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口岸委公寓房翻修改建工程合同公示

东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口岸委公寓房翻修改建工程合同公示



(GF—2017—0201)备案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承包人(全称):黑龙江省卓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东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口岸委公寓房翻修改建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东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口岸委公寓房翻修改建工程  。

2.工程地点: 东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口岸委院内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

4.资金来源:上级拨款  。

5.工程内容:东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口岸委公寓房翻修改建工程共计八户(总面积为560.41m2)需进行室内装修改造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原墙面地面瓷砖拆除清理外运,棚重新吊顶;客卧地面砖拆除更换成地板,墙面天棚重新刮大白,刷乳胶漆等,卫生间的卫生洁具拆除换新,厨房橱柜拆除换新、外塑钢窗拆除换新、各房间窗台板的拆除更换、阳台栏板拆除、重新砌筑、抹灰、刷外墙涂料、室内的水暖及电路改造换新等项。

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07月23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08月3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9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及工程验收地点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工程验收地点:东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口岸委院内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伍拾肆万捌仟捌佰捌拾肆元陆角陆分(¥:548,884.66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伍佰叁拾玖元贰角贰分 (¥13,539.22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潘春雪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图纸;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0 年 07 月 22 日签订,签订合同2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4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2 份,承包人执 2 份。

发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章) 承包人:黑龙江省卓冠装饰(公章)

东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21

地 址:东宁市东宁镇景明路与东一条路交叉口地 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

浙中建材城16号门市

邮政编码: 157000邮政编码:157000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182*****666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 ********4@com 电子信箱:********7@qq.com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东宁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建华支行

账号: ****************6 账号:********151*****7888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签字、盖章) 备案机关(公章)

年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2.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

1.1.3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4.监理人:

名称: 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甲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guangxinjianli@163.com ;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龙之港大厦1单元3层1号。

1.1.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1.1.6 工程和设备

1.1.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1.1.8 永久占地包括:本工程规划道路。

1.1.9 临时占地包括:/。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当地有关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等的规定;其他相关规定。

1.3 标准和规范

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建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中各有关部分及所列标准、规范。上述规范若有未指明的标准、规范,则采用国家通用标准、规范。

1.3.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1.3.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双方签署的有关本工程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洽商记录及承诺函、工程变更等;(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5)本共同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7)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澄清、答疑书、通知等);(8)定标前往来函件;(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表;(11)其他合同文件;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准 。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份施工设计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

1.5.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经深化后的施工图纸(如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订合同后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加盖承包人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

1.5.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与承包人商议 。

1.6 联络

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2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刘长亮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浙中建材城16号门市;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刘成龙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哈尔滨市龙之港大厦1单元3层1号;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7 交通运输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7.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 知识产权

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8.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清单漏项及另增工程内容或清单描述与图纸不符项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同设计变更。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刘长亮  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189*****222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与监理单位配合,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2、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的调换须事先经其同意;3、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等事宜。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具备开工条件的资料、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竣工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2份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提交竣工报告前7天,但不超过竣工后21天。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无。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潘春雪 ;

身份证号:****************20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黑********4225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B********4225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黑建安B(2019)*******

联系电话:131*****151 ;

电子信箱:********7@qq.com">********7@qq.com;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浙中建材城16号门市;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驻施工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各项责任。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5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500元/天进行处罚。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扣罚本合同价款2%-5%的违约金。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扣罚本合同价款2%-5%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500元/天进行处罚。

3.4 分包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任何工程进行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无。

3.4.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

3.4.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无。

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有。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金额2%,签订合同3日内由乙方拨款到甲方账户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施工承包合同范围内所有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行使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具体权限详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满足监理人正常监理工作的要求,由承包人提供,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王忠强;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JL231807548;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guangxinjianli@163.com;

通信地址: 哈尔滨市龙之港大厦1单元3层1号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无  。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无 ;

(2) 无;

(3) 无。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见合同价款部分。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签订合同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签订合同7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7天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7天前。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乘以逾期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金额的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当中。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当中。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无。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追加项目,工程量按实计算;工程变更单价按下列原则计取,否则,变更项目不予计算,一切责任由中标单位负担: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清单报价,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执行。

主要材料价格承包人投标书中有的执行投标书中的价格,其余材料价格执行同期的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造价信息。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其价款一并竣工结算后支付。

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4 暂估价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执行补充条款 种方式确定。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执行补充条款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10.5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无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无;

第2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无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材料价格浮动±5%以内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当c1>c0时

(1)当c2<0.95c0时,C=c1-(0.95c0-c2)

(2)当c2>1.05c1时,C=c1+(c2-1.05c1)

2、当c1>c0时

(1)当c2<0.95c1时,C=c1-(0.95c1-c2)

(2)当c2>1.05c0时,C=c1+(c2-1.05c0)

3、当c1=c0时

(1)当c2<0.95c0时,C=c1-(0.95c0-c2)=c2+0.05c0

(2)当c2>1.05c0时,C=c1+(c2-1.05c0)=c2-0.05c0

公式中:C:是调整后的材料价格。

c1:投标材料价格

c2:施工期间东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

c0:基准期东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无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

3、其他价格方式: 无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50% 。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二十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竣工结算中一次性扣除。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工程竣工一次性结算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50%;审计和竣工验收后甲方付45%留置总工程款的5%做为质保金使用,留置一年工程无质量问题退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500元/天。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接到发包人退场通知后28日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由第三方审计部门审计完成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资料按规定完成交付手续,审计局审计完成,汇总表签章齐全2日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保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 年。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质保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无。

15.3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依据工程质量保修书里面规定执行。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48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7)其他: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监理人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投保的所有保险内容,有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均由承包人购买,发包人不再额外支付,保险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为止。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无。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9. 争议解决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无。

19.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东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承包人(全称):黑龙江省卓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东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口岸委公寓房翻修改建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 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七、本工程质保期限为一年,其中各个分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里面规定的期限执行。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东宁市东宁镇景明路与东一条路交叉口 地 址: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浙中建材城16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 电 话:182*****666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宁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建华支行

账 号: ****************6 账 号:********151*****7888

邮政编码: 157000邮政编码:157000


履约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发包人名称):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黑龙江省卓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2020年07月22日就东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口岸委公寓房翻修改建工程(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万零玖佰柒拾柒元陆角玖分 (¥ 10977.69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履约保证金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3日内,乙方先行支付给甲方。在乙方履行合同完成之后甲方退还给乙方。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黑龙江省卓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浙中建材城16号

邮政编码: 157000

电话:182*****666

传真:****-*******

2020 年07月 22 日



标签: 改建 公寓 检查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