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公安局石榴派出所业务用房智能化项目工程类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漳浦县公安局石榴派出所业务用房智能化项目工程类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浦县公安局
乙方:智厦(福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3]ECY[TP]*******的漳浦县公安局石榴派出所业务用房智能化项目工程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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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B060299 | 其他智能化安装工程 | 其他智能化安装工程 | 1 | 批 | 国内 | 625000 | 625000 | 北讯、H3C、海康威视、奥图码等 | 详见投标文件中详细报价书部分 | 无 | ||||
合计: | 625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贰万伍仟元整(¥625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签订合同后90天完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石榴镇石榴村;
4.3交付条件: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交付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依据: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合格以上标准;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无缝接入省公安厅执法办案场所信息管理系统及省公安厅视频督察系统。成交人根据采购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后,由采购人或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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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80 | 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已完成合格工程的进度款的80%支付 | |
2 | 17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 | |
3 | 3 | 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贰年后支付余款 |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履约完毕经双方确认后结束,甲乙双方不再受合同条款约束。。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按每迟交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1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30天视为不能交货,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1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4违约终止合同: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10.4.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10.4.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本项目所有货物安装验收完毕后,质量三包、终身免费维护,设备质保期为二年。在质量保修期内设备若发生故障,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响应并到达现场进行免费维修服务(乙方免费提供维修设备的配件费、并负责维修人员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如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或发现故障,维修人员无法修复的,并影响到用户正常使用,乙方必须在48小时内,或者与用户协商在最短的时间内,无条件免费更换与原设备相同型号的全新原装产品供采购人使用。质保期满后,乙方仍应对货物提供终身维修服务,更换配件时只能收取配件的成本费。并提供长期良好的售后服务。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漳浦县公安局 | 乙方: | 智厦(福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漳浦县绥安镇龙湖中路6号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1016号万达广场A2地块8幢1906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范真颖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黄月荣 | |
联系方法: | ********131 | 联系方法: | 150*****46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漳州芗城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61*****010*******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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