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湖南湘江新区“十四五”现代金融发展专项规划合同公告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湖南湘江新区“十四五”现代金融发展专项规划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CS-********0046-1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十四五”现代金融发展专项规划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004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湖南湘江新区“十四五”现代金融发展专项规划服务采购项目 信息化规划服务把握金融发展规律和趋势,突出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以湖南金融中心建设为重点载体,研究“十四五”期间湖南湘江新区金融发展战略、发展目标、产业方向、重大布局、重大举措及重大项目库。1462000
 合计金额小写: 462000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陆万贰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具体标的见附件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7-20 ——2020-09-2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麓景路梅溪湖国际研发中心850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选取经理和顾问组成项目团队确保7*24小时响应,及时解决服务需求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2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合同款的2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8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乙方提交湖南湘江新区“十四五”现代金融发展规划前期研究成果初稿基本达到甲方要求,通过第一轮专家评审会后甲方支付合同款的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1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乙方通过专家评审会,符合甲方要求,正式成果提交后甲方支付合同款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4.2收款账户:招商银行上海长乐支行(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此项目旨在提供湖南湘江新区“十四五”现代金融发展专项规划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第一阶段:调研访谈

(一)政府部门访谈调研

(二)重点主体访谈调研

(三)重点项目实地调研

(四)先进经验借鉴总结

1、先进城市走访调研

2、重点领域专家访谈

第二阶段:规划撰写

(一)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

1、“十四五”发展基础

?长沙市金融业发展总体情况

?湘江新区金融业发展基础

2、“十四五”发展机遇

?全球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长沙面临发展机遇挑战

?湘江新区金融发展机遇

3、“十四五”发展问题和挑战

?区域金融中心地位有待提升

?新兴发展金融业态仍待完善

?金融国际开放程度有待加强

?金融服务支持功能亟待升级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

2、基本原则

3、主要目标

4、具体指标

(三)“十四五”重点任务和举措

1、金融科技创新

金融科技

2、产融结合示范

?绿色金融

?流量金融

3、国际金融开放

?离岸金融

?外资金融

?多边金融

?中东主权基金

4、金融生态完善

?金融法治

?金融智库

?金融文化

?金融中介

(四)“十四五”保障措施

1、健全机制,强化金融工作组织领导

2、创新体制,助力金融人才资源聚集

3、互利共赢,加强区域金融协同发展

4、互联互通,强化金融集聚设施支撑

第三阶段:修改完善

在完成《湖南湘江新区“十四五”现代金融发展专项规划》初稿撰写基础上,继续提供跟踪服务,广泛吸纳各级领导、相关部门、行业主体和专家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湖南湘江新区“十四五”现代金融发展专项规划》定稿。

本公司将提交以下成果:

1)以PPT格式提交《湖南湘江新区“十四五”现代金融发展专项规划》,提供电子版成果1份、纸质版成果10份。

2)其他辅助资料可以PPT之外的其他形式提交(电子版1份)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乙方通过专家评审会,符合甲方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贵公司在项目过程中有责任:

1.形成客户项目组与安永紧密配合工作。

2.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的贵公司信息。

3.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安排对贵公司和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调研访谈。

4.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安排讨论会和汇报会。

5.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安排工作成果的验收,及时提供意见反馈及最终确认,并支付项目服务费用。

项目人员

为履行本合同,安永将安排于燕合伙人为项目总负责人,此外还将安排1名经理、3名顾问组成项目执行团队。需与国家、省等上层次规划和政策充分对接。服务期间,项目团队确保7*24小时响应,及时解决服务需求。

7.违约责任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39.本协议及本协议或本服务所产生的任何非合约责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诠释。

40.凡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协议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的机构仲裁,并按照提出仲裁申请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规则》最终解决。本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仲裁开庭地应为北京。仲裁员人数为三名。仲裁程序以中文进行。

与仲裁相关的文件的透露,必须在申请方出具充分理据并得到仲裁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

仲裁结果对纠纷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并且仲裁判决结果可在具有相应司法权限的法院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0年7月20日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一般条款与条件

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关系

1.本公司将以合理的技能与谨慎的态度提供本服务。

2.本公司是安永机构(“安永机构”)全球网络的成员。各安永机构均为独立法人。

3.本公司以独立承包商身份,而非以贵公司雇员、代理、合伙人或合营伙伴的身份为贵公司提供本服务。贵公司及本公司均无任何约束对方的权利、权力或授权。

4.本公司可将本服务的若干部分分包予其它安永机构以及其他服务供应商,这些机构可直接与贵公司接洽。然而,仅本公司对报告(按第11条的界定)、本服务的履行、以及本协议项下本公司的其它责任向贵公司负责。

5.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与本服务相关的贵公司的管理层责任。本公司亦不会就本服务成果的使用或实施承担责任。

贵公司的责任

6.贵公司须指派一位合资格人士监督本服务。有关本服务的一切管理决定、本服务成果的使用或实施、以及判定本服务是否符合贵公司的目的,均属贵公司的责任。

7.贵公司须尽快提供(或促使他人提供)本公司为履行本服务而合理要求的信息、资源及协助(包括取得相关记录、进入相关系统、场所及接触相关人员)。

8.尽贵公司所知,贵公司或贵公司代表所提供的一切信息(“客户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准确与完整的。而贵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客户信息之举,将不会侵犯任何版权或其它第三方的权利。

9.本公司将依赖所获提供的客户信息,除非本公司另行明确同意,否则本公司无需对客户信息进行任何评估或核证。

10.贵公司须对贵公司人员遵守贵公司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负责。

本公司的报告

11.本公司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任何报告、演示稿或其它形式沟通中(“报告”)所载的任何信息、建议、意见或其它内容,除客户信息之外,仅供贵公司内部使用(与本服务的目的一致),贵公司内部包括贵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贵公司的法定审计师。

12.除在以下情况外,贵公司不得对外(包括对贵公司的关联方)披露报告(或报告的任何部分或摘要),或就本服务提及本公司或任何其它安永机构:

(a)向贵公司的律师披露(但须遵守披露限制),仅供贵公司的律师在向贵公司提供与本服务有关的建议时参阅;

(b)应法律要求且仅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进行披露(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贵公司应立即就该等法律要求通知本公司);

(c)向取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并且已签署第三方获取报告函(其内容必须与附件A实质上一致)的其它人士(包括贵公司的关联方)披露,该等人士仅可在本公司同意的范围内使用;或

(d)披露如第13节所载有关税务建议的部分。

若贵公司获准披露报告(或其部分),贵公司不得对其作出任何改动、编辑或修订。

本协议中,一方的“关联方”指,一方控制的实体或个人,或与一方共同处于同一控制权下的实体或个人。“控制”指:依合同规定或因持有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决定一个实体的政策或运营的能力。

13.贵公司可向任何人士披露本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有关税务事宜的报告(或其任何部分),税务事宜包括税务建议、税务意见、报税表、或与本服务相关的任何交易的税务处理或税务结构(“税务建议”)。除税务当局外,贵公司须书面知会获贵公司披露税务建议的人士,在未得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之下,不得依赖该些税务建议作任何用途。

14. 贵公司可将报告内根据客户信息编制的任何摘要、计算或数表,纳入贵公司拟使用的文件当中,但不得引用报告内本公司的建议、结论或发现。贵公司须为该等文件的内容承担全责,贵公司亦不得对外就与该等文件提及本公司或任何其它安永机构。

15.贵公司不应依赖任何报告初稿。对于本公司交付报告定稿后才发现的情况或发生的事件,本公司并无责任就此更新已交付的报告定稿。

限制

16. 贵公司(及任何其它获提供服务的人士)不得根据合约或侵权法、法例或其它依据就本协议或与本服务相关的其它事宜向本公司追讨任何有关利润、资料或商誉的损失、或任何其它后果性、附带、间接、或特殊损害的赔偿(不论是否已经预期到该等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

17. 贵公司(及任何其它获提供服务的人士)根据合约或侵权法、法例或其它依据,就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服务相关的其它事宜向本公司追讨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贵公司就直接导致损失的服务所实际支付的费用。

18.若本公司根据本协议或在与本服务相关的情况下,须就任何其它人士亦有份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向贵公司(或任何其它获提供服务的人士)承担责任,本公司向贵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个别责任,而并非与其它人士共同承担责任,并且仅限于本公司应占该等损失或损害总额的公平份额(基于本公司导致损失或损害与他人导致损失或损害的相对比重计算)。其它责任方的责任如有任何豁免或限制,不论何时设置或达成协议,均不得影响对本公司根据本条的责任比例的评估;任何索赔的和解协议或执行困难、任何其它责任方身故、破产或失却偿债能力或不再对损失或损害或其任何部分负有责任,也不得影响任何上述的评估。

19.贵公司如有任何与本服务相关或根据本协议提出的其它索赔,须于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20. 16及17节所述的限制,不适用于因本公司欺诈或蓄意失当行为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亦不适用于适用法律或专业守则禁止的情况。

21.贵公司不得针对任何其它安永机构或本公司的或其分包商、成员、股东、董事、高级人员、合伙人、主任人员或雇员(“安永人员”),提出与本服务相关或其它根据本协议的索赔或诉讼。贵公司仅可针对本公司提出索赔或诉讼。为免生疑问,本公司的雇员包括使用“业务合伙人”头衔的人。

赔偿

22.就第三方使用或依赖由贵公司披露的、经由贵公司披露的或应贵公司要求披露的任何报告(包括税务建议)所导致的一切第三方(包括贵公司的关联方和贵公司的律师)索赔,及其所导致的责任、损失、损害赔偿、费用与开支(包括合理的外聘与内部法律费用),贵公司须在适用法律及专业守则允许的最大程度内,向本公司、其它安永机构及安永人员作出赔偿。若本公司曾特别以书面授权第三方依赖报告,则贵公司无须就已授权部分承担本条所述责任。

知识产权

23.本公司履行本服务时,可使用本公司拥有的资料、软件、设计、实用程序、工具、模型、系统及其它方法与专有技术(“材料”)。纵使本公司交付了任何报告,该等材料(包括履行本服务时对材料任何改良或开发的知识)及为本服务而编汇的任何工作底稿(但不包括其中反映的客户信息)的一切知识产权,仍属本公司所有。

24.贵公司支付本服务的费用后,可在本协议许可的范围内使用报告内的任何材料,以及在本协议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报告。

保密

25.除本协议其它部分作出允许外,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内容或另一方或其代表所提供的、及在合理情况下应视为保密及/或专有的任何信息(税务建议除外)。然而,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皆可披露该等信息:

(a)在不涉及违反本协议情况下,该等信息属于或成为公开信息;

(b)收取信息方其后从第三方收取该等信息,而据收取信息方所知,该第三方不对披露信息方承担任何为该等信息保密的责任;

(c)该等信息于披露之时已为收取信息方所知悉,或该等信息于其后被独立开发;

(d)为执行收取信息方根据本协议的权利而有必要披露;或

(e)遵照适用法律、法律程序或专业守则必须披露。

26.任何一方均可使用电子媒体进行通讯或传递信息,此等使用本身并不构成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保密责任。

27.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本公司可向其它安永机构、安永人员和安永、其他安永机构或安永人员的外部服务供应商(“服务供应商”)提供客户信息,以便其它安永机构、安永人员和服务供应商可为下述处理目的在其营运所在的司法辖区收集、使用、传输、存储或以其它方式处理(统称“处理”)获提供的客户信息:

(a) 提供本服务;

(b) 遵守监管规定以及适用于本公司的法定义务;

(c) 查核利益冲突;

(d) 风险管理和质量管理;及

(e) 本公司内部财务会计、信息技术和或为提供其他管理支持服务的目的(统称“处理目的”)。

无论是何方代表本公司处理客户信息,本公司会承担保密客户信息的责任。

28.就任何服务而言,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审计师独立性守则适用于贵公司或贵公司任何关联实体与任何安永机构之间关系,贵公司声明,尽贵公司所知,于本协议日期,贵公司及贵公司任何关联方,均未与任何其它顾问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以限制贵公司向任何人士披露本服务所涉及的任何交易的税务处理或税务结构。这类协议可能会有损安永机构作为贵公司或贵公司任何关联方的审计师的独立性,或要求对该等限制作出特定税务披露。因此,贵公司同意,任何此等协议造成的任何影响,应属贵公司的责任。

资料保护

29.本公司、其它安永机构、安永人员和服务供应商,可为了第27条的处理目的,在本公司、其它安永机构、安永人员、服务供应商营运所在的各个司法辖区(安永办公所在地已列载于www.ey.com网站),处理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 并与自然人有关的客户信息 (“个人资料”)。在安永的网络内转移个人资料将受到Binding Corporate Rules制度的制约(www.ey.com/bcr)。本公司处理个人资料时,会遵守适用法律及专业守则下对个人资料保护的要求。本公司会要求代本公司处理个人资料的服务供应商,遵守所有适用的条款。当本公司为贵公司提供个人資料处理服务时,将会在本协议中包含适当的资料处理条款。

30.贵公司保证,贵公司有权就本服务的履行,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而提供予本公司的个人资料,已遵照适用法律处理。

费用与开支

31.贵公司须支付本公司的专业费用及有关本服务的代垫开支详见序函或适用的工作说明书。贵公司亦须偿付本公司履行本服务所产生的其它合理开支。本公司的费用不包含税项或类似开支,亦不包含对本服务征收的关税、税款或征费,上述各项须由贵公司支付(一般就本公司收入征收的税项除外)。除非适用的工作说明书中另有规定,贵公司应在收到本公司的付款通知书30天内付款。

32.若有本公司不能控制的事件(包括贵公司的作为或不作为),影响本公司按原定计划履行本服务的能力,或若贵公司要求本公司执行额外的任务,本公司或会酌加专业费用。

33.若适用法律、法律程序或政府行动,要求本公司提供信息或人员就本服务或本协议相关事宜作证,贵公司须就应对该等要求而花费的任何专业时间与开支(包括合理的外聘与内部法律费用),向本公司作出偿付,但本公司亦为涉及诉讼的一方或被调查对象的情形除外。

不可抗力

34.若因贵公司及本公司合理控制以外的情况而出现违反本协议的情况,贵公司及本公司均无须负责(付款责任除外)。

协议期限与终止

35.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已履行的服务(包括本协议日期之前履行的服务)。

36.本服务完成之时,本协议即告终止。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或任何特定服务。此外,若本公司合理地认为,本公司无法继续在符合适用法律或专业责任的情况下提供本服务,经向贵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本公司可即时终止本协议或任何特定服务。

37.贵公司须就一切进行中的工作、已履行的服务、以及本公司至本协议终止的生效日期为止(包括该日)所产生的代垫开支,向本公司付款。

38. 双方于本协议下相应的保密责任,于本协议终止后三年内有效。若本协议其它条文赋予任何一方不受本协议终止限制的权利或责任,则该等权利和责任于本协议终止后将继续生效。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39.本协议及本协议或本服务所产生的任何非合约责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诠释。

40.凡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协议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的机构仲裁,并按照提出仲裁申请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规则》最终解决。本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仲裁开庭地应为北京。仲裁员人数为三名。仲裁程序以中文进行。

与仲裁相关的文件的透露,必须在申请方出具充分理据并得到仲裁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

仲裁结果对纠纷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并且仲裁判决结果可在具有相应司法权限的法院执行。

其它事项

41.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服务及本协议所涵盖其它事项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先前一切有关的协议、谅解、声明及任何已签署的保密协议。

42.双方可用电子方式签署及修订本协议(包括工作说明书),各方可在本协议的不同副本上签署。本协议或任何工作说明书的修订,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43.本公司的雇员包括业务合伙人,不能以合伙人的权利行事。本公司声明,代表本公司签署本协议及任何工作说明书的人士,不论是合伙人或其他人士,已获明确授权,代表本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并使本公司受有关文件的条款约束。

贵公司声明代表贵公司签署本协议及任何工作说明书的人士已获明确授权,代表贵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并使贵公司受有关文件的条款约束。

贵公司亦声明贵公司的关联方或其它被服务的对象均受本协议条款和适用的工作说明书的约束。

44.贵公司同意,在符合专业责任的前提下,本公司及其它安永机构可为其它客户提供服务,包括贵公司的竞争对手。

45.双方均不得转让各自于本协议的任何权利、责任或索赔权。

46.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不论全部或部分)若被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因其它理由不能执行,本协议其它条文仍具有十足效力。

47.本协议不同部分的条文如有任何抵触,依次以下列各部分为准(除非另行明确约定):(a)本协议正文,(b)适用的工作说明书及其任何附件,(c)本协议的一般条款与条件,及(d)本协议其它附件。

48.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引用对方的名称、标识、商标,但本公司可对外指明贵公司是由本公司提供特定服务的客户。

49.第16至19节和第21节的限制,以及第22、27、29和44节的规定,是为其它安永机构及所有安永人员的利益而制订的,该等机构及人员有权要求执行上述各条。

50.提供本服务时,本公司会:

(a)遵守与反贿赂和反腐败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英国《反贿赂法》、美国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和任何实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对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向外国官员行贿公约》的当地法律(以下合称“反腐败法律”);

(b)迅速向贵公司报告本公司收到,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不当财务要求或其他利益请求;及

(c)要求履行本服务或提供本协议有关设备的所有人员遵守所有适用的反腐败法律。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景路梅溪湖国际研发中心850号地址:上海市市辖区徐汇区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35楼07A室
法定代理人:张迎春法定代理人:陈凯
委托代理人:谌波委托代理人:于燕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附件列表
  1. 200810-湖南湘江新区十四五现代金融发展专项规划项目合同-终稿.docx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专项规划 金融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