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中医医院危急重症大楼项目通道工程设计合同公告
浏阳市中医医院危急重症大楼项目通道工程设计合同公告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浏阳市中医医院危急重症大楼项目通道工程设计
工程地点:浏 阳 市
委托单位: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服务单位:中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浏 阳 市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委托单位: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单位:中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满足浏阳市中医医院危急重症大楼项目通道工程设计的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对该项目进行工程设计服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范围为规划建筑全过程设计,招标范围包括浏阳中医医院通道工程建设内容:顶进式地下通道工程,通道接线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景观工程等。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3国家与地方有关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4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浏阳市中医医院危急重症大楼项目通道工程设计,包括:.
说明:
(1)本项目位于浏阳市北正中路67号,为连接老院区和扩建院区通道。在新旧院区之间建设车行、人行通道,有利于医院的综合管理以及消防、救助体系的建设,有利于行人、救护车担架和车辆通行,缩短行车时间。本通道工程采用顶进式地下通道结构型式,起点位于扩建区拟建的危急重症大楼东北侧,终点位于医技楼西北侧,通道全长约45米,起点侧接线约50米,终点侧接线约30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设计速度15Km/h,行车道宽度3.5米,人行道宽度2.5米,通道净宽12.6米,净空高度4.5米。洞口的边仰坡防护、绿化措施,洞门的装饰风格均沿用中医院现有风格,充分体现本医院文化特色和景观特色。通道及接线设置防排水设施及通风照明监控系统,通道内进行装饰。通道施工方法采用浅埋通道顶推施工方法。
(2)设计费是指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含税金)。包括方案设计、方案设计优化(直至招标人认可)、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各类专项设计、施工现场设计服务及缺陷责任期设计服务等各阶段各类设计衔接、设计调研、资料、赶工、方案及初步评审(会务及聘请专家等费用)、设计文件审查后的修改工作、设计变更、成果验收、报批、派驻现场设计代表配合施工、参加各阶段设备系统调试等,并考虑了设计单位的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专利、风险等所有因素。
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1 | 设计要求 | 1 | 签订合同后 | ||
2 | 立项文件 | 1 | 签订合同后 | ||
3 | 1:500实测地形图 | 1 | 签订合同后 | ||
4 | 规划图则和规划设计条件 | 1 | 签订合同后 | ||
5 | 地勘或检测报告 | 1 | 初设前 | ||
6 | 初设批文(或会议纪要) | 1 | 施工图前 |
第四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成果
4.1按甲方对项目设计分别按各阶段时间要求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4.1.1时间要求
总周期60日历天,其中:设计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方案报批,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后15个日历天内提交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在25个日历天内完成图审工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5个日历天内提交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
4.1.2成果要求
包括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项目建设期后续服务工作。
(1)方案设计阶段:提交中标优化修改方案经甲方认可后,按有关设计规范和甲方要求的方案设计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成果,送审方案设计文件一式15份,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最终方案设计文件应提交3份A3装订本,所有成果都应同时提供dwg、jpg等格式电子文件。该阶段需根据设计内容提出地质勘察设计任务书。
(2)初步设计阶段:按有关设计规范及甲方要求的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成果,其中工程概算书应单独成册,送审初步设计文件一式15份,评审修改完善最终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概算书应提交3份A3装订本,所有成果都应同时提供dwg、jpg等格式电子文件。
(3)施工图设计阶段:该阶段要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初步设计成果及设计审查备案要求完成项目设计合同要求所涉及的所有分项工程的专业及专项的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阶段所需图纸数量:送相关部门报建各专业图纸2份,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最终成果图纸15份,电子文档光盘二份(含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有成果都应同时提供dwg、jpg等格式电子文件。
(4)按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规定提交各阶段的报审图纸及资料。
第五条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5.1本合同设计收费人民币39.9790万元(¥叁拾玖万玖仟柒佰玖拾元整)。
5.2支付方式:
(1)乙方完成方案设计并通过评审,甲方支付15%的设计费;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评审,甲方支付15%的设计费;乙方提交审查合格的最终施工图设计全部成果之日起的30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设计费。
(2)对于扣除上述已付费用后的全部剩余款项,甲方将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予以支付,如遇该工程项目延期建设,则该款项将于乙方提交全部设计成果资料之日起满两年内一次性予以支付,不计利息。
(3)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设计费的同时出具等额的国家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支付相关款项。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甲方责任:
6.1.1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乙方按合同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6.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甲方有权不增付的设计费。乙方要求的增付设计费标准超过本项目设计合同之标准,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可以按经其确认的已完成设计阶段(工作量)办理结算。
6.1.3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做到,双方另行协商赶工费。
6.1.4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协助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6.1.5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6.1.6甲方应在乙方完成每个阶段设计任务后领取成果资料时签收。
6.1.7甲方在与乙方合作过程中所获得或知悉的关于乙方的商业秘密,应严守其秘密性。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除根据法律及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外不得将乙方商业秘密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行业及地方通用标准、规定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建筑主体结构为50年。
6.2.4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乙方提交设计资料的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或有关部门审批要求造成返工的,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设计费用,并保留追索赔偿权力。
6.2.5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做必要调整补充,协助甲方使设计获得批准,协助甲方完成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与设计有关的报批、报建工作;做好工程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合格期间需要的所有设计修改、变更及现场设计服务,按要求完成设计完善、修改、变更图纸的时限应确保甲方进度计划不受影响。
6.2.6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组织协调的技术讨论会、方案汇报会、评审会、图纸交底会及与相关合作顾问方的协调会,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须按时参与会议。乙方应派专人在项目施工期间常驻现场服务,食宿等费用自理。乙方各专业负责人有责任按照甲方要求到本项目所在地配合现场施工,各专业负责人应在甲方提出现场配合要求后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对于不能现场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必须在72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变更(联系)单。
6.2.7乙方明确周旭 为项目负责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上述人员作出调整,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不支付设计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6.2.8乙方不得私自将本工程转包他人或分包设计,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不支付设计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但乙方本身不具备设计资质的专业工程,经甲方同意可分包给具备专业设计资质的其他乙方完成深化设计及报批工作,但该等设计及报批费已包含在乙方应得设计费中,乙方不得就该等设计分包工作再要求额外的费用增加。
6.2.9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所获得或知悉的关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应严守其秘密性。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除根据法律及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外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资料、图纸等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乙方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从乙方知悉该资料或信息之日起,直至公众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知悉相关资料、信息之日止。
6.2.10乙方应保证其向甲方提交的成果(包括阶段性和最终性成果)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交的成果被第三人指控侵权、提出异议或权利主张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解决,若确因乙方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7.2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根据损失的程度和乙方责任大小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20%。
7.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
7.5乙方未履行本合同 6.2.5条、6.2.6条责任,按500.0元/次承担违约金,累计缺席三次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甲方已经确认的图纸工作量办理结算,同时乙方应按设计费总额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的设计费中予以扣减。
7.2 合同生效后,若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知识产权
本合同项目设计成果在乙方交付甲方之时其版权即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成果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应负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但版权归甲方所有后,设计人任享有署名权和参与评奖、著述专业论文使用该设计成果的权利。)
第九条其他
9.1乙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一年后为止。
9.2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合同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9.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列表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9.4 乙方熟知《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设计单位履约管理办法》(详见合同附件)并自愿遵照执行。
9.5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9.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浏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9.8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肆份,乙方肆份。
9.9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9.10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9.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
经办人 (签字): | 经办人 (签字): | ||
住所: | 住所: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电话: | ||
传真: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银行帐号: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合同附件:
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设计单位履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核目的:为促进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对设计单位履约行为的管理,确保项目的设计进度和质量,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承接(中标)由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发包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
第二章设计人员
第三条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设计合同配备相应的设计人员,未经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同意,不得更换。中标(委托)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合同签订之日起及时成立项目设计组,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做到专业配套齐全。
第三章设计进度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合同签订之日起编制项目总体设计进度计划,并及时报送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审定。根据签订的设计合同,按时提交设计成果(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等)。
第五条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在工作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将随时向项目设计负责人咨询进度等有关问题,对长时间离岗、不配合咨询两次(含两次)以上的扣设计单位信誉分一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设计合同约定做好进度计划的调度管理,如有设计滞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赶工作业,切实做好项目设计工期的控制工作。
设计单位未按进度要求提交设计成果(含设计变更)的扣信誉分一分;若超过30天仍未提交完整设计资料的,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有权解除设计合同,并扣信誉分三分,设计单位还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其他损失。
第四章设计质量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按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对设计成果进行质量控制。
1、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审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最新颁布的标准、规范,明确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要求,提供必要的专项技术标准。
2、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供应商或生产厂家。
3、设计单位可就设计过程中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成果咨询相关权威机构或专家,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
4、对工程影响较大的平面布置、空间造型、节能保温、主体结构、基础形式、消防设计等技术方案提前进行研究,并与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商议后予以确定。
5、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可通过设计联络会、评审会和技术咨询等措施,对设计全过程进行监督控制,重点监控项目的设计方案、重大技术问题及科研成果的应用。
第八条若设计成果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设计单位须对设计成果进行补充、修改。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审和论证。
设计单位若在设计成果出现一般性技术错误的扣信誉分一分;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若出现较大的性技术错误或设计遗漏造成项目建设进度受到影响的扣信誉分两分。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若出现重大技术错误影响项目设计整体进度的扣信誉分三分,设计单位还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其他损失。
第五章投资控制
第九条在确保安全、质量、经济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设计单位应不断优化设计方案,节省工程投资,并根据国家、省、长沙市和浏阳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对所设计成果的估算应符合项目立项要求、概算符合估算要求、预算符合概算要求,否则需重新调整设计并扣信誉分一分。
第六章现场服务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安排相关设计人员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应及时参加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组织协调的技术讨论会、方案汇报会、图纸交底会及与相关合作顾问方的协调会。
设计单位应安排相关设计人员设计人员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技术服务,及时参加关键节点及部位的验收工作。
对未参加相关会议、未做好现场技术服务或未配合相关验收工作的设计单位扣信誉分一分。
第七章罚则
第十一条本考核采用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委派的技术管理人员日常考察与局随机抽查等形式,将设计单位的考核情况记录在案。
(一)年度内扣信誉分达到三分的,自扣罚三分记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参与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的项目设计投标(委托)。
(二)年度内扣信誉分达到六分的,自扣罚六分记录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的项目设计投标(委托)。
(三)年度内失误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馈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今后的一到三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委托)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单个项目设计服务的起止时间为一个考核周期。
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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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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