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XQDZC20200612_01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采购第五标段合同公告

【竞争性磋商】XQDZC20200612_01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采购第五标段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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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工程类合同(非鉴证)

项目编号:DZC********

计划编号:ZCB********

甲方: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乙方:大庆钰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鉴证方: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甲、已双方根据DZC********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采购的中标结果,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双方同意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预备会纪要、招标响应文件、以及招标过程中的质询澄清单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采购 第五标段
2、施工地点:林甸县城内。
3、工程内容:

一、计量局小区。维修改造小区内道路604.29平方米,改造混凝土散水32.14平方米,垃圾箱(成品采购)1个。改造供水管道49米,改造污水管道87米,改造雨水管道12米,供暖管线更换196米,生活热水管线更换74米,燃气管线预留77米,电力电缆210米,镀锌钢管48米,S13-M-30kVA10kV变压器1台,路灯控制柜1台,低压配电柜1台。庭院灯及基础2套,金属线槽50米,镀锌钢管10米。

二、财产家属小区。维修改造小区内道路1011.03平方米,改造混凝土散水85.94平方米,改造单元门台阶4.8平方米,垃圾箱(成品采购)1个,新建道闸(成品采购)1处,拆除围栏4.7米。改造供水管道64米,改造污水管道76米,改造雨水管道12米,供暖管线更换606米,生活热水管线更换83米,燃气管线预留92米,电力电缆210米,镀锌钢管70米,S13-M-30kVA10kV变压器1台,路灯控制柜1台,低压配电柜1台。庭院灯及基础2套。弱电:金属线槽60米,镀锌钢管15米。


4、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内全部工程
5、合同工期: 招标文件要求2020年11月20日前交工;我公司计划提前4周完成磋商文件中项目需求内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即 在2020年10月30日前交货(工)。

6、质量标准:合格。
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贰万贰仟柒佰肆拾元叁角伍分 小写: *******.35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开工前3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6份,并向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源、电源等施工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施工中使用的水费、电费在结算时予以扣除。提供存放所用材料的场地。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甲方办理的消防等申请、批件手续或委托乙方代办理,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2、指派王春涛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本工程质量、材料、工程进度等合同履行监督检查、认证工作,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如乙方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经甲方代表指出后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责令停工,严重的停止执行合同。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5 天内交甲方审定。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乙方办理的工程质量检测等报批手续和支付费用。
2、本工程项目班子成员包括:耿兴新、赵晶、凡士红、孙青冬 。其中项目经理姓名:耿兴新 、级别:二级建造师 、职务(职称):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项目班子成员必须与投标文件相符。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提供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变化清单。
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不得增减项和改变工程量。

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工程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7、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8、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乙方应拆除或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为止,由乙方承担重新施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四条 材料供应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文件规定,本工程项目所用材料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尤其是胶粘剂、涂料等产品必须是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2、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标准与规范不符时,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包含在材料设备价格中。

第五条 工期保证

1、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要求,保证该工程按时竣工。
2、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提前竣工费用不计。
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因甲方责任,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可顺延。
5、因甲方原因增加工程量,工期可顺延。
6、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验收

1、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质量,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检测手续,向甲方提交工程质量报告。
2、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本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3、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如不及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4、工程竣工7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申请,约请甲方和有关部门对本工程进行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后,可采取全面验收和抽检验收方法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在验收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7日内及时予以解决。造成工程顺延由乙方承担责任。
5、乙方提供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前交工验收完毕。
6、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乙方有违约情况,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按合同整改,整改合格日期作为最终完工日期。

第七条 付款方式(以招标文件为主)

本项目采取分三次付款的方式,第一次:工程开工1个月后付合同价款30%;第二次:工程全部完工后付合同价款50%;第三次:验收合格、审计后付清合同价款(扣除3%的工程质保金)。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以招标文件为主)

1、成交后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5%,由成交供应商提交给采购单位。

2、采购单位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给供应商。

3、如采用转账汇款方式的采购人开户信息:

户 名:林甸县物业综合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黑龙江林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08

行号:********00164

履约保证金交纳共有二种方式:转账汇款、保函支付。


第九条 工程保修及售后服务承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提供8年质保期。
2、质量保修期内,甲方发现质量缺陷的,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7日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应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甲方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承诺做到以下几点:(1)服务于客户,对于客户的反馈意见及时跟踪、落实。(2)设有服务专用的电话,定期电话随访客户,电话是:133*****194(3)接受客户投诉,热情及时的给予解释,直至客户满意为止。
3、质量保修期间,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负责维修,甲方负责支付人工和材料费用。质保期外,长期服务、终生负责维修、只收成本费。
4、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投标文件。

第十条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乙方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事故隐患,乙方对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由承包人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3、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工期顺延。
2、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3、甲方未办理验收手续,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4、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乙方应补偿甲方因逾期竣工所造成的损失。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全额工程款0.6%违约金。
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并负责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和现场堆放的物品及工程成品,如保管不当造成损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8、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9、乙方拒不执行保修期责任和服务承诺,甲方有权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10、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1、其他违约行为按违约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大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执行。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甲方: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乙方:大庆钰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林甸县邮政路西四段路南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商业区G区商业服务中心B-商服0614

法定代表人:曹勇

法定代表人:唐丽影

授权委托代理人:魏泽楠

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雪剑

电话:****-*******

电话:133*****194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166300

邮政编码:163000

签订地点: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支行

签订日期:2020年7月24日

账号: ****************0070


签订日期:2020年7月24日

户名: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直支行

账号:****************0031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2号(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电话:****-*******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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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标签: 老旧小区改造 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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