应与实际价值相符,如有明显不符,买方有权拒付款。
6 交货和运输
6.1 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到货日期的初步到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以便于买方掌握设备到货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
6.2 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卖方须将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性质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保管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通知买方,并不能解除卖方运输、保管、处理意外情况的责任和义务。
6.3 在合同设备的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运到买方仓库。
6.4 卖方应按合同附件3规定,按时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化水车间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合同设备供12套技术资料。
6.5技术资料一般以特快专递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技术资料中应注明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技术资料寄交下述地址:
收件单位: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3号
邮 编:100035
电 话:***-********
传 真:***-********
邮 箱:louhb@chec.com.cn
联 系 人:娄红波
6.6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7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7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6. 8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装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9 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后向买方发送一份装箱清单的电子邮件。
7 包装与标记
7.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合同号;
目的地;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
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箱号/件号;
毛重/净重(公斤);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生产日期;
生产工厂。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7.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明书、操作手册和/或技术资料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装箱单的格式和内容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确定。
7.6 附表3、4中列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7.2条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7.7 卖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7.2条相关内容。
7.8 各种材料及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合适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7.12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合同号;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目的地;
毛重;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4 凡由于卖方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7.15 卖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买方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由卖方自行收回。回收费用用卖方自行负担。
8 检验
8.1工厂检验
8.1.1买方有权在供货期间向卖方及其技术合作方(若有)自费派遣代表,卖方有义务协助配合,除负责联系设备、图纸的催交以及设备检验等事宜外,促使卖方按时落实合格的主要附属设备的分包商,以及在机组调试阶段配合卖方加速调试过程中损坏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货,卖方应给予提供办公和生活的方便。
8.1.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包括外购与进口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
8.1.2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8.1.3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合格才能出厂并发运。
8.1.4所有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买方存档。
8.1.5 卖方的技术合作方或联合体的技术合作方代表必须在合同设备的工厂检验的正式记录文件上签字,否则卖方不准发货,由此造成的交货延误由卖方负担。
8.2现场开箱检验
8.2.1货物到达现场后,卖方应负责尽快开箱检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向买方提供检验结果和记录等有关文件。对重要设备(具体项目由买方与卖方协商确定)卖方需及时通知买方共同参与开箱检验。
8.2.2现场检验时,不管买方人员参加与否,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通知买方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核查和提出修理、更换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8.2.3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8.2.4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8.2.5卖方应按9.3.6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检验、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均应由卖方负担。
8.2.6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否则按8.7款处理。
8.2.7上述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和开箱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条及附件1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 保证与索赔
9.1保证期是指化水车间项目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或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4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本章第10和11条有关条款执行。
9.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工程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卖方保证根据附件3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的、清晰的和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卖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9.3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操作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卖方应自负风险和费用将替换的设备或补供的设备运抵工作现场和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对于急需的设备,卖方应自负费用用最快捷的运输方法将其运到工作现场,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否则,应按9.7款处理。
9.4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15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卖方己经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9.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材料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3.3条款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设备的制造、检验、运费及保险费、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等由卖方负担。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如果卖方不能派遣人员到工作现场,或卖方不能在买方限定期限内修复有缺陷的合同设备,买方有权自行请其他合格供货商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卖方承担,卖方可派代表参加。
9.6 由于卖方(又称承包方))责任,在合同第10章规定第二次的性能验收试验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买方(又称发包方)有权按卖方(又称承包方))违约的性质和程度,选择下列方式,卖方(又称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凡性能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门槛值,买方(又称发包方)有权退货。买方(又称发包方)将退还合同设备和收回合同规定被拒设备相同货币的金额, 并且卖方(又称承包方))应承担买方(又称发包方)的损失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贮存、建设费、拆卸费和其它用于被拒设备保管和保护的费用。
化水车间性能指标门槛值:
1)系统出力达到第二卷技术部分第一章1.6.1.4的设计要求。
2)除盐水合格率100%,水质标准见第二卷技术部分第一章2.1。
3)反渗透回收率≥70%
4)反渗透除盐率≥95%
凡性能高于门槛值,低于性能保证值时, 按以下标准考核:
1)反渗透回收率三年内保证≥75%,性能保证值每降低1%扣合同设备总价的2%。
2)反渗透除盐率 一年内≥98%;三年内≥97%;五年内≥96%,性能保证值每降低1%扣合同设备总价的2%。
3)仪表投入率为100%,性能保证值每降低1%扣合同设备总价的0.5%。
4)程控投入率为100%,性能保证值每降低1%扣合同设备总价的0.5%。
这部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9.7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第11.6(退货条款除外)款承担的合同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否则买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若超过,买方有权终止部份或全部合同,此时卖方除了支付上述的违约金外,仍有义务在买方限定的时间内自费修复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使其达到性能保证值或承担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卖方违约的设备和服务在合同现场实施可能引起超过本合同对应设备/部件或服务分项价而使买方额外多化费的那部分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买方的实际利益的损失负责。但是,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9.8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化水车间最后一批交货完毕后的剩余部件,应按合理的进度交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化水车间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交齐。
9.9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按第4款递交的‘支付单据’并经核对无误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卖方,买方将向卖方支付迟付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等同于以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买方延迟付款金额在迟付期内的利息。买方迟付款违约金并不能解除买方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同时,买方的延迟付款亦不能解除卖方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进度的义务。如果买方延迟付款的时间超过8个月,卖方有权就合同设备的交货期与买方磋商。除非买方有特殊声明外,双方磋商后合同设备延迟交货的最长时间不应超过买方延迟付款的时间。
9.10 履约保函:
9.11.1 本合同生效1个月内,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由卖方开立基本帐号的有声誉有资格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总价5%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其格式见附件9。
9.11.2 由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应有效至卖方所供化水车间承包的最终验收后三十天内并货款两清时止。卖方的履约保函金额随着化水车间设备的最终验收自动递减。
9.11.3 如果卖方在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内没有履行合同项下卖方的责任和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追索。
10 保险
10.1设备、材料的保险
10.1.1 卖方须对设备、材料和工程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保险,使其免受一切损失或损害。此类保险应能使买方和卖方自开工日期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之日止均能得到赔偿。
10.1.2 卖方须对合同设备(含材料),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以卖方为受益人向国内一流的保险公司投保发运合同设备境外的运输110%一切险,战争险、罢工险,按惯例投保境内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或货物起运站到买方工地现场(包括卸货)安装后90天止。
10.1.3 卖方应将合同设备(含材料)运输保险合同的副本于第一批设备交货前20天提供给买方。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提供以上保险合同副本,卖方同意买方拒付合同设备(含材料)的运杂费直到收到保险合同的副本为止。
10.2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
10.2.1 卖方应为履行合同引起的并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发生的人和物资财产(12.1款规定的被投保的物品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12.3款规定的被投保的人员除外)的伤亡办理第三方保险。
10.2.2 卖方应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合同的副本在开工日后10天内提供给买方。
10.3 工人的保险
10.3.1 卖方应为由于卖方或其雇用的人和人员的伤亡所导致的损失或索赔投保,并能使买方依此保险单得到保障。对于分包商的雇员,此类保险可由分包商来办理,但卖方应负责使分包商遵循本条的要求。
10.3.2 卖方应将工人的保险合同的副本在开工日后10天内提供给买方。
11 税费
11.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卖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卖方承担。
11.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卖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涉的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卖方承担。
12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2.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附表)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7天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工程进度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生效。并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12.2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7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
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
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2.3 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2.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了买方的自身原因外,若因国家宏观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和/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2.5 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在不妨碍买方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1)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细微义务除外),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60天内仍未能对其违约行为做出有效补救;
(2) 如果卖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设备类似的设备,卖方应对买方购买未交设备类似设备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2.6 非国家宏观调控,仅因买方自身的原因要求中途退货,买方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30%并赔偿卖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2.7 因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价格的30%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2.8 如果合同中一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无偿还能力或发生资不抵债,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对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对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对方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买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而不给该方补偿。
12.9 若卖方确实发生12.8条款所述的情况,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卖方处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买方,卖方应给买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获得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买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卖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13 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主观上无法预测,经过当事人的最大努力它的发生仍然不可避免,人力对其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战争、流行性传染病大规摸的蔓延和政府的宏观调控等客观情况。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故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交货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3.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3.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等问题)。
14 合同争议的解决
14.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14.2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4.3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4.4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5 合同生效
15.1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买卖双方授权代表在(地点:待定)签字。
15.2 合同生效条件如下:
15.2.1买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15.2.2卖方收到买方合同生效的正式通知。
15.3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16 其它
16.1 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项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6.2 以下文件应构成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定效力,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1)合同条款及附表
(2)技术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5)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如果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不一致,则以对买方最为有利的条款优先。如果不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时间后者为准。
16.3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另一方作出超过合同的规定的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6.4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6.5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合并、分立或重组,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其合同义务的安排,并由合同义务的继任方或受让方与合同另一方办理相关的合同变更手续。该继任方或受让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未完成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16.6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6.7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6.8 卖方保障买方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规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设备、服务和文件,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侵权指控。
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买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卖方,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使买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而给买方造成的法律及经济上的损害。
16.9 合同双方各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及其助理,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16.10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6.11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双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6.12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快递或传真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6.13 本合同以中文编写,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互往来文件、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应以中文编写,外购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应有中文版本,并以中文为准。
16.14 本合同一式正本2份,副本8份;买卖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4份。
16.15 本合同中每卷、章、节标题只作提示,不能限制或取代相应的内容。
16.16本合同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买方地址卖方地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3号地址:
邮政编码:100035邮政编码:
联系人:娄红波联系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行:开户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纳税证号:纳税证号:

第四章 价格表

开 标 一 览 表(单独密封,第一步开标时必须递交)

招标编号:
分 包 号:
设备名称:
投标人投标总价
(万元人民币)投标声明
(大写:)

注:1.投标声明如无,则填“无”。
2.投标总价是采购人全面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化水车间设备的所有责任和风险的最高限价。


投标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投 标 人 公 章: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
投标价格表由以下独立表格构成:
投标价格汇总表
附表1 设备分项价格表
附表2 备品备件价格表
附表3 专用工具价格表
附表4 推荐备品备件价格表
说明和要求:
1. 附表1应按化水车间设备供货做表报价,
2. 附表1分项价格表中的分项尽量细化;
3. 价格表应注明报价有效期,须授权代表的签字;
4. 报价基础为履约保函采用5%开具比例的方式,请卖方在报价说明中明确履约保函开具比例每降低1%时,投标总价的价差(投标总价将减少的金额);
5. 保险费的费率应合理可信;
6. 分项价格表的顺序号和内容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书中要求的数量、品名、技术规格相一致并尽量详细。分项价格表一般未对所提供的设备和每一项下的服务进行详细的描述,投标人应被认为在填报单价和价格之前,已经阅读了招标文件的所有章节以及审查了所有图纸,以确保要求的所有范围已被包含在每一个项目内。报出的单价和价格应被认为还包含招标文件所有隐含的内容和投标人在技术澄清中的承诺,报出的单价和价格应被认为已经包含所有隐含的内容和投标人在技术澄清中的承诺,如果投标人的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补遗的承诺有差异时,采购人可自主决择对采购人较为有利的承诺,投标人不能为此提出相应的费用调整的需求, 否则投标人屬不实质性地响应本款的规定,投标人自担其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或其中标的资格被取消的风险;
7. 如投标人不清楚或无法确定任何项下的范围,他们应在提交其投标文件前,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请求予以澄清;
8. 价格必须用抹不掉的墨水书写,任何由于错误造成的或必要的改动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9. 投标价应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货币和指明的方式进行报价。对于每个项目,投标人应填写每一表格中的合适的栏目,并给出这些表中指明的价格细目。价格表中相对应每个项目的价格应包含技术规范、图纸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对该项目的所有详细要求;
10.未填单价的项目应被认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11. 当采购人为了支付或部分支付,变更估价或索赔,评估或为采购人有理由要求的其他目的而提出要求时,投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包含在各价格表中的任何部分或总价项目的价格细目。



投标价格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价 格备 注
设备本体
(含大件运输措施费)见附表1
随机备品备件见附表2
专用工具见附表3
运杂费
设备现场交货
价格小计
投标总价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1 设备分项价格表
投标人名称: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名 称化水车间设备化水车间材料
规格型号数量制造厂/产地现场交货价格(含税)规格型号数量制造厂/产地现场交货价格(含税)



运杂费(大件运输措施费(若有)
其它(含技术资料费)
合计
注:1.表中各项应按技术规范中的供货范围的顺序和内容逐项细化,填写设备和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及价格
2.除了投标人声明不供并标明外,附表1己包含或隐含了招标文件第二卷规定的应由投标人供货的所有设备及其系统。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备品备件价格表
投标人名称: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名 称规格型号数量制造厂/产地运杂费现场交货价格(含税)
1
2
3
4
5
6
7
8
……
小 计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 专用工具价格表
投标人名称: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名 称规格型号数量制造厂/产地运杂费现场交货价格(含税)
1
2
3
4
5
6
7
8
小 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4 推荐备品备件价格表
投标人名称: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名 称规格型号数量制造厂/产地运杂费现场交货价格(含税)
1
2
3
4
小计
注:推荐备品备件价格不计入投标总价。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第五章 商务附录
商务附录1 投标函(格式)
投标函
项目名称: 国电九江发电厂“上大压小”2×660MW扩建工程化水车间设备供货。
致: 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我公司愿意针对上述项目(项目名称)进行投标,签字代表(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和地址)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我代表 (投标人名称) ,在此宣布并同意如下:
a)投标人已经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b)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该报价固定不变。
c)若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d)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招标文件之规定处置,我方完全接受。
e)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180个日历日。
f)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日 期:
商务附录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项目名称: 国电九江发电厂“上大压小”2×660MW扩建工程化水车间设备供货。
日 期: 年 月
致: 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 ,注册于 省 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
(授权人姓名)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签署的文件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到达贵方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生效,特此声明。


被授权人签名: 授权人签名:
职 务: 职 务:

投标人公章:

商务附录3 差异表(格式)
差异表
投标人名称:
序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号条目简要内容条目简要内容及说明















注: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差异之处,无论多么微小,均应汇总说明,并说明差异的原因及撤回差异时如何引起价格的变化。如无差异,则填“无” 。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差异之处没有填入“差异表”中,不管投标人是否在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地方有其他描述,均不能免除投标人已经承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责任。
2. 如果投标人在该项设备的技术和商务的合同谈判中,投标人不得提出“差异表”之外的任何实质性的偏差。否则属違约行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取消其中标的资格,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在今后三年内拒绝该投标人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活动。

第二卷 技术部分(另行成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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