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计服务定点采购合同440500-202005-304-0043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计服务定点采购合同440500-202005-304-0043
审计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计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 合同编号:440500-202005-304-0043 |
甲 方: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乙 方:汕头市汕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合同金额:¥43,100.00 | 金额大写:肆万叁仟壹佰元整 |
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总则
1.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服务。
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费用。
二、合同标的
1.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汕头高新区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黄汉顺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审计范围及委托目的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对黄汉顺同志担任嘉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2000年8月至2020年2月)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范围包括:对嘉和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和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安全,保值增值,遵守有关廉洁规定情况等。披露黄汉顺同志任期存在的经济遗留问题、或有负债和未决诉讼,并对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根据国家法规履行委托职责:负责督促、要求被审计单位在本次审计中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1)及时为乙方提供审计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材料,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乙方的审计工作、为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对乙方的审计实行指导、监督。
3、根据乙方提供的审计资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某事项进行重点审计。
4、按约定足额支付审计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广东省办公厅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厅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粤办发[2013]3号)等规定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对审计报告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被审计者的职责范围,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审计范围、重点、方式、方法等),对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涉及数据应反映被审计者任职期初、期末和重点审计时点、时段的情况)、对被审计者任期内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价、对被审计者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及依据、审计建议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3、审计过程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甲方。
4、乙方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先出具征求意见稿,征求甲方的意见。
5、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嘉和公司信息予以保密:(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嘉和公司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进行报备;(6)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人民币肆万叁仟壹佰元整(¥43,100.00)。
六、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份。
3、甲方和嘉和公司在提交或对外公布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时,不得对其进行修改。当甲方或嘉和公司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七、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约定事项全部完成之日之前有效。
八、约定事项的变更
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本约定书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协商确定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予以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汕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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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及费用明细
服务人员 | 费用(元/天) | 服务时间(天) | 合计(元) |
赖冻 | 21,550.00 | 1 | 21,550.00 |
颜学毅 | 21,550.00 | 1 | 21,550.00 |
合同金额(元): | 43,100.00 |
三、付款方式
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且甲方收齐乙方验收报告及正式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00%合同款项。
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
服务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1天
服务地点:广东汕头市龙湖区高新区科技中路5号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
4.要求乙方提供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至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统一收集管理。
(二)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
3.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
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二)乙方的义务
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进行服务工作。
2.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服务小组。
3.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4.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
5.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
七、验收
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服务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投诉;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
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其他
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1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甲方代表(签章): | 乙方代表(签章): |
地址:广东汕头高新区科技中路5号 | 地址:广东汕头市龙湖区汕头市龙湖区5街区龙湖苑商住楼5座202号房之二 |
电话:******** | |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衡山支行 | |
合同签订日期: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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