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RTZFCG-2020-032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RTZFCG-2020-032

一、项目编号:RTZFCG-2020-032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中心幼儿园小黄山幼儿木制品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无锡市百灵教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生路           

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中心幼儿园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新洲路951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无锡市百灵教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中心幼儿园小黄山幼儿木制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TZFCG-2020-032)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0年6月23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无锡市百灵教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称:一、投诉事项:采购文件评标办法设置违法。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调整后的评分细则商务分“序号3”的内容。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査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的规定,企业要获得有效的发明专利证书,即对企业的成立年限提出了要求,招标文件评分内容以发明专利证书作为加分项,不仅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同时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故我公司认为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发明专利证书作为评审加分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对我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投诉请求:请求政府采购监管科领导针对我公司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处理,给予我公司公平竞争的权力。

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中心幼儿园辩称: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定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幼儿木制品项目,因幼儿木制品的人性化、安全性及个性化的采购需求,本项目设立了“发明专利证书”的加分项,其目的是为了考量各投标供应商的创新研发能力,并未设定此次招标产品的特定性专利产品种类。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我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采购人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瑞拓代理公司并未违反此项规定。为了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方案》,根据全国政府采购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采购联合会、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起草编制了《政府采购一一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为政府、学校、医院等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提供参考范本,其在幼儿园家具类商务评分标准第13项同样各项专利作为加分项;瑞拓代理为参照该需求标准执行。《政府采购一一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附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中心幼儿园小黄山幼儿木制品采购项目”采购合同正在备案中。

采购代理机构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定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幼儿木制品项目,因幼儿木制品的人性化、安全性及个性化的采购需求,本项目设立了“发明专利证书”的加分项,其目的是为了考量各投标供应商的创新研发能力,并未设定此次招标产品的特定性专利产品种类;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我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采购人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我公司并未违反此项规定;为了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方案》,根据全国政府采购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采购联合会、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起草编制了《政府采购一一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为政府、学校、医院等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提供参考范本,其在幼儿园家具类商务评分标准第13项同样各项专利作为加分项;我公司为参照该需求标准执行。《政府采购一一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附后。据我司了解,“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中心幼儿园小黄山幼儿木制品采购项目”采购合同正在签订中。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RTZFCG-2020-032),2020年5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5月21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2020年6月4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2020年6月5日发布第三次更正公告,2020年6月12日开标,2020年6月2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海豪实业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

二、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须知 “六、评标”“(十三)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13.2.2、技术、商务分(70分)”“(2)评分细则”“商务分”的序号3载明“企业认证情况: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具有家具标准确认证书的得1分;具有测量管理体系认证(AAA)证书的得1分;具有发明专利证书得2分;具有ISO14025环境标志Ⅲ型证书得1分;必须在有效期内;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

三、质疑情况 2020年6月12日,无锡市百灵教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中心幼儿园 、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内容为采购文件评标办法技术分“序号5”的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其中第1至第5项用的是GB/T3324-2017标准,而第6项却用行业推荐性标准,没有使用国家标准,例如:GBT26706-2011标准。“序号6”的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其中第1至第8项用的是GB28007-2011,而第9-11项却用行业推荐性标准,没有使用国家标准。而且一个项目需要这么多的“全项”检测报告,且检测报告的检测名称、检测标准,必须和招标文件名称相符,使我公司之前的很多检测报告无法使用,这无疑是大量増加了我公司的投标成本,这样的设置我公司怀疑是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商务分“序号3”的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发明专利证书的设置和本项目采购内容无关,如本项目中的产品为某公司的专利产品,那么也不允许作为评分内容。商务分“序号4”的内容存在疑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是哪个部门颁发的?是否只要有就能得分?要求修改,若不修改我公司保留向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力”。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确认收到质疑答复。
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

企业是否具有发明专利证书与企业的成立年限之间不具有必然的联系,除自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并被授予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转让、作价出资等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获取专利权、取得专利证书,投诉人关于“企业要获得有效的发明专利证书,即对企业的成立年限提出了要求”的主张缺乏依据。另外,该评审指标分值设置为2分,占总分值的比重较低,分值设置尚属合理且不会对中标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中心幼儿园小黄山幼儿木制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TZFCG-2020-032)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0年07月1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联系人:杜国强
3、联系电话:********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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