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经开区产业新城长沙智中心建设项目监理、造价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公告
浏阳经开区产业新城长沙智中心建设项目监理、造价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公告
浏阳经开区产业新城长沙智中心建设项目监理、造价全过程咨询服务
发包人:浏阳汇远实业有限公司
咨询人:友谊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浏阳汇远实业有限公司
咨询人(全称):友谊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浏阳经开区产业新城·长沙智中心建设项目监理、造价全过程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浏阳经开区产业新城?长沙智中心建设项目监理、造价全过程咨询服务。
2.工程地点: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片区。
3.工程概况:浏阳经开区产业新城?长沙智中心建设项目监理、造价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是集生产厂房、办公、科研孵化及公共配套设施为一体的生态、智慧型产业园。建设内容包括标准化厂房、研发中心、科研孵化、展示办公、公共租赁、总部办公、4.0社区、服务之家、运动馆、架空车库等。总用地面积约493.74亩,总建筑面积约48.88万平方米。工程投资约15亿元。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具体服务范围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具体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总服务期:建设工期暂定 48 个月,本项目招标人将采取分批次实施,若整个项目实际建设工期超过暂定建设工期不再另行计算服务费。其中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服务时限从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开始,至招标人整个项目竣工决算及项目后评价完成为止;监理服务期:从设计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至保修阶段结束。
具体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形式、合同价及结算方式
1.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建筑面积暂定为48.88万平方米,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玖拾伍万壹仟元(¥********元),具体分项价格详见下表:
序号 | 服务模块 | 计费基础(m2) | 综合单价 (元/m2) | 合价(元) | 备注 |
1 | 监理服务 | 暂定48.88万㎡,结算按实际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 | 14.2 | 房屋建筑面积为经施工图审查(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 | |
2 | 设计阶段造价咨询服务 | 暂定48.88万㎡,实际按预算咨询成果完成的房屋建筑面积。 | 2.09 | ||
3 | 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 | 暂定48.88万㎡,结算按实际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 | 2.91 | ||
4 | 竣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 | 暂定48.88万㎡,结算按实际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 | 3.21 | ||
合计 |
2. 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咨询服务内容:
综合单价包含本项目相应监理、造价招标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本项目监理、造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室内外装饰、幕墙、给排水、强电、弱电智能化、消防、燃气、暧通、空调、电梯安装、附属设施、设备安装、园林景观、亮化及室外附属配套(管网等)、构筑物、道路、钢结构(网架结构)等工程的监理、造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2.1监理服务:各单项单位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包括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理、配套设备安装监理等。(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2.2造价咨询服务:项目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各阶段全成本测算和咨询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设计阶段造价咨询服务:①设计概算的审核、调整;②施工图预算(含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的编制或审核、调整;③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与比选;④设计阶段的其他造价咨询服务。
(2)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①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相关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②提出工程施工变更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或审核与比选;③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现场签证计量进行审核、确认;④审核工程进度款,并确保进度款与工程形象进度一致;⑤材料和设备调研询价;⑥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变更核价和工程索赔的处理;⑦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投资分析、风险控制;⑧现场跟踪审计驻场服务;⑨施工阶段的其他造价咨询服务。
(3)竣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①各类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②竣工决算的编制或审核;③建设项目后评价;④竣工阶段的其他造价咨询服务。
2.3具体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五、发包人代表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吉仕敏。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杨勇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浏阳经开区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十二份、副本一式零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八份、副本 零 份,咨询人执正本四份、副本零 份。
发包人: (盖章)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0J组织机构代码:****************2R
纳税人识别码:****************0J纳税人识别码:****************2R
地 址:浏阳经开区康平路109号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339号友谊咨询大厦
邮政编码:410300邮政编码:410000
法定代表人:戴述军法定代表人:张海岸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3037电话:153*****626
传 真: /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youyicaiwu@163.com
开户银行:建行浏阳经开区支行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浏阳河支行
账 号:****************0168 账 号:***************
时 间:年月日 时 间:年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咨询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咨询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咨询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服务需求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
1.1.1.7 技术标准: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咨询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咨询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承接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并与咨询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针对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任命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咨询人联合,以一个咨询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全工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资料与成果文件
1.1.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
1.1.3.2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是指咨询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服务期内提供的设计、勘察、造价咨询、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1.3.3 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要求咨询人另行提供合同约定基本服务外的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
1,1,3,4 全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是指超出原合同约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后,发包人要求咨询人继续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1.3.5 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咨询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咨询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和实际开始服务日期。计划开始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服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或经发包人确认的咨询人实际开展服务工作的日期。
1.1.4.2 完成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服务日期和实际完成服务日期。计划完成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咨询人交付全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及完成提供相关服务的日期。
1.1.4.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咨询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咨询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咨询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咨询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咨询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办理上述许可、核准或备案工作,并负责将结果书面通知咨询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1.2 发包人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积极向咨询人提供其能够获取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2.1.3 发包人应当负责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人收集需要的信息。
2.1.4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本项目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咨询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对咨询人在贯彻落实发包人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若因发包人不回复或回复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咨询人提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3. 咨询人
3.1 咨询人一般义务
3.1.1 咨询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1.2 咨询人应当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咨询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咨询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主要咨询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咨询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咨询人员安排的报告,主要咨询人员宜包括设计负责人、造价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人等。
3.3.2 咨询人委派的主要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咨询人更换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主要咨询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咨询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咨询人员的,咨询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
3.4.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咨询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咨询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咨询人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咨询服务分包给第三人。
具体可分包的咨询服务内容及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4.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确定
咨询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将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咨询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的责任和义务,咨询人和分包人就咨询服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管理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信息及资料,宜包括分包人基本信息、主要工程咨询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4.1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咨询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咨询人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人的正常咨询服务开展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导致增加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咨询人可与发包人另行协商相应服务费用及服务期。
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要求
5.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般要求
5.1.1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应当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前书面向咨询人提出,经发包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对咨询人的要求
5.1.2.1咨询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特殊标准和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咨询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有问题的,咨询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咨询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咨询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咨询人的原因导致超出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咨询人的保证措施
咨询人宜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规划,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要求
5.3.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现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具体成果文件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3中约定。
5.3.2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3.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咨询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
6.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是控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咨询服务进度情况。
6.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项目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咨询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咨询人提交的修订的进度计划。
6.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所需的许可。发包人一般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
咨询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咨询服务工作。
6.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咨询服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咨询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咨询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咨询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6.3.2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咨询人应当按照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不免除咨询人继续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义务。
6.4 暂停服务
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服务指示,顺延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4.2 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咨询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咨询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当出现非咨询人原因造成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暂停,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咨询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发包人与咨询人应当另行协商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等。
6.4.4 暂停服务后的复工
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后,发包人和咨询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服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咨询人发出复工通知,咨询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咨询人原因导致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外,咨询人暂停服务后复工所增加的咨询服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6.5 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
6.5.1 发包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的,发包人应向咨询人下达提前交付指示,咨询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建议书的,发包人和咨询人协商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咨询服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咨询人认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5.2 发包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或咨询人提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奖励。
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
7.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内容、交付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7.2 咨询人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
8.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
8.1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咨询人的成果文件以及咨询人的通知之日起,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成果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咨询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8.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咨询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咨询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成果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咨询人按第7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成果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成果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咨询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咨询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因咨询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致使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咨询人应按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及咨询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造成服务期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8.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咨询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咨询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费用;
(2)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咨询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固定总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咨询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咨询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有权不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或暂停服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咨询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咨询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咨询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咨询人。
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人账户。
11.变更与索赔
11.1发包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应当向咨询人提供书面要求,咨询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变更。
11.2发包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或因提交的有关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咨询人所耗工作量向咨询人增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咨询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变更,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咨询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基准日期后,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服务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如果发生咨询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咨询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咨询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咨询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服务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咨询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咨询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服务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咨询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宜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工程相关保险应承担由于咨询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咨询人在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咨询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未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咨询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与咨询人另行协商确定。
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咨询人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咨询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自中止服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服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服务工作的时间,且服务期相应延长。
14.1.3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咨询人结算并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
14.1.4发包人擅自将咨询人的成果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咨询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咨询人违约责任
14.2.1合同生效后,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咨询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由于咨询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中扣减。
14.2.3咨询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咨询人原因产生的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咨询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相关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咨询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咨询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合同,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未经发包人批准,咨询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咨询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发包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经咨询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2)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5)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咨询人支付已完工作的服务费外,应当向咨询人支付由于非咨询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咨询人增加的服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咨询人各承担一半。
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施工图纸、施工图所标明的所有标准及规范、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验收规范及附录约定相关技术标准等。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附录。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附录
1.6联络
1.6.1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当在 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咨询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浏阳汇远实业有限公司;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吉仕敏;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182*****855;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浏阳汇远实业有限公司;
咨询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龚智光;
咨询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136*****309;
咨询人指定的电子邮箱:youyicaiwu@163.com。
1.8保密
保密期限:永久。
2. 发包人
2.1发包人一般义务
(1)发包人向咨询人提供资料:a、《图纸》b、《施工合同》c、《指定价格清单》、d、及其它与委托的工程咨询工作相关的全部资料和要求。
(2)咨询人自行承担驻发包人办公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服务期间咨询人需自行提供必要的电脑及打印机存放于发包人处用于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产权归咨询人所有,发包人仅提供造价驻场人员办公场所及驻场办公期间的伙食。
(3)负责对图纸上的错漏之处进行修正,对不完整的资料进行补全。
(4)监督咨询人的工作进度,对咨询人工作上的表现给予评价。
(5)按照合同支付咨询费用。
(6)在咨询人提交成果报告后,对咨询人的工作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2.1.4 发包人其他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吉仕敏 ;
身份证号:****************54;
职务:发包人代表 ;
联系电话:182*****855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浏阳经开区浏阳汇远实业有限公司。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该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质量、进度、造价进行全面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总体管理,并负责工程的总体及相应专业工程沟通协调管理。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咨询人。
2.3发包人决定
2.3.2发包人应在10天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咨询人
3.1 咨询人一般义务
3.1.1 咨询人 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咨询人其他义务:(1)咨询人应负责项目参与各方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负责解决发生在施工范围内及与参与各方之间的有关矛盾与问题。施工过程中负责项目建设环境和安全稳定的组织和协调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咨询人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有权通知施工及参与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有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咨询人批准并经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停工和复工需要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咨询人应按成果文件提交的要求,按月向委托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情况报表。
(4)咨询人应负责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的施工图纸审核及其成本、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控制和信息、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在施工过程中开展工作并提供咨询意见;审核工程设计变更;协助委托人进行竣工验收、资料备案等。
(5)按照合同及工作任务单要求向委托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编制并提交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成果文件。造价咨询服务及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如不满足合同及委托人的要求,咨询人应无偿配合整改。工作完成后,咨询人应将完整资料归还委托人。
(6)咨询人要对委托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等资料、本工程预、结算资料等做到对外严格保密,不得外借、外传。如有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立即与咨询人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由此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合同终止后,咨询人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7)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检验,发现有遗漏的,及时与委托人沟通,请求委托人提供。
(8)对于委托人未作限价,合同里又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进行市场询价、组价,并将组价的结果报给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后,方可作为与施工方计价的依据。
(9)向委托人提供国内及本市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有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定、标准、规范和一般惯例的咨询服务。
(10)不得将本工程转让和分包。
(11)咨询人内部要建立复核机制,保证咨询成果的准确、及时、完整。
(12)配合委托人对咨询人咨询成果的复核,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13)准备洽谈资料,与施工单位进行造价洽谈。
(14)按委托人要求完成造价咨询工作,并整理经验数据,总结造价管理经验。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杨勇 ;
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造价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注册证书号:建{造}********649;
联系电话:13974833070;
电子信箱:1042292497@qq.com;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北路友谊咨询大厦18楼;
咨询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管理,组织协调各方工作,行使合同约定的职责。
3.2.2 监理负责人
姓名:雷鹏程 ;
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监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注册证书号:43003934 ;
联系电话:13787077188 ;
电子信箱:1097368989@qq.com ;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北路友谊咨询大厦18楼;
咨询人对监理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项目工程监理服务管理工作。
3.2.3 造价负责人
姓名:刘彪 ;
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造价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注册证书号:建[造]11430004545 ;
联系电话:13975172330 ;
电子信箱:15854013@qq.com ;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北路友谊咨询大厦18楼 ;
咨询人对造价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项目工程造价服务管理工作 。
3.2.4 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监理负责人或造价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监理负责人或造价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见合同专用条款14.2.4.1 人员管理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
3.2.5 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10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监理负责人或造价负责人。
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罚款20000元 。
3.2.6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上述项目负责人或监理负责人或造价负责人。发包人有权检查咨询人人员上岗情况,要求本项目组成员不得为兼职或临聘人员。
3.3 主要咨询人员
3.3.1 咨询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时 。
3.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
3.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
3.4.2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不允许分包。
3.4.3 咨询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3.4.4 分包服务费支付方式: /。
3.5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方式:不接受联合体。
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要求
5.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般要求
5.1.2.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5.1.2.1.1 服务依据:
监理服务依据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等。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监督管理考核办法》、《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考核表》等相关文件。
造价服务依据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包括设计采购施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确认的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等。相关服务依据包括: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施工合同和《浏阳市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5.1.2.1.2 服务要求:
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发包人,份数1份,监理月报在每个月的5号前提交1份,约定的专项报告按既定时间提交,其余往来文件及时提交,一般不少于2份。
造价服务要求:见附件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5.1.2.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 同通用条款 。
5.1.2.4 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同通用条款 。
5.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要求
5.3.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按委托方要求提供纸质文件4份和电子成果文件1份。
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
6.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及行业先进水平。
6.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0天。
6.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咨询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7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7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6.5.2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件的奖励:无。
8.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
8.1 发包人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 天。
8.3发包人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后3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予以协助,协助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咨询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咨询人自行承担驻发包人办公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服务期间咨询人需自行提供必要的电脑及打印机存放于发包人处用于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产权归咨询人所有,发包人仅提供造价驻场人员办公场所及驻场办公期间的伙食。
9.3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的其他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期间货币贬值、汇率变化、工作条件恶化等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业务费用等等因素在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之中,不再另外计取风险费用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形式: /。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本合同无定金或预付款。
10.4 进度款支付:见附件8《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11.变更与索赔
11.5 咨询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7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咨询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咨询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咨询人书面声明后的 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履行本合同,咨询人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包括:从业人员的工作意外险等一切必要险种,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 知识产权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咨询人要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等资料、本工程预、结算资料等做到对外严格保密,不得外借、外传。如有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立即与咨询人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由此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合同终止后,咨询人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13.2 关于咨询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咨询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外借、外传。如有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立即与咨询人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由此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合同终止后,咨询人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13.5 咨询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咨询人承担。
14. 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发包人因非咨询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支付咨询人的违约金:参照通用条款。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违约金:无 。
14.2咨询人违约责任
14.2.1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咨询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
14.2.2 咨询人逾期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违约金:5000元/天。
14.2.3 咨询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上限:100%的咨询服务酬金。
14.2.4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14.2.4.1 人员管理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期间,咨询人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咨询人应按发包人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且只能更换一次;经报发包人审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咨询人应向发包人交纳5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2)合同履行期间,咨询人确需更换监理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的,咨询人应按发包人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经报发包人审批同意更换监理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的,咨询人应向发包人交纳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3)合同履行期间,咨询人确需更换项目关键岗位其他人员的,咨询人应按发包人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经报发包人审批同意更换项目关键岗位其他人员的,咨询人应向发包人交纳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4)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咨询人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咨询人应向发包人交纳上述标准两倍的违约金。
(5)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咨询人须各派一名经发包人认可的土建专业造价工程师和安装专业造价工程师入驻发包人驻地办公,自行承担驻发包人办公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服务期间咨询人需自行提供必要的电脑及打印机存放于发包人处用于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产权归咨询人所有,发包人仅提供伙食和办公场所。驻场办公的造价工程师由发包人全权管理,专人专用。
(6)相关会议迟到15分钟以内、15分钟以上30分钟内、30分钟以上1小时内,项目负责人分别按200元/次、400元/次、600元/次交纳违约金,迟到1小时以上同缺席处理;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上述金额的50%交纳违约金。
14.2.4.2 监理咨询服务工作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的现场监理工程师不如实计量,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或监理人违反审批程序,对发包人未审批的施工变更予以计量,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正常工作酬金
监理人的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要求缺岗一次承担违约金200元(现场驻地监理人员每月出勤不能不少于22天,总监每月出勤不少于10天,以发包人现场设立的指纹机记录为准。
未尽事宜按发包人《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监督管理考核办法》、《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实施细则》、《监理工作考核表》(附件10)约定内容执行。
14.2.4.3 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1)为确保项目咨询人造价咨询服务质量。预算编制或审核和结算初审质量以湖南金阳投资集团终审核准误差率为指标,确非自身原因造成项目超过控制比例的,咨询人应向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提供建设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分批实施咨询服务以分批次单独考核)。
(2)预算编制或审核若湖南金阳投资集团终审核准误差率超过±3%时,每增加0.1%,咨询人的设计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费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扣减1%;终审核准误差率超过±10%,则该项目的设计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费全部扣除。(误差率计算公式:〔咨询人预算编制或审核金额-湖南金阳投资集团造价评定金额〕÷湖南金阳投资集团评定金额×100%,四舍五入,取一位小数)。
(3)结算初审若湖南金阳投资集团终审核减率超过±3%,每增加0.1%,咨询服务费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扣减1%,直至全部扣完。(终审核减率的计算公式为:|咨询人初审审定金额-湖南金阳投资集团审定金额|÷咨询人初审审定金额×100%,四舍五入,取一位小数)。
(4)在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因咨询人原因出现施工图预算清单漏项、工程取费错误等,每出现一次一般错误,咨询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0.5-1万元;每出现一次重大错误,咨询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3万元。
(5)因咨询人原因引起相关工程造价偏差在100万(含)以上的界定为重大错误,100万以下的界定为一般错误。
(6)咨询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进度达不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咨询人交纳0.2-1万元/次的违约金;经双方协商后,如咨询人仍不能按规定的时间提供合格成果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相应咨询服务的酬金。
(7)咨询人应加强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严防超概算现象的发生,如当前批次结算初审审定金额超过该批次工程概算金额中的工程费用,则扣除当前批次造价咨询费用全部未支付部分(即当前批次全部造价咨询费用的50%)。
(8)驻场造价工程师不如实计量,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或驻场造价工程师违反审批程序,对发包人未审批的施工变更予以计量,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正常工作酬金
(9)驻场造价工程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要求缺岗一次承担违约金200元。驻场土建造价工程师每周出勤不少于5天,驻场安装造价工程师每周出勤不少于3天,以发包人现场设立的指纹机记录为准。外出调研询价或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否则视为缺岗。
(10)咨询人负责存档、保管的资料出现遗漏、丢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咨询人交纳0.5-1万元/次的违约金。
(11)咨询人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咨询人缴纳1万元的违约金。
14.2.4.4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1)发生因咨询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损失的,咨询人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同时一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咨询人未履行保密义务给发包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2.5咨询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5. 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6.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2)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 / 天。
16.4 发包人向咨询人支付已完工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期限为 30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1)投资节约奖励的约定:无。
(2)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价格的10%,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
附件
附件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咨询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咨询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目录
附件4: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表
附件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表
附件6: 工作任务委托单
附件7: 工作任务完成评分表
附件8: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9: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10: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11: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实施细则
附件12:监理工作考核表
附件13:浏阳市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合同附件
附件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服务范围
提供浏阳经开区产业新城·长沙智中心建设项目监理、造价全过程咨询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室内外装饰、幕墙、给排水、强电、弱电智能化、消防、燃气、暧通、空调、电梯安装、附属设施、设备安装、园林景观、亮化及室外附属配套(管网等)、构筑物、道路、钢结构(网架结构)等工程的监理、造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二、具体服务内容
本项目监理、造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
1.监理服务:各单项单位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包括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理、配套设备安装监理等。
1.1监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质量控制:
①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必须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有权拒绝使用并督促运出工地现场;
②对不符合合同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暂时停工整改、返工,直至合格;
③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利用承包人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④监理人员按施工程序实行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和现场检查,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对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⑤定期向发包人职能部门填报质量报表。
(2)进度控制:
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报发包人批复;
②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根据总体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下达;
③在施工过程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必须要求承包人调查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工种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3)投资控制:
①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的支付证书,报发包人审批。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质量要求的工程项目费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的施工质量达到要求;
②按合同、施工图纸和变更图纸及时、准确的对工程量进行签证,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投资超合同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③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情况负责,发包人终审发现监理人重大审核偏差,将由监理人承担直接损失。;
④编制财务支付月报告和材料供应、机械设备进场月报表,报发包人汇总。
(4)安全管理
①认真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管理技术方案措施,并提出意见;
②加强平常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③对工程局部施工的安全隐患,督促承包人先提出措施,经审核后监督落实;
④组织督促承包人加强平常的安全生产教育。
(5)合同管理:
①与发包人共同主持召开开工前的第一次工作会议和施工阶段的旬、月、季度生产调度会,并签发会议记录,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协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②对工程项目做出必要地变更或决定,应按变更的审批程序、权限,核实工程量及单价和价格,经发包人审批后下达变更令;
③对承包人提出的工期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核延长工期或索赔款项,报发包人审批;
④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人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报发包人批准。
⑤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对不相符或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⑥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和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要求停止支付。
1.2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发包人,份数1份,监理月报在每个月的5号前提交1份,约定的专项报告按既定时间提交,其余往来文件及时提交,一般不少于2份。
2.造价咨询服务:项目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各阶段全成本测算和咨询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设计阶段造价咨询服务:①设计概算的审核、调整;②施工图预算(含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的编制或审核、调整;③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与比选;④设计阶段的其他造价咨询服务。
(2)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①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相关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②提出工程施工变更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或审核与比选;③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现场签证计量进行审核、确认;④审核工程进度款,并确保进度款与工程形象进度一致;⑤材料和设备调研询价;⑥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变更核价和工程索赔的处理;⑦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投资分析、风险控制;⑧现场跟踪审计驻场服务;⑨施工阶段的其他造价咨询服务。
(3)竣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①各类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②竣工决算的编制或审核;③建设项目后评价;④竣工阶段的其他造价咨询服务。
2.1本合同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项目后评价全部完成日终结。
2.2咨询人派驻现场咨询人员的现场服务起止时间:按发包人要求时间进场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
2.3发包人将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向咨询人下达《工作任务委托单》,委托单中将规定具体任务的完成工期和质量要求,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必须达到发包人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否则将视为违约,扣减服务酬金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咨询人对咨询成果质量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认可为止。
2.4在发包人委托的工作有需要时,咨询人承诺愿意采取加班、放弃休息日、节假日全力以赴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作。
2.5造价咨询服务主要任务、提交成果及质量要求。
序号 | 工作任务 | 需提交的成果 | 质量要求 |
一、设计阶段造价咨询服务 | |||
1 | 设计概算的审核、调整 | 设计概算审核报告 | 对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概算审核报告,审核及时、准确,节点符合发包人要求等。 |
2 | 施工图预算编制 | 工程量计算式、广联达算量模型、智多星清单计价表、施工图预算编制报告 | 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编制施工图预算,清单编制及时、准确,节点符合发包人要求,工程量计算准确等。 |
3 | 施工图预算审核 | 工程量计算式、广联达算量模型、智多星清单计价表、施工图预算审核报告 | 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计算式和施工图预算(含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及时、结果准确;必须对核对前后的工程量和清单价进行差异分析,提交差异原因分析报告,提供材料设备表清单等。 |
4 | 工程预算的对审 | 经对审的工程量计算式、广联达算量模型、智多星清单计价表、清单差异对比分析表 | 根据发包人要求,对工程量和清单价进行对审,对审工作及时、结果准确;必须对对审前后的工程量和清单价进行差异分析,提交差异原因分析报告。 |
5 | 指标含量分析 | 消耗量指标表、造价指标表 | 根据发包人要求,对消耗量指标和造价指标进行分析,并提交分析报告和填写指定的消耗量指标表、造价指标表,指标分析及时、准确。 |
6 | 材料设备市场询价 | 材料设备询价单 | 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对需要询价的材料、设备进行市场询价并提交材料设备询价单,询价单提交及时、价格符合市场行情、程序符合发包人的要求。 |
7 | 设计方案优化建议 | 各方案的预算编制 | 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预算编制的编制与比选,预算编制及时、准确,建议合理,符合发包人成本控制的要求。 |
二、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 | |||
1 | 变更方案优化建议 | 各方案的预算编制或审核 | 提出变更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预算的编制或审核与比选,预算编制或审核及时、准确,建议合理,符合发包人成本控制的要求。 |
2 | 现场签证计量 | 现场签证计量的审核 | 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现场签证计量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及时,工程量准确,程序符合发包人的要求。 |
3 | 审核工程量进度款 | 广联达算量模型、形象进度、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审核 | 协助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形象进度、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进行审核,并确保进度款与工程形象进度一致。广联达算量模型、形象进度和工程进度款审核及时、准确。 |
4 | 材料设备市场询价 | 材料设备询价单 | 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对需要询价的材料、设备进行市场询价并提交材料设备询价单,询价单提交及时、价格符合市场行情、程序符合发包人的要求。 |
5 | 变更、签证的预估 | 变更、签证的预估报告 | 对合理性进行评审;对事项造价预估准确,依据充分;预估完成及时;提出建议。 |
6 | 变更、签证的结算 | 变更、签证的结算审核报告,变更、签证台帐 | 流程规范;对变更、签证的实施全程参与,现场核量;对事项结算计算准确,依据充分;签证结算采用一单一算,一月一清;分析变更、签证的原因和价值;台帐及时更新。 |
7 | 反索赔 | 反索赔报告 | 根据合同对施工单位违约提出反索赔,要求反索赔依据充分,违约金计算准确;反索赔采用一事一算,一事一清;分析违约事项发生的原因;台账及时更新。 |
8 | 设计方案比选 | 设计方案比选报告 | 对多方案经济性、合理性进行比选,要求计算准确,分析合理,为委托方推荐最优方案。 |
9 | 施工方案审查 | 施工方案审查报告 | 根据委托方要求,积极参与施工方案的论证和优化,在保证施工方案技术可行和安全的前提下,协作发包人选择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为发包人提供降低造价的建议 |
10 | 动态成本分析 | 动态成本分析报告 | 根据委托方要求,定期提交动态成本分析报告,对工程成本进行回顾和总结,提交成本分析报告,对成本进行预测,做出成本预警和建议的解决方案。 |
三、竣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 | |||
1 | 结算初审 | 工程量计算式、广联达算量模型、智多星清单计价表、结算初审报告 | 流程规范;配合相关单位完善结算资料;结算初审完成及时,结果准确,节点符合发包人要求。 |
2 | 差异分析 | 差异分析报告 | 与合同价进行对比,按照委托方格式要求,对金额差异进行分析,并提交报告。 |
3 | 指标含量分析 | 消耗量指标表、造价指标表 | 根据发包人要求,对消耗量指标和造价指标进行分析,并提交分析报告和填写指定的消耗量指标表、造价指标表,指标分析及时、准确。 |
4 | 竣工决算的编制 | 竣工决算报告 | 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及时、准确,节点符合发包人要求。 |
5 | 工程成本后评估 | 工程成本后评估报告 | 回顾整个项目的实施情况,对工程进行成本后评估,以目标成本为视角总结项目成本管理的经验教训,提出未来项目的成本管理建议,提交工程成本后评估报告。 |
附件2
发包人向咨询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 事宜 |
1 | ||||
2 | ||||
3 | ||||
… | ||||
(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3
咨询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
2 | ||||
3 | ||||
… | ||||
特别约定:
1、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间须满足发包人的进度要求。咨询人相关专业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各个阶段审查工作。
2、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成果文件,则咨询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
附件4
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表
序号 | 拟任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附件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表
1、监理服务工作进度要求
咨询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1份,施工准备阶段提交;监理月报1份,每月5日提交;专项报告提交份数与时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
2、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进度要求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任务最迟完成时间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需提交的成果 | 时间要求(日历天) | ||
咨询人编审时间 | 发包人审核及咨询人完善 | 时间合计 | |||
一、设计阶段造价咨询服务 | |||||
1 | 设计概算的审核、调整 | 设计概算审核报告 | 5 | 2 | 7 |
2 | 施工图预算编制 | 工程量计算式、广联达算量模型、智多星清单计价表、施工图预算编制报告 | 按《浏阳市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 ||
3 | 施工图预算审核 | 工程量计算式、广联达算量模型、智多星清单计价表、施工图预算审核报告 | |||
4 | 工程预算的对审 | 经对审的工程量计算式、广联达算量模型、智多星清单计价表、清单差异对比分析表 | |||
5 | 指标含量分析 | 消耗量指标表、造价指标表 | 1 | 1 | 2 |
6 | 材料设备市场询价 | 材料设备询价单 | 3 | 1 | 4 |
7 | 设计方案优化建议 | 各方案的预算编制 | 3 | 2 | 5 |
二、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 | |||||
1 | 变更方案优化建议 | 各方案的预算编制或审核 | 3 | 2 | 5 |
2 | 现场签证计量 | 现场签证计量的审核 | 2 | 1 | 3 |
3 | 审核工程量进度款 | 广联达算量模型、形象进度、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审核 | 4 | 1 | 5 |
4 | 材料设备市场询价 | 材料设备询价单 | 3 | 1 | 4 |
5 | 变更、签证的预估 | 变更、签证的预估报告 | 2 | 1 | 3 |
6 | 变更、签证的结算 | 变更、签证的结算审核报告,变更、签证台帐 | 5 | 2 | 7 |
7 | 反索赔 | 反索赔报告 | 2 | 1 | 3 |
8 | 设计方案比选 | 设计方案比选报告 | 3 | 2 | 5 |
9 | 施工方案审查 | 施工方案审查报告 | 3 | 2 | 5 |
10 | 动态成本分析 | 动态成本分析报告 | 2 | 1 | 3 |
三、竣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 | |||||
1 | 结算初审 | 工程量计算式、广联达算量模型、智多星清单计价表、结算初审报告 | 按《浏阳市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 ||
2 | 差异分析 | 清单差异对比分析表 | 5 | 3 | 8 |
3 | 指标含量分析 | 消耗量指标表、造价指标表 | 2 | 1 | 3 |
4 | 竣工决算的编制 | 竣工决算报告 | 15 | 5 | 20 |
5 | 工程成本后评估 | 工程成本后评估报告 | 15 | 5 | 20 |
附件6
工作任务委托单
编号:
工程名称 | ||
工作任务内容 | ||
时间要求 | 最迟在年月日完成 | |
工作质量要求 | ||
移交资料清单 | ||
工程部或成控部(签名): 时间: | 咨询单位(签名): 时间: | |
附件7
工作任务完成评分表
编号:
工程名称 | ||
工作任务内容 | ||
提交成果 | ||
完成时间 | ||
完成评价与打分说明 | ||
工程部或成控部(签名): 时间: | 咨询单位(签名): 时间: | |
附件8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总额:
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建筑面积暂定为48.88万平方米,监理、造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暂定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玖拾伍万壹仟元(¥ ********元)。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总额构成:
本项目监理、造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具体分项价格详见下表:
序号 | 服务模块 | 计费基础(m2) | 综合单价 (元/m2) | 合价(元) | 备注 |
1 | 监理服务 | 暂定48.88万㎡,结算按实际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 | 14.2 | 房屋建筑面积为经施工图审查(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 | |
2 | 设计阶段造价咨询服务 | 暂定48.88万㎡,实际按预算咨询成果完成的房屋建筑面积。 | 2.09 | ||
3 | 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 | 暂定48.88万㎡,结算按实际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 | 2.91 | ||
4 | 竣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 | 暂定48.88万㎡,结算按实际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 | 3.21 | ||
合计 |
三、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咨询服务内容:
综合单价包含本项目相应监理、造价招标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本项目监理、造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室内外装饰、幕墙、给排水、强电、弱电智能化、消防、燃气、暧通、空调、电梯安装、附属设施、设备安装、园林景观、亮化及室外附属配套(管网等)、构筑物、道路、钢结构(网架结构)等工程的监理、造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监理服务:各单项单位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包括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理、配套设备安装监理等。
2.造价咨询服务:项目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各阶段全成本测算和咨询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设计阶段造价咨询服务:①设计概算的审核、调整;②施工图预算(含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的编制或审核、调整;③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与比选;④设计阶段的其他造价咨询服务。
(2)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①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相关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②提出工程施工变更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或审核与比选;③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现场签证计量进行审核、确认;④审核工程进度款,并确保进度款与工程形象进度一致;⑤材料和设备调研询价;⑥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变更核价和工程索赔的处理;⑦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投资分析、风险控制;⑧现场跟踪审计驻场服务;⑨施工阶段的其他造价咨询服务。
(3)竣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①各类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②竣工决算的编制或审核;③建设项目后评价;④竣工阶段的其他造价咨询服务。
3.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或合同价除非另外释明,均包含咨询人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相关项目所应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聘请的商业顾问或者专家的顾问费、会务费、资料影印费用、税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在内。
4、咨询人自行承担驻发包人办公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服务期间咨询人需自行提供必要的电脑及打印机存放于发包人处用于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产权归咨询人所有,发包人仅提供造价驻场人员办公场所及驻场办公期间的伙食。
5、为确保项目咨询人造价咨询服务质量。预算编制或审核和结算初审质量以湖南金阳投资集团终审核准误差率为指标,确非自身原因造成项目超过控制比例的,咨询人应向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提供建设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分批实施咨询服务以分批次单独考核)。
(1)预算编制或审核若湖南金阳投资集团终审核准误差率超过±3%时,每增加0.1%,咨询人的设计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费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扣减1%;终审核准误差率超过±10%,则该项目的设计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费全部扣除。(误差率计算公式:〔咨询人预算编制或审核金额-湖南金阳投资集团造价评定金额〕÷湖南金阳投资集团评定金额×100%,四舍五入,取一位小数)。
(2)结算初审若湖南金阳投资集团终审核减率超过±3%,每增加0.1%,咨询服务费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扣减1%,直至全部扣完。(终审核减率的计算公式为:|咨询人初审审定金额-湖南金阳投资集团审定金额|÷咨询人初审审定金额×100%,四舍五入,取一位小数)。
(3)在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因咨询人原因出现施工图预算清单漏项、工程取费错误等,每出现一次一般错误,咨询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0.1-0.5万元;每出现一次重大错误,咨询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3万元。
(4)因咨询人原因引起相关工程造价偏差在100万(含)以上的界定为重大错误,100万以下的界定为一般错误。
(5)咨询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进度达不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咨询人交纳0.1-1万元/次的违约金;经双方协商后,如咨询人仍不能按规定的时间提供合格成果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相应咨询服务的酬金。
(6)咨询人应加强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严防超概算现象的发生,如当前批次结算初审审定金额超过该批次工程概算金额中的工程费用,则扣除当前批次造价咨询费用全部未支付部分(即当前批次全部造价咨询费用的50%)。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支付方式
1.监理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付费次序 | 付费节点 | 付费额(元) | 备注 |
第一次付费 | 当前批次工程施工完±0.00并经基础验收合格后 | 当前批次的施工面积*中标综合单价*10% | |
第二次付费 | 当前批次主体结构工程完成50% | 当前批次的施工面积*中标综合单价*20% | |
第三次付费 | 当前批次主体结构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 | 当前批次的施工面积*中标综合单价*20% | |
第四次付款 | 当前批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当前批次的施工面积*中标综合单价*15% | |
第五次付款 | 当前批次工程资料移交及工程结算终审完成后30日内 | 当前批次的施工面积*中标综合单价*32% | |
最后付款 | 当前批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 | 支付当前批次服务费余款 |
2.造价咨询费用支付方式:
付费次序 | 付费节点 | 付费额(元) | 备注 |
第一次付费 | 当前批次出具施工图预算审核报告并经法务内控部终审后 | 当前批次造价咨询服务费的10% | |
第二次付费 | 当前批次工程施工完±0.00并经基础验收合格后 | 当前批次造价咨询服务费的10% | |
第三次付费 | 当前批次主体结构工程完成50% | 当前批次造价咨询服务费的15% | |
第四次付款 | 当前批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当前批次造价咨询服务费的15% | |
第五次付款 | 当前批次工程资料移交及工程结算初审完成后30日内 | 当前批次造价咨询服务费的25% | |
第六次付款 | 当前批次工程结算终审完成后30日内 | 当前批次造价咨询服务费的20% | |
最后付款 | 整个项目完成竣工决算、项目后评价后30日内 | 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余款 |
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延期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
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延期服务费的约定: ①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服务指示,并相应顺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风险范围以内,不再另行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延期服务费。②本项目发包人将采取分批次实施,若整个项目实际工期超过暂定建设工期不再另行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延期服务费。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延期服务费的支付: 无 。
六、投资节约奖励的支付方式(如有): 无。
附件9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10
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含各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园区建筑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监督主体及工作任务
(一)集团公司法务内控部督促各子公司对建设管理的所有工程项目参建的各方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项目合同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履约检查考核。参与工程项目技术交底会、分部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变更审查。根据需要参与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工序验收。
(二)各子公司负责对各自建设管理的的所有工程项目参建的各方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项目合同、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履约检查考核。
(三)各项目的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负责对所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参建的各方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项目合同、集团公司及相关文件进行日常履约检查考核。
(四)公司组建专业技术人才库,由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各项目实施中出现的专业技术问题、变更问题等抽取相应专业的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详见附件:《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才库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程监督问题处理手段及程序
(一)处理手段
1、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2、扣除违约金。
3、将责任单位上报园区财政局备案。
4、上报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分局(简称住建分局,下同)纳入浏阳市“黑榜”。
5、上报住建分局记责任单位“不良记录”。
所有处理通知单、报告文件及其附件、相应的回复资料与文件均需扫描上传至集团公司工程管理系统对应的工程项目。
(二)处理程序
1、原则上项目问题的处理(违约处罚)均由各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自行处理,但须报备集团公司法务内控部,将每次处理结果上传至网上工程管理系统。集团公司仅对建设单位项目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余参建单位及现场情况进行抽查。
2、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做好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控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对于存在的严重隐患要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送达监理公司,由监理单位书面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
3、在每周的监理例会或其它工程会议上应要求监理讲评现场质量、安全、进度和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
4、对于上级行政主管单位、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问题,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跟踪落实。
5、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现场代表或各子公司难以决策的问题,可由法务内控部组织集团公司内部相关专业人才集中讨论解决,或邀请外部专家进行解决。
6、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含变更签证)进行记录、汇总及事后分析,避免后期出现同类问题。所有记录需有书面痕迹管理。
第四条 工程监督对象及内容
(一) 勘察单位履约情况
勘察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发包人的合同书约定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并对提交的勘察文件质量负责。如有以下情况按约定由我司书面通知勘察单位后进行如下处理:
1、由于勘察单位原因,延误了勘察文件交付时间。扣除勘察单位每天500元的延期违约金。
2、由于勘察单位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单位承担。并依照第1条扣除延期违约金。
3、出现第2条所述情况且项目已实施,如出现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因勘察失误造成工程返工或变更增加金额达到施工合同价的5%-10%(含5%,不含10%)时,扣除勘察单位30%的勘察费。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的10%-15%(含10%,不含15%)的,勘察费减半支付;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25%(含15%,不含25%)的不支付勘察费;
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25%以上的(含25%)的除不支付勘察费,另按变更增加金额的10%扣除勘察单位的违约金,并将勘察单位上报园区住建分局、园区财政局备案。
(二)设计单位履约情况
设计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发包人的合同约定及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如有以下情况按约定由我司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后进行如下处理:
1、由于设计单位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应扣除设计人每天500元的延期违约金。
2、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补充或修改。由于设计单位设计失误造成工程质量缺陷,设计单位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造成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10%(含5%,不含10%)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15%(含10%,不含15%)的,设计费减半支付;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25%(含15%,不含25%)的不支付设计费;
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25%以上的(含25%)的除不支付设计费,另按因设计变更增加金额的10%扣除设计单位的违约金,并将该设计单位报园区住建分局、园区招标及审查中心备案。
3、应及时做好现场服务,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应参加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
(三)施工单位履约情况
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湖南金阳投资集团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项目施工合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施工。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中(从接到工程中标通知书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完成及质保期满),各监督主体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施工合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施工单位进行督查管理。
1、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押证上岗、并按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及时到岗,人证相符,确保按时履职。详见附件二:《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实施细则》。
2、工程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 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善构成质量隐患或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应按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经第二次督查如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除按要求进行返工整改外同时扣除违约金3000元。第三次督查如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将该施工单位上报住建分局、园区财政局备案。
(2)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没有到岗的,第一次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到岗。如后期出现同样的问题扣除违约金2000元/次。
(3)施工单位存在偷工减料行为或管理不慎造成一般质量事故及以上的,上报园区建工站。除按要求返工整改外且返工整改的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另扣除违约金 (按照造成损失金额的10%确定),同时承担由此发生的其他法律责任。经督查如第二次再出现一般质量事故及以上的,将该施工单位上报住建分局、园区招标及审查中心备案。
(4) 施工方自检合格后应及时申请工序验收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如未申报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除对该分部分项工程或上道工序不予以确认质量外且对隐蔽工程工程量不予确认,另扣除违约金5000元。
3、工程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完善齐全的安全生产台账,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防控力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淡薄,相关资料缺失较多或记录不规范不齐全者,第一次检查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通知限期整改。逾期未完善相关资料,除再次限期整改外另扣违约金2000元。
(2) 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禁令等标志标牌,未设置消防设施、未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处置、建设工地“三宝”“四口”“五临边”等安全防护未到位的,第一次检查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通知限期整改。逾期,经检查未整改到位的,扣除违约金4000元,并要求再次整改。经第三次现场检查,如出现同样问题的,将该施工单位报住建分局、园区财政局备案。
(3) 因施工方管理不善造成人员受伤,但未达到一般安全事故标准的,第一次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通知限期整改。如第二次再次出现人员受伤的,扣除违约金3000元。如构成一般安全事故及以上的,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扣除违约金20000元(不含施工方承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同时将该施工单位上报住建分局、园区财政局备案。
4、工程施工工期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工期编制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各阶段施工进度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非业主方原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延误,扣除施工方每天500元的延期违约金。
(2) 非业主方原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合同工期30%以上的。除按第一点条扣除违约金外,业主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将该施工单位上报住建分局、园区财政局备案。
(3) 建立开工报告、停工报告、复工报告制度,以此作为工期考核依据。
5、工程造价控制
施工单位应按项目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如遇技术方案变更或工程量有较大增减需进行变更的,应按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施工单位未经业主方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的,除承担工程变更发生的所有费用及返工的全部费用外,另扣违约金4000元。
(2)在工程变更审批没有全部履行手续的情况下(抢险救灾项目除外),施工方擅自提早开工造成的所有费用及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并扣除违约金2000元。
(3)施工单位串通监理单位做虚假签证的,除签证无效外,另按虚签金额的50%扣除违约金。虚签金额达50000元以上的,将该施工单位上报住建分局、园区财政局备案。
(4)工程签证计量原则上要求在工程完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工程完工后不能超过30天。超过期限未签证计量的部分视为施工方自动放弃该项权利。工程验收后3个月内须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特殊情况的不能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是指:项目负责人生病住院、出国等情况或地震、海啸、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若超过约定时间在3个月内的(含3个月)提交资料的,扣除违约金3000元;若超过约定的时间3个月以上的,将该责任单位上报住建分局、园区财政局备案。(施工单位未提交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停止支付工程款)
6、文明卫生管理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卫生。
(1)项目驻地建设不规范不合理,未设置施工门楼、施工围挡、“五牌一图”等设施的,第一次检查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除继续整改外,扣除责任单位违约金3000元。
(2)施工现场若存在排污措施不到位、生活垃圾随地乱丢、环境恶劣、施工材料乱堆放、食堂卫生不达标的情况,第一次检查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经检查未整改到位,除继续整改外,扣除责任单位违约金2000元,经第三次检查,如出现同一问题的,将该责任单位上报住建分局、园区财政局备案。
(四)监理单位履约情况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监理合同开展工作。工作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按约由我司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后进行如下处理。
1、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押证上岗,并按监理合同要求及时到岗。详见附件二:《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实施细则》。
2、工程建设期间,监理单位对应当执行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行全过程现场旁站。如现场旁站没到位,第一次检查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到岗;如后期出现同样的问题,扣除违约金1000元/次。
3、工程项目如出现一般质量事故及以上的,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或弄虚作假的,将该责任单位上报住建分局、园区财政局备案。同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质量事故造成损失金额的5%扣除监理单位的违约金。
4、工程项目如出现一般安全事故及以上的,报园区建工站,园区招标及审查中心备案。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或弄虚作假的,对该责任单位扣除违约金10000元。
5、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合同工期30%以上的,监理方如未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追究监理单位管理责任,扣除违约金3000元。
6、监理单位违反原则与施工单位串通做工程虚假签证的,除签证无效外,另按虚签金额的50%扣除违约金。虚签金额达50000元以上的,将该监理单位上报住建分局、园区财政局备案。
(五)违约金扣除说明
上述条款中的“扣除违约金XX元”为最小扣款,可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增加扣款金额。
第五条 工程项目履约考核
1、每月由监理单位按照《施工项目部管理工作考核表》(附件三)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评分及情况分析,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盖项目监理章,上报建设单位(考核结果由现场代表上传至网上工程管理系统)。
2、每月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按照《监理工作考核表》(附件四)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上报建设单位(考核结果由现场代表上传至网上工程管理系统)。
3、每季度由集团公司法务内控部组织,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发布考核情况通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按附件三、四执行。
第六条 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2016年7月29日印发的《浏阳经开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暂行考核办法》(浏经开投发〔2016〕5号)停止执行。
2、本办法与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办法如与项目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合同条款为准。本办法所述的违约条款在项目合同中未述明的,按本办法实行。
3、本办法共含四个附件。附件一:《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才库管理办法》;附件二:《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实施细则》;附件三:《施工项目部管理工作考核表》;附件四:《监理工作考核表》。
4、本办法由集团法务内控部负责解释。
附件11
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司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施工、监理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司及下属子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
(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下同)、技术负责人(总工,下同)、质检工程师、施工员(相关专业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
(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等。
第四条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当遵守湘建〔2015〕57号文件和下列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其执业工程规模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设〔2007〕171号)的规定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在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其它工程项目任职。
(三)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至完成所承担工程(专项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换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按以下规定处理:
1、关键岗位人员确因健康原因不能担任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经项目业主方同意并报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分局(简称住建分局,下同)审批备案。
2、工程因故停止建设,或停工三个月以上(包括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于业主原因导致不能开工达三个月以上)施工单位可向业主方及住建分局报告关键管理人员调离或更换,经业主方和住建分局同意后被调离或更换的关键管理人员可以到其它工程项目任职。
3、关键管理人员因故被省市上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或吊销资格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应予更换。
4、经备案更换后的关键管理人员资质等级、业绩不得低于原项目关键管理人员资质等级和业绩要求。
(四)施工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分管质量安全的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所有从业人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所负责的专业工程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可到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变更,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更换或撤离时,应满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并征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方同意,由住建分局批准后备案。
第六条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浏阳经开区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在浏阳经开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建设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同期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的工程项目任务完成后,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并报告住建分局批准并备案后可到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三)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变更时应满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经项目业主同意后,由住建分局批准后备案。
第七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注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关系,不得具有双重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八条考勤机按照下列规定配置和管理:
(一)考勤机选用技术较先进的人脸识别考勤机。
(二)为便于数据录入和管理,考勤机由公司法务内控部统一规格型号,项目业主统一购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考勤机配置以施工标段(项目)为单位。考勤设备放置在承包商项目部驻地,由监理单位(无监理则由施工单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以确保考勤工作顺利进行。考勤机如出现人为损坏,被考勤单位需承担考勤机维修或更换的费用。
(四)考勤机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项目业主,并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在此期间关键管理人员考勤录入延误或失败或数据丢失,应及时书面报告,不得进行人工补录更正。未报告或逾期未恢复考勤机考勤,考勤未录入视为人员未到岗。
第九条人脸识别录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人脸模板采集录入工作由法务内控部、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组织。
(二)在工程项目施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专业监理工作开始前),在建设方组织的技术交底会上,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配合做好人脸模板采集录入工作。
(三)登记录入时,考勤人员必须本人到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经核实人证统一后才能采集人脸信息。
(四)不得使用密码考勤代替人脸考勤。
(五)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实施后,当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将核准后的人员变更资料录入考勤机。
第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出勤率。出勤率以天为统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出勤不少于15天;其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施工现场月出勤天数不少于22天。出勤天数以施工现场人脸识别考勤机考核为依据。关键岗位人员每天人脸录入不少于1次。录入时间段为早上6点至下午6点。关键岗位人员因病不能到岗的,需提交医院证明材料至业主方确认。如因业主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停工,关键岗位人员没有到岗的情况以业主方的签定的书面意见为准。以上两种情况可不列于考勤。但伤病住院期间须有经业主方、住建分局批准同意的其他人员到岗,并补录相关考勤信息。每年农历正月初一的前10日和后15日可不进行考勤统计。
第十一条法务内控部每月月初到承包人驻地采集上个月的考勤数据,相关信息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对于施工、监理单位采取擅自更换考勤机、伪造身份信息或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考勤的,按出勤率不符合规定处理,同时扣除违约金3000元,并上报住建分局。
第十三条施工、监理单位关键管理人员出勤天数第一月考核达不到本细则要求的,视为关键岗位人员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如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按每人每天2000元扣除违约金。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的,按每人每天1000元扣除违约金。连续三个月达不到本细则要求的,除扣除违约金外,上报住建分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如未参加技术交底会、关键工序验收、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履约考核评选、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重要会议的,扣除施工单位每人2000元/次的违约金,扣除监理单位每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且与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细则如与项目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合同条款为准。本细则所述违约的条款在项目合同中未述明的,按本细则实行。本细则由我司法务内控部负责解释。
附件12
监理工作考核表
文件编号:
标段 | 监理公司 | 日期 | 检查人 |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 检查 要求 | 检查情况 | |||||||||
优 | 良 | 差 | 得分 | |||||||||
办 公 区 域 | 现场办公室(5分) | 用品摆放整齐,环境干净整洁,作好美化布置。注意安全防火、防盗措施。标识上墙。 | ||||||||||
文件管理(5分) | 资料有档案目录查询,各阶段资料齐全无遗漏按贯标要求整理归档,资料有收发记录 | |||||||||||
工具设备(5分) | 办公设备的配置符合合同要求,使用的检测工具的满足现场实际需要。仪器有专人保管保养,检测标识齐全,工具有固定场所摆放。 | |||||||||||
生活区域 | 文明与卫生(5分) | 居所干净整洁,实施卫生值日制度。与周围邻居关系和谐无矛盾,遵守当地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无投诉事件。 | ||||||||||
监 理 工 作 检 查 | 图纸审核(5分) | 图纸审核工作细致认真,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建议,保证建筑物的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减少工程变更、合同外项目付款,降低了工程投资或加快工程进度。 | ||||||||||
试件、原材料检验控制(5分) | 原材料、试件按规定做好取样复试,无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材料用于施工,实验资料收集完整。配合甲方对供应商作好考察和评审,对成品、半成品在生产过程中能主动深入现场,掌握生产的实际动态。 | |||||||||||
工程量审核(5分) | 审核无大失误,减少月报误差。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及时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 | |||||||||||
工程质量控制(7分) | 对各过程施工内容,有系列性的监理实施细则。作好事前交底、事中检查、事后验收。手段合理有效。分部质量评定达到优良等级,无质量事故发生,有关部门检查无批评整改, | |||||||||||
文明安全施工(5分) | 制定管理措施,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内部分工。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整改,现场无事故发生。 | |||||||||||
工程进度控制(7分) | 严格作好周、月、季度、年度进度计划的审批调整和回复,及时分析计划执行偏差,提出整改意见,并富有成效。由于其他非预见因素造成进度落后,能提出有合理有效措施使进度加快。 | |||||||||||
续 上 表 | 监理工作成果(5分) | 有施工合理化建议,加快进度或减少工程费用,或有监理成果文章在杂志上发表。 | ||||||||||
信息管理(5分) | 日记书写完整齐全及时,工作内容反映真实。每周及时作好例会或专项会议纪要。及时掌握和检查各类监理控制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 | |||||||||||
监 理 工 作 检 查 | 项目管理体系(8分) | 配备的人员年龄、资历合理,能胜任现场需要。项目的管理结构合理科学。监理公司定期对项目进行贯标检查,检查结果向甲方反馈。在新材料、新工艺的施工上有技术指导和支持。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和规范培训,开展职业道德和质量意识教育。 | ||||||||||
现场工作人员(6分) | 工作敬业认真,现场施工无脱班,出勤率完好。有施工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不拖拉,为甲方作好服务与配合。认真执行廉政协议,员工未受到甲方或施工单位投诉。 | |||||||||||
合同检查(4分) | 协助业主作好合同的审批,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消除产生索赔的诱因。检查各承包商合同的履约情况,并配合业主作好对各承包商合同履约情况的评审工作。 | |||||||||||
工序检查(5分) | 分阶段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有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理人员开展工作。检查上道工序的完成情况,材料、人员的准备情况,相关手续、图纸资料是否健全、完备。 | |||||||||||
旁站、巡视和定期检查(7分) | 及时作好隐蔽验收检查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对现场施工情况熟悉了解。各分部、分项及时检查评定,对现场质量情况做到可控。复检、验收定位放线及时,定期作好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 |||||||||||
甲供材料(设备)控制(5分) | 协助业主作好甲供材料的进场计划。材料(设备)进场审批无重大失误,配合甲方作好夜间材料进场交接验货.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提交各供货商供货的质量及进度考核情况报告,并作好施工单位对甲供材料管理工作的考评。 | |||||||||||
总分 | ||||||||||||
注:考核由每月由各项目现场代表根据日常工作情况综合打分。
附件13
浏阳市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合理控制造价,根据《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初审管理办法(试行)》(浏政办发〔2011〕16号)和《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编制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浏财函〔2016〕2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资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由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提供预算编制和结算初审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入库中介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保持25家(其中甲级10家,乙级15家),合作期间因考评淘汰形成的空缺,依据顺序从备选单位中补入。
第五条 未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及结算初审工作。
第六条 造价咨询服务费(以下简称咨询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以下项目的预算编制及结算初审中介机构,必须从中介机构库中选定,咨询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财评中心)负责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建立中介机构库、遴选中介机构、审核咨询服务费、考核评价、协调处理与咨询服务有关事项等。
第二章 中介机构遴选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库以外的中介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及结算初审工作。
第九条 立项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杆线迁移、装饰装修及维修改造项目;5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房屋建筑、市政、仿古、园林绿化、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治理、电力安装、通信、交通、水利等项目的预算编制,由建设单位在中介机构库中择优选择,其服务时限、咨询服务费及编制质量考核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立项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杆线迁移、装饰装修及维修改造项目;50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仿古、园林绿化、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治理、电力安装、通信、交通、水利等项目的预算编制需通过摇号方式在中介机构库中遴选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结算送审金额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中介机构库中择优选择中介机构(有内审机构且经过核准的可自行进行初审)初审。送审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通过摇号遴选初审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集中遴选中介机构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申报。所有需遴选中介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及结算初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财评中心的要求提交完整资料并经审核后,填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编制中介机构遴选申报表》(附件1)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初审中介机构遴选申报表》(附件2)申报遴选中介机构。财评中心据此向入库的中介机构发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编制或结算初审遴选信息。
(二)摇号遴选。摇号当日,由财评中心与建设单位共同进行摇号遴选,市财政监督检查局派人监督遴选过程,核实遴选结果。
第十三条 现场摇号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财评中心按送审时间的先后顺序对项目进行编号;
(二)中介机构有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的,按规定相应增加或减少该机构当次遴选号;
(三)当一个中介机构在每个月内预、结算遴选机会取得两个项目业务后,本月不再参与遴选;
(四)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预算编制和结算初审服务。承揽或参与项目结算编制工作的中介机构须主动向财评中心声明回避该项目的初审服务遴选;
(五)对于少数特殊、技术要求高、复杂的项目,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建设单位可采取在库内择优选择3家或以上通过遴选或竞标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进行预算编制或结算初审服务。
第三章 服务时限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时限,服务时限应根据委托项目内容、范围、专业特点、技术复杂程度、建设单位进度要求等约定。中介机构应当于收到财评中心交付的完整资料之日起,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咨询任务。为便于双方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双方可在如下服务时限内约定(具体服务时限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1.5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20日;
2.500万元(不含)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30日;
3.2000万元(不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45日;
4.5000万元(不含)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60日;
5.1亿元(不含)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预算编制或结算初审任务,确非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延时完成的,中介机构应向财评中心提供建设单位认可的书面证明材料。
(1)预算编制如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延时完成的,前五天每延长一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按每天5%扣除,超过5天的,按每天10%扣除,直至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全部扣除。
(2)结算初审如因自身原因导致延时完成的,以项目实际完成时间与合同约定完成时间相比,5天为一个时效控制段,每延长一个时效控制段,则项目的咨询服务费按一定比例递减(前5个时效控制
段延长时按1%递减,超过5个时效控制段以上部分则按5%递减,直至该项目咨询服务费全部扣除)。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配合财评中心按时限要求完成对审,财评中心对建设单位送审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出具评审说明后:1亿元(含)以下项目中介机构应于收到财评中心评审说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商建设单位完成对审;1亿元(不含)以上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对审延时,每延长一个工作日扣除咨询服务费的20%,直至该项目咨询服务费全部扣除为止。确非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延时完成的,中介机构应向财评中心提供建设单位认可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章 咨询服务费核算
第十七条 咨询服务费的收取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发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湘建价协〔2016〕25号)为依据,各入库单位入库时承诺的下浮比例为上限,收取标准不得高于投标时的承诺标准,实际收费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1)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取;
(2)预算编制100万元(不含)以上的暂列金不计入计费基数,100万元(含)以下的暂列金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计入计费基数;
(3)市政、人防、水利、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治理、电力、交通工程参照土建工程收费标准执行。1亿元(不含)以上的工程项目,按本收费标准的60%执行。
(4)结算初审核减比例超过15%或出现核增时,其超出部分的咨询服务费和核增收费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在应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中代扣代付。
(5)非公开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费,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咨询服务费由财评中心予以核定(非公开招标项目除外),建设单位凭委托合同和财评中心核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咨询服务费结算审核表》(附件3)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初审咨询服务费结算审核表》(附件4)结算咨询服务费,未经财评中心核定之前,预付比例不得超过基本服务费的50%。
第十九条 合同约定咨询服务费包干的项目,包干费用不能超过入库单位承诺的收费标准。费用包干的项目,其考核仍按本办法执行,依考核结果核定咨询服务费。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应提供优质服务,在浏阳城区进行对审。使用与财评中心一致的造价软件,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优质高效地完成任务。如中介机构使用的造价软件与财评中心不一致,中介机构应提供该软件给财评中心评审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确保项目预算编制和结算初审质量。预算编制和结算初审质量以财评中心终审核准误差率为指标,确非自身原因造成项目超过控制比例的,中介机构应向财评中心提供建设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
(1)预算编制若财评中心终审核准误差率超过±5%时,每增加0.1%,中介机构的咨询服务费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扣减1%;终审核准误差率超过±10%,则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全部扣除。(误差率计算公式:〔中介机构预算编制金额-财评中心评定金额〕÷财评中心评定金额×100%,四舍五入,取一位小数)。
(2)结算初审若财评中心终审核减率超过±3%且核减金额超过3万元时,每增加0.1%,咨询服务费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扣减1%,直至全部扣完。(终审核减率的计算公式为:|中介初审审定金额-财评中心审定金额|÷中介机构初审审定金额×100%,四舍五入,取一位小数)。
第二十二条 财评中心每季度对中介机构的质量进行考核,不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集中考核,考核评价以打分的形式进行,二项分值所占比例分别为70%、30%。
(1)质量考核评价主要考核误差率、完成时限、支持性材料考评等(见附件5),实行一项目一考核。
(2)集中考核评价主要考核办公场所、职业操守、专业人员配备及浏阳区技术负责人的履职情况、服务态度及投诉核定等(见附件6)。
(3)年度综合考核评分排名最后的中介机构,实行末位淘汰。
(4)连续三年综合考核评分排名前三的中介机构,下期入库时加3分。
第二十三条 财评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对中介机构实行相应奖惩,并进行通报。
(1)中介机构连续两个季度质量超差次数为零的,下个季度增加一次遴选机会;
(2)中介机构预算编制质量控制不严的,每出现一次编制质量误差超过±5%的,扣减该机构3个月的编制遴选机会;每出现一次编制质量误差超过±10%的,扣减该机构6个月的编制遴选机会;
(3)中介机构结算初审控制不严的,每出现一次初审质量误差超过±3%且核减金额超过3万元的,扣减该机构3个月的初审遴选机会;每出现一次初审质量超过±6%且核减金额超过5万元的,扣减该机构6个月的结算初审遴选机会。
第二十四条 财评中心应公平、公正、客观地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中介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财评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考核结果不当的,应取消或变更考核结果,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中介机构可向市住建局提出复议。
第六章 中介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预算编制或结算初审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应接受财评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认真遵守评审纪律,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六条 财评中心在评审过程中,如需中介机构配合对审或提供相关资料的,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咨询合同解除条件
(一)因建设单位资料缺失,程序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中介机构无法按时、按质出具咨询报告,中介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的,须经财评中心核实;
(二)因中介机构出现第二十八条中的任一条行为,经建设单位或利害关系人举报,财评中心核实属实的;
(三)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解除条件。
第二十八条 经查实,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财评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一)在开展受托工作过程中,存在严重工作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无特殊原因,临时替换项目从业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监督等部门处罚的;
(四)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与项目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挂靠或将受托的工作任务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六)接受施工单位财物、礼品或有价证券的;
(七)注册多家中介机构且入围,开展造价咨询业务时实为几块牌子一套人马的;
(八)随意更换浏阳地区技术负责人且非同等条件替换的;
(九)年内预算编制质量误差超过±5%达三次或超过±10%达2次或超过20%达1次的;
(十)年内结算初审质量误差超过±3%且核减金额超过3万元达3次或超过±6%且核减金额超过5万元达2次或超过±12%达1次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行业、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编制中介机构遴选申报表.doc
相关附件:
浏阳经开区产业新城·长沙智中心建设项目监理、造价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备案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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