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海关检验检疫检测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示
西双版纳海关检验检疫检测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示
西双版纳海关检验检疫检测等项目-政府购买服务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书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双版纳海关(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西双版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根据 西双版纳海关检验检疫检测等项目-政府购买服务 (BNTP2020-005)采购结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以下 西双版纳海关检验检疫检测等项目-政府购买服务 (BNTP2020-005)合同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一、法定检验检疫业务与检验检疫风险分析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食品、矿物及其产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检验、鉴定;
三、卫生检疫技术支撑保障包含传染病监测检测、医学媒介生物监测鉴定任务、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健康咨询等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工作;
四、出入境交通工具清洗消毒、除虫、除鼠等卫生处理;
五、进出境货物的熏蒸除害处理和无害化销毁处理;
六、其他需要购买服务的事项。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1 技术服务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双版纳海关指定服务地点 。
2.2 技术服务期限: 2020年07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 。
2.3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管理标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 。
2.4其他服务要求: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4.1 服务费总额:根据乙方对外公示收费标准及实际完成业务项目计收费。
该笔费用已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报酬和所需的全部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4.2 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
4.3 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服务费时需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和相应证明材料。
4.4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双版纳州勐腊路支行
户 名:西双版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
账 号:134008859032
4.6 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五条 保密
5.1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5.2 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乙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3)由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
(4)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5.4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5 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2年内持续有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请求后,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服务工作转由第三人承担。
第八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8.1 乙方完成服务工作的形式:提供风险报告、工作总结或检验检疫报告 。
第九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利用本服务项目的成果进行业绩宣传、投标和资质申请、升级用途,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一方因违反本合同内己方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违反义务的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合同总金额的5%。
2、乙方不积极配合甲方申报科技项目奖,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
3、若甲方无法按照科技项目奖申报资料要求提供相关核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技术方案、应用软件系统需求与设计文件、应用软件系统源代码、应用证明、科技查新报告、论文论著、经科技成果评价并具有评价证书、新产品鉴定证书、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验收证书等),导致本项目无法申报科技项目奖,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联系电话: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陈泽宇 (联系电话: 15368810811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为双方的联系接口,不承担项目进度、质量等方面的责任。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确定,出现下列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不可抗力;
2、其他影响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因素。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顺序处理:
1、提交 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 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有争议时,以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为准,国家标准无相关解释时,以行业约定俗成的理解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及解释顺序
1、合同书及附件;
2、成交通知书;
3、磋商文件、中标人的磋商申请文件及澄清或修改文件。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后为签字页)
甲方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双版纳海关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乙方名称:西双版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
地址:云南省景洪市勐泐大道65号
邮编:6661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陈泽宇
电话:1536881081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双版纳州勐腊路支行
账号:134008859032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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