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0153-1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局房建类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技术审查服务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015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局房建类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技术审查服务项目 | 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 | 对在湘江新区进行规划审批的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类建设工程进行中介机构规划技术审查。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工程规模 (万平米) | 标准价格 (元/平米) | 折扣率 | 折后价格 (元/平米) | 综合折扣率 | 1 | 20以下 | 1.0 | 100% | 1 | 99% | 2 | 20-30 | 0.8 | 100% | 0.8 | 3 | 30-50 | 0.597 | 100% | 0.597 | 4 | 50以上 | 0.4 | 96% | 0.363 |
注:工程规模的面积是指总建筑面积(以面积复核表为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7-18 ——2021-06-30 3.2 履行地点: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中标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要求中标单位在接到审查任务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报告)。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费用支付方式:据实结算,每半年进行一次结算,乙方根据技术审查项目规模和进度按上述第2条收费标准提交付款申请和相关结算资料,甲方确认项目清单后的一个月内以转账方式支付本次全部咨询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2)单个项目分3次或以上进行项目结算,分别为甲方向乙方派发技术审查项目时支付该项目费用的30%(以批转的案卷为准),完成《规划方案审查会议纪要》时支付该项目费用的20%(以会议纪要发文为准),该项目剩余50%的费用根据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体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结算,费用全部结算以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确认的项目清单为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审核内容清单
序号 | 审查要素 | 审查标准 | 1 | 用地性质 | 规划条件或综合出让条件 | 2 | 容积率 | 3 | 建筑密度 | 4 | 绿地率 | 5 | 建筑高度及分区 | 规划条件或综合出让条件及其他相关批复(如:景区内建设项目高度批复、机场净空批复等) | 6 | 建构筑物离界 |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7 | 建构筑物退让 | 8 | 建筑间距 | 9 | 日照 | 10 | 交通 | 停车位 |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关于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试行规定》、其他单行规定《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农民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配套标准的通知》、规划条件或综合出让条件、控规 | 车行出入口 | 交通影响评价 | 11 | 幼儿园 |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试行)》、《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意见(试行)》、《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国土规划局关于落实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的通知》 | 12 | 商住比例 |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关于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试行规定》 | 13 | 商业门面长度比例 |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一步加强建筑形态规划管控的指导意见》 | 14 | 居住用地底商设置、骑楼 | 15 | 平屋顶绿化率 | 16 | 建筑面宽及外立面公建化(含空调机位隐蔽处理) | 17 | 电梯数量 |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18 | 广场位置及面积 | 19 | 与周边道路、场地竖向衔接(包含规划和现状)、山水体保护 |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试行)》、《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意见(试行)》 | 20 | 居住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含养老服务设施、垃圾站、公共站厕、体育设施等) |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一步加强建筑形态规划管控的指导意见》、《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试行)》、《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意见(试行)》、规划条件或综合出让条件及其他相关批复 | 21 | 社区用房 |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试行)》、《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意见(试行)》 | 22 | 物管用房 | 23 | 五线要求 |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24 | 规划设计条件书及图则的规划要求 | 规划条件或综合出让条件及其他相关批复 | 25 | 工业、仓储建筑设计要求 |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划条件或综合出让条件 | 26 | 女儿墙及构架、坡屋顶、围墙 |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一步加强建筑形态规划管控的指导意见》 | 27 | 专家及职能部门合法意见落实情况 | 专家及职能部门合法意见 |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16]6号文的规定,以一般程序验收方式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项目总实施(包括项目成果评审)以项目最终成果报告获得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局的审查和验收通过为最终完成标志。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责任和义务 ① 甲方督促建设单位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准确的资料和文件。 ② 甲方负责建设项目技术审查任务的派发,工作量及费用确认等工作。 ③ 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 (2)乙方责任和义务 ① 乙方技术审查工作应服从湘江新区管委会中介审查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的有关要求。 ②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时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③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份数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技术审查报告并向甲方备案,审查正确率达到90%以上。 7.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因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2)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项目成果,每延误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部分费用的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 (3)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每延期一天,甲方按应付未付部分的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后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本合同中“8. 解决争议的方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向采购人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3)本建设工程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项目服务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服务期满后,乙方对已启动但未完成的项目需继续完成服务,甲方应支付相应咨询费用。 (5)合同生效后,合同服务期内,非甲方原因,乙方相关服务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咨询费用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支付。 (6)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乙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乙方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讲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岳麓区麓景路梅溪湖国际研发中心850号 | 地址: | 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B3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