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440222-202009-402001-0030

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440222-202009-402001-0030


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440222-202009-402001-0030

甲  方: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

乙  方: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合同金额:¥50,000.00

金额大写:伍万元整


  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总则

  1.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服务。

  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费用。

二、合同标的

1.服务内容


聘请方因日常工作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受聘方的律师作为聘请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2.人员及费用明细

律师姓名合计(元)
张吕50,000.00
谢振声
合同金额(元): 50,000.00

三、付款方式

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且甲方收齐乙方验收报告及正式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00%合同款项。

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

  服务时间:自2020年09月04日至2021年07月31日;

  服务地点:广东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兴平路62号;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

  4.要求乙方提供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至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统一收集管理。

(二)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

  3.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

  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二)乙方的义务

  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进行服务工作。

  2.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服务小组。

  3.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4.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

  5.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

七、验收

  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服务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投诉;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

  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其它

  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3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变更信息

经双方协商,对上述合同条款进行以下调整和补充。
删除条款:



增加条款: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

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兴平路62号邮政编码:512500

电话:****-*******传真:(0751)*******

邮箱:SX3333204@163.com


受聘方: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19楼邮政编码:510620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lawyerzhang10@163.com

业务监督电话:(020)********


聘请方因日常工作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受聘方的律师作为聘请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聘请方和受聘方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聘方接受聘请方聘请,委派张吕、谢振声律师作为聘请方的常年法律顾问。聘请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实习人员吴漫珊及其他律师或助理协助完成法律事务工作。

聘请方指定李媛(188*****275)为常年法律咨询的联系人,负责转达聘请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受聘方向聘请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聘请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受聘方的服务范围

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为协助聘请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 进行必要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收集整理,提供与聘请方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专门建立法律法规库,定期更新,发送、分享相关的法律资讯、案例;

  2. 根据聘请方的工作业务特点,向聘请方提供法律咨询;

  3. 参与对外合作项目的洽谈,审查相关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法律风险、法律问题、法律可行性,并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相关文件及其审查结果提供初步法律意见;

  4. 根据聘请方的要求,为聘请方政策的制定及实施等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初步法律依据和初步法律意见;

  5. 根据聘请方的要求及委托,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聘请方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6. 根据聘请方的要求,参与磋商、谈判、业务会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7. 根据聘请方需求,出具律师函;

  8. 其他日常法律服务事项。

  9. 经另行委托,代理聘请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劳动仲裁、商事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第三条服务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不到聘请方固定工作,聘请方遇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各项事宜时,通过电话、传真或上门等方式通知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常年法律顾问应在接到聘请方的法律问题咨询通知的三个工作日内对所咨询问题作出答复。

    如果聘请方需要常年法律顾问参加有关会议的,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并提供会议的日程、主题、必要的相关文件等;

  10.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聘请方同意受聘方指派其他律师或助理协助完成法律事务工作;

  11. 常年法律顾问应不定期与聘请方会晤,了解聘请方的日常工作及服务需求,从法律角度向聘请方及时提供合理化意见或建议;

  12. 常年法律顾问应每年向聘请方提交年度的工作总结;

  13. 对于聘请方交办的任何法律事务,不论大小,常年法律顾问应优先办理;

  14. 对于聘请方发生的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受聘方应组织相关的业务委员会进行研究、讨论,通过集体智慧为聘请方提出最佳的处理方案。

    第四条受聘方的义务

    (一)常年法律顾问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聘请方合法利益;

    (二)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在取得聘请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聘请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聘请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三)常年法律顾问不得为聘请方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聘请方的咨询意见;

    (四)常年法律顾问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聘请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聘请方同意,不得为与聘请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五)常年法律顾问对其获知的聘请方的资料及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聘请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受聘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聘请方业务档案。

    第五条聘请方的义务

    (一)聘请方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和及时地向受聘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二)聘请方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聘请方应当向其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三)聘请方应向常年法律顾问颁发聘用证书;

    (四)聘请方应给予常年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五)聘请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第六条法律服务费

    受聘方为聘请方提供常年法律咨询服务的法律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聘请方应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向受聘方支付。

    上述法律服务费为含税价,包含受聘方到聘请方办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常年法律事务所支出的差旅费。

    受聘方办理聘请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部门收取的费用,应当由聘请方承担。


    第七条支付方式

    聘请方以转帐方式支付法律服务费。

    受聘方户名: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帐号:***************

    开户行:招行体育东路支行

    法律服务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同时由受聘方开出发票为收讫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一)聘请方和受聘方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请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聘请方同意,擅自更换常年法律顾问的;

    2、因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延误、失职导致聘请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四条第3-5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聘请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受聘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聘请方自行纠正时止。

    第九条违约责任

    受聘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聘请方有权视受聘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受聘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

    常年法律顾问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四条第3-5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聘请方蒙受重大损失,受聘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聘请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聘请方和受聘方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聘请方和受聘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聘请方和受聘方双方各执叁份。由聘请方和受聘方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之前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内容的协议,如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本合同可以顺延。

    第十三条通知和送达

    聘请方和受聘方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地址:广东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兴平路62号

地址:广东广州市天河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18、19层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东路支行


账号:***************


合同签订日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法律服务 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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