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708010374005363003001]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白马河航道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公告
[E3708010374005363003001]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白马河航道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公告
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白马河航道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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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
承包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0年月日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白马河航道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己接受承包人名称: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通用合同条款;
(7)发包人的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价格清单;
(9)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10)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11)技术标准和要求;
(12)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叁佰伍拾玖万伍仟捌佰玖拾捌元(¥********8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壹万捌仟壹佰捌拾叁元(¥*******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零元(¥0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零元(¥0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捌佰肆拾捌万肆仟捌佰伍拾肆元(¥*******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王保林
职称:工程师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鲁137*****5053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交安B(11)S00005。
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韩朝阳
职称:工程师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5.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等标准和规范,达到合格等级标准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720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报价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
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
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
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
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投标人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单位工程验收
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施工期运行
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试运行
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竣工清场
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不得调整总价的合同。
1.1.1.12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不得调整单价的合同。
1.1.1.13询标及澄清文件: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向对方所发出的询问及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目细化为:
本项目的发包人为: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8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法定代理资格,代表发包人负责管理本合同的企业法人。
1.1.2.9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按报价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管理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10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第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征用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临时征用的弃土区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临时工程用地,包括施工所用临时便道、便桥、预制场地,以及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规模及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工种、工序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2竣工验收: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4.13交工: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4.14交工验收: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4.15交工验收证书: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其他
1.1.6.4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5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6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7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通用合同条款;
(7)发包人的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价格清单;
(9)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10)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11)技术标准和要求;
(12)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承发包人按以下(2)方式确定承包合同价格: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1.5.2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无。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在开工前7日向承包人提供3套施工图纸,若承包人需更多份数时,自费复制。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在交工验收前提供竣工图5套;安装工程、设备使用说明及维护手册各3套;竣工验收所需资料3套。
1.6.4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1.7联络
1.7.3各类往来书面函件的联络送达期限:
(1)邮件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2)传真、电子邮件以收件人发回确认回执日期为准;
(3)人工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1.8转让
1.8合同转让:不允许。
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遵守《山东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2008年12月9日山东省交通厅鲁交监察[2008]1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提供能满足工程主体范围并有合理有效的施工作业面位置的施工水域或场地,提供的施工水域或场地面积,应满足施工需要。
上述施工水域或场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完成征用、拆迁、补偿、障碍物清理等工作。
2.3.2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协助承包人开通进出施工现场的交通通道,提供水、电、通讯的接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
水、电、通讯的接点:施工用水、通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決,并承担费用。施工临时用电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负责根据承包人施工需要将高压线路接入施工场界内(具体节点协商确定);承包人负责解决施工临时用电変压器(含)低压端以下线路敷设,并承担费用。
2.3.3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弃土区临时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自行解决施工所需临时便道、便桥、以及办公、生活等临时用地等。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项目审批、开工备案、施工许可等各项需以发包人名义办理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承包人承担以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组织设计交底
2.5.1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会应由发包人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2.8其他义务
2.8.1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需更换其代表时,应至少提前10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8.2发布工程指令:发包人代表有权根据施工现场状况协调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安全的检查,并有权对认为不满意的事件作出合理判断和发出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签发变更、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2.8.3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工程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4监理人职责:见监理人合同。
3.1.5监理人的权力:见监理人合同。
3.5商定或确定
3.5.1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1.5.1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4.1.5.2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5.3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
4.1.5.4为所有雇员购买意外伤亡保险,承包人所雇佣人员发生意外伤亡时,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与发包人无关。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1.7.1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内或由施工所涉及的其他区域的安全,所造的一切安全事宜均承包人负责解决。
4.1.7.2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切断电源、水源,开挖地面、路面,乱搭临时建筑,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影响交通、阻塞消防通道和妨碍本工程施工区域的工作。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4.1.8.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或附近为发包人、监理人提供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可能的条件,包括现场办公生活设施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4.1.8.2施工期间,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工作用车1辆,并配备专职司机,主要用于发包人现场工程管理,交工验收后归还。施工期间车辆运行及司机等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4.1.9.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9.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修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4.1.10.1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开通进出施工现场的交通通道,提供水、电、通讯的接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
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施工用水、通讯,并承担费用。施工临时用电由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需要将高压线路接入施工场界内(具体节点协商确定);承包人负责解决施工临时用电变压器(含)低压端以下线路敷设,并承担费用。
4.1.10.2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承包人负责办理弃土区临时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自行解决施工所需临时便道、便桥,以及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承包人负责开通弃土区施工通道,承包人在按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临时弃土区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承包人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临时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以便能够连续不间断的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协助办妥永久占地;办妥弃土区临时占地的征用手续,影响施工及时使用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4.1.10.3承包人应在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并将开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4.1.10.4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施工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工程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1.10.5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1.10.6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4.1.10.7承包人应负责办理航行通告、水上水下作业、抛泥许可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并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进出港船舶航行及安全,保证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
在施工过程中为保障施工船舶与港口生产船舶的通航安全,承包人应根据编制相应的通航安全防护保证措施。
4.1.10.8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及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
4.1.10.9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本合同工程施工涉及的安全、保卫、防火、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由承包人全权负责,并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地方有关部门(如交通、海事、电力、通讯、海洋、国土、公安等)颁发的规章、细则等有关规定。由此而导致的人身伤亡、火灾、病疫、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等责任。
4.1.10.10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建筑物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
4.1.10.11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和其他开支或补偿费。
4.1.10.1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造成劳资纠纷,导致劳动者直接向发包人索取工资的,发包人或监理人查证属实,确属承包人未发放工资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如因前述原因造成停工的,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提出索赔,或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1.10.13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①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②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③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④承包人和监理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账,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账,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⑤承包人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4.1.10.14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4.1.10.15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向非授权的人员提供有关工程方面的任何资料,也不许非授权的人员考察工程或合同文件。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4.1.10.16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时,应考虑爆破震动对周边设施和环境等的影响,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1.10.17经监理人审查后向发包人提交下列计划、报表:
①月计划:每月25日之前提交;
a、方式:三月滚动;
b、分专业明确当月完成的主要工程量或工程形象,下月计划完成的主要工作(在月内完成或对后续工作影响较大的工作,要明确完成的具体日期)的工程量或形象,以及其后一个月工作的预先安排;
c、在编制说明里要简要总结当月主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对下月工作安排的思路和要点进行简要说明,同时对计划和实际进度之间的偏差及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进行分析;
d、计划的编制要遵循真实、科学的原则,并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同工期、控制点、内外部接口协调配合、各种资源协调使用的要求,以及客观因素的影响。
②月报:每月30日前提交;内容包括:
a、本月工程进展及形象总说明;
b、各级控制点完成情况及质量、HSE总结;
c、具体描述施工问题并分析原因;
d、已经采取或即将采取的纠偏措施;
e、S曲线图:总进度S曲线图,各单项工程曲线图、各专业曲线图;
f、下月主要工作内容简述。
③资金计划:每月25日提交;内容要求如下:
a、当月、累计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或形象及投资额;
b、下月计划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或形象及投资额;
4.1.10.18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和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只允许与工程建设有关人员进入现场。有关人员指承包人的雇员、分包商的雇员和经发包人代表同意的其他人员;
4.1.10.19不论发包人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善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自行解决外部环境对施工干扰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10.20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和现有设施的保护工作。
4.1.10.21除工程本身所占场地外,承包人因施工所需的仓库、堆场、临时建筑等占用场地,需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4.1.10.22督促施工承包人、监理人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按时参加发包人或监理人召开的有关协调会议、设计联络会议及工程例会,执行会议决议。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约定在现场发出的指令,施工承包人应认真执行,若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可强制性直接委托第三方完成,完成的项目不能免除原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发包人也将按监理人意见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支付该部分费用而不必经承包人同意。
4.1.10.23工程交工后,如在该工程界区内无续建工程,承包人应在21天内撤离施工现场,运走承包人的全部施工设备(保修人员及保修所需机具除外)和搭建的任何临时设施。如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冻结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财产,并由发包人自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4.1.10.24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施工的安全文明措施。在施工过程中为保障施工船舶与港口生产船舶的通航安全,承包人应采取相应的通航安全防护保证措施。
4.1.10.25停水、停电时,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现场的临时供电、给水,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生活用电按相应的管理部门规定标准计费。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1.10.26承包单位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要全面配合发包人、监理、跟踪审计、政府监督等单位的工作。
4.1.10.27承包人应承担的项目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管理;征占用地与地方关系协调;综合计划管理;工程款支付管理;保险管理;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工程验收管理;合同、信息及文档管理等。
4.1.10.28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渣土清运、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4.2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10%中标价。
履约担保形式:支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公司保函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具有相应担保能力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函在发包人签署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前一直有效。该保函由发包人保存,并在发包人签署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后28天内退还承包人。
4.3分包
4.3.6分包:不允许。
4.4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款补充:
4.5.5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此载明。
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王保林
职称:工程师;
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及证书编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鲁137*****5053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交安B(11)S00005。
承包人项目经理须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人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每月驻工程现场不少于20天,若需离开工程现场3天以内应事先书面征得监理人同意,或3天以上,应书面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工程开工一月内投标文件承诺安排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不到场或在场时间达不到80%的;或工程开工半年内,除重病、死亡、辞职外(须附证明),无正当理由即提出更换投标文件承诺安排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并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撤换。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条款补充: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承包人投标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4.6.1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6.2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需统一着装,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3承包人施工负责人必须常驻(每月22天以上)施工现场并向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到,上述人员离开工地,3天以内须报监理人同意,3天以上还须报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施工经理若需更换,其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时资格,每更换一次处以10万元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可在合同款内扣付)(不可抗力除外),并需报发包人同意。
4.6.4承包人安全负责人必须常驻(每月22天以上)施工现场并向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到,安全负责人离开工地,3天以内须报监理人同意,3天以上还须报发包人同意。安全负责人若需更换,其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时资格,每更换一次处以5万元违约金(该项违约金甲方可在合同款内扣付)(不可抗力除外)并需报发包人同意。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通用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如发现承包人有挪用资金用于非本项目的,发包人停止支付月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承包人限期不予改正或再次挪用资金的,发包人有权对其课以挪用资金30%的违约金。
4.9.1为本工程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
4.9.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本项修改为:
4.10.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发包人不对施工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0.2承包人现场踏勘前应熟悉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收集调查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自然条件、施工组织条件、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如踏勘结果与原始技术资料差异较大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现场踏勘与资料调查的主要项目应包括:水文、地质、气象、测量控制点、地形地貌、临近建(构)筑物、水下地下管线文物及障碍物、施工水域与船舶临时停靠锚地、工程所在地周边资源、调遣及运输条件、航道上下游已有建筑物情况、生态等相关要求、当地有关法规、其他可能影响施工的外部环境等。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承包的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提前2个月向监理人报送年度采购计划和专项材料采购计划。
5.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中应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本款补充: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船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机械不得进场。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调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场内施工道路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设施,其费用已在报价中,不另行支付。
7.3场外交通承包人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设施,其费用已在报价中,不另行支付。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7.4.1超大、超宽、超重物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本款修改为:
8.1.1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施工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施工承包人进行测量控制点交接时,应对测量控制点进行踏勘、复核和复测,成果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确认。
8.1.2施工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施工控制网的等级应满足《水运工程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施工控制测量的精度要求。施工平面坐标系与高程基准应与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
8.1.3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设立水位站或临时水尺等观测点,对工程区域的初始河床地形进行测量,其测量的比例尺宜与施工图设计所依据的地形图一致,测量范围应覆盖工程区及相关的临近区域,且不小于施工图设计的测图范围。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9.2.2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体系,施工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9.2.3安全生产费用按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价格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按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9.2.4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9.2.5承包人应在航道施工过程中加强监测分析,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水文、地质、气象条件,编制工程防台、度汛、防凌等方案,并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组织安全培训,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当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异常的水沙等自然条件,危及现场安全时,应开展工程应急抢险。
9.2.6承包人应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检验许可证明。
9.2.7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施工水域的警示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
9.2.8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消防、水下作业、不良工程地质以及施工通航等制定专项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监理人审查同意。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9.2.9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现场工作的人员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9.2.10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2.12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作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9.2.13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负责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知,确保施工水域安全。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9.2.14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并执行《工程施工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协议》。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与此相关的一切安全事宜,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9.2.15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环保卫生工作进行监管,并有对承包人安全、环保工作进行责任考核的权利。
9.2.16承包人除应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外,还应严格按照济宁市和发包人的要求,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管理,并严格执行鲁交质监(201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达标标准〉的通知》及鲁交质监(2010)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包人若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或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
9.3治安保卫
9.3.1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发包人负责协调。
9.3.2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上报监理人审批。
9.3.3发生治安案件的,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治安事故而致发包人被政府部门(包括司法机关)责令赔偿或处罚或被第三人追偿的,发包人在赔偿或受罚后可以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应予以全额赔偿
9.4环境保护
环保按照国家、省、市及工程所在地县、区、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执行。
9.4.1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3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4.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
9.4.6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船舶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施工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土方开挖、施工车辆和施工机械运行及运输生产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①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②施工通道、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③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施工范围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7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8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保护耕地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0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0.1.1承包人应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和现场踏勘调查所收集的有关资料,考虑工程区域的施工与通航安全、生态环保等方面要求、季节性水位或潮位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0.1.2承包人应对技术复杂或涉及结构安全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实施,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审查。
10.1.3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工期要求、施工作业环境与条件等,对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顺序、施工方法、资源配置等进行科学安排和部署,应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10.1.4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
(1)总体概述;
(2)施工现场布置;
(3)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4)劳动力、材料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5)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6)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7)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8)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9)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10)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11)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12)资源配备计划。
10.1.5合同总体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承包人应在48小时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批复,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2.2对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每月累计停水或停电不超过48小时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保证措施。承包人不得因此顺延工期。
10.2.3承包人编报和修订的进度计划必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10.2.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按批准的总体的统筹计划进行检查,发现承包人的进度拖慢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加大资源投入的力度,采取加班加点等有效措施抢工期,以确保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交工验收,承包人须无条件予以执行。
10.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个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施工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月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下个月度计划一式4份。承包人在年度计划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必须在上个月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个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11.1.3分项工程的开工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将申
请开工的书面通知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48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11.1.4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
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作出答复。若监理人在24小时内同意或未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则工期不予顺延。
11.2竣工增加: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影响的工期不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路线上,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细化为:
11.4.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实施期间,出现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费用不予增加。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水运工程水域施工作业难以正常进行或须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才能进行的气候条件。一般是指:
(1)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38℃以上;
(2)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低气温-20℃以下;
(3)大风天气:施工水域日风力在8级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4小时;
(4)暴雨天气:日降雨量50mm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20mm/h;
(5)暴雪天气: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
11.5.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11.5.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11.5.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延误天数×P1,其中P1:合同总价的0.02?。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价款的2%,若承包人的累计赔偿额超过合同总价的2%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安排第三方完成剩余的部分或全部工作,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11.6工期提前
本款细化为:
11.6.1发包人不同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
11.6.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11.6.3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1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现场条件导致必要的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除外)。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通用条款第12.3款情况引起的承包人暂停工作,发包人只同意工期延长,但费用不予增加。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质量标准
(1)现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3)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4)其他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5)根据有关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
(6)以上标准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
13.1.5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目标: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其他工程按照有关现行质量检验标准评定,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作出明确划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报建设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据此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
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本项细化为: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承包人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4材料、构件、配件订货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对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鉴定证明和有关确认文件。
监理人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和方式:查阅生产厂家业内资料、业绩、财务能力、履约情况、产品质量情况。
14.1.5承包人与监理人进行共同试验或检验,共同试验或检验的内容和方式:原材料、构配件、分项工程质量、签证、审核、确认。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3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器材的配备要求:见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
14.2.4承包人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验单位名称)进行试验检验。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变更范围限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的工程内容;变更内容的其他情形包括使用功能的变更、工程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代换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增减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或数量。
设计施工图纸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纸的重大修改变更,应提前14日办理设计修改核定单,经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方可实施。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的签字认可,仅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支付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
工程设计施工图变更及因发包人原因提出对设计施工图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的签字,应在工程实施前报监理审核,经发包人、跟踪审计人员批准后方可实施,未按此规定办理的各类变更及经济签证,不能作为实施依据,也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15.3.4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设计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发包人、跟踪审计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调整,其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应由承包人依据《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以及其相应的现行价目表相关规定,并按照承包人报价文件中的人、材、机价格重新形成综合单价,但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人员审批。
(4)承包人投标报价已包含的措施项目费包括: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费、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交通组织、环保、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以及建筑过程中和临建设施的拆除形成的垃圾清理费用,场地封闭施工(工地现场采用彩钢板临时围墙进行封闭)等临设增补费用、工程场地平整等等各项措施费用。措施费用包干使用,不因工程的变更而调整。
15.4.4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费用不予支付。
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项目工作由承包人过错引起,该项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4暂列金额 本条细化为:
(1)暂列金额是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是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费用增加而预先预留的费用,此费用主要用于工程变更增加、材料价格调增以及其他不可预测费用的增加。
(2)暂列金额的动用须经监理、发包人批准。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5.3款、专用合同条款第16.1款约定以及现场签证确认等,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如果项目施工完成后,监理、发包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5.3款、专用合同条款第16.1款约定以及现场签证确认等批准的费用增加没有超出暂列金额,剩余资金归于发包人;如果项目施工完成后,监理、发包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5.3款、专用合同条款第16.1款约定以及现场签证确认等批准的费用增加超过暂列金额,则由发包人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拨资金对批准的费用增加进行填补。
16、价格调整
16.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除柴油外均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省发改委官网上发布的山东省成品油价格信息(2020年3月17日)。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只调税金。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6承包人应将月度计量报表于每月25日前报监理人一式4份。
17.1.7.2工程的计量应以净量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17.2预付款:无。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上述进度申请付款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监理人仅对验收合格并且工程档案资料归档齐全的已完工程进行工程款的计量与支付。计量按月计量,每期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季度,支付款额为该季度计量价款的50%;
(2)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支付至计量价款的65%。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递竣工证书、移交经档案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后一个月内支付至计量价款的80%。
(4)工程竣工交付(前款时间节点)一年内付清审计部门审定价款的97%。缺陷期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返还。
以上支付方式对成本的影响,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监理人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款额并报发包人审批。如果该月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50万元,则该月监理人可不审核支付。
(5)发包人应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后28天内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应出具发票)。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不计复利)。
17.3.5工程进度款付款方式:发包单位可采用网银、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在工程接收证书14日内,向监理人提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竣工付款申请单内容至少应有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工程款、应扣回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竣工付款证书后14日内审核完毕,并委托审计,经审计机关审定批准后,拨付工程款。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3)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在30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六份。
18、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4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30天前,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工程管理资料1份
(含电子版目录),工程竣工图3份(含电子版目录),声像资料一式两份。本合同工程资料的管理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京杭办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执行。
18.1.5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执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1.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分别为:
(1)疏浚工程不设缺陷责任期;
(2)水工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
(3)其他工程:航标器材及桥梁防撞设施缺陷责任期2年。19.1.2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缺陷责任期内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
19.2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5日内派人员保修。如5日内不到现
场进行处理,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属承包人原因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无需经承包人认可。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本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所有相关保险)均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20.1.1第三者责任险:工程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投保,投保期限与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承包人全权负责索赔处理,其保费在合同价内包干使用,其中人身意外险受益人为被投保人。
20.4其他保险
20.4.1本工程的承包人的人员、设备、设施的保险由承包人负责,并提供相关证明。承包人应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以及施工人员的风险。其投保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保险期限为: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21.1.1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军演、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合同通用条款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主要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理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验收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10)承包人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
(11)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2)承包人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
(13)承包人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14)承包人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5)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①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1.8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过1%签约总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4.3款约定的情形,除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1%签约总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②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3)目中违反第6.3款约定和7.4款约定的情形,在发
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5万元/次违约金。
③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4)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不合格部位工程造价2倍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④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5)目情形,则按第11.5款规定处理;
⑤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6)目情形,则按第19.4项规定处理;
⑥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0)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5万元/次违约金;
⑦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1)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⑧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2)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1%签约总合同价的违约金;
⑨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3)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转移(挪用)资金额度的违约金;
⑩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4)目情形,施工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2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2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1000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课以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施工负责人课以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次5万元的违约金;
(5)在施工期间,若承包人因施工组织失误、技术措施不利或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的规定处理。如果在各种报表、检查试验记录中作假或诱导监理工程师作假,一经查实,发包人将按10万元/次扣以承包人违约金。
(6)承包人的施工机械每台(套)拖期到达现场,处以2000元/天?台的违约金。在规定时间截止后30天内承包人的施工机械、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仍不能到达现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指定分包,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
(7)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将施工机械设备撤离现场,中小型设备按2000~10000元/天?台处以违约金,大型设备按10000元/台(套)?天处以违约金,直至撤离的机械设备返回现场为止。设备类别以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为准。
(8)挪用工程资金处理见专用条款4.9条的规定。
(9)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监理或发包人指令的,除根据其后果按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发包人有权另处以每次10000元/日处以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在期中支付、最后支付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向济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其他约定
25.1关于农民工工资的规定:
(1)中标单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选择合作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2)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每月5日前将人工费拨入工资专户,每月拨付金额=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合同工期(月)。
(3)中标单位负责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委托协议银行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4)具体详见鲁人社规[2019]9号文件要求。
25.2承包人应保证承包人及其分包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及其分包单位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发包人可将下期应支付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款项(用于支付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同额抵作已支付的工程款。如上述款项无法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在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同额抵作为应支付的工程款。
承包人应执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24号)
25.3施工过程中的如发现承包人有挂靠、违法分包等现象,发包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5.4若承包人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出现人员、质量、工期(总工期或分阶段工期未按发包人要求完成)等违约情况,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则发包人有权将其清退,另行选择施工队伍,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交纳的所有费用概不退还。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清退通知后,按要求提交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所有资料,三日内必须无条件退场。
25.5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发包方有权视情况提出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5.6承包人应保证本项目安全、健康、环保要求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过程发生的安健环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并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5.7发包人保留对中标人所报综合单价进行询标和审计的权力。中标人所报工程量综合单价经审查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以经评标委员会评标时确定的总价格(即中标价)为限额度,经双方协商后调整,但调整后总价不高于中标价。
若承包人价格过高或低于发包人控制的工程造价时,发包人保留请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审核和调整中标价格的权力。若承包人不能接受调整后的价格时,则发包人保留应有的权力。
25.8本合同未尽事宜在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25.9本合同约定前后不一致之处以约定较严格者为准。
25.10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采购用户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以下称甲方)与总承包单位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的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 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协议
发包人: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
承包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
针对于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白马河航道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项目,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双方经协商签定本协议并作为现场安全文明行为准则。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规程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发包人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承包人不得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4、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5、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
7、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和机具设备安放应符合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材料堆码要整齐,摆放有序,并挂置定型标牌(标牌尺寸0.2米×0.3米,标牌内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检验状态和产地等);标牌挂置要牢固,方向一致,高度相同;否则,处以RMB100/处次违约金。
8、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用电配线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一漏电。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夜间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照明设施;否则,处以RMB200/处次违约金。
9、总、分配电箱内均应贴上电路图。并应标明负责人(电工)姓名和联络电话,要求电工进行日常巡检,内贴日常检查表格;室外电箱需做防雨水措施。否则,处以RMB200/处次违约金。
10、承包人应制定现场消防工作制度和防火救灾方案,明确各区域消防责任人。
11、施工现场应划定动火作业区,实行全封闭管理,动火区与易燃易爆库房应保持30米以上的距离,动火区不得置于高压线下。施工现场动用明火时,应采取防火措施。严禁在施工楼内生火取暖和烘烤其它物品。
12、施工现场应按照当地的消防规范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更换。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否则,处以RMB200/处次违约金。
13、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否则,处以RMB200/处次违约金。
14、通道口等临边部位必须设有安全防护围栏或盖板;否则,处以RMB200/处次违约
金。
15、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设置专用的垃圾外运池,安排专人负责作业面的垃圾外运到垃圾池,做到工完场清;并及时将垃圾外运;否则,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16、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
合同要求施工完毕,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按照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公司特向贵单位递交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我公司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由我公司承揽的本公司的全部内容。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国家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水工工程保修期为2年,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水工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航标器材及桥梁防撞设施缺陷责任期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由我公司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我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承担维修费用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我公司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你公司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保函内扣除,并由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2、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我公司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证金保函中扣除费用。
3、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我公司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我公司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我公司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我公司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
四、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最终合同价款的3%。
五、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之日算起1年后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请将保证金返还。
六、其它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因设备、材料、配件、构件等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我公司采购的或经我公司验收同意的,由我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与交工验收文件同时递交。质量保修书共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
3、质量保修联系人电话:
承包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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