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科地块110KV丛江、丛镇线(P5-P16)杆迁工程土建配套 中标结果

惠科地块110KV丛江、丛镇线(P5-P16)杆迁工程土建配套 中标结果

合同编号(年度+类别+序号):2020-CO-6号

合 同 文 本

项目名称:惠科地块110KV丛江、丛镇线(P5-P16)杆迁工程土建配套项目

甲方:浏阳经开区恒康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乙 方:湖南鸿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0年5月25日

(HN J S- 2014)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浏阳经开区恒康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湖南鸿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惠科地块110KV丛江、丛镇线(P5-P16)杆迁工程土建配套项目。

2.工程地点: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浏经计[2020]74号。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工程内容:本项目占地1500平方米,主要涉及电力杆塔作业面场平、杆塔降基、施工便道、电力管道埋设、拉管及井体安装等工作,具体主要工程量为杆塔降基12基,杆塔作业面及线路跨越场平约85000平方米,修建施工便道8处,电力管道总长度约365米,其中直埋长度约280米,拉管约85米,工作井8座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内容为准。

6.工程承包范围: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内容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5月25日(具体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6月25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肆佰肆拾万肆仟贰佰贰拾伍元捌角捌分元;

(小写):4404225.88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陆万柒仟肆佰陆拾玖元整元;

(小写)67469.00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贰仟叁佰玖拾元伍角柒分元;

(小写)482390.57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以中标的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敖亮。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湖南省溢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贺鹏华

八、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敖亮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机电工程壹级

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2020年5月25日

(3)承包人应当在开工通知发出后3日内按投标承诺委派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施工机械进场施工。如未完成,经发包人催告,在约定的时间内仍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承包人签订合同后提供一份纸质版投标清单给本项目监理单位。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0年5月25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必须送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 八份,发包人四份,承包人二份,监理人一份,合同备案机关一份,其他 / 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浏阳工业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园支行银德支行

账号:1901027909100015685账号:800143704309011

组织机构代码:91430181MA4L596W50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3576577013P

地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9号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殷家冲街89号上

管委会大楼222室源湘江华庭3栋第20层

邮政编码:410300邮政编码:410009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参照湖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NJS- 2014)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合同谈判期间签订的谈判纪要以及附件、补充协议、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浏阳经开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办法》。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湖南省溢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联系电话:0731-85783912;

电子信箱:1723052064@qq.com;

通信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

1.1.2.5 设计人:

名称:湖南星电集团星电勘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乙级;

联系电话:0731-85915708;

电子信箱:yyz6869@163.com;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天心区劳动西路289号嘉盛商务广场28001-28028房。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2 永久占地包括:/。

1.1.3.3 临时占地包括:现场确定。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事项发生前(后)14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1式3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纸质文件;

发包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7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浏阳经开区恒康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或工地现场;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工程负责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浏阳经开区恒康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或工地现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浏阳经开区恒康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或工地现场;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相关规定办理。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项目规划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涉及合同价格调整的可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通用条款。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吴曦曙;

身份证号:430121198512255714;

职务:市政工程师;

联系电话:15974169237;

电子信箱:345607894@qq.com;

通信地址洞阳镇康平路109。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详见授权委托书。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甲方按合同签订时的土地现状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承包人配合进行施工现场交付并签章确认。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提交基础资料:合同签订后开工日期前14天,甲方向承包人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共二份,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与工程竣工相关的所有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2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浏阳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

3.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现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本项目,保证在各方面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

3.2.2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组织解决由承包人负责的各项事宜。

3.2.3承包人配合甲方认真审定项目设计文件,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并拟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机械设备安排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书》等,并于工程开工前5天交甲方及监理单位审定,经审定批准后严格执行实施。

3.2.4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红线范围内临时道路、供电设施、供水及排污、临时用地等为实施本项目所需要的各项相关临时性工作的修建、维护及拆除。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承包人不得另行单独计算费用。

3.2.5承包人应配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现场办公设备、测量仪器、试验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

3.2.6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前需竣工验收资料已备案并出示已备案证明文件,并同时提交两套完整竣工验收资料给甲方,未提交或资料不齐甲方有权不同意组织该工程竣工验收。

3.2.7遵守有关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管线、树木不受损坏,如有损坏承包人应无偿进行修复完整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不承担任何修复费用。

3.2.8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设计范围进行施工,对超过设计图纸设计范围的施工部分,甲方不予计量(甲方主动变更增加的除外)。

3.2.9本工程施工严禁转包,承包人现场管理的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人员一致,且到岗时间必须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人员的变更须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履约行为、施工质量、生产安全等按照《浏阳经开区工程监督管理暂行考核办法》、《浏阳经开区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实施细则》的各项约定,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3.3 项目经理

3.3.1 项目经理:

姓名:敖亮

身份证号:43022119850216171X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机电工程壹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湘143171771589;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0083442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湘建安B(2019)0104704;

联系电话:18900706819;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湖南省株洲县砖桥乡铁沙村学堂组03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22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照通用条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考核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考核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考核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3.3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考核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考核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考核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项目另行确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2.1如承包人不具备专业工程的资质,则承包人必须将专业工程分包给有专业工程资质的分包单位,且由发包人鉴证,并送主管部门备案;除此之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任何工程项目,否则分包合同无效,且承包人按工程总造价的5%承担违约金。

3.5.2.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转包、分包无效,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承包人按工程总造价的5%承担违约金以及其他损失。

3.5.2.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3.7.1本工程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内的,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上的,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中标合同金额后的差额。),即/ 万元。履约保证金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分期退还(不计息),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甲方在承包人机械设备进场开工后10天内退还20%的履约保证金,工程完成30%后10天内退还30%的履约保证金,工程完成50%后10天内再退还30%的履约保证金,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成90%后10天内全部退清 (均不计利息)。

3.7.2本工程若采用担保公司保函担保形式,保函承诺金额为(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内的,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上的,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中标合同金额后的差额。),即90.2万元。承诺期限为在计划工期基础上延长一个月,保函待承诺期限结束后退还,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需延长相应的保函承诺期限。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三控(质量、进度、投资)三管(合同、信息、安全生产)一协调。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1)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和技术方案,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2)主持工程建设中有关的参建各方的组织协调及会议;

3)对本工程使用的各类材料和施工质量(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进行检验、验收;

4)对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的确定和更换,以及现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更换。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向承包人发布开工令、全面的停工令、复工令;

(2)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签署意见;

(3)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变更令。

6)监理合同约定的其它内容。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办公场所由施工单位提供,生活设施及办公设备由监理人自行负责。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贺鹏华;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43006033;

联系电话:13607431599;

电子信箱:1723052064@qq.com;

通信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视工程情况另行约定;

(2)/;

(3)/。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1、 乙方应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对本工程进行建设,并严格遵守《质量保证承诺书》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书》。

2、乙方应按国务院/建设部第___279__号令和工程质量保修书,对本工程进行保修。

3、乙方应认真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施工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要求,并为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随时接受检查检验。

4、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承包方必须确保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在施工中承包人必须在每道工序完成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方、勘察设计单位、浏阳市住建局园区建工站和甲方进行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否则,该工序无论质量合格与否,均视为不合格工序,由此所造成返工、误工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负,工期不予延长。

5、主要工程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砖、沥青混凝土、双壁波纹管、钢筋混凝土管、CPVC管、UPVC管、排水井盖等,必须符合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其中双壁波纹管、钢筋混凝土管、CPVC管、UPVC管、排水井盖等材料的品牌规格见工程量清单,进场前必须提交质量证明文件,并且报验送检,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最后经甲方、监理认可后方可使用。

6、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并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人原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并应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7、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时,甲方有权将工程进行分包甚至终止承包人对本工程的施工资格,凡因承包人原因被甲方取消或终止施工资格,其风险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视工程情况另行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隐蔽工程,必须增加施工前、中、后的图片或影像资料。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乙方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书》及相关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并向乙方要求支付该周期工程款8%的违约金;经整改无效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照考核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申请支付(施工单位提供安全实施方案及用于安全投入的有关凭据)。按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及浏阳经开区管委会等部门(含城市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围挡施工,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可竞争费(含采用盖板车运输进出场地设置清洗水池、洗车台、道路卫生费等)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

(3)/。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量清单上约定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似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的乙方不得擅自变更。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出厂证明,并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2、需要乙方报送样品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乙方应采购前向甲方和监理人报送样品,甲方和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7天内向乙方回复经甲方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经甲方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交甲方封存,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审批确认的样品不符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3 、乙方应按投标文件及设备安排计划安排施工设备入场施工,设备未依约按期进场的,延期2天仍未到位时,甲方有权安排设备进场施工,相应费用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延期5天仍不能到位时,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所有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且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4、乙方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不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或与审批确认的样品要求不符的,乙方应在甲方和监理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或与审批确认的样品要求不符的的材料和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负责。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 施工单位所有进场的材料、设备及功能性检测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所产生的材料检验试验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对比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1.1本工程原则上不变更,清单中不可预见费归发包人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0.2变更权

10.2.1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的缺陷或与现场施工条件有出入而确需修改设计时,应先通知发包人与监理方,由发包人联系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如承包人未通过监理及发包人直接联系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均属擅自变更设计。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0.2.2所有变更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书面批准并签章后方可实施。

10.2.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3变更程序

变更实行“先报批、后实施”程序,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必须按《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工程发生变更之前,承包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经现场监理审批后再报甲方审批,审批完成后才能进行变更项目的施工,否则不予计量。

10.4 变更估价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报发包人审批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如下标准:

1)、按照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其配套文件编制:装饰人工工资按140元/工日,其他人工工资按110元/工日;总价优惠比例=8%+(1-(中标价-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100%,以全费用工程量清单单价进入结算。

10.4.2所有变更除计取模板措施费以外,一律不计取其他措施项目费,不因变更工程量大小而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格。

10.4.3本工程施工期内工程量清单中所有材料价格波动,结算时不予调整。

10.4.4新增工程中所有暂估需用的材料其品牌须经甲方、监理认可,材料价格由监理、建设、施工三方市场调查后确定其预算价格。

10.4.5 本工程未单列措施项目费均已包含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和合价中,结算时不再增加计算任何未单列措施项目费。

10.4.6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

(1)不向发包人提出涉及造价增加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不向发包人提出涉及造价减少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核实后,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0.4.7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0天内予以确认。

10.4.8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专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4.9经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10.4.10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0.4.11发包人保留删减和调整项目的权利,承包人不得要求增补工程量。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奖励。

10.6 暂估价

暂估价归发包人核实,由承包人牵头,发包人协调组织相关单位联合确定暂估价实施项目及结算价款。

10.6.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原则上由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协议。

10.6.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由承包人牵头,发包人协调组织相关单位联合确定暂估价实施项目及结算价款。

10.6.3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10.7 暂列金额

10.8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归发包人所有,由发包人控制使用。

11.价格调整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采用不可调价合同。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采用全费用工程量清单单价计价,本省现行计价规范标准所包含的全部费用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无。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通用条款。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按通用条款。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4 工程款支付

合同签定后7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67469.00元)到第三方监管账户管理,其余每月以是否按本合同履约及施工进度进行考核,并每月按形象进度支付完成当月工程量的工程造价的40%,项目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支付到项目合同金额的60%,项目初审完成后两个月内支付到合同金额(如初审金额小于合同金额则按初审金额)的70%,甲方初审后的工程结算送浏阳经开区财政局终审并出具终审报告后两个月内支付到终审金额的97%,余款3%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一个月内退还(不计利息)。

本项目付款将根据支付节点统一由国库集中支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安全文明措施费将作为工程款在报建手续办理时由招标人存入第三方监管账户管理,以上二项款项将作为已付工程款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中标单位可根据工程开展情况按规定申报以上二项款项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签定后7天内,甲方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拨至本项目第三方监管账户进行管理,用以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该项作为已付工程款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中标单位可根据工程开展情况按规定申报该项款支付。

工程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不予支付任何工程款,本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甲方直接拨至本工程第三方监管账户管理。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支付条款规定执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支付条款规定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支付条款规定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

13.2.3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之内。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4.1.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和相关约定:

14.1.2工程结算:乙方应在施工中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做好各项施工记录、进度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并参加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资料并按浏阳住建局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完成竣工资料备案,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按要求提交两份竣工资料(含结算资料)给甲方及监理单位保存。若未按时提供给甲方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则视为逾期提供的上述文件不真实,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14.1.3结算时间: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甲方初审完后,送浏阳经开区财政局复核审查,经此复核审查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本工程价款结算的最终依据。

14.1.4工程结算方式:工程结算以经审定实际签证的工程量与合同综合单价结算。工程合同综合单价详附件《工程量清单》。

14.1.5经审定实际签证的工程量计算标准: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并依据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特征有特殊注明的除外)和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现场代表认可的尺寸、断面(不超过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设计的)、竣工图、施工设计图纸、甲、乙双方签证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等计算。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浏阳经开区财政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之日起。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支付条款约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浏阳经开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14.3 本项目按竣工验收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若最终结算金额少于合同金额,一律不增补工程量。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1式4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30日之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支付条款约定执行。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终审金额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质保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1个月内退还(不计息)。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

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对需要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而采取联合招标或总承包+专业分包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设计要求使用再生产品,不再就再生产品应用比例进行设计变更,否则放弃中标。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 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详见考核办法。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委托检测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支付条款和中标清单价支付工程款,并由承包人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还须承担清场费用和违约金。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承包人须为本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8.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9.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9.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9.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19.3争议的解决

19.4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向浏阳市人民法院园区法庭提起诉讼。

21 补充条款

21.1乙方承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拖欠,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代扣付。

21.2本合同所涉的附件《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量清单说明》、《工程量清单》、《浏阳经开区工程监督管理暂行考核办法》、《浏阳经开区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实施细则》和施工过程中经双方签章认可后的《施工变更通知》、《工程变更单价审批表》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3关于工程配套费收取的相关规定:

21.3.1定义:工程配套费是指工程总包单位配合协调工程分包单位的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21.3.2工程配套费包括内容:

利用总包单位的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垂直运输机械的利用、因分包单位施工所引起的结构表面修补、临时设施的使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等。

21.3.3配套费的支付标准:(湖南省《计价暂行办法》规定)

(1)水、电、采暖、通风空调以及消防、电梯安装等分包工程中由总承包施工企业自行分包,不计取配合费。

(2)水、电、采暖、通风空调以及消防、电梯安装等分包工程中由建设单位自行分包的应根据配套内容、范围由双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记取,但总配套费用不得超过分包合同价的2%,此项费用由分包单位支付。

附件1: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惠科地块110KV丛江、丛镇线(P5-P16)杆迁工程土建配套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浏阳经开区恒康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湖南鸿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3.遵守约定的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5.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专职安全员。

4.承包人应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法制和安全生产教育,采取各种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任何违规、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物给与、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因甲方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违约方有关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安全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

项目安全员: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浏阳经开区恒康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湖南鸿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惠科地块110KV丛江、丛镇线(P5-P16)杆迁工程土建配套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道路路面工程、市政管网工程、人行道路面铺装,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承包人承包范围进行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市政管网工程保修期为贰年;

1.城市道路保修期为一年。

1.绿化工程养护期为一年。

1. 其它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质量保修及养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城市道路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由使用单位填写《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通知承包方派驻现场保修负责人(或用电话通知,书面通知后补)。承包方接到《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或用电话通知后,立即组织保修,如24小时后承包方未做出反应。建设单位有权按原设计标准自行组织返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保修措施

1)、工程交付后,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并建立保修业务档案,向业主提供详尽的有关技术说明资料。

2)、承包方在接到业主维修要求后,立即到达故障现场与业主商定处理办法,能自行处理的质量问题,保证在1-3日内给予解决

3)、对于一般质量问题,保修工作将在24小时内完成,较大的质量问题,保修工作将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在保修期间,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对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维修方案。对易损坏的部位,准备好配料和材料,随时发生问题,随时进行解决,确保维修质量。保修实施时,力求不影响正常使用,认真做好成品及环境卫生的保护工作,做到工完场清。

5)、在维修过程中,未按“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维修延误或维修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工程量清单说明(实时更新)


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湘建价[2016]72号文件《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16]160号文件、湘建价〔2019〕130号文件、湘建价[2019]47号文件、长住建发[2018]104号文件、湘建价[2019]61号文等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采用全费用清单,《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4年)中税金、规费等均已包含在相应项目单价和合价中,即:工程量清单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合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未单列措施项目费、税金、缺陷修复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依据。实际支付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4年)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现场代表认可的尺寸、断面且不超过规定的标准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合价计算支付金额。



3、本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量与造价表中的部分工程量清单的工程综合单价因执行浏阳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招标控制价或招标人确定的招标控制价,所以表格中未单独体现销项税额和附加税费,但综合单价、合价和建安造价中已包含为实施该清单的销项税额和附加税费。


4、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长住建发[2018]104号文件规定的基准费率包干部分,按实签证部分结算时按文件规定另行签证计入。

本工程量清单中“不可预见费” 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5、本工程未单列措施项目费均包含在相应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合价中,结算时均不再增加计算其他任何措施项目费。

7、本工程量清单中人工工资单价已按湘建价〔2019〕130号文件要求编制,本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材料含税基准价取定详见下表,若施工期内以下材料价格波动幅度在正负5%以内,结算时不予调整,波动幅度超过5%时,超过5%以外部分予以调差。

附件4

《浏阳经开区工程监督管理暂行考核办法》

(施工单位履约情况)

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项目施工合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施工。工作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按约由我司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后进行如下处理。

(1)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押证上岗、并按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及时到岗,确保出勤率。详见附件一:《浏阳经开区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实施细则》。

(2)工程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1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善构成质量隐患或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应按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经第二次督查如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除按要求进行返工整改外同时扣除违约金3000元。第三次督查如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将该责任单位列入浏阳经开区工程建设不诚信单位,并报园区建工站、园区财政局备案。

1.2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没有到岗的,第一次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到岗。如后期出现同样的问题扣除违约金2000元/次。

1.3施工单位存在偷工减料行为或管理不慎造成一般质量事故及以上的,上报园区建工站。除按要求返工整改外另扣除违约金 (按照造成损失金额的10%确定),同时承担由此发生的其他法律责任。经督查如第二次再出现一般质量事故及以上的,将该责任单位列入浏阳经开区工程建设不诚信单位,并报园区建工站、园区财政局备案。

1.4施工方自检合格后应及时申请工序验收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如未申报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除对该分部分项工程或上道工序不予以确认质量外,另扣除违约金5000元。

(3)工程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完善齐全的安全生产台账,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防控力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1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淡薄,相关资料缺失较多或记录不规范不齐全者,第一次检查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通知限期整改。逾期未完善相关资料,除再次限期整改外另扣违约金2000元。

1.2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禁令等标志标牌,未设置消防设施、未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处置、建设工地“三宝”“四口”“五临边”等安全防护未到位的,第一次检查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通知限期整改。逾期,经检查未整改到位的,扣除违约金4000元,并要求再次整改。经第三次现场检查,如出现同样问题的,将该责任单位列入浏阳经开区工程建设不诚信单位,并报园区建工站、园区财政局备案。

1.3因施工方管理不善造成人员受伤,但未达到一般安全事故标准的,第一次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通知限期整改。如第二次再次出现人员受伤的,扣除违约金3000元。如构成一般安全事故及以上的,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扣除违约金20000元(不含施工方承担的人员伤亡赔偿责任)。同时将该责任单位列入浏阳经开区工程建设不诚信单位,并报园区建工站、园区财政局备案。

1.4及时申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示范化”考评。

(4)工程施工工期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工期编制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各阶段施工进度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1非业主方原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延误,扣除施工方每天1000元的延期违约金。

1.2非业主方原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合同工期30%以上的。除按1.1条扣除违约金外,业主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将该责任单位列入浏阳经开区工程建设不诚信单位,并报园区建工站、园区财政局备案。

1.3建立开工报告、停工报告、复工报告制度,以此作为工期考核依据。

(5)工程造价控制

施工单位应按项目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如遇技术方案变更或工程量有较大增减需进行变更的,应按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1施工单位未经业主方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的,除承担工程变更发生的所有费用及返工的全部费用外,另扣违约金4000元。

1.2在工程变更审批没有全部履行手续的情况下(抢险项目除外),施工方擅自提早开工造成的所有费用及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并扣除违约金2000元。

1.3施工单位串通监理单位做虚假签证的,除签证无效外,另按虚签金额的50%扣除违约金。虚签金额达50000元以上的,将该责任单位列入浏阳经开区工程建设不诚信单位,并报园区建工站、园区财政局备案。

1.4工程签证计量原则上要求在工程完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工程完工后不能超过30天。超过期限未签证计量的部分视为施工方自动放弃该项权利。工程验收后3个月内须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特殊情况的不能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是指:项目负责人生病住院、出国等情况或地震、海啸、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若超过约定时间在3个月内的(含3个月)提交资料的,扣除违约金3000元;若超过约定的时间3个月以上的,将该责任单位列入浏阳经开区工程建设不诚信单位,并报园区建工站、园区财政局备案。

(6)文明卫生管理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卫生。

1.1项目驻地建设不规范不合理,未设置施工门楼、施工围挡、 “五牌一图”等设施的,第一次检查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除继续整改外,扣除责任单位违约金3000元。

1.2施工现场若存在排污措施不到位、生活垃圾随地乱丢、环境恶劣、施工材料乱堆放、食堂卫生不达标的情况,第一次检查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经检查未整改到位,除继续整改外,扣除责任单位违约金2000元,经第三次检查,如出现同一问题的,将该责任单位列入浏阳经开区工程建设不诚信单位,并报园区建工站、园区财政局备案。

附件5:

浏阳经开区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司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施工、监理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司及下属子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所有工程项目(含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公司经营性工程项目)。

第三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

(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下同)、技术负责人(总工,下同)、质检工程师、施工员(相关专业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

(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等。

第四条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当遵守湘建建【2015】57号文件和下列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其执业工程规模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设〔2007〕171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在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其它工程项目任职。

(三)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至完成所承担工程(专项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换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按以下规定处理: 1、关键岗位人员确因健康原因不能担任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经项目业主方同意并报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工程管理站审批备案。 2、工程因故停止建设,或停工三个月以上(包括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于业主原因导致不能开工达三个月以上)施工单位可向业主方及浏阳住建局园区建工站报告关键管理人员调离或更换,经业主方和园区建工站同意后被调离或更换的关键管理人员可以到其它工程项目任职。 3、关键管理人员因故被省市上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或吊销资格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应予更换。 4、经备案更换后的关键管理人员资质等级、业绩不得低于原项目关键管理人员资质等级和业绩要求。

(四)施工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分管质量安全的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所有从业人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所负责的专业工程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可到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变更,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更换或撤离时,应满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并征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方同意,由浏阳住建局园区建工站批准后备案。

第六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浏阳经开区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在浏阳经开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建设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同期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的工程项目任务完成后,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并报告浏阳住建局园区建工站批准并备案后可到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三)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变更时应满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经项目业主同意后,由浏阳住建局园区建工站批准后备案。

第七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注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关系,不得具有双重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八条 考勤机按照下列规定配置和管理:

(一)考勤机选用技术较先进的人脸识别考勤机。

(二)为便于数据录入和管理,考勤机由公司工程监督部门统一规格型号,项目业主统一购置,费用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担。

(三)考勤机配置以施工标段(项目)为单位。考勤设备放置在承包商项目部驻地,要求施工和监理单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以确保考勤工作顺利进行。考勤机如出现人为损坏,被考勤单位需承担考勤机维修或更换的费用。

(四)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备可供考勤机临时工作的应急备用电源,以备在电网停电时也可进行考勤。

(五)考勤机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项目业主,并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在此期间关键管理人员考勤录入延误或失败或数据丢失,应及时书面报告,不得进行人工补录更正。未报告或逾期未恢复考勤机考勤,考勤未录入视为人员未到岗。

第九条 人脸识别录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人脸模板采集录入工作由工程监督部、项目业主人员现场组织。

(二)在工程项目施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专业监理工作开始前),在建设方组织的技术交底会上,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配合做好人脸模板采集录入工作。

(三)登记录入时,考勤人员必须本人到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经核实人证统一后才能采集人脸信息。

(四)不得使用密码考勤代替人脸考勤。

(五)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实施后,当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将核准后的人员变更资料录入考勤机。

第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出勤率。出勤率以天为统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出勤不少于15天;其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施工现场月出勤天数不少于22天。出勤天数以施工现场人脸识别考勤机考核为依据。关键岗位人员每天人脸录入不少于1次。录入时间段为早上6点至下午6点。关键岗位人员因病不能到岗的,需提交医院证明材料至业主方确认。如因业主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停工,关键岗位人员没有到岗的情况以业主方的签定的书面意见为准。以上两种情况可不列于考勤。但伤病住院期间须有经业主方、园区建工站批准同意的其他人员到岗,并补录相关考勤信息。每年农历正月初一的前5日和后10日可不进行考勤统计。

第十一条 工程监督部每月月初到承包人驻地采集上个月的考勤数据,相关信息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对于施工、监理单位采取擅自更换考勤机、伪造身份信息或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考勤的,按出勤率不符合规定处理,同时扣除违约金3000元,将该责任单位列入浏阳经开区工程建设不诚信单位,并上报园区建工站。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关键管理人员出勤天数第一月考核达不到本细则要求的,视为关键岗位人员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如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按每人每天2000元扣除违约金。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的,按每人每天1000元扣除违约金。连续三个月达不到本细则要求的,除扣除违约金外,将该责任单位列入浏阳经开区工程建设不诚信单位,上报园区建工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如未参加技术交底会、关键工序验收、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履约考核评选、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重要会议的,扣除施工单位每人2000元/次的违约金,扣除监理单位每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且与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细则如与项目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合同条款为准。本细则所述违约的条款在项目合同中未述明的,按本细则实行。本细则由我司工程监督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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