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0133-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公路管理局路网监测与信息中心(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烟台海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智慧公路二期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13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统一视频监控管理平台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18000 | 2 | 交通流量调查系统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6000 | 3 | 高边坡感知预警系统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48000 | 4 | 智慧荷文公路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120000 | 5 | 智能摄像头 | 视频监控设备 | 1.采用一体化设计,由二镜头相机与2颗高性能GPU模块组成,同时配有扬声器;2.全景相机和跟踪球机均采用不低于 1/1.8" progressive scan CMOS 照度:≤彩色 0.0005Lux @ (F1.4,AGC ON), ≤黑白 0.0001Lux @(F1.4,AGC ON) 3.水平范围:【全景】0-90°;【细节】0-360°;4.垂直范围:【全景】-5-30°;【球机】-20-90°;5.全景相机内置镜头,支持不低于4倍光学变倍,焦距范围不低于13-52mm;6.球机数字变倍不小于16倍,光学变倍不低于36倍;7.全景和球机视频分辨率与帧率不小于2560×1440、60帧/秒;8.交通事件检测:球机通道支持抛洒物检测、行人检测、拥堵检测、路障检测、施工检测、交通事故检测、浓雾检测;枪机通道支持抛洒物检测、行人检测、停车检测、拥堵检测、路障检测、施工检测、交通事故检测、浓雾检测,单向最大可以覆盖400米检测范围,同时关联语音功能;9.交通数据采集:支持车流量、车道平均速度、车头时距、车头间距、车道时间占有率、车道空间占有率信息采集;10.支持自动标定:内嵌多套枪机视场角参数和畸变参数,枪机在任意角度,任意焦距位置,均可以进行自动标定;11.采用一体化设计,单IP、单网线、单电源、免服务器,安装便捷;12.不小于400万像素 | 台 | 11 | 138600 | 6 | 支架 | 金属质架类 | 智能摄像头支架 | 个 | 11 | 1320 | 7 | 高清监控摄像头 | 视频监控设备 | 1、具有不小于 400 万像素 CMOS 传感器;2、内置不少于2颗白光补光灯;3、最低照度彩色:≤0.0004 lx,有效保障白天或夜晚均可输出彩色视频图像;4、最大分辨率 2560×1440,清晰度不小于 1400TVL;5、需支持三码流技术,可同时输出三路码流,主码流最高2560×1440 @30fps,第三码流最大2560×1440 @ 30fps,子 码流 704x576@30fps;6、支持 H.264、H.265、MJPEG 视频编码格式;7、不低于IP67防尘防水等级8、摄像机能够在-30~60摄氏度,湿度小于93%环境下稳定工作; | 台 | 55 | 169400 | 8 | 高清监控球机 | 视频监控设备 | 1.摄像机靶面尺寸不小于1/1.8英寸;2.摄像机内置镜头,支持不小于40倍光学变倍,镜头最大焦距不小于 240mm ;3.最低照度彩色≤0.0002 lx,黑白≤0.0001 lx;4.视频图像分辨率与帧率不小于 2560×1440、60 帧/秒;5.视频压缩:H.265/H.264/MJPEG;6.水平及垂直范围:水平360°;垂直-20°-90°(自动翻转);7.水平速度:水平键控速度:0.1°-210°/s,速度可设;水平预置 点速度:280°/s ;8.垂直速度:垂直键控速度:0.1°-150°/s,速度可设;垂直预置 点速度:250°/s;9.可抓拍设备380米范围内的人体及车辆;10.支持快速聚焦,当设备跟踪车辆等移动目标并录像时,每1帧画面均应清晰可见;11.防护等级:IP67; 12.工作温度和湿度:-40℃-70℃; 13.湿度小于 95% 不小于400万像素; | 台 | 5 | 38750 | 9 | 支架 | 金属质架类 | 监控球机支架 | 个 | 5 | 300 | 10 | 光纤收发器 | 网络收发器 | 1 口百兆光纤收发器工业导轨式;光口:1 个百兆光口距离 20 公里FC 口 单模单纤;电口:1 个百兆网口;安装方式:工业导轨式; | 套 | 1 | 450 | 11 | 闪存卡 | 网络存储设备 | TLC 晶元,擦写次数 500 次 标称容量 16GB | 台 | 60 | 3480 | 12 | 安装设施 | 其他安装 | 包含镀锌钢管、立杆支架、基础、防雷、电力控制箱等基础材料费 | 套 | 57 | 216600 | 13 | 常规电(取电距离 0-1 公里) | 其他安装 | 含设施及接入辅材 | 套 | 56 | 252000 | 14 | 非接触交调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 交通管理设备 | 1.激光传感器扫描类型:高速扫描角度:180°角度分辨率:0.5°激光测量距离:40米电源电压:24VDC通讯接口:网口检测精度:误差≤6CM激光等级:I级人眼安全光源波长:905nm,不可见防护等级:IP68传感器具有气密性结构,采用抽真空工艺确保工作可靠;具有自动加热功能,在雨、雪、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能够可靠检测。2.★交调站点设备要求选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推荐质量合格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设备”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以后批次推荐名单中的资格功能等级为I 级的交调设备,设备技术形式为双激光,即一个检测断面两台激光传感器。(提供交通运输部推荐名单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厂商公章)3.含中控机、机箱、无线传输模块(支持4G/5G )等功能;4.中央数据采集控制器 流量统计精度: ≥98%;综合车型识别精度:≥90%(交通部规定的9类车型分类标准)置信度:95%;单一车型识别误差:≤10%;速度检测范围:0~180km/h;速度检测精度:≥92%;结构稳定性:最大抗风能力 40m/s;工作电源:AC220V±15%,50HZ±4%;或直流DC24V;大气压力:50Kpa—106Kpa;相对湿度:≤98%;工作温度:J级(-55℃~85℃);平均无故障时间:≥50000h | 套 | 10 | 580000 | 15 | 安装设施 | 其他安装 | 包含镀锌钢管、立杆支架、基础、防雷、电力控制箱等基础材料费 | 套 | 9 | 34200 | 16 | 供电设计及其安装 | 其他安装 | 含设施及接入辅材 | 套 | 9 | 40500 | 17 | 深部位移监测传感器 | 公路行业安全设备 | 1.量程:±30°2.分辨率: 0.01°3.精度要求:±0.05%F.S4.绝缘电阻:≥50Ω5.耐水压:≥1MPa6.过载能力:150%7.存储容量:传感器内存应不低于半年数据量8.防水防尘:不低于 IP679.工作温度范围: -10℃~60℃10.工作湿度:不低于 90% RH支持通讯:CDMA 或 GSM 或 GPRS | 支 | 15 | 60000 | 18 | 裂缝监测传感器 | 公路行业安全设备 | 1.量程:0-1m2.分辨率:0.1mm3.精度:0.2mm4.绝缘电阻:≥50Ω5.耐水压:≥1MPa6.过载能力:150%7.存储容量:传感器内存应不低于半年数据量8.防水防尘:不低于 IP679.工作温度范围: -10℃~60℃10.工作湿度:不低于 90% RH支持通讯:CDMA 或 GSM 或 GPRS | 台 | 3 | 6300 | 19 | 沉降监测传感器(静力水准仪) | 公路行业安全设备 | 1.量程:不低于 3m 2.分辨率:0.1mm 3.精度要求:±0.2%F.S 4.绝缘电阻:≥50Ω 5.耐水压:≥1MPa 6.过载能力:150% 7.存储容量:传感器内存应不低于半年数据量 8.防水防尘:不低于 IP67 9.工作温度范围: -10℃~60℃ 10.工作湿度:不低于 90% RH 支持通讯:CDMA 或 GSM 或 GPRS | 台 | 5 | 24000 | 20 | 深部水位监测传感器 | 公路行业安全设备 | 1.量程:0-50m 2.精度:2mm 3.绝缘电阻:≥50Ω 4.分辨率:0.1mm 5.耐水压:≥1MPa 6.过载能力:150% 7.存储容量:传感器内存应不低于半年数据量 8.防水防尘:不低于 IP67 9.工作温度范围: -10℃~60℃ 10.工作湿度:不低于 90% RH 支持通讯:CDMA 或 GSM 或 GPRS | 支 | 3 | 5400 | 更多明细详见附件:合同明细.xls 合计金额小写: *******.6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万零柒仟陆佰元陆角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本项目建设工期(自合同签订后起)为 10个月,其中:项目实施时间为4个月,其中智慧荷文公路2020年9月25日保障上线迎国检,其它所有硬件产品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采购;系统初验及试运行时间为3个月,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3个月。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其中设备安装点位以现场详勘后为准)。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采用费用包干方式。项目评审按照长沙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价已包含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通过竣工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试运行期及质保期的维保费用。项目清单中所有产品,乙方需在合同正式签订后10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为原厂产品,能按厂家规定在长沙地区享受厂家售后服务。厂家正常质保期限和要求低于本合同规定的质保和售后要求的,乙方需在免费质保期运维方案中提交有效证明确保能履行承诺。)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02280.1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本项目签订合同后,乙方主要货物到位经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并财政资金核拨到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通过初步验收合格并财政资金核拨到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21824.1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4,说明:竣工验收合格并财政资金核拨到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0380.0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整体项目三年质保期满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经甲方验收合格且无质保问题或质保问题解决并财政资金核拨到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076.0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说明:交调设备六年质保期满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经甲方验收合格且无质保问题或质保问题解决并财政资金核拨到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4.2收款账户:工行南大街支行(烟台海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160*****090********)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货物完成最终验收并交付甲方前,乙方承担保管和维护责任。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7.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最终需通过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实施细则(暂行)》(长数管发〔2020〕8号)通知的要求,及《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细则》(长交智慧〔2020〕2号)通知的验收要求。验收测试的技术参数必须达到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乙方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4系统运行后配合采购方完成项目等级评定及等保测评。 5.3.5项目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使用权、系统使用权归采购人所有,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知识产权的使用授权函及应用程序的源代码及数据字典。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定义 6.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乙方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6.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2合同的适用范围 6.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6.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6.3合同标的及金额 6.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6.4.合同价款 6.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2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6.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6货物的验收 6.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并乙方申请验收后,监理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超过期限没有响应视为验收合格。 6.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及监理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或者不能正常稳定运行、安装等不符合本合同或甲方要求,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退货或返工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6.5 甲方在监理单位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该提供发票和经监理单位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的《交货验收单》。 6.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6.7货物包装要求 6.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6.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6.8.运输和保险 6.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6.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6.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6.9质量标准和保证 6.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6.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货物完成最终验收并交付甲方前,乙方承担保管和维护责任。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10权利瑕疵担保 6.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 6.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11知识产权保护 6.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12保密义务 6.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12.2 乙方应当保障项目涉及的全部信息数据安全,因乙方原因或乙方所提供货物及安装调试方面的原因造成数据信息在收集阶段、传输阶段、分析阶段等任何环节的信息泄露,乙方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6.13合同价款支付 6.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6.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6.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6.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6.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6.14伴随服务 6.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6.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6.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6.15违约责任 6.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或因乙方安装、施工工艺等存在问题,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6.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或者予以返工,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返工部分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6.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完成交货、安装调试等各阶段工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6.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的履行期限完成交货、安装调试等各阶段工作,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或迟延完成安装调试的货物价格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含附随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6.16合同的变更 6.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6.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6.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6.16.4 若项目后续涉及到变更,则参照长智慧办发【2020】1号文执行。 6.17合同中止与终止 6.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6.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6.18合同转让和分包 6.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6.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6.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6.19不可抗力 6.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6.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6.20解决争议的方法 6.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6.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6.21法律适用 6.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6.22通知 6.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载明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6.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6.23合同未尽事项 6.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24合同生效 6.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7.违约责任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或因乙方安装、施工工艺等存在问题,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2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或者予以返工,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返工部分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完成交货、安装调试等各阶段工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6.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的履行期限完成交货、安装调试等各阶段工作,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或迟延完成安装调试的货物价格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含附随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盖章后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1 | 甲方名称、地址 |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路网监测与信息中心, 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76号 | 2 | 项目现场 |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路网监测与信息中心指定地点 | 3 | 响应时间 | 维保且报修响应时间(到达现场的时间)为24小时以内。 | 4 | 伴随服务 | 1、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现场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2、故障响应: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 3、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其中如遇故障或平台问题,投标人应在1h内电话响应,24h内解决问题,如需现场服务的,必须指派具有解决故障能力的工程师并在与用户沟通确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及时解决问题排除故障。在紧急情况下在接到报障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系统出现的故障。 4、备品、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乙方24小时内响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全新备件并负责更换安装实施完毕。 5、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所有费用)更换或维修至其恢复正常使用。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人,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6、保障系统上传功能稳定运行,并保证数据质量,做到无错漏,重点是系统向政务云、省厅交调平台和市交通局TOCC传输共享数据;中标人要定期巡检系统上传功能至少一个月一次,传输出现故障,应在1小时内恢复,并定期出具运行报表。 7、中标人要定期对外场设备进行调试维护,保障各参数准确有效。 8、为保证本项目顺利实施,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1名、技术员2名、资料员1名。安装人员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和采购人要求配备。 | 5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R诉讼 ? 仲裁 | 6 | 合同未尽事项 | 双方协商解决 |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76号 | 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市辖区开发区珠江路32号(III-5小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