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项目编号:TYZFCG2020-014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测定仪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2466-1号
被投诉人: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玩月街88号1幢十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路19号院1号楼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 杭州市余杭区临平星火南路23号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测定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YZFCG2020-014)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于当日向投诉人发送补正通知书,并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你单位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0年6月16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行为的可能。事实依据:我方两次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的多项质疑条款,质疑本次中标第一候选人(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华翼科技H5230便携式VOC分析仪该产品至少有6处重要参数不符合技术要求,扣分值达30分,可认定该产品完全不能够达到所需货物的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招标投标法》,属于无效中标。根据当天投标评分结果,我方怀疑中标候选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根据我方第一次质疑,招标代理公司回复均满足招标要求,但末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6.5.3质疑函回复1)。根据其所投产品官方资料表明,华翼科技H5230便携式VOC分析仪均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偏差,因此我方质疑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为了谋取中标而采取了虚假应标。投诉事项2:单一中标候选人选取存在向题。事实依据:开标当天一共有4家单位通过资格审查并最终入围,本项目在开标当日(2020年5月7日)只选定了一名中标候选人。根据招标文件描述:“(十ー)供应商排序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11.1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商务技术分与报价得分之和)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排名排序。11.2根据最终得分排序,通过书面评审报告的形式,向采购人推荐排名第一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规定应确定两名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排名第二的作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投诉事项3:我方应顺延中标。事实依据:针对我方于2020年5月27日提出的第二次质疑(详见3.2第二次质疑),招标代理公司及中标候选入均无法做出相应书面答复,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来举证。本次中标第一候选人(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所投华翼科技H5230便携式VOC分析仪该产品至少有6处重要参数不符合技术要求,扣分值达30分,应该取消中标资格。根据当日开标结果,其分值将小于第二排名的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暨合格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享有顺延中标资格。投诉请求:1、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我方请求取消其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应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即确定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被投诉人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评审结果,未发现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行为。2、招标文件第23页已明确“11.2根据最终得分排序,通过书面评审报告的形式,向采购人推荐排名第一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3、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评审结果,无法顺延中标。 采购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辩称:1、本次招标由政采云系统随机抽取5名专家,我局作为业主代表现场监督。中标方应标文件中的参数由评审专家评审后认定符合标书中的参数需求。针对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华翼科技官网参数与标书中参数需求存在的6处不符合,我局已联系招标代理公司(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核实中标方应标参数的真实性。同时,我局已联系中标方就该型号设备华翼科技官网参数中6处不符合与应标文件中的差异作出合理解释。2、我局已联系招标代理公司(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核实,并作出书面回复。 相关供应商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辩称:1、两次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深入调查根基”。本公司立足产品实际,对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5月14日和2020年5月27日先后“两次质疑”分别予以答复。其中,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二次质疑的主要方向是货物参数,而其货物参数来源全部是“网上资料查询”+“猜测性解读”,质疑的“事实依据”为“详见华翼科技官网H5230产品介绍”,没有经过实地的调查研究和实际的货物物品查验,引用的部分“网上资料查询”已经过期。对华翼科技H5230型产品并不熟悉,对网上参数的“猜测性解读”未曾获得制造厂家确认,两次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有效调査基础”。对于科技型产品,产品本身的配置多样化、更新换代快,“网上资料查询”+“猜测性解读”来评判“现在的招投标”,未免有些“名不符实”。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章节,“二、技术参数要求中“(2)(4)(7)(10)条款要求(需提供仪器制造商原厂盖章的相关技术说明文件),并不支持“网上资料查询”作为评价产品性能的依据。2、投诉依据“仍为网上资料”和“先前两次质疑”。此次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诉事项1”中,其投诉事实依据“仍为网上资料”,仍是第一、二次质疑的延续,属于“旧事重提、依据不稳”,这也是为何对前两次质疑再作说明的原因。3、产品参数“逐条盖章答复”和“详尽举证说明”。在第一、二次质疑和此次的“三项投诉事项”中,杭州谱育科技有限公司皆以“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来举证”为由,以“网上资料查询”的“猜测性解读”作为质疑投诉的“事实依据”,看似充分详细,实则“事实依据不稳、不实、不严谨”。同时,如果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继续不实质疑和恶意投诉,我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切实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TYZFCG2020-014),2020年4月16日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5月7日开标并于当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020年5月14日发布更正公告,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二、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中“一、清单”载明“采购内容: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测定仪;设备名称和数量:主机1台、控制软件1套、可充电电池及适配器2套、温度可调采样伴热管线1套、中文说明书1套”。“二、技术参数要求”参数要求载明“(3)高集成度:色谱分析模块、FID检测器、电池模块、氢气瓶、零气瓶、标气瓶全部集成在一台分析仪主机内部,无外部气瓶附件箱及电池附件箱,不需外部连接;(4)供电要求:主机自带电池可同时给伴热管线和仪表主机供电,运行测量出非甲烷总烃结果,不需要采用外接电源。(需提供仪器生产商原厂仪器技术证明文件);(5)供气要求:标气、氢气以及零气使用仪器内置充放式气瓶形式,气瓶体积小于200mL,气瓶耐压超过1800psi,可以重复充放,充气时间小于5s。3、技术要求:★(3)量程:0~30000ppm(需提供省级以上国家计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报告复印件证明,原件备查),(6)电池使用时间:≥4h。”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须知”中“六、评标”事项“(八)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8.1商务、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作无效标处理:(6)投标文件标注的响应或偏离情况与事实不符,或提供了虚假材料的” ;“(十一)供应商排序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载明“11.2根据最终得分排序,通过书面评审报告的形式,向采购人推荐排名第一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十三)评标办法”技术分分项“满足招标货物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要求”的评分内容载明“采购需求中标★的参数为重要参数,任何一项技术指标低于招标需求或未响应的,技术指标30分得0分;所有指标均满足的,得30分;允许偏离的指标低于招标需求或未响应的,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分值为30分。 三、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的中标产品为华翼 H5230型便携式VOC分析仪,产品的制造厂商为天津华翼科技有限公司,其在在投标文件技术响应表中载明:(1)检测器要求:微型化专用FID检测器,带火焰测温功能,能自动点火,具有火焰温度判断和熄火保护。(2)高集成度:色谱分析模块、FID检测器、电池模块、氢气瓶、零气瓶、标气瓶全部集成在一台分析仪主机内部,无外部气瓶附件箱及电池附件箱,不需外部连接。(3)供电要求:主机自带电池可同时给伴热管线和仪表主机供电,运行测量出非甲烷总烃结果,不需要采用外接电源。(4)供气:标气、零气使用仪器内置充放式气瓶形式,气瓶体积小于200mL,气瓶耐压超过1800 psi,可以重复充放,充气时间小于5s。零气可连续使用10小时以上,其中氢气气源采用相对安全的金属氢化物储氢器,体积50 mL,可满足仪器连续使用24小时以上。(5)技术要求,量程:0~35000ppm。(6)技术要求,电池使用时间:≥6h。其在投标文件“2.2针对本项目的供货清单”载明“……可充电电池及适配器2套”。对于投标文件中所称的“电池使用时间≥6h、量程范围0~35000ppm、具有充电电池及适配器、具有电池模块、具有色谱分析模块”等事项均可与加盖天津华翼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制造商技术说明文件相印证,但对于“标气、氢气以及零气使用仪器内置充放式气瓶,供气气瓶充气时间小于5s,可反复充放”等未能提供相关技术文件进行充分印证。 四、本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仅有1名,为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五、质疑情况。2020年5月14日,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内容为“根据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更正公告(6.4章节),本次中标候选人(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测定仪’为华翼科技H5230便携式VOC分析仪。经调研,并与华翼科技官网H5230便携式VOC分析仪资料进行核对,该产品至少有6处重要参数不符合技术要求,扣分值达30份,可认定该产品完全不能够达到所需货物的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属于无效中标。根据当天投标评分结果,我方怀疑中标候选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被投诉人于2020年5月25日做出答复。投诉人于2020年5月27日再次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认为第一次质疑回复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回复敷衍。被投诉人未对第二次质疑做出书面答复。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行为的可能”的问题。经查,中标供应商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提交文件,除技术参数“供气要求”外,中标产品华翼 H5230型便携式VOC分析仪的其它技术响应情况、制造商技术说明文件等均能相互印证。对于技术参数“供气要求”的响应情况,中标供应商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在本次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与投标文件技术响应表中的响应情况进行印证且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其投标文件响应情况与事实不符,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应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另外,招标文件未要求对技术参数“供气要求”的响应情况提供相关技术证明文件予以佐证,中标供应商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亦未将官网截图作为技术证明文件予以提交,其“投标文件响应情况与事实不符”的事项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单一中标候选人选取存在向题、投诉事项3我方应顺延中标”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在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提出质疑时并未涉及到前述事项,仅在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提出质疑时提及,但第二次质疑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且被投诉人在2020年5月25日就第一次质疑事项作出的质疑答复中亦未涉及该事项,故投诉人就该事项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即不符合提起投诉的条件,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本机关在本次投诉处理过程中不予处理。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测定仪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但本项目仅有一名合格中标候选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0年07月2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杜国强
3、联系电话:********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