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合同公告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0030-1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标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003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服务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肆拾玖万伍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类别内容技术参数单位数量中标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原有标识标牌拆除或再利旧拆除原界牌版面尺寸1.2*1.6米,采取15mm以内铝合金板双面贴超强反光膜,镀锌钢管双立柱¢89*2.2mm,高1.4米,钢筋砼基座11110012100包括拆除砼基座并回填土,拆除物的清运,周边附属物的恢复,新的方案中,仍沿用原有界标、故拆除下来的界碑可重复利用。
拆除原小型交通警示牌版面尺寸1.5*0.8米,采取15mm以内铝合金板双面贴超强反光膜,镀锌钢管单立柱¢89*4mm,高1.5米68505100包括拆除砼基座并回填土,拆除物的清运,周边附属物的恢复,新的方案中,新的方案中,仍沿用原有交通警示牌,故拆除下来的交通警示牌可重复利用。
利用原界牌版面尺寸1.2*1.6米,采取15mm以内铝合金板双面贴超强反光膜,镀锌钢管双立柱¢89*2.2mm,高1.4米,钢筋砼基座11100011000拆除的原有界碑,需按照新安装界碑标准进行施工。
利用原小型交通警示牌版面尺寸1.5*0.8米,采取1.5mm铝合金板双面贴超强反光膜,镀锌钢管单立柱¢89*4mm,高1.5米68004800拆除的原有交通警示牌,需按照新安装交通警示牌的标准进行施工。
更换标识标牌内容对原34个水源保护区标识标牌内容进行更换户外车帖646.5672.5946936界碑及交通警示牌需双面覆盖,宣传牌单面覆盖且均需印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标语。
新增标识标牌界牌版面尺寸1.2*1.6米,采取1.5mm铝合金板双面贴超强反光膜,镀锌钢管双立柱¢89*2.2mm,高1.4米,0.3*0.3*0.5钢筋砼基座235500126500制作安装
宣传牌版面尺寸1.6*1米,采取18mmPVC防水底板,有机玻璃面板,不锈钢方管边框50*50*1,不锈钢圆钢管¢76*1.5mm,高2米,钢筋砼基座234500103500制作安装
交通警示牌版面尺寸1.5*0.8米,采取1.5mm铝合金板双面贴超强反光膜,镀锌钢管单立柱¢140*4mm,高1.5米,钢筋砼基座5325016250制作安装
防护隔离装置防护网高1.8米立柱¢50*3,边框30*20mm、¢4钢丝网,每段尺寸3*1.8,立柱需设置砼基座m?1112497*******制作安装
砼基座C20砼,0.3*0.3*0.5m?88.1750044086制作安装
检修门沿线适当位置设置31150046500制作安装
合计*******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8-05 ——2020-09-15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沩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铁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云寺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靳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双狮岭(三号井)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及原34个水源保护区标识标牌内容的更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货运;

交货方式: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及甲方根据情况变化合理的调整要求对所中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标志标牌和防护隔离装置制作、安装及内容更换。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983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983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在项目实施完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43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在项目完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79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为该项目的质保金,保质期(一年)满后无息支付。4.2收款账户: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标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4)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如因产品质量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经济等责任概由供货商家负责。

2)、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一年,从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须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成本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在质保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全部免费保修。质保期外,提供零部件成本价,出示相应发票。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4)、如采购人对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意见大,且不能得到及时更换,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以后来参加投标的资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用两次验收,首次验收由采购人组织宁乡市采购办、中标单位及相关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以后30天以内由采购人组织长沙市环保局及相关人员进行最终验收,两次验收均合格。验收情况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本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有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货到达指定地点,不得延误采购方的验收时间。货到后,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安装调试并正常运行1个月内邀请专家组进行最终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⑴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上级文件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等,对项目具体实施内容提出调整意见。

⑵有权在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的行为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⑶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付款。

⑷如乙方制作、安装及内容更换等不符合甲方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价款。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⑴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

⑵有义务确保所实施项目内容的质量,保证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⑶有义务根据甲方合理的调整要求实施项目内容。

⑷有义务按时履行合同条款,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延迟履行。

⑸保证施工现场整洁,符合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项目交工前要达到项目完全清场的要求,承担因违反规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⑹乙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其附近的环境及水土保持,保证施工不引起污染、噪声、水土流失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

⑺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乙方负责项目全过程(包含项目前期、采购、运输、安装、验收等)的安全管理,承担相关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或因乙方造成的自身及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⑻合同实施过程中,乙方未设置明显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禁止标志、提示标志等和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由此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⑼有义务在1年质保期内,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如质保期内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进行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们修理,修理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⑽不得将合同义务分包、转包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实施。

7.违约责任

7.1.合同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以及上级要求,甲方有权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在甲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该合同,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及未完工但已准备好的项目材料费,具体额度双方友好协商,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7.2.除不可抗力或其他相关政策调整等双方协商可迟延履行外,乙方必须按时完成项目内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责任,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0年8月5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4.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5.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香山社区文化超市E栋1-2号
法定代理人:李联明法定代理人:姜庆
委托代理人:陶先生委托代理人:彭承久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附件列表
  1. 中标通知书.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保护 水源 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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