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东西大道提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泉州台商投资区东西大道提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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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编号为泉台招字[2020]第32泉州台商投资区东西大道提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已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泉台管经审[2020]5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 ,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 进行公开招标,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西大道提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

2.2.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东园镇

2.3.工程建设规模:工程西起后渚大桥,沿现状东西大道自西向东穿越台商投资区中部,东至海山大道。路线长度为8.439km,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快速路,道路红线宽度为72-75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面改造工程、桥涵工程、地下通道工程、管线改造工程、交通工程等。

2.4.投资总额:人民币8736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限额:人民币69060 万元;

2.5.招标范围和内容

2.5.1.招标范围:本项目勘察设计任务分两个阶段实施,其中工程勘察设计阶段(一)内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评审报批文件)、概算(含概算评审报批文件);工程勘察设计阶段(二)内容为: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清单及控制价预算书)及后续设计服务等工程勘察设计阶段(二)是否由中标人承担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注:招标人有权根据建设需要确定工程勘察设计阶段(二)是否由中标单位承担,中标单位应无条件配合招标人,同意仅承担工程勘察设计阶段(一)的工作量

2.5.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路面改造工程、桥涵工程、地下通道工程、管线改造工程、交通工程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评审报批文件)、概算(含概算评审报批文件)、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清单及控制价预算书)及后续设计服务等

2.6.计划开工日期及建设周期:本工程计划于//月开工,工程建设周期/ 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1)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2)勘察资质要求: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备注:非我省注册的勘察单位参加投标,应在我省设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土工实验室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勘察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可靠。2018年10月1日起,未在我省设立土工试验室的,不得参与工程勘察项目的投标。具体内容按《关于工程勘察单位设立土工试验室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办科〔2018〕16号)的要求执行。

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0〕38号)规定,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3.2.本项目接受 联合体投标(本招标项目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允许由具有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两个);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有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工作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3.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或具备道路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备注: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派出。)

注:道路相关专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业:道路、道路工程、道路与桥梁、道桥、桥梁、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道路、路桥、公路与桥梁等专业。

3.4.投标人及其拟派出担任本设计项目负责人均应具备1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本条仅适用于大型工程设计项目)。类似工程业绩是指(下同):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三年内(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完成设计的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1)单项合同范围内工程投资额在69060万元及以上且包含至少1座立交桥(大桥及以上)的市政工程或(2)单项合同范围内含有长度在8.439公里及以上的城市主干路或城市快速路(道路等级)和至少1座立交桥(大桥及以上)的市政工程

注:大桥及以上是指:桥梁总长≥100米或桥梁最大单孔跨径≥40米。

3.5.投标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要求、以及资格审查的其他条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

3.6.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获取招标文件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73830分至20207271000分(北京时间,下同),到“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禁止要求投标人在报名时填报拟派设计负责人名单。

5.评标办法

5.1.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6.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2072417:00(北京时间)之前;

6.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1)从投标人所在地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并注明工程招标编号(格式:泉台招字[2020]第32);或(2)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由投标人注册地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并保证其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现场须提交银行保函的原件,不用另外密封;或(3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在泉州台商投资区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执行(泉台管[2017]166号)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等形式递交

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100000元整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07 27 1000分,提交地点(开标地点)为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滨湖南路大创商厦四层(新行政服务中心楼上)),电子交易平台名称及网络地址: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p://ggzyjy.quanzhou.gov.cn

投标人应到开标现场进行签到及解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滨湖南路大创商厦四层(新行政服务中心楼上))使用投标报名凭证(或签到凭证)进行电子签到,逾期递交或未递交到指定网址的投标文件或逾期未签到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人应在开始解密时间(开标时间)起30 分钟内使用 CA 数字证书(与“投标文件固化” CA 数字证书一致)现场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

7.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有效的减少人员聚集,响应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文件,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到场(开标地点)验证登记的有关规定。本项目投标人拟派出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无须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到场(开标地点)验证登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改由本单位的授权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到场递交。

7.3.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的包封、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4.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方式:(√)采用线上+线下提交方式,投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及指定的软件工具制作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为: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采用线下书面形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为:技术文件,其他技术文件。具体要求详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8.费用

8.1. 设计费用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标准收费的60% 计取。其中收费计费额(即招标时的设计费计费基数)暂按人民币69060 万元计,估算的工程设计收费金额暂定为人民币1433.3060 万元。(其中工程勘察设计阶段(一)工程设计费为:644.9877 万元,工程勘察设计阶段(二)工程设计费为788.3183万元。(若只需中标人设计完成工程勘察设计阶段(一)设计任务,最终设计收费以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概算中的建安造价为计费基数进行调整;若中标人设计完成工程勘察设计阶段(一)及工程勘察设计阶段(二)设计任务,最终设计收费以财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中的建安造价(扣除未做施工图部分)为计费基数进行调整,但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浮动幅度、计算公式、相关系数均不变,下同)。其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浮动幅度值和计算办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

8.2. 招标内容包含勘察的,招标人公布的工程勘察收费本勘察工程的勘察费计算办法: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的收费标准的40 %(中标费率)计取,《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总则第1.0.12及1.0.13条款不予计取费用,已包含勘察人应缴纳的各种税费。该勘察费已包含勘察人完成工程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服务等内容和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勘察(除工程设计变更原因外)费用,招标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具体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

8.3.本项目勘察设计费已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清单及控制价预算书)、设计变更等费用及各阶段成果文件评审会务费、后续设计服务及配合业主办理相关报批工作等产生的费用等,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注:招标人有权根据建设需要,将本项目进行分期(段)勘察、分期(段)设计,中标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并配合招标人,若分期(段)勘察、设计,每一期(段)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服务费,按其建安造价占项目总建安造价的相应比例和项目每一阶段总设计费用进行结算。

9.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ggzyfw.fujian.gov.cn)、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p://ggzyjy.quanzhou.gov.cn)上发布。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路大创商厦7层,邮编:362200

电话:****-********,传真:/

联系人:魏工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万祥街67号远南商务大厦3楼 ,邮编:362000

电话:153*****983,传真:/

联系人: 郑先生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支行

帐户名称: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 号:1527 3010 0100 0909 96

交易中心名称: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滨湖南路大创商厦四层(新行政服务中心楼上)

监管部门或机构名称: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地址: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电话:****-********

泉州台商投资区东西大道提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泉州台商投资区东西大道提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编号:泉台招字[2020]第32号),作出答疑纪要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中“投标文件编制和加密要求”内容修改为:“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的操作规程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对做好的电子投标书进行固化加密和上传,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的最后一份文件为准。中标后,中标人应提供彩色纸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伍套,若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二、投标人提问的回答:

1、招标公告第6.2条中投标保证金备注为“泉台招字[2020]第32号”与投标须知前附表P10要求投标保证金备注为“泉台招字[2020第32号投标保证金”不一致,请明确。

答:本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备注统一为:“泉台招字[2020第32号投标保证金”

2、招标公告第7.2条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改由本单位的授权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到场递交。”若联合体投标的,以上所提授权委托书原件是否只需牵头人出具即可

答: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人须为牵头人的代表的同一个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8年版)》通用本。

3、技术文件部分:①技术文件说明及附图表部分图框是否有明确要求②技术文件是否有总页数限制③是否需要编制页码若需要,页码格式是否有要求④技术文件统一为A3规格,对于部分图纸可否采用A3加长制作

答:①、技术文件说明及附图表部分图框由投标人自行编列。②、技术文件总页数(含封面封底)不超过300页。③、目录、序号和页码由投标人自行编列。④技术文件(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统一用不超过150g/㎡的白色A3规格复印纸打印,每册均须使用白色纸装订成册(线装或胶装),不可加长。

4、技术文件所有包封封面及正副本封面中“(此为样本,实际使用 A3纸幅面,由投标人自行打印)”字样是否需要保留

答:无需保留。

5、招标公告和设计任务书中不含绿化工程,但在技术分评分标准“公用设施”项中有“绿化照明”评分点,不一致,请明确。

答:招标公告和设计任务书中虽不含绿化工程,但投标人技术文件设计方案中应考虑道路公用设施(公共交通站点布置、绿化照明、行人设施、道路元素等)。

6、按照招标文件P11中第18.1点“……《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一套正本,玖套副本……)”,9套副本须一个内层包封中,数量多,且和正本合包在一个外层包封中难以搬运,副本是否可分几个包封袋包封也不与正本合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7、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P6条款10.4.3中“注:发包人支付的费用已包括设计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设计人收款同时应开具工程所在地相应金额的正式税务发票……”由于一般纳税人无法在异地开具发票,注册地为非工程所在地的设计人收款发票能否由设计人在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开具

答:设计人可授权其在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开具发票收款。

8、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文件格式仅有一个目录节点,投标人上传资格审查文件及商务文件时是否可自行增加目录节点

答: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应根据通用本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审查文件格式内容及商务文件格式内容和本招标项目专用本中的修改格式,自行增加目录节点。

9、本项目技术文件编制没有页数限制

答:技术文件总页数(含封面封底)不超过300页。

三、本答疑纪要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答疑纪要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本补充及修改通知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ggzyfw.fj.gov.cn)、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p://ggzyjy.quanzhou.gov.cn)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查阅,否则后果自负。

招标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0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东西大道提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补充通知

各投标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泉州台商投资区东西大道提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编号:泉台招字[2020]第32号),作出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2节合同条款中“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内容修改为:具体详见本补充通知附件1。

二、本补充通知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补充通知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本补充及修改通知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ggzyfw.fj.gov.cn)、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p://ggzyjy.quanzhou.gov.cn)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查阅,否则后果自负。

招标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

GF—2016—020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泉州台商投资区东西大道提速改造工程勘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进行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勘察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勘察人、工期、成果资料、后期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变更与调整、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解除、责任与保险、违约、索赔、争议解决及补充条款等共计17条。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勘察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项目工程勘察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示范文本》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活动,岩土工程设计也可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勘察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泉州台商投资区东西大道提速改造工程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西大道提速改造工程勘察

2.工程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东园镇

3.工程规模、特征:工程西起后渚大桥,沿现状东西大道自西向东穿越台商投资区中部,东至海山大道。路线长度为8.439km,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快速路,道路红线宽度为72-75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面改造工程、桥涵工程、地下通道工程、管线改造工程、交通工程等。

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1.勘察范围和阶段:包括按相关规范及招标人要求进行初勘、详勘等,并提供满足设计规范及勘察规范要求的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配合服务等 ;

2.技术要求:执行国家及福建省现行相关勘察规范

3.工作量:

4.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4.1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4.2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总平面布置图。

4.3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4.4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本工程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本工程竣工日期以承包人递交经审核确认符合要求的勘察报告日期为准,但需经修改或补齐有关资料后才能达到要求的应以勘察人修改并补齐有关资料后提供给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的日期为准。

2.成果提交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历日(其中初步勘察报告应在30日历日内提供)应提供符合设计规范及勘察规范要求的勘察成果文件。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及福建省现行相关勘察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1.合同估算价款金额: 按实结算

2.合同价款形式:

本勘察工程项目的等级为甲级, 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的收费标准的40%(中标费率)计取,《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总则第1.0.12及1.0.13条款不予计取费用,已包含勘察人应缴纳的各种税费。该勘察费已包含勘察人完成工程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服务等内容和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勘察(除工程设计变更原因外)费用,招标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 

八、词语定义

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签订。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 份,勘察人执肆 份。

发包人:(印章) 勘察人:(印章)

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

1.1.4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1.1.5 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

1.1.8 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9 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

1.1.10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 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2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13 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4 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 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

1.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9 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0 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 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 联络

1.5.1 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 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

2.1.1 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

2.1.2 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 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

2.2 发包人义务

2.2.1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2.2.3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

2.2.4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2.2.5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 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3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1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 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3.2 勘察人义务

3.2.1 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 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 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

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2.5 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 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 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3 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4条 工期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

4.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

4.4 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 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

第5条 成果资料

5.1 成果质量

5.1.1 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5.1.2 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 成果交付

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4 成果验收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第6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6.2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第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7.1.2 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3 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 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 进度款支付

7.3.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7.3.2 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4 合同价款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8.1.2 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2.4 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8.2.5 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9条 知识产权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4 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3.1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11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 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2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12条 合同解除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2.2 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2.4 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13条 责任与保险

13.1 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2 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 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

第14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1 发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 勘察人违约

14.2.1 勘察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2.2 勘察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第15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15.2 勘察人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第16条 争议解决

16.1 和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2 调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3 仲裁或诉讼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国家及福建省现行相关勘察规范 。

1.3.2 适用技术标准

特别要求:执行国家及福建省现行相关勘察规范。

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1.5 联络

1.5.1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在签定合同时填入)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在签定合同时填入)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在签定合同时填入)

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在签定合同时填入)

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_(在签定合同时填入) _

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在签定合同时填入)

1.7 保密

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8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勘察人应于合同签订前根据《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转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泉台管建【2016】171号文)规定的方式提交中标价中勘察费用10%的履约保证金。勘察文件审查通过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撤销履约保函。勘察人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发包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勘察人应足额赔偿。

第2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义务

2.2.2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7 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发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2 关于分包的约定:不允许分包

3.3 勘察人代表

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本项目相关工作。

第4条 工期

4.2成果提交日期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除了发包人原因(如未提供完整资料或征地问题、村民阻扰)、恶劣天气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延误,其余情况工期均不予以顺延;如遇上述情况,工期顺延(勘察人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延期证明材料,未经确认的,不予延期);勘察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内提交符合勘察规范及设计规范要求勘察成果文件;因发包人道路规划调整设计的勘察周期由发包人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勘察人。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2 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如未提供完整资料或征地问题、村民阻扰等可能造成勘察人工期延误,勘察人应及时以书面报告(报告必须详细描述实际情况并应附上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等文件作为附件)形式报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计入延误工期,因勘察人原因未上报导致的工期延误由勘察人自行承担后果 。

第5条 成果资料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十二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具体以发包人通知为准)份。

5.4 成果验收

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删除“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第6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_配合发包人验收,审计单位对勘察结果做出技术方面的解释等。

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已包含勘察费用中,由勘察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具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发包人需求为准。

第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勘察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下浮率计取,工程量按实结算。

7.1.2 本合同价款采用___单价合同____方式确定。

(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

(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

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不支付或预付款的金额:不支付

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无

7.3 进度款支付

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勘察成果资料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提交的正式等额税务发票后28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至勘察费用送审结算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资料经财政局审核后,发包人收到勘察人提交的正式等额税务发票后28天内,支付至勘察费用结算款的97%;尾款待工程完成备案,发包人收到勘察人提交的正式等额税务发票后30天内,发包人结清勘察费,不留余款。

发包人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勘察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勘察人应在工程所在地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相关税费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7.4 合同价款结算

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由勘察人提出申请,30 天内支付剩余勘察费用。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

8.1.2 变更确认

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2 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

8.2.3 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

第9条 知识产权

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勘察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及提供给第三方。

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勘察人。

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9.5 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__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_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1、风力 8 级(含 8 级)以上台风(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2、24 小时连续雨量达 50mm 以上的暴雨(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勘察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不可抗力的原因及顺延时间,根据情况发包人酌情顺延工期。

10.2.2 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由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因窝工、停工产生的人工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损失不予赔偿。第13条 责任与保险

13.1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13.1.1发包人责任:

①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合同协议书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②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有关问题)。

③ 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④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签证手续后,发包人审核批准确认后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⑤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工,工期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可以顺延,由此造成勘察人费用增加的不予补贴;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勘察人应积极给予配合。

⑥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13.1.2勘察人责任

①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每完成一个工点及时分批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并对其负责。勘察成果文件须由勘察人的法定代表人、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②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③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④ 在施工期间,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核验地质情况,及时解决有关问题。核验地质时,所派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到达核验地点,不得耽误工程的进展。

⑤ 勘察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⑥ 勘察人应保护发包人委托完成的勘察成果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泄露、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⑦ 工程基础施工期间,勘察人应指派一名专职技术人员驻现场进行地质情况核验 ,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⑧ 勘察人对本工程的验槽等提供免费服务,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勘察人,以便勘察人作出妥善安排。勘察人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⑨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13.2 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

第14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4.2 勘察人违约

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

(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勘察人除支付发包人逾期违约金外,还应负责无偿给予修改完善至勘察成果经相关有权部门审查通过。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或拒绝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委托其他单位所产生的费用、其他单位完成勘察任务所需的勘察费用等;若发包人先行承担的,有权向勘察人追偿;

(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逾期1日历天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5000元,如逾期超过30日历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勘察人应按本合同勘察费用结算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3)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上限: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本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一般事故的,勘察人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次;发生较大事故的,勘察人应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次;发生重大事故的,勘察人应支付违约金500万元/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勘察人应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次。(具体事故等级的认定标准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准。)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因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的,勘察人仍应足额赔偿。_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a.因勘察质量等勘察人原因造成重大设计变更时,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次;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的,勘察人仍应足额赔偿。

b.勘察人应按投标承诺,保证各专业人员到位在岗,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已外的勘察人员,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每更换一人应按10万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c.勘察人必须严格履行投标承诺,保证各专业勘察人员和仪器设备按时到位。专业勘察人员及仪器设备未按发包人要求到位的,每逾期一日历天,勘察人应按1万元/人(台)·次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历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勘察人应按本合同勘察费用结算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发包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则自第31日历天起,每逾期1日历天,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人(台)·次作为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仍应足额赔偿。

d.勘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地质勘察工作,不得将中标工程转让(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勘察人应按本合同勘察费用结算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仍应足额赔偿。

e.勘察人在投标承诺中拟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如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勘察人应按本合同勘察费用结算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仍应足额赔偿。

f.合同履行期间,除法定解除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况外,由于工程停建或发包人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勘察人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勘察费按照如下方式确定:①勘察人已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尚未通过有权部门审查的,发包人不予支付勘察费用;②勘察人勘察成果资料通过有权部门审查和结算资料经财政局审核的,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至本合同勘察费用结算价款的70%。

g.勘察人未按时参加工程项目基础验槽,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且每次来参加验槽的发生的车旅费、食宿费等一切费用由勘察人自理。

h.勘察人违反本合同13.1.2第④条、13.1.2第⑦条、13.1.2第⑧条约定的,每发生一次,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勘察人违反该条约定超过5次(含第5次)的,每发生一次,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勘察人仍应足额赔偿。

i.勘察人违反本合同第13.1.2第⑤条、13.1.2第⑥条约定的,每发生一次,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勘察人仍应足额赔偿。

j.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勘察人应按本合同勘察费用结算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勘察人仍应足额赔偿。

k.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勘察费、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直接扣除或提取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足以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勘察人仍应足额赔偿。本合同所称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勘察人自身原因致使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对本工程重新进行招投标所产生的费用、发包人为追究勘察人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评定费用等。

l.发包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合同自发包人解除通知到达勘察人时解除。勘察人有异议的,应在解除通知到达勘察人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勘察人逾期提出的,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勘察人时解除。

第15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5.2 勘察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第16条 争议解决

16.3 仲裁或诉讼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

1.本工程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勘察人应根据设计院提出的钻探要求进行钻探,超过的部分不予计量。

2.勘察孔位完成钻孔后,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人员确认孔深后才能计入工程量,否则,不计入工程量(勘察人终孔应通知发包人的现场代表实地量孔深。)

3.勘察期间,现场勘察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勘察人负责办理并承担保险费,否则由此产生的有关后果均与发包人无关,勘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4.发包人与勘察人应按泉州市建设局泉建监[2002]6号文规定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除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不再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勘察所需水、电、办公和住宿等均由勘察人自行解决,勘察人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在内;勘察所需租用农民用地的所有费用由勘察人自行解决,勘察人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在内。

7.勘察期间勘察人应向勘察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勘察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安全问题,由勘察人自行负责。

8.勘察人的勘察成果应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质量与管理的通知》(闽建城[2013]9号) 的文件规定。

9.勘察人应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有关规定。

10.发包人及其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相关审计的,勘察单位应全面积极予以配合。

11.勘察人若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有关规定的,勘察人应按5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2.勘察结算后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发包人发起的工程范围内的补勘由中标单位实施,并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中标费率及支付方式签订补勘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建设单位(甲方):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嬚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勘察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勘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东西大道提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

开标延期通知

各投标人:

本招标项目泉州台商投资区东西大道提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编号:泉台招字[2020]第32号),原定于今天(2020年7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滨湖南路大创商厦四层(新行政服务中心楼上))公开开标。因今天我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故障无法抽取专家,导致无法继续开标和评标,且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超过4小时),经招标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决定终止今日的开标和评标活动并延期开标,同时封存本次开标的所有投标文件和有关的招投标资料。重新开标日期延期至2020年7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开标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滨湖南路大创商厦四层(新行政服务中心楼上))。

特此通知

招标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2020年7月27日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泉台招字[2020]第32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东西大道提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公开招标于2020年7月30日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已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完毕,现将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排序

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三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名称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广东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联合体牵头人)、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联合体成员)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联合体成员)

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

1、工程设计费用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标准收费的 60% 计取。其中收费计费额(即招标时的设计费计费基数)暂按人民币69060万元计,估算的工程设计收费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1433.3060万元。(其中工程勘察设计阶段(一)工程设计费为:644.9877万元,工程勘察设计阶段(二)工程设计费为788.3183万元。(若只需中标人设计完成工程勘察设计阶段(一)设计任务,最终设计收费以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概算中的建安造价为计费基数进行调整;若中标人设计完成工程勘察设计阶段(一)及工程勘察设计阶段(二)设计任务,最终设计收费以财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中的建安造价(扣除未做施工图部分)为计费基数进行调整,但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浮动幅度、计算公式、相关系数均不变,下同)。

2、工程勘察收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的收费标准的 40 %(中标费率)计取,《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总则第1.0.12及1.0.13条款不予计取费用,已包含勘察人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勘察、设计周期

1、勘察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历日(其中初步勘察报告应在30日历日内提供)应提供符合设计规范及勘察规范要求的勘察成果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10日历天(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计);

3、方案设计:20 日历天(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计);

4、初步设计:30日历天(自方案设计优化审查合格之日起计);

5、施工图设计:60日历天(自初步设计审查合格之日起计);

设计项目负责人

周华保,职称证书编号:

08C*******

严西华,职称证书编号:

s019488

林彬,职称证书编号:210745

勘察负责人

李忠勇,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证书编号:AY********5

李海如,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证书编号:AY********3

杜波希,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证书编号:AY********9

资格能力条件

设计: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勘察: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设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

勘察: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设计: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勘察: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项目业绩

1、龙东大道(罗山路~G1501)改建工程总体设计及2标

2、军工路快速路新建工程

3、江海西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图2标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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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泸州市二环路(高新区A段)工程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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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泉州市城东至北峰快速通道及两侧片区棚户区(石结构房)改造项目设计

3、宝丰路硚口路快速化(建设大道-京汉大道)改造工程设计

2、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原因及依据

投标人名称

评审结果

原因

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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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黄志毅、傅桢、王华钦、吕艳、谢忠华、谢忠华、严增祥、黄明勤、蔡振山。

5、公示时间:2020年7月31日10时00分至2020年8月3日17时00分

6、联系方式

招标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办公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路大创商厦7层

邮政编码:362200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魏巍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办公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万祥街67号远南商务大厦3楼

邮政编码:362000 ,联系电话:153*****983传真:/,联系人:郑孟明

7、异议提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8、行政监督部门

名称: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办公地址: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联系电话:****-******** 日期:2020年7月3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工程勘察 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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