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0158-1采购人(全称): 长沙血液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悦海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全自动血凝仪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15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全自动血凝仪 | 临床检验设备 |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 台 | 1 | 558000 | 合计金额小写: 558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伍万捌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名称 | 生产厂家 | 产品技术参数 | 品牌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 | 全自动凝血分析仪 | 思塔高诊断股份有限公司 DIAGNOSTICA STAGO | 仪器检测原理:摆动磁 珠法/免疫比浊法/发色 底物法。96 个样本位, 45 个试剂位。在临床上用于对来源于人体的血浆样本中的被分析物进行定性或定量检测。 | 法国(STAGO)、STA Compact Max | 1台 | 558000.00 | 558000.00 | 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伍万捌仟元整(¥558000.00 元),合同总价款包括:货物、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所有税费等费用。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天内, 质保期限:整机保修五年(合同货物的质保期自仪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3.2 履行地点: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产品运输、保管 (1)乙方负责设备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设备在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2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 (2)交货地点:送至釆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包含货物运输、安装装卸、调试及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7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627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货到并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79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质保期满五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无息支付合同金额5%4.2收款账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湖南悦海医药物流有限公司:***************)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是原厂生产的未经使用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貝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2整机设备质保期:五年(合同货物的质保期自仪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3质保期内响应时间:乙方保证提供24小时急修服务,在接到用户故障报修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解决一般问题。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上门维修和技术支持的服务,保证长期优质服务。 5.2.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2.5安装培训:按甲方要求,免费安装、调试,培训操作人员及管理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全新、未使用过的,乙方负责所有货物的安装、调试,按合同规定的时冋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 5.3.2按照长财釆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釆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規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吿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甲方满意的性能,并对由于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故障负责。 5.3.4开箱检验时双方应派员参加,经甲乙双方确认验收合格后并签署验收报告,以此作为双方确定责任的依据。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双方应签署书面形式证明,乙方应根据该证明及时补足或更换, 5.3.5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甲方在清点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时如发现缺失,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予以补足。 5.3.6乙方负责甲方使用、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的使用、维修的培训,使受培训人员能独立操作且能对设备维护保养。 5.3.7在设备使用寿命期内,保证设备运行中的零配件、易损件的供应。 5.3.8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监测机构监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监测费用。否则由釆购人承担。 5.3.9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果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 止合同,另行按規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釆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权利瑕疵担保 6.1.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漏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損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甲、乙双方在釆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合同价款支付 6.4.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幵具的《政府釆购合同验收报吿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6.4.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培乙方。 6.4.3合同价款构成中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6.4.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釆助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査同意。 6.4.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釆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6.5伴随服务 6.5.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 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6.5.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釆购台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6.5.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违约责任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1.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贿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釆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冇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 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換件的质量保证期。 7.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退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2.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2.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2.4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的0.5 %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7.2.5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509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岭路60号办公楼1楼109-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