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套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建设中标结果

三套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建设中标结果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套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建设项目合同

项目编号:邵财采计[2020]000090

甲方: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乙方:天津市圣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邵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套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邵财采计[2020]000090)的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1.货物内容

1.1 货物名称:固定水平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三套(含黑烟车智能抓拍系统三套)

1.2货物清单:详见附件1

2.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佰陆拾陆万陆仟元整(¥*******.00元)

3.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所造成的全部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产权担保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招标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6.质量保证金

6.1乙方同意甲方暂扣合同总价的5 %作为质量保证金。

6.2质保期自收到设备调试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36个月。

7.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7.1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20日内,乙方保证设备交接调试全部完成;

7.2 交货方式: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7.3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8.货款支付

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7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安装运行验收合格后支付本合同金额的45%,维护期满三年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

(注:完成安装并运行一个月后,7日内甲方须组织验收,否则视同验收合格)。

9.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9.1 乙方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9.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9.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9.4 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安装调试并验收后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指定地点。

9.5上述货物的运输费和搬运费用、调试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验收合格后视为交付,并发生产权转移。

10.项目建设安装及调试

10.1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要求,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0.2在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绿化带里苗木的损坏,使用围栏作业;施工过程中如需要破损路面,项目完工结束后恢复原貌。

10.3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建设等工作,项目实施阶段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如期优质完成。

11.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1.1 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11.2 乙方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3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或样品及样品小样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7 日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7 日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11.4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验收起36个月,在质保期内,除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及其他意外交通事故碰撞、丢失等因素造成的设备故障外,乙方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1.5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1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12 小时内解除故障。

12.调试和验收

12.1乙方交货前对产品做出全面检查和产品合格证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12.2乙方在对货物进行调试时,一并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传授甲方操作人员今后使用货物时应当掌握的调试、更换、操作货物的要领等知识

13.违约责任

13.1 甲方在乙方发运货物前,明确表示终止购买货物的,乙方所收货物50%的价款,乙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的全部价款。

13.2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逾期交货的,按本合同总额每日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视为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返还货款并支付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

13.3 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规格、性能等不符合本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的约定的,乙方除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更换符合本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约定的货物外,还应当支付本合同金额20%违约金。如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范围内仍不能更换符合本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约定的货物,乙方应当在5日内退还甲方全部合同价款,并承担30%的违约金。

14.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4.1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基本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4.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的事件。

15.合同纠纷处理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5.1 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其他约定

16.1 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6.3本合同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6.4 本合同签订地点:邵阳市大祥区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甲 方:邵阳市生态环境局乙 方:天津市圣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雪峰南路单位地址:西青区中北工业园金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刘凤香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行: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

账号:158*****108*******

签订日期:年 月 日签订日期: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遥感监测 机动车尾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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