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幸福洋二期工程(施工)预中标结果
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幸福洋二期工程(施工)预中标结果
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 (项目名称) 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幸福洋二期工程(施工)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公告
r本招标项目 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项目名称)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改农经[2016]1877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平潭综合实验区堤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财政资金投资比例:100(%),自筹资金投资比例:0(%),其他资金投资比例:0(%) ,招标人为 平潭综合实验区堤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为 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幸福洋二期工程(施工)(标段名称)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r2.1 建设地点: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幸福洋片区东侧 ;
r2.2 工程规模: ********0 元;
r2.3 产业类型: 第三产业(第一产业或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 ;
r2.4 招标范围和内容: 平潭防洪防潮幸福洋(二期)工程,项目包括幸福洋片区1#排洪渠和幸福洋片区2#排洪渠工程等招标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具体范围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设计图纸为依据。 ;
r2.5 最高控制价: ********5 元;
r2.6 标段划分(如有): 1 ;
r2.7 质量要求: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r2.8 工期要求:总工期900日历天, 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 ;
r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资质,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不要求业绩(指近10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
r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一级水利水电工程 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和高级职称,无业绩(指近10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并在其他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
r3.3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r3.4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500000.00元。
r3.5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r3.6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rr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08月10日 10时至2020年08月14日 17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随行易交易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ps://www.enjoy5191.com/(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r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00元,售后不退。
rr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0年09月04日 09时00分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随行易交易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ps://www.enjoy5191.com/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r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r招标人: 平潭综合实验区堤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r地址: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
r邮编: 350400
r联系人: 林工
r电话: 132*****555
r传真: /
r电子邮件: ********4@qq.com
r网址: /
r交易平台: 随行易交易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r监督单位: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水利)
r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r地址: 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r邮编: 350012
r联系人: 李工
rr传真: ****-********
r电子邮件: ********4@qq.com
r网址: /
r联系方式: ********91
r联系方式: ****-********
rr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幸福洋二期工程(施工)
r补充通知
r编号:002
r各潜在投标人:
r现就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幸福洋二期工程(施工)项目补充通知如下:
r一、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部分条款的通知》(闽水函【2020】409号)文件规定,招标文件做如下调整:
r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中“(2)采用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开具(如基本账户开户行网点不具备开具保函资格的,应由网点所在地上级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银行保函原件的扫描件加盖单位章上传至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且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递交银行保函原件。”改为“(2)采用银行纸质保函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开具(如基本账户开户行网点不具备开具保函资格的,应由网点所在地上级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银行保函原件的扫描件加盖单位章上传至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且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递交银行保函原件。(3)采用电子保函的,应符合《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文件格式标准》。”
r2.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1“形式评审标准”中“投标函签字盖章”栏及其内容予以删除。
r3.取消第八章第二节“(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辅助表格”的格式要求。
r二、原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9月4日9时00分更改为:2020年9月8日9时00分 。
rr本补充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rr招标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堤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rr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r2020年8月19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幸福洋二期工程(施工)r答疑纪要
r编号:001
r各潜在投标人:
r现就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幸福洋二期工程(施工)项目答疑纪要如下:
r1、由于委托代理人没有电子签章锁,授权委托书中是否可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再进行扫描并上传
r答: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签字是指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姓名章。
r2、招标文件未注明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何种:本项目是以单价合同形式还是以合同总价形式呢
r答: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形式。
r3、易交易平台下载的技术要求无内容,控制价编制中有提到技术要求。请招标人提供技术要求文件。
r答: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详见本答疑纪要附件。
r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3)无业绩要求。但招标文件有“附表九”.要求提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前后不一致,递交投标文件时是否需要填写
r答:本招标项目无业绩要求,投标文件中“附表九”.要求提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填写内容可打“/”。
r5、专用合同条款中“4.1.10.8投标书的充分性:
r(1)应当认为承包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现有道路或其他与现场有关和进出现场的交通方式、地表的性质、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对其财产可能造成伤害或损害的风险、被开挖材料(无论自然的或其他的)性质、工程和工程实施所需材料的性质和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等有关情况全部了解,而且应认为承包人已经得到了有关影响其投标和工程实施的全部必要资料;
r(2)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各项费率和价格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各项费率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义务。”
r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只是进行线路视察,不是进行地形复勘。若施工图纸、地勘等资料与实际施工地质、环境条件等情况不符时,应该不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是否这样
r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r6、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不要求业绩(指近10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请问,是不是不需要提供公司业绩
r答:本招标项目无业绩要求。
r7、本项目是否需要提交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r答:本项目不需要技术文件。
r8、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包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吗
r答: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包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r9、为何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水利一级不是可以承担各类各型的项目
r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r10、本项目的投标网页中项目名称为: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标段名称为: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幸福洋二期工程(施工)。与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1.1.4中本招标项目名称: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幸福洋二期工程(施工)相互冲突,请明确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
r答:项目名称为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标段名称为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幸福洋二期工程(施工)。
r11、根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提示》的规定,投标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请问在开标前是否无需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原件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投标保函原件提交给招标人即可?
r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通知: 若投标人使用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在开标前无需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原件,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应将投标保函原件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若中标候选人未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交投标保函原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rr本答疑纪要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rr招标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堤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r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r2020年8月18日
r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
r附件:
rrrrrrrrrrr 设计证书A********3 r |
r *******-Z730-B03 r |
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
r幸福洋片区排洪渠工程
r1、2#渠土建工程标
r合同编号:C3/PTXFY/PHQ/2020-01
rr施工招标文件
rr第二卷 技术标准和要求
rrrrr发 包 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堤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r编制单位: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r2020年3月
rr目录
r********">第1章一般规定1
r********">1.1工程说明1
r********">1.2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3
r********">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4
r********">1.4承包人提交的文件5
r********">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7
r********">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7
r********">1.7进度计划的实施8
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第1章一般规定rr1.1 工程说明r1.1.1 工程概况
r本工程位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目前平潭岛主要通过省道S305线、平潭海峡大桥与福清相邻,经过福清连接高速公路(渔平高速)和国道324线,平潭到福州行车约130km。工程各段渠道通过岛内现有路网及部分新建便道相互交通。同时平潭作为海岛,港口资源优越,能通过深水港码头(娘宫码头等)进行物资中转。因此,本工程对外交通较为便利。
r本项目位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幸福洋片区东侧。1#渠治理渠道为原东溪,基本沿原东溪走向,上游北起麒麟路,沿基本建成的坛东大道汇入至南侧竹屿湖,治理渠道长度为3465.890m,新建左岸防洪堤长3479.699m,右岸防洪堤长3338.281m;设计渠口宽度为45m~63.5m,渠底宽度为18m~52m,两岸堤顶高程为3.25~5.3m,渠底高程为-1.5~-2.5m,堤高为5.6m~7.3m,景观水位为0.8m,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3.59m~2.44m,汛前起调水位为-0.5m。1#渠两岸防洪堤为斜坡式土堤,迎水坡坡度总体上为1:3,在0.4m高程设置3.3m宽的护脚平台,坡脚大部分采用抛石护脚;防洪堤基础大部分采用水泥搅拌桩处理,局部采用混凝土预应力波形板桩或冲孔灌注桩护脚。在桩号C0+776.295~C0+883.085(坛东大道K4+000桥)、C2+386.333~C2+501.814(坛东大道K2+500桥)需下穿坛东大道,该两处下穿段不在本工程红线范围内,经与业主协商,该两下穿段不纳入本工程涉及范围。2#渠起点位于君山湖下游坛东大道东侧,穿越坛东大道后,沿规划路北侧往西穿越两条规划路后折向南,至福平大道往西,最后往南折穿越坛西大道后至竹屿湖,治理渠道长度为6560.0m,本次项目设计范围为2#渠下游段,起点为2#渠与福平大道交叉处箱涵,终点为竹屿湖,下游段治理渠道长度为3363.0m(其中主线长6428m,福平大道涵洞上游右岸回水段长度132m)。本次项目设计范围起点位于君山湖下游坛东大道东侧水库,终点为2#渠与福平大道交叉处箱涵,其中新建左岸防洪堤长6446.320m,右岸防洪堤长6713.665m;设计渠口宽度为37.0m~128.4m,渠底宽度为16.9m~81.7m,两岸堤顶高程为7.05~3.00m,渠底高程为-0.3~-2.5m,景观水位为0.8m,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4.48m~2.47m,汛前起调水位为-0.5m。 2#渠两岸防洪堤为斜坡式土堤,迎水坡坡度总体上缓于1:3,在0.4m高程设置3.3m宽的护脚平台,坡脚大部分采用抛石护脚;防洪堤基础局部采用水泥搅拌桩处理,局部采用混凝土预应力波形板桩或冲(钻)孔灌注桩支护。
r本项目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防洪堤及穿堤涵洞(管)级别为2级,临时建筑物级别为4级,建筑物不进行抗震计算,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r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
r(1)水文气象
r平潭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光照充足,热量丰富,夏长冬短,温热湿润,夏凉冬暖、霜雪罕见。季风明显,夏季以偏南风为主,其余季节多为东北风。多年平均气温19.6℃,最冷日平均气温10.2℃;最热日平均气温27.9℃。多年平均风速6.9m/s,平潭海洋站设计风速39.3 m/s(百年一遇,ESE方向)。湾海地区全年大风(7级以上)日数为125天,是本省强风区之一。平潭是福建少雨区之一,有水热同季的特点,境内各地年降水量在900~1200mm。全年82%的降水集中在3~9月,年内降水一般以3~6月为最多,7~9月则多为台风形成的降雨,11月至次年2月则为少雨季节。
r平潭岛位于福建兴化湾东北,西侧为海坛海峡,东侧即是外海,高潮位从海峡口外向口内递增,即中间高、两端低,低潮位则相反。平潭海洋站位于平潭岛东南部东澳村,有1960 ~2003年的潮位实测资料,其最高潮位为7.77m(黄海高程4.20m),最低潮位为-0.13m(黄海高程-3.67m),多年平均潮位为3.74m(黄海高程0.17m),平均潮差4.21m。幸福洋设计常水位0.8m,施工期需要降低施工水位至0m高程。
r(2)地形地质
r本区位于福建省东部沿海平潭岛内,区域地貌包括海积平原和剥蚀丘陵台地。海积平原地形平坦,地面高程大部分在10m以下。本区地质构造相对稳定。
r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工程场区场地相应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
r本区的地下水类型主要为孔隙水和裂隙潜水,孔隙水赋存于第四系松散堆积层中,成层性较好,赋水性较好,埋深浅,一般在0.5~2m。受大气降水补给,并向河床和海洋排泄,其水位、水量随季节和潮水涨落的影响,变化幅度较大。
r工程区环境水主要包括原养殖池塘水和海水,对混凝土、混凝土中的钢筋及钢结构均具有较强腐蚀性。
r1.1.3 施工条件
r(1)交通条件
r本工程位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目前平潭岛主要通过省道S305线、平潭海峡大桥与福清相邻,经过福清连接高速公路(渔平高速)和国道324线,平潭到福州行车约130km。工程各段渠道通过岛内现有路网及部分新建便道相互交通。同时平潭作为海岛,港口资源优越,能通过深水港码头(娘宫码头等)进行物资中转。。
r(2)发包人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提供的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
r平潭实验区电网密集,承包人自行与供电企业协调施工电源接入及计费。生产生活用水需考虑管网接入,也应与供水企业协调接入及计费。
r(3)发包人提供的其它施工条件
r协调开采或购买其它标段成品或半成品砂石料。
r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r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r1.2.1.1 1、2#渠土建工程部分
r本工程主要为防洪堤(排洪渠)工程部分,施工内容包括土方开挖及回填、基础处理、砌石工程和砼工程等。
r详细工程项目和工程量见《工程量清单》。
r1.2.1.2 施工导流工程
r(1)围堰:为配合本标工程施工所需的工程项目,采用单项总价承包,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实际施工中,承包人可根据地形地质条件自行设计,不得降低标准,且需保证导流过程中施工安全。
r(2)基坑排水、施工期安全防洪度汛等项目均采用单项总价承包,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r1.2.1.3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等,采用单项总价承包,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r1.2.1.4 为配合工程施工所需的供风、供水系统、砂石料系统、混凝土系统及其施工工厂、仓库和临时生活设施、施工交通、施工用电、零星围堰、施工期监测、施工自检及监测设施施工配合(如挖沟、回填等)等所有未单独列出的临时工程均摊入《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进行支付。
rr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rr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施工场地的征用、搬迁和安置。
r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r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r(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r(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r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
r(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28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r(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
r(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r(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8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r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r(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r(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r(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r(4)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42天提供给承包人。
r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r(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l.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
r(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r(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r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r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r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28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l.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
r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r(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28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r(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r承包人按本合同条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
r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r(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
r(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r(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r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r(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28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r(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
r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r(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r1)同意按此执行;或
r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r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r4)不予批准。
r(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14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r(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l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r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r无。
r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r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r(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r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r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r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r(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r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r(3)代用材料
r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r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r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r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r(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r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r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r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r(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r(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r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r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r1.7 进度计划的实施r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r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r(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r(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商品混凝土)、土料、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r(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r(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r(5)其它说明。
r1.7.2年进度计划
r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r(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r(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r(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r(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r(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r(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r(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r1.7.3 季、月进度计划
r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r(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r(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r(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r1.7.4 月、周进度报告
r(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r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r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r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r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r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r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r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r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r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r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r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r(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r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r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r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r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r1.7.5 进度会议
r(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r(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r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r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r(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r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r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r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r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r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r(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r(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r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r(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r(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r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r(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宜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r(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宜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r1.9 验 收r1.9.1 专项验收
r(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工程验收。
r(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
r1.9.2 阶段验收
r无。
r1.9.3 工程竣工验收
r(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r(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r(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r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r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r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r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r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r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r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r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r(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r(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r1.10 工程量计量r1.10.1 说明
r(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r(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r(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r(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r(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r1.10.2 重量计量
r(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r(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
r1.10.3 面积计量
r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r1.10.4 体积计量
r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r1.10.5 长度计量
r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r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r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r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r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r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应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r1.12 工程保险r1.12.1 投保险种
r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r(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r(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r(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r(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r(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r1.12.2 保险费用
r工程保险费主要采用单项总价承包,详见商务条款。
r(1)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由发包人投保,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r(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
r(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
r(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r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r1.13.1 单价支付项目
r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r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r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
r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r(1)进场费
r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其费用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2)退场费
r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其费用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3)保险费
r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
r(4)其它费用
r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r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rr2.1 一般规定r2.1.1 应用范围
r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r2.1.2 承包人责任
r(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r(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r(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r(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r(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r(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r2.1.3 主要提交件
r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r(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r(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r(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r(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r2.1.4 引用标准
r(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r(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16);
r(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17);
r(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197-2013)。
r2.2 现场施工测量r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
r2.3 现场试验r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
r2.4 施工交通r2.4.1 场内施工道路
r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问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r2.4.2 场外公共交通
r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
r2.5 施工供电r2.5.1 施工电源
r(1)承包人自行与供电企业协调施工电源接入及计费。
r(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本工程为高压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各个工作面的供电接驳费用。
r(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
r(4)在电源未架设进入施工工地之前,承包人应自备电源,其容量应≥200KVA,所发生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
r(5)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地区的供电能力及可能发生的停电事故对工程的影响和损失,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不小于200KVA的备用电源,因停电产生的损失和设置备用电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r(6)承包人应负责发包人和监理人现场办公和生活用电以及输电线路、变压器及配电装置的维护和管理。
r2.5.2 施工用电计划
r承包人应在每年末开始前28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
r2.6 施工供水r(1)本工程施工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r(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r(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列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r2.7 施工供风r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
r2.8 施工照明r(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16)第12.3.10条的规定。
r(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
r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r(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r(2)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
r(3)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
r2.10 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r本工程的砂石料可以考虑市场采购,也可以考虑开采天然砂砾料或石料自行加工,在投标报价时承包人应充分考虑。
r2.10.1 承包人自建砂石料加工系统
r(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
r(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
r2.10.2 发包人提供砂石料
r无。
r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r2.11.1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
r(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r(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r2.11.2发包人供应混凝土
r无。
r2.12 临时工厂设施r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在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r(1)钢筋加工厂;
r(2)木材加工厂;
r(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
r(4)机械修配工厂;
r(5)汽车保养站;
r2.13 仓库和堆、存料场r(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r(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r(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r2.14 弃渣场r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r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r2.15.1 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r(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r(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1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r2.15.2 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r无。
r2.16 计量和支付r2.16.1 现场施工测量
r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其费用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2.16.2现场试验
r(1)现场室内试验
r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其费用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2)现场工艺试验
r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其费用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3)现场生产性试验
r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2.16.3施工交通设施
r(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r(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4)承包人有义务为发包人及其它参建单位提供交通方便。
r2.16.4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
r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其费用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2.16.5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r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其费用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2.16.6 施工供风设施
r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其费用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2.16.7 施工照明设施
r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其费用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2.16.8 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
r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其费用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2.16.9 砂石料生产系统
r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其费用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2.16.10 混凝土生产系统
r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其费用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2.16.11 附属加工厂
r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其费用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2.16.12 仓库和存料场
r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其费用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2.16.13 弃渣场
r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其费用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2.16.14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r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其费用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2.16.15 其它临时设施
r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其费用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r第3章施工安全措施rr3.1 一般规定r3.1.1 应用范围
r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施工工区封闭和门禁系统等。
r3.1.2承包人责任
r(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技术规程》(SL 400-201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07)、《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r(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r(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r(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r(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r(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r3.1.3 主要提交件
r(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28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r(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r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r(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r(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r(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r(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r(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r(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r(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r(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r3.1.5 引用标准
r(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r(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r(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r(4)《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
r(5)《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16);
r(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07);
r(7)《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r(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r(9)《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16);
r(1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1-2011)。
r3.2 施工安全措施r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r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
r3.2.2 劳动保护
r(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r(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r3.2.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r(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r(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r(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r(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r(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r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r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 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
r3.2.5 照明安全
r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 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
r3.2.6 接地及防雷装置
r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 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r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r承包人应遵守SL 39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r3.2.8 爆破作业安全
r(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 6722-2014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r(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r(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
r3.2.9 消防
r(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r(2)承包人应按SL 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r(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r(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
r3.2.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r(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r(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
r3.2.11 安全标志
r(1)承包人应按GB 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r1)禁止标志;
r2)警告标志;
r3)指令标志;
r4)提示标志。
r(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r3.2.12 施工安全监测
r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
r3.3.13 人员与车辆出入管理门禁系统
r承包人必须根据参考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购置、安装和使用“人员与车辆出入管理门禁系统”,承包人必须在施工区出入口设专人管理进出施工区的人员与车辆,利用门禁系统实现现场管理与远程监督。
r门禁系统应能实现以下功能:能将人员车辆进出的时间、施工区内各岗位人数和总人数适时统计并滚动显示在LED屏上;能随时掌握施工区内施工现场人员、车辆、设备的分布状况和运动轨迹,特别对开挖、支护、混凝土、机械、普工、运输等重要班组进行更加合理的调度管理以及安全监控管理;当事故发生时,救援人员车辆能根据系统所提供的数据,迅速了解施工区人员的位置,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提高应急救援工作效率。
r承包人在单项工程开工前应编制门禁系统实施方案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门禁系统实施方案包括门禁系统采购、安装和现场管理等内容,没有安装使用门禁系统各工区不得开工施工。
r3.3 应急救援措施r3.3.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r(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r(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
r3.3.2伤亡事故处理
r(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r(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r(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
r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r(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r(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r(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
r3.4 计量和支付r(1)承包人按本章第3.2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人员与车辆出入管理门禁系统)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
r(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3)爆破作业设计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石方开挖和石料开采等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rr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rr4.1 一般规定r4.1.1 应用范围
r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r4.1.2承包人责任
r(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r(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r(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r4.1.3 主要提交件
r(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r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r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r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r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r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
r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r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r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r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r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r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
r(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r(3)验收报告和资料:
r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r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r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r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r(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r(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r(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r(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r(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r(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r(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r(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r(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r(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r4.1.5 引用标准
r(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r(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r(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r(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2002):
r(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2017):
r(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l2523-2011):
r(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r(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17):
r(9)《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2013):
r(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
r(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l5773-2008)
r4.2 施工环境保护r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r(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的规定。
r(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8978-2002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r4.2.2 生产废水处理
r(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r(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r(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r(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r(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r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r(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r(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r(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 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
r(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 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r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r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r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r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r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r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r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r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r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r(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r(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 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r(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 398-2007表3.2.8的规定。
r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r(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r(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r(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r(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r(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r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r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3 1条、第11.3.2条的规定。
r4.3 生态环境保护r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r(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r(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r(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r4.3.2景观与视觉保护
r(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r(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r4.4 水土保持r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r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r4.4.2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r(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r(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r(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r(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r4.5 环境清理r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r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r(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r(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
r(3)植被种植措施。
r4.5.2环境清理
r(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r(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r(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
r(4)承包人应存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 277-2017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r(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
r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r4.6.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r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r(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r(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r(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r(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
r4.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r本章第4.2~4.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r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r(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
r(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r(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
r(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
r4.6.3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r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r(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
r(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
r(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r4.7 计量和支付r(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问、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对应的项目按单价或总价承包。
r(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对应的项目按单价或总价承包。
r(3)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对应的项目按单价或总价承包。
r(4)渣场和场内交通的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措施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对应的项目按单价或总价承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措施费用,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
r(5)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相关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6)其它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用”,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按项支付。
rrr5.1.1 应用范围
r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主体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度汛、基坑排水等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r5.1.2 承包人责任
r(1)按本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r(2)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r1)完成本章第5.1.1条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r2)保证永久建筑物在干地施工的措施;
r3)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r(3)协助发包人安排好施工期下游供水。
r(4)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应对导流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责任。
r(5)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
r5.1.3 主要提交件
r(1)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r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28天,按本章第5.1.1条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编制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r1)导流施工措施方案;
r2)基坑排水措施;
r3)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
r4)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r5)监理人要求其它补充措施计划。
r(2)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
r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导流建筑物施工前28天,承包人应将其负责提供的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
r(3)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r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将该年度的安全度汛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r1)截至度汛前工程应达到的度汛形象面貌;
r2)临时和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汛期防护措施;
r3)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备;
r4)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度汛防护措施;
r5)临时通航的安全度汛措施;
r6)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
r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施工度汛资料。
r5.1.4 引用标准
r(1)《防洪标准》(GB 50201-2014);
r(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r(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r(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
r(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15);
r(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
r(7)《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 174-2014);
r(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2014);
r(9)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r5.2 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r5.2.1 施工导流及度汛标准
r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规定,本工程排洪渠整治两岸防洪堤防洪标准50年一遇,主要建筑物级别3级,次要建筑物级别4级,对应临时建筑物级别5级。本工程排洪渠防洪堤围堰拟采用土石混合围堰及袋装土围堰,相应设计洪水标准为10~5年一遇,根据本工程导流实际情况,导流标准取5年一遇。本工程感潮河道均按潮水位进行控制,5年一遇高潮位采用4.27m,10年一遇高潮位采用4.50m。
r排洪渠防洪堤导流分为两类。其一为新挖排洪渠,利用预留土埂进行导流,局部地形较低处结合袋装土围堰或土石围堰进行挡水施工,施工完成后拆除导流建筑物;其二为原有排洪渠的拓宽改造,沿河岸线导流采用水域部分修筑分段顺河围堰的导流方式,旱地施工直接利用预留土埂进行挡水。
r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标准、度汛标准和度汛方式,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挡水建筑物的施工面貌。
r5.2.2 临时通航、下游供水和排冰凌
r(1)施工期临时通航要求:无;
r(2)下游供水要求:生态放水;
r(3)排冰凌要求:无。
r5.3 截 流r略。
r5.4 导流建筑物施工r5.4.1 导流围堰
r(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导流围堰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
r(2)围堰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各时段的挡水要求,并应在各种运行水位工况下保证已施工堰体的稳定和安全。
r(3)围堰拆除: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拆除范围和监理人指示及时拆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
r(4)围堰材料:围堰材料由承包人根据本工程的开挖料进行合理利用,并做好土石方平衡;若需要另行开辟新的料场,发包人协助解决用地问题。
r5.4.2 导流建筑物封堵
r略。
r5.4.3 未完坝段(或缺口)过水
r略。
r5.5 基坑排水r5.5.1 基坑初期排水
r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
r5.5.2 基坑经常性排水
r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入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人。
r5.5.3 基坑排水设备
r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问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
r5.6 安全度汛和排冰凌r5.6.1 安全度汛
r(1)每年汛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应达到的施工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
r(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r5.6.2 排冰凌
r无。
r5.7 下闸封堵和下游供水r无。
r5.8 施工期临时通航r无。
r5.9 质量检查和验收r5.9.1 导流建筑物的质量检查
r本工程的围堰等的土石方开挖、支护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地基防渗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及钻孔灌浆工程等,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r5.9.2 主河床截流前验收
r无。
r5.9.3 水库蓄水前验收
r无。
r5.10 计量和支付r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挡水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防洪度汛、施工期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导流工程”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rrrrr第6章土方明挖rr6.1 一般规定r6.1.1 应用范围
r(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
r(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
r6.1.2 承包人责任
r(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
r(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
r(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r(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r6.1.3 主要提交件
r(1)开挖放样资料
r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1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r(2)施工措施计划
r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r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r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
r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r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
r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r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r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r6.1.4 引用标准
r(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15);
r(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13);
r(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
r6.2 场地清理r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
r6.2.1 植被清理
r(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
r(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
r(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
r(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
r(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r(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
r6.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r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
r6.3 土方开挖r6.3.1 土方定义
r(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
r(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 303-2017表C.1.1的规定。
r6.3.2 开挖区临时道路
r承包人应按SL 303-2017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
r6.3.3 校核测量
r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 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
r6.3.4 临时边坡的稳定
r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
r6.3.5 基础和边坡开挖
r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 303-2017第4.2节的规定。
r6.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r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
r6.3.7 开挖线的变更
r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l5条的约定办理。
r6.3.8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r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r6.4 施工期临时排水r6.4.1 排水措施
r(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
r(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
r(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r(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r6.4.2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r(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r(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
r(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r6.4.3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r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r6.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r6.5.1 料场开采
r(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6.4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r(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 303-2017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
r6.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
r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
r(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
r(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r(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
r6.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r6.6.1 可利用渣料的利用
r(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r(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r(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r6.6.2 弃渣处理
r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
r6.7 检查和验收r6.7.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
r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r(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r(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r(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r6.7.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r(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
r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r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r(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r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6.7.3条第l款的规定;
r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
r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r(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r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r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r6.7.3 完工验收
r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r(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r(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r(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r6.8 计量和支付r(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场地平整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2)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r(3)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r(4)承包人完成本章第6.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5)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r(6)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恢复和绿化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第7章石方明挖
r7.1 一般规定r7.1.1 应用范围
r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石方明挖工程,包括渠基、施工临时道路、施工辅助设施和石料场开采的施工。
r7.1.2承包人的责任
r(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的石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
r(2)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
r(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开挖面的地质测绘和地质编录工作。
r(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要求的专项爆破试验工作。
r7.1.3 主要提交件
r(1)施工措施计划
r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1天,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r1)施工开挖布置图;
r2)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
r3)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r4)出渣、弃渣和石料的利用措施;
r5)边坡的保护加固和排水措施;
r6)质量与安全保护措施;
r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r(2)开挖放样剖面资料
r每项开挖工程开工前21天,承包人应将石方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提交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r(3)钻爆作业措施计划
r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14天,承包人应将该项钻爆作业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r1)爆破孔的孔径、孔排距、孔深和倾角;
r2)炸药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单响药量和总装药量;
r3)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
r4)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
r5)爆破参数试验成果。
r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施工责任。
r7.1.4 引用标准
r(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r(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13):
r(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r(4)《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15);
r(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
r(6)《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15);
r(7)《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 47-1994)。
r7.2 钻孔与爆破r7.2.1 爆破作业安全
r爆破作业安全应遵守SL 398-2007第8章的有关规定。
r7.2.2 爆破材料的试验和选用
r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使用条件和监理人批准的钻爆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技术要求选用爆破材料,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材料性能试验,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r7.2.3 控制爆破
r边坡和基础开挖必须按以下各项要求进行控制爆破:
r(1)承包人应对岩质基础、边坡、马道的所有轮廓线上的垂直、斜坡面采用控制爆破。
r(2)紧邻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建筑物或防护目标,应采用毫秒延时起爆网络,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
r(3)钻孔爆破施工应遵守SL 47-1994第3.3节的规定。
r(4)在新浇混凝土、新灌浆区、新喷锚支护区和已建建筑物附近进行爆破,以及在特殊要求部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爆破措施方案。
r(5)对廊道、齿槽和其它特殊沟槽等开挖必须进行控制爆破设计,并通过爆破试验调整其爆破参数。
r(6)预裂爆破、梯段爆破、台阶爆破和特殊部位的爆破,其所用的参数和装药量应由承包人通过专项爆破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r(7)对爆破空气冲击波和飞石要做好控制与防护措施,以免危及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
r7.3 石方明挖r7.3.1 岩石分级和石方定义
r(1)岩石开挖级别划分应参照SL 303-2017表C.1.2的建议值,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具体地质特征选定。
r(2)石方明挖系指本章第7.1.1条所列的开挖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或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的岩石开挖工程。
r7.3.2 岩石开挖的技术要求
r(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边坡、基础及其邻近建基面,以及坑、槽部位的开挖质量。除按本技术条款第7.2.3条做好控制爆破外,还应遵守SL 47-1994第2.1节的有关规定。
r(2)裂隙较发育部位的基础面,应在清除裂隙松动岩石后,进行喷混凝土保护。
r7.4 施工期临时排水r承包人应遵遵守本技术条款第6.4节施工期临时排水的有关规定。
r7.5 堆渣场地和渣料利用r7.5.1 堆渣场地
r(1)开挖出的渣料,除安排直接运往使用地点外,其余渣料(包括弃渣料)均应按本合同要求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存、弃渣场。
r(2)用作堆存可利用渣料的场地,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平整处理,渣料堆存应按施工措施计划要求分层进行,并便于取料。
r(3)堆渣位置、范围和高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施,严禁将可利用渣料与弃渣混杂装运和堆存。承包人应保护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做好堆渣体周围的排水设施。
r7.5.2 渣料利用
r按合同约定凡可利用的开挖渣料应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需要使用本工程渣料时,应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爆破、装运和堆渣措施,以提高渣料的利用率。
r7.6 石料场r略
r7.7 质量检查和验收r7.7.1 边坡开挖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r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边坡开挖工程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r(1)边坡开挖前,应进行以下质量检查工作:
r1)按施工图纸所示检查边坡开挖剖面和测量放样成果,经监理人复核批准后,作为开挖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r2)对边坡开挖区上部危岩进行清理,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r3)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完工质量进行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r(2)边坡开挖过程的定期检查
r在边坡开挖过程中,应按本技术条款第7.3.2条的规定,定期检查开挖剖面规格和边坡软弱岩层及破碎带等不稳定岩体的处理质量,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开挖。
r(3)边坡开挖工程验收
r每项边坡开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为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r1)边坡开挖面的完工平面和剖面图;
r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r3)监理人的质量验收签证。
r7.7.2 岩石基础开挖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r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r(1)岩石基础开挖至临近建基面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基础开挖的爆破措施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建基面的开挖质量。
r(2)建基面基础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为建基面基础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r1)开挖竣工后实测平面和剖面图;
r2)建基面岩体检测成果(超声波测试);
r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r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签证;
r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质量验收资料。
r(3)承包人应在岩基面基础的建筑物被浇筑(或砌筑)覆盖前,对岩基面基础进行基础清理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施工。
r本项规定的建基面检查验收与建筑物浇筑(或砌筑)前的基础清理验收是性质和目的不相同的两次验收,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验收合并为一次完成。
r7.7.3 完工验收
r石方明挖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r(1)石方明挖工程竣工平、剖面图。
r(2)质量检查记录。
r(3)弹性纵波波速检测成果。
r(4)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r7.8 计量和支付r(1)石方明挖和石方槽挖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2)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础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开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3)石方明挖过程中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石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
r(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骨料或填筑料原料由石料场开采时,原料开采所发生的费用和开采过程中弃料和废料的运输、堆放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每吨(或立方米)材料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r第8章地下洞室开挖
r本章无
rr第9章支护工程
rr9.1 一般规定r9.1.1 应用范围
r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边坡工程开挖后的围岩永久支护及临时支护。其主要支护结构类型包括锚杆、喷射混凝土、抗滑桩、挡墙、护壁、护坡、网、钢支撑等用于边坡的支护和支挡结构。
r9.1.2 承包人的责任
r(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及时进行本工程项目的边坡的支护。
r(2)在开挖和支护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稳定监测措施,对边坡进行变形监测。
r(3)承包人应在开挖工程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锚杆、喷射混凝土等的材料、配件和有关设备,以备遇有可能发生坍塌的危险情况时,及时采取紧急支护措施。
r9.1.3主要提交件
r(1)施工措施计划
r承包人在提交边坡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的同时,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支护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r1)支护工程范围及其支护方案选择;
r2)工程地质资料和数据;
r3)支护结构型式和细部设计;
r4)支护用的施工设备清单;
r5)各项支护材料试验成果;
r6)边坡稳定监测方法;
r7)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r(2)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
r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提交各项工程的施工记录报表,其内容包括:
r1)岩石锚杆和喷射混凝土的支护时间和完成工程量统计;
r2)材料试验成果;
r3)质量检查和检测记录;
r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r9.1.4 引用标准
r(1)《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14);
r(2)《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14);
r(3)《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15);
r(4)《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L 377-2007):
r(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16):
r(6)《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SL 326-2005):
r(7)《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 46-1994);
r(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2014);
r(9)《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2015):
r(10)《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 l61-2016):
r(11)《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16):
r(12)《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 27-2014):
r(13)《水电水利工程岩壁梁施工规程》(DL/T 5198-2013):
r(14)《水电水利工程预应力锚索施工规范》(DL/T 5083-2010).
r9.2 锚杆(岩石锚杆)r略
r9.3 预应力锚索r略
r9.4 喷射混凝土r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素喷射混凝土、锚杆喷射混凝土、钢纤维(或微纤维)喷射混凝土、钢筋网(或钢丝网)及钢支撑喷射混凝土等喷射混凝土施工作业。
r9.4.1 喷射混凝土工艺措施报告
r承包人应在喷射混凝土施工作业开始前,将各项喷射混凝土作业的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r9.4.2 材料和配合比
r(1)用于喷射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水、外加剂、钢纤维、钢筋(丝)网等应遵守SL 377-2007第6.1节的有关规定。
r(2)喷射混凝土配合比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试验选定,并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遵守SL 377-2007第6.3.1条的规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r(3)速凝剂的掺量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喷射混凝土的初凝和终凝时间,应满足施工图纸和现场喷射工艺的要求。
r9.4.3 配料、拌和及运输
r(1)喷射混凝土的配料应遵守SL 377-2007第6.3.2条的规定。
r(2)混合料搅拌时间应遵守SL 377-2007第6.3.3条的规定。
r(3)混合料运输应严防雨淋、滴水及混入大块石等杂物,装入喷射机前应过筛,干混合料应随拌随用;无速凝剂掺入的混合料,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干混合料掺入速凝剂后,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0秒。
r9.4.4 喷射混凝土施工
r(1)喷射混凝土的准备工作应遵守SL 377-2007第6.4节的规定。
r(2)喷射混凝土作业应遵守SL 377-2007第6.5节的规定。
r(3)钢纤维喷射混凝土的作业应遵守SL 377-2007第6.7节的规定,钢纤维掺量应根据试验确定,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r(4)钢纤维喷射混凝土施工,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r1)搅拌混合料时应采用钢纤维播料机往混合料中加钢纤维,搅拌时间不小于180秒;
r2)钢纤维在混合料中应分布均匀,不得成团;
r3)在钢纤维喷射混凝土喷射结束后,应在其表面再喷一层厚度为10mm的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已喷射钢纤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r(5)钢筋网(或钢丝网)喷射混凝土施工应遵守SL 377-2007第7.1节的规定。
r(6)钢拱架、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施工应遵守SL 377-2007第7.2节的规定。
r(7)特殊地质条件下的锚喷联合支护施工应遵守SL 377-2007第7.3节的规定。
r9.4.5 喷射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r(1)承包人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喷射混凝土材料、配合比,以及抗压强度的抽样检验,并将检验成果提交监理人。
r(2)喷射混凝土施工质量检查应遵守SL 377-2007第10.2节的规定。
r(3)各项喷射混凝土工程的施工作业完成后,应由监理人组织验收,承包人应为喷射混凝土工程的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r1)材料出厂合格证、现场材料试验报告、代用材料试验报告;
r2)喷射混凝土施工记录,包括喷射混凝土配合比、速凝剂和外加剂掺量、水灰比,以及各工序施工作业时间表;
r3)喷射混凝土强度、厚度、黏结力、外观质量等检查报告和检验验收记录;
r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r9.5 地下洞室支护r略。
r9.6 岩石边坡支护工程r略。
r9.7 计量和支付r(1)锚杆:
r无。
r(2)预应力锚索:
r无
r(3)喷射混凝土
r按施工图纸所示部位、喷射厚度和是否挂网划分类别,并计算喷射混凝土有效实体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r(4)钢筋网(或钢丝网)
r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钢筋(或钢丝)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加工、安装过程中的损耗量和附加工程量所需的费用,包含在钢筋网(或钢丝网)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5)钢支撑及其附件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
r(6)边坡防护结构和防护网
r1)防护结构所采用的钢筋、型钢、锚杆、预应力锚索、土石方、砌石、混凝土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工程量,以相应专业章节“计量与支付”中规定的计量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支付。
r2)边坡防护网按施工图纸所示防护区域计算的有效防护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r(7)承包人应对本工程不良地质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并根据本工程不同地质情况确定施工期临时支护(包括但不限于先期支护、超前支护、排水井降水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编制中,可根据自身情况另行设计,在投标文件中必须说明不同地质条件下的开挖临时支护措施。开挖过程为了保护开挖坡外侧建筑安全,缩小开挖范围,考虑部分钢板桩进行开挖支护,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支付。对电杆、重要建筑(含开挖支护未考虑范围)等的保护,采用钢板桩、灌注桩的支护型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支护类型的延米单价进行支付。
r(8)为了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对于地质承载力较低区域,除了考虑施工平台基础处理,还考虑机械设备行进、施工的防陷设施。施工平台基础处理,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支付。防陷板铺设及拆除,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rr第10章钻孔和灌浆工程
r本章无
rr第11章基础防渗墙工程rr11.1 一般规定r11.1.1 应用范围
r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松散透水地基的防渗处理工程。基础防渗墙的结构型式有混凝土防渗墙工程(如钢筋混凝土、塑性混凝土、固化灰浆等)和高压旋喷射灌浆防渗墙工程(简称高喷墙工程)。
r11.1.2 承包人的责任
r(1)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基础防渗墙工程的地质复勘工作,以及进行防渗工程的施工布置,测定防渗墙中心线,划分槽孔或布置钻孔孔位,确定槽孔或高喷孔的施工顺序。
r(2)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防渗墙的材料供应、槽段造孔、浆液配制、泥浆置换、墙体浇筑、钢筋笼沉放以及高喷墙的钻孔、制浆、喷射灌浆及试验检验等全部施工作业。
r(3)承包人应负责提供防渗墙施工作业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包括施工图纸规定的专用控制设备(如钻孔测斜仪、槽孔测斜仪和观测仪器等)。
r11.1.3 主要提交件
r(1)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措施计划
r防渗墙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章第11.2节的规定,编制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r1)防渗墙槽段划分和合拢段布置;
r2)挖槽(造孔)设备和辅助设施布置;
r3)槽孔建造施工工艺;
r4)泥浆试验、泥浆置换和清孔方法;
r5)钢筋笼制作和沉放;
r6)防渗墙观测仪器布置及预埋方法;
r7)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性能;
r8)墙体浇筑工艺和墙段连接措施;
r9)废浆及沉渣排放措施;
r10)施工进度计划。
r(2)混凝土防渗墙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r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以下各项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
r1)防渗墙轴线及槽段测量放样资料;
r2)墙体材料试验和配合比试验成果;
r3)槽孔造孔、泥浆置换、清孔、钢筋笼制作及沉放、墙体浇筑等施工记录;
r4)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
r(3)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施工措施计划
r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按本章第ll.3节的要求,编制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r1)高喷灌浆钻孔布置图;
r2)钻喷设备和辅助设施布置;
r3)钻孔及喷射灌浆技术和方法; .
r4)墙体喷射灌浆质量控制及检查方法;
r5)废浆回收和处理;
r6)施工进度计划。
r(4)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r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以下质量检查和检验的各项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
r1)高喷防渗墙轴线、钻孔孑乙位测量放样成果;
r2)灌浆材料试验成果;
r3)现场高压喷射灌浆工艺试验报告;
r4)成孔、插管、喷射灌浆等施工记录;
r5)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
r11.1.4 引用标准
r(1)《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r(2)《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13);
r(3)《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 174-2014);
r(4)《水电水利工程高压喷射灌浆技术规范》(DL/T 5200-2004);
r(5)《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169-2013);
r(6)《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
r(7)《钻井液材料规范》(GB/T 5005-2010);
r(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r11.2 混凝土防渗墙r11.2.1 一般要求
r(1)混凝土防渗墙施工场地应平整坚实,建造槽孔前应修筑现浇混凝土导墙。
r(2)对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在工程地质条件相类似的地段或在防渗墙中心线部位进行生产性试验,以验证设定的造孔、固壁泥浆、墙体浇筑等施工工艺和参数的适应性,并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
r(3)承包人应做好槽孔施工废桨排放,防止污染环境,并应设置地表水排放系统,防止地表水渗入槽孔内影响泥浆性能和破坏孔壁稳定。
r11.2.2 墙体材料与配合比
r(1)普通混凝土防渗墙所用的水泥、粗和细骨料、外加剂及水等材料,应遵守SL 174-2014第5.1.3条、第5.2.2条、第5.2.3条,以及JGJ 63-2006的有关规定。
r(2)塑性混凝土防渗墙所用的各项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r1)水泥强度等级应遵守GB 175-2007的规定,承包人应通过试验选定水泥品种;
r2)骨料应遵守SL 174-2014第5.2.3条的规定;
r3)膨润土的用量不宜少于40kg/m3;
r4)各种外加剂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GB 50119-2013的有关规定;
r5)混凝土拌和用水应遵守JGJ 63-2006的有关规定。
r(3)固化灰浆防渗墙采用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SL 174-2014第5.2.4条的有关规定。
r(4)承包人应进行塑性混凝土和固化灰浆的室内和现场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并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批准。
r11.2.3 混凝土防渗墙施工
r(1)防渗墙的造孔应遵守SL 174-2014第3章的有关规定。
r(2)建造槽孔的泥浆应遵守SL 174-2014第4章的有关规定。
r(3)混凝土的拌和与运输应遵守SL 174-2014第5.3节的有关规定。
r(4)钢筋笼制作和安装
r1)钢筋笼的结构设计应遵守SL 174-2014第7.1.1条的规定。其外形尺寸应根据相应槽段长度、深度、接头型式及具备的起吊能力等因素确定;
r2)钢筋笼制作最大允许误差应遵守SL 174-2014第7.1.2条的规定;
r3)钢筋笼入槽时若遇阻碍,应进行槽孔处理,不得强行下沉;钢筋笼入槽后其顶底高程位置应符合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混凝土浇筑时钢筋笼上浮;钢筋笼入槽后的定位最大允许偏差应遵守SL 174-2014第7.1.9条的规定。
r(5)观测仪器的安装与埋设应遵守SL 174-2014第7.3节的规定。
r(6)墙体浇筑:
r1)泥浆下浇筑墙体混凝土前,槽孔应清孔换浆,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浇筑;
r2)钢筋混凝土或塑性混凝土浇筑,应遵守SL 174-2014第5.4节的有关规定;
r3)固化灰浆浇筑应遵守SL 62-1996第5.5节的有关规定。
r(7)墙段连接应遵守SL 174-1996第6章的规定。
r11.2.4 质量检查和验收
r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1.2.2~11.2.9条的规定,进行钢筋混凝土和塑性混凝土防渗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r(1)槽孔终孔质量检查:
r1)槽孔终孔的孔位、孔深、孔斜、槽宽与槽孔嵌入基岩深度;
r2)一、二期槽孔间接头孔的套接厚度。
r(2)浇筑前槽孔清孔质量检查:
r1)孔内泥浆性能和淤积厚度;
r2)接头孔壁刷洗质量。
r(3)钢筋笼制造与沉放质量检查:
r1)钢筋笼尺寸,导向装置及加工质量;
r2)钢筋笼吊放位置及节间连接质量。
r(4)混凝土浇筑质量检查:
r1)混凝土出机口和现场取样的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r2)混凝土终浇高程;
r3)混凝土或塑性混凝土防渗墙体的均匀性及防渗性能检验。
r11.2.5 凝土防渗墙的完工验收
r混凝土防渗墙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r(1)混凝土防渗墙竣工图及说明书;
r(2)墙体材料试验成果;
r(3)墙体质量检验(钻孔取芯、注水试验、沉渣厚度等)记录和现场抽样检验成果;
r(4)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r(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r11.3 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r11.3.1 一般要求
r(1)高压喷射灌浆适用于淤泥质土、粉质粘土、粉土、砂土、砾石、卵(碎)石等松散透水地基或填筑体内的防渗工程的高压喷射灌浆。
r(2)施工场地应全面规划,开挖排浆沟和集浆池,做好冒浆排放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r(3)高压喷射灌浆的方法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地质条件选用三管法、双管法或单管法,承包人选用的施工方法和喷射方式及其施工参数,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r(4)高压喷射灌浆的施工场地应平整、稳固,凡遇有低洼、表土松散、紧临边坡的区域,应采用回填、夯实、加固和边坡坡脚保护措施。
r(5)在喷射灌浆施工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喷射灌浆方法进行机械设备试运行。
r11.3.2 喷射浆液
r喷射浆液应遵守DL/T5200-2004第6章的有关规定。
r11.3.3 现场高压喷射灌浆试验
r(1)在现场高压喷射灌浆作业开始前,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选择地质条件具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高压喷射灌浆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高喷灌浆的方法及其适用性,确定有效桩径(或喷射范围)、施工参数、浆液性能要求、适宜的孔距排距、墙体防渗性能等。
r(2)试验结束后,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开挖检查或钻取芯样进行固结体的均匀性、整体性、强度和渗透性等试验,并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
r11.3.4 高压喷射灌浆施工
r高压喷射灌浆施工应遵守DL/T 5200-2004第7~9章的有关规定。
r11.3.5 质量检查和验收
r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1.3.2~11.3.4条规定进行以下内容的质量检查:
r(1)高压喷射灌浆作业前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
r1)桩位的现场放样成果;
r2)材料和浆液配合比试验成果;
r3)钻孔偏斜率。
r(2)高压喷射灌浆作业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
r1)喷射插管插入深度;
r2)现场商压喷射灌浆工艺试验成果;
r3)回(反)浆试件的试验成果。
r(3)高压喷射灌浆作业结束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施工图纸规定及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
r1)高压喷射灌浆桩(孔)的平面位置;
r2)高喷墙的墙体厚度、垂直度、连续性、均匀性和搭接程度;
r3)高压喷射灌浆固结体的强度和透水性,以及高压喷射灌浆固结体的质量检查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开挖检查、钻孔取芯和压水试验等方法,固结体的渗透性能和抗压强度应遵守DL/T 5200-2004第5.0.3条的规定;
r4)高压喷射灌浆工程验收应遵守DL/T 5200-2004第10.2节的规定。
r11.3.6 完工验收
r高喷墙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的规定的内容,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r(1)高喷防渗墙竣工图及说明书;
r(2)高喷浆液材料试验成果;
r(3)质量检查记录和现场抽样检验成果;
r(4)现场喷射灌浆试验报告;
r(5)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r(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
r11.4 计量和支付r11.4.1 混凝土防渗墙
r(1)钢筋混凝土防渗墙、塑性混凝土防渗墙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截水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r(2)钢筋混凝土防渗墙的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
r11.4.2 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
r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签认的高压旋喷桩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米单价支付。每米单价中包括:浆液材料的采购、运输、拌制、钻孔、插管、喷射注浆、固结体的现场开挖和试验以及质量检查与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r12.1.1 应用范围
r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地基及基础工程。其工程结构型式包括振冲法地基工程、混凝土灌注桩和沉井等基础工程。
r12.1.2 承包人的责任
r(1)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地基基础工程的地质复勘工作,并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和地质复勘成果,编制复勘工程地质剖面图,进行地基及基础工程的施工布置,确定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顺序。
r(2)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以及负责地基及基础工程的施工、试验、检验等的全部施工作业。
r12.1.3 主要提交件
r地基及基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已确定的地基及基础工程布置方案,分别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r搅拌桩、旋喷桩基础:
r1)基础施工场地布置图;
r2)成桩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的选择;
r3)制桩材料和备件的配置; 。
r4)桩基施工方案及工艺;
r5)成孔、成桩试验和措施;
r6)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r7)施工进度计划。
r12.1.4 引用标准
r(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16 );
r(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2002);
r(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
r(4)《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 174-2014);
r(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14);
r(6)《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J 256-2003);
r(7)《水电水利工程振冲法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L/T 5214-2005);
r(8)《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169-2013)。
r12.2 振冲地基r12.2.1 一般要求
r(1)振冲地基的加固处理应遵守DL/T 5214-2005第3.0.3条的有关规定。
r(2)大型和复杂的地基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选择有代表性地段进行振冲工艺试验,以 验证振冲加固的效果。
r12.2.2 材料
r(1)振冲置换法桩体的填料应采用含泥量不大的碎石、卵石、角砾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已风化及易腐蚀、软化的石料。
r(2)振冲密实法每一振冲点所需的填料量,应根据地基土要求的密实程度和振冲点间距,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填料应采用碎石、卵石、角砾、粗(中)砂等性能稳定的硬质材料。
r(3)填料级配应经现场试验确定,禁止使用单级配填料,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r12.2.3 振冲机具设备
r振冲机具设备的选择应符合DL/T 5214-2005第6.2节的有关规定。
r12.2.4 造孔和清孔
r振冲桩的桩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测定,造孔和清孔应遵守DL/T 5214-2005第6.3.2条的规定。
r12.2.5 填料和加密
r填料和加密控制标准应遵守DL/T 5214-2005第6.3.4条和第6.3.5条的有关规定。
r12.2.6 质量检查和验收
r振冲地基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遵守GB 50202-2016 第4.9节的有关规定。
r12.2.7 完工验收
r振冲桩基础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r(1)振冲桩基竣工图和说明书;
r(2)振冲桩基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
r(3)振冲桩基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沉井定位测量试验记录;
r(4)各桩基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r(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r12.3 混凝土灌注桩基础r12.3.1 一般要求
r(1)本工程的混凝土灌注桩分为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和沉管灌注桩。其适用范围为泥浆护壁正、反循环钻孔灌注桩、锤击沉管灌注桩和振动沉管灌注桩基础等的施工作业。
r(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桩位、桩型、桩径、桩长,复勘场地地质条件和持力层埋藏深度,选择成孔和成桩施工机具设备(包括打桩、锤击和压桩等的压力机械)。
r(3)成孔和成桩设备安装就位应平整和稳固,确保施工中不发生倾斜、移动;在桩架或桩管上应设置用于施工中观测深度和斜度的装置。
r(4)桩基工程施工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成孔或成桩试验,以检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并应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
r12.3.2 混凝土灌注桩施工
r(1)材料
r1)泥浆材料使用的膨润土和粘土质量应遵守JGJ 94-2014第6.2节的规定。
r2)混凝土使用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应遵守JGJ 94-2014第6.3节的有关规定。
r3)灌注桩钢筋笼使用的钢筋材料质量应遵守JGJ 94-2014第6.2.5条的规定。
r4)沉管灌注桩桩头应选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头;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30,钢号应选用I级钢。在硬土层中施工,尚应采用环形钢板加强。
r(2)泥浆制备
r护壁泥浆选用膨润土或高塑性粘土制备的泥浆性能指标应遵守JGJ94-2014第6.3.1和6.3.2条的规定。
r(3)钻孔与沉管施工:
r1)泥浆护壁正、反循环钻孔灌注桩钻进成孔施工应遵守JGJ 94-2014第6.3.4~6.3.8条的有关规定;
r2)锤击沉管灌注桩沉管施工应遵守JGJ 94-2014第6.5节有关规定;
r3)振动沉管灌注桩沉管施工应遵守JGJ 94-2014第6.5.7~6.5.10条有关规定。
r(4)冲击成孔与清孔
r冲击成孔与清孔应遵守JGJ 94-2014第6.3.13~6.3.17条的有关规定。
r(5)钢筋笼制作与吊放:
r1)钢筋笼的制作应遵守JGJ 94-2014第6.2.5条的有关的规定。
r2)分段制作的钢筋笼连接方式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及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r(6)水下混凝土制备和灌注
r水下混凝土制备和灌注应遵守JGJ 94-2014第6.3.27~6.3.30条的有关规定。
r(7)沉管起拔:
r1)配有钢筋笼的沉管,在放置钢筋笼前,应先灌注部分混凝土至笼底高程,放置钢筋笼后再灌注混凝土至桩顶;
r2)分段起拔沉管时,前一段拔管高度应能容纳下一段灌入的混凝土量;
r3)采用倒打拔管法时,在管底未拔到桩顶高程前,倒打和轻击不得中断。
r12.3.3 质量检查和验收
r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将检查和验收记录提交监理人。
r(1)灌注桩混凝土浇筑前,应检查的内容包括:
r1)桩位现场放样成果检查;
r2)终孔和清孔质量的检查;
r3)钢筋笼加工尺寸和焊接质量的检查及钢筋笼吊放定位尺寸和保护层厚度的检查;
r4)导管和预埋管埋设位置和埋设深度的检查。
r(2)灌注桩混凝土浇筑质量的检查内容包括:
r1)混凝土原材料的抽样检查;
r2)混凝土现场取样试验的成果检验;
r3)水下混凝土浇筑工艺和浇筑质量检查。
r(3)灌注桩成桩质量检查内容包括:
r1)灌注桩桩位的检查;
r2)灌注桩的有效桩径的检查;
r3)灌注桩的顶底高程和有效长度的检查;
r4)灌注桩的贯入度标准检验;
r5)灌注桩承载力检验成果的质量检查。
r(4)灌注桩的成桩检验
r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GB 50202-2016 表5.6.4-1和表5.6.4-2的规定。
r13.3.4 灌注桩工程的完工验收
r混凝土灌注桩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r(1)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等竣工图和说明书;
r(2)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
r(3)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沉井定位测量试验记录;
r(4)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r(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r12.4 沉 井r略
r12.5 搅拌桩施工r12.5.1 一般要求
r(1)施工场地应平整、稳固,凡遇有低洼、表土松散、紧临边坡的区域,应采用回填、夯实、加固和边坡坡脚保护措施。
r(2)在喷射注浆施工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及JGJ79-91规定的喷射注浆方法进行施工机械设备试运行。
r(3)施工场地布置应进行全面规划,开挖排浆沟和集浆池,作好冒浆排放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r(4)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深层搅拌机施工或多头小直径深层搅拌桩机施工。
r(5)搅拌桩水泥掺入量为17%。
r12.5.2 材 料
r(1)水 泥
r喷射浆液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水泥标号应不低于32.5。需要提高墙体强度时,应采用42.5水泥或在32.5硅酸盐水泥中外掺高效扩散剂。
r(2)水
r浆液拌和用的水质应按JGJ63-89第3.0.4条的规定执行。
r(3)外加剂
r各种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DL/T5100-1999的有关规定,其掺量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试验确定。
r12.5.3 浆 液
r12.5.3.1 配合比试验
r(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对浆液性质的要求以及下列各项的规定进行浆液配合比试验,并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审批。
r(2)浆液存放时间:当环境气温10℃以下时,不超过5h;当环境气温10℃以上时,不超过3h;当浆液存放时间超过有效时间时,应按监理人指示,降低标号使用或按废浆处理。
r(3)配合比试验测试内容应包括浆液拌制时间、浆液密度、浆液流动性、浆液的沉淀速度和沉淀稳定性、浆液的凝结时间(初凝和终凝)以及浆液固结体密度、强度、弹性模量和透水性等。
r12.5.3.2 现场搅拌注浆试验
r(1)在现场喷射注浆作业开始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选择地质条件具有代表性的区段,并按室内试验选定的配合比进行搅拌桩的工艺试验,以选定布孔方式、孔距、排距和孔深以及喷射流量、压力、旋速和提升速度等以及灰浆经输浆管到达搅拌机喷浆口的时间、钻头直径等工艺参数。
r(2)试验结束后,应根据监理人批示钻取芯样进行固结体的均匀性、整体性、强度和渗透性等试验,并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
r12.5.4 深层搅拌施工可按以下步骤进行:①深层搅拌桩就位;②预搅下沉;③喷浆搅拌提升;④重复搅拌下沉;⑤重复搅拌提升直至孔口;⑥关闭搅拌机械。
r12.5.5 喷射施工
r12.5.5.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桩位进行放样定位,其中心允许误差不得大于5cm。
r12.5.5.2 钻机或喷射机组就位后,应保证立轴或转盘与孔位中心对正,成孔偏斜率应不大于1.5%。
r12.5.5.3 钻孔应钻至施工图纸规定的深度后,经监理人检验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r12.5.5.4 注浆过程中应达到:
r(1)注浆设备的额定压力和注浆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并确保管路系统的畅通和密封。
r(2)水、浆均应连续输送,水泥浆液的喷射作业不得停喷或中断。
r12.5.5.5 水泥浆应进行严格的过滤,防止喷嘴在喷射作业时堵塞。
r12.5.5.6 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测试水泥浆液密度,当施工中浆液密度出指标时,应立即停止喷注,并调整至正常范围后,方可继续喷射。
r12.5.5.7 施工时因故停浆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记录停浆深度和时间。如果在24小时恢复输浆,再次喷浆时应将桩机搅拌下沉到停浆面以下0.5m;若超过节4小时,则应和前一根桩对接,待水泥土墙具有一定强度后,先在接头处用工程钻机钻孔,然后再灌注水泥砂浆或用粘土连接处理。
r12.5.5.8 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泥浆(水)泵的压力、浆液流量、钻机转速、提升速度及耗浆量。
r12.5.5.9 搅拌机喷浆提升的速度和次数必须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应有专人记录搅拌机每米下沉或提升的时间,深度记录误差不得大于50mm,时间记录误差不得大于5S,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均应注明并通知监理人。
r12.5.5.10 基础底面以上宜预留500mm厚的上层,搅拌桩施工至地面,开挖基坑时,应将上部质量较差桩段挖去。
r12.5.6 质量检查和验收
r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节的规定,进行以下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r12.5.6.1 搅拌桩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和验收:
r(1)桩位的现场放样成果;
r(2)材料试验成果;
r(3)浆液配合比试验成果;
r(4)钻孔偏斜率。
r12.5.6.2 搅拌注浆作业过程中应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r(1)喷射插管插入深度;
r(2)现场搅拌注浆试验成果;
r(3)搅拌注射作业的工艺检验。
r施工过程中还应随时检查施工记录,并对每根桩进行质量评定。对不合格的柱应根据其位置和数量等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补桩或加强邻桩等措施。
r搅拌柱应在成柱后7d内用轻便触探器钻取桩身加固土样,观察搅拌均匀程度,同时根据轻便触探击数用对比法判断柱身强度。检验桩的数量不少于已完成桩数的2%。
r12.5.6.3 搅拌注浆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规定及监理人的指示要求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r(1)搅拌桩的平面位置;
r(2)桩的垂直度、连续性、均匀性和搭接程度;
r(3)搅拌固结体的强度、透水性以及溶蚀和耐久性能,搅拌桩固结体的质量检验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用开挖检查、钻孔取芯、动测桩法、标准贯入试验、荷载试验和压水试验等方法,并符合JGJ79-91的规定。
r12.5.6.4 搅拌桩防渗墙的完工验收:
r搅拌桩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向监理人申请阶段验收,并应按本节的规定提交阶段验收资料。
r12.6 高压旋喷桩r12.6.1 一般要求
r(1)高压喷射灌浆适用于淤泥质土、粉质粘土、粉土、砂土、砾石、卵(碎)石等松散透水地基或填筑体内的防渗工程的高压喷射灌浆。
r(2)施工场地应全面规划,开挖排浆沟和集浆池,做好冒浆排放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r(3)高压喷射灌浆的方法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地质条件选用三管法、双管法或单管法,承包人选用的施工方法和喷射方式及其施工参数,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r(4)高压喷射灌浆的施工场地应平整、稳固,凡遇有低洼、表土松散、紧临边坡的区域,应采用回填、夯实、加固和边坡坡脚保护措施。
r(5)在喷射灌浆施工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喷射灌浆方法进行机械设备试运行。
r12.6.2 喷射浆液
r喷射浆液应遵守DL/T 5200-2004第6章的有关规定。
r12.6.3 现场高压喷射灌浆试验
r(1)在现场高压喷射灌浆作业开始前,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选择地质条件具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高压喷射灌浆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高喷灌浆的方法及其适用性,确定有效桩径(或喷射范围)、施工参数、浆液性能要求、适宜的孔距排距、墙体防渗性能等。
r(2)试验结束后,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开挖检查或钻取芯样进行固结体的均匀性、整体性、强度和渗透性等试验,并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
r12.6.4 高压喷射灌浆施工
r高压喷射灌浆施工应遵守DL/T 5200-2004第7~9章的有关规定。
r12.6.5 质量检查和验收
r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2.6.2~12.6.4条规定进行以下内容的质量检查:
r(1)高压喷射灌浆作业前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
r1)桩位的现场放样成果;
r2)材料和浆液配合比试验成果;
r3)钻孔偏斜率。
r(2)高压喷射灌浆作业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
r1)喷射插管插入深度;
r2)现场商压喷射灌浆工艺试验成果;
r3)回(反)浆试件的试验成果。
r(3)高压喷射灌浆作业结束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施工图纸规定及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
r1)高压喷射灌浆桩(孔)的平面位置;
r2)高喷桩的垂直度、均匀性和搭接程度;
r3)高压喷射灌浆固结体的强度和透水性,以及高压喷射灌浆固结体的质量检查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开挖检查、钻孔取芯和压水试验等方法,固结体的渗透性能和抗压强度应遵守DL/T 5200-2004第5.0.3条的规定;
r4)高压喷射灌浆工程验收应遵守DL/T 5200-2004第10.2节的规定。
r12.6.6 完工验收
r高喷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的规定的内容,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r(1)高喷竣工图及说明书;
r(2)高喷浆液材料试验成果;
r(3)质量检查记录和现场抽样检验成果;
r(4)现场喷射灌浆试验报告;
r(5)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r(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
r12.7 计量和支付r12.7.1 振冲地基
r(1)振冲加密或振冲置换成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
r(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振冲试验、振冲桩体密实度和承载力检验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12.7.2 混凝土灌注桩基础
r(1)钻孔灌注桩或者沉管灌注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桩体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r(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灌注桩成孔成桩试验、成桩承载力检验、校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埋设孔口装置、造孔、清孔、护壁以及混凝土拌和、运输和灌注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灌注桩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3)灌注桩的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
r12.7.3 沉井
r略
r12.7.4搅拌桩
r每延米单价中包括:相关机械的进出场,浆液材料的采购、运输、拌制、钻孔、喷射注浆、固结体的现场开挖和试验以及质量检查与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r12.7.5 高压旋喷桩
r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签认的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米单价支付。每米单价中包括:浆液材料的采购、运输、拌制、钻孔、插管、喷射注浆、固结体的现场开挖和试验以及质量检查与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r12.7.6 振冲挤密桩、钻孔灌注桩、搅拌桩、高压旋喷桩检验、检测等(施工期承包方自检)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可另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各种桩基检验、检测工作(第三方检测),所需费用由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暂列总价中进行支付,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r13.1.1 应用范围
r(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堤防工程和土石围堰等的堰体填筑及其防渗体(包括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施工。
r(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填筑和碾压、排水和护坡设施等。
r13.1.2 承包人的责任
r(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购买填筑料的供求平衡。
r(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
r(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
r(4)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
r13.1.3 主要提交件
r(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r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28 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r1)堤防、堰体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
r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r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
r4)土石方平衡计划;
r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
r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r7)施工进度计划;
r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r(2)地形测量资料
r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_21_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r(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
r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_14_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13.2节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13.3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
r(4)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
r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土工合成材料的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r13.1.4 引用标准
r(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290-2014):
r(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
r(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15 ):
r(4)《土工试验规程》(SL 237-1999):
r(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 235-2012 ):
r(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 225-1998):
r(7)《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551-2012):
r(8)《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363-2016);
r(9)《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 5129-2013 )。
r13.2 料源要求r13.2.1 土料
r(1)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不合格时,应在料场调整合格后,才能运到工作面。
r(2)砾质土(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DL/T 5129-2001第8.2.3条的规定。
r(3)人工掺合砾石土所用的土料和碎石料特性及其比例,以及含水量均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DL/T 5129-2013第8.2.4条的规定。人工掺合料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
r13.2.2 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
r(1)土石坝防渗体的反滤料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料的掺合料。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r(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料采用天然砂砾石料加工或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采用天 然砂砾石料与轧制骨料的掺合料。
r(3)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 良好的施工特性。中低坝垫层料可按监理人指示适当降低要求。
r(4)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r(5)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
r13.2.3 过渡料
r略
r13.2.5 抛投块体
r承包人应在堤脚抛投块体,抛投料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并通过模型试验选定抛投料的材质、粒径。
r13.3 填筑现场试验r13.3.1 一般要求
r(1)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第13.4.2条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
r(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
r13.3.2土料碾压试验
r(1)防渗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
r(2)土料和人工掺合料的混合试验,应进行混合方式、混合效果(土石混合的均匀性)以及含水量变化规律等试验。
r(3)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试验。
r(4)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r13.3.3 垫层料和堆石料碾压试验
r(1)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激振力,进行各种堆石料的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加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振动碾压前后填筑体及选定碾压遍数的填筑体干密度和颗粒级配等试验。
r13.4 坝体填筑r略
r13.5 填筑合理用料r13.5.1 料物供求平衡计划
r(1)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堤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
r(2)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堤身填筑面貌。若遇特殊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坝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
r13.5.2 合理用料
r(1)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高料高填、低料低填、减少交叉运输的干扰。
r(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并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
r13.6 堤防工程施工r13.6.1 一般要求
r(1)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SL 260-2014第2.2节的规定。
r(2)堤防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SL 260-2014第2.3节的规定。
r(3)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SL 260-2014第2.4节的规定。
r(4)度汛、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SL260-2014第3章的规定。
r13.6.2 筑堤施工
r(1)筑堤材料应遵守SL260-2014第4章的规定。
r(2)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遵守按SL 260-2014第5章、第6章的规定。
r(3)堤防的加固与扩建应遵守SL 260-2014第9章的规定。
r13.6.3 质量控制和验收
r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 260-2014第10章、第11章的有关规定。
r13.7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r13.7.1 材料
r用于堤防、围堰的防渗结构、反滤和排水设施的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SL/T 225-1998第3.2节的有关规定。
r13.7.2 运输及储存
r(1)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SL/T 225-1998第3.3节的规定。
r(2)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
r(3)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
r13.7.3 拼接
r(1)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T 225-1998第5.6.2~5.6.5条的有关规定。
r(2)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0℃ ,必须对粘结剂和粘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r(3)采用现场粘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应均匀涂满;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粘(搭)结工作量。
r13.7.4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
r(1)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
r(2)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法应根据坝高和材料的受力方向、施工过程中的度汛要求以及尽量减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确定。
r(3)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
r(4)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入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1m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
r(5)斜墙上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r1)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支持层施工,支持层应碾压密实,坡面平整;
r2)开挖基础锚固槽和坡面防滑槽,其断面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
r3)对基础锚固槽、坡面防滑槽和坝坡坡面进行清理和验收后,由上向下滚铺卷材;
r4)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及带钉鞋。不准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卸放护坡块体,不准用带尖头的撬动工具,不准进行可能引起土工合成材料损坏的施工作业;
r5)土工合成材料与基础及支持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对易产生架空现象的坝面马道部位可设置水平槽。
r(6)心墙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r1)中央防渗的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应和坝体填筑同时进行,按“之”字形铺设。其具体折皱高度和折皱角度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r2)若沿坝轴线方向设有伸缩节、并采用单一土工隔膜时,应在隔膜两侧加细颗粒料或加士工织物;
r3)回填两侧砂砾石料时,在距土工膜50~100cm范围内只能用小型设备压实,不得用振动碾碾压。
r(7)土工膜与周边连接施工:
r1)土工膜应通过锚固槽与河床或岸坡的不透水基岩紧密连接,顶部应锚固于防浪墙的混凝土中,以形成整体防渗。其锚固长度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r2)土工膜与周边的连接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土工膜与下部混凝土防渗墙连接时,土工膜应直接埋人防渗墙混凝土内。与岸坡基岩或混凝土建筑物连接,可直接锚在基岩或混凝土面上,或埋入混凝土齿墙内,并同时在岸坡附近设伸缩节。
r13.7.5 保护层施工
r(1)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r(2)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r13.8 质量检查和验收r13.8.1 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r(1)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
r(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
r(3)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
r(4)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r13.8.2 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r(1)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SL49-1994附录A的规定。
r(2)坝料填筑质量控制标准应符合本章第13.6.2~13.6.4条和第11.6.8条的规定。
r(3)在土料场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颗粒级配进行检验,严格控制上坝土料的含水量。
r(4)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在反滤料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水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验。
r(5)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干密度、砾质土颗粒级配、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孔隙率和颗粒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
r(6)对堤身的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章第13.6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
r(7)取样测定堆石料干密度,其平均值不应小于施工图纸规定的设计值。
r(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针对本章第13.6节的施工内容,提交各项质量检查报告。
r经监理人验收后作为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验收的附件。
r13.8.3 堤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r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 260-2014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
r13.8.4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r(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3.8.1条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
r(2)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要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
r1)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根据SL/T 225-1998第5.6.9条第l项、第2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
r2)承包人应按SL/T 225-1998第5.6.9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802,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
r13.8.5 完工验收
r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r(1)堤身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布防渗结构)竣工图;
r(2)堤基及其排水孔(洞)、灌浆洞地质编录资料;
r(3)现场试验成果;
r(4)堤体填筑质量及土工布施工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r(5)施工期堤体安全监测的观测成果;
r(6)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r(7)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r13.9 计量和支付r13.9.1 堤身填筑
r(1)堤身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r(2)堤身全部完成后,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应是经过施工期问压实并经自然沉陷后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若分次支付的累计工程量超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扣除超出部分工程量。
r(3)粘土心墙、接触粘土、混凝土防渗墙顶部附近的高塑性粘土、上游铺盖区的土料、反滤料、过渡料和垫层料均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r(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料场(土料场、石料场和存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取样试验、地质测绘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吨)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5)堤身填筑的现场碾压试验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13.9.2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
r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土工合成材料的接缝搭接面积和褶皱面积、抽样检验等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13.9.3 堆石坝体过流保护
r略
r14.1.1 应用范围
r(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碾压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等。
r(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
r(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
r14.1.2 承包人责任
r(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
r(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r(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
r(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
r(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
r(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
r14.1.3 主要提交件
r(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r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
r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
r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r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
r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
r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
r(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
r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
r14.1.4 引用标准
r(1)《低热微膨胀水泥》(GB 2938-2008);
r(2)《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r(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r(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 146-2014);
r(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14);
r(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14);
r(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2015);
r(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r(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1994);
r(10)《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2014);
r(11)《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
r(12)《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
r(1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15);
r(14)《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13);
r(15)《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r(16)《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2002);
r(17)《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2011);
r(18)《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 40:92)。
r14.2 混凝土生产r14.2.1 混凝土材料
r(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r(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5144-2015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2011的有关规定。
r(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规定。
r(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5144-2015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2011的有关规定。
r(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DL/T5144-2015第5.4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r(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r14.2.2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
r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 5144-2015第6章的有关规定。
r14.2.3混凝土拌和
r(1)混凝土拌和设备:
r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
r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
r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
r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
r(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 5144-2015第7.1节的有关规定。
r14.2.4 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
r(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 5144-2015第11.2节的有关规定。
r(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
r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 5144-2015第11.3节的规定。
r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r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 352 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
r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SL 352-2006的规定。
r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 352-2006的规定。
r14.3 模 板r14.3.1 模板材料
r模板材料应遵守DL/T 5110-2013第5章的有关规定。
r14.3.2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r(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 5110-2013第6章的有关规定。
r(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 5110-2013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
r(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 5110-2013第10章的有关规定。
r(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 5110-2013第7.0.1条的规定。
r(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
r(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
r(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
r(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4-2015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 5110-2013第8.0.9条的规定。
r14.3.3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r(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
r(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
r14.3.4模板的拆除和维修
r(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T 5110-2013第9.0.1条的规定。
r(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3.5MPa时,方可拆除模板。
r(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
r(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 5110-2013第9.0.3条的规定。
r(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r(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
r(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
r14.3.5模板质量检查
r(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
r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r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
r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
r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r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r(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
r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r14.4 钢 筋r14.4.1 材料
r(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 5169-2013的规定。
r(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 5169-2013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r(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 5169-2013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r14.4.2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r(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r(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 5169-2013第5.2节、第5.3节的规定。
r(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 5169-2013第6章的规定。
r(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DL/T 5169-2013第6.2.8条的规定。
r(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 5169-2013第7章的规定。
r14.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r(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 5169-2013第4.2.2条的规定。
r(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T 5169-2013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T5169-2013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DL/T 5169-2013第6.2.9条规定。
r(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
r(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r(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
r14.5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r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14.2节的规定执行。
r14.5.1 混凝土运输
r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 5144-2015第7.2节的规定。
r14.5.2 混凝土浇筑
r(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 5144-2015第7.3.1~7.3.4条的规定。
r(2)在岩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 5144-2015第7.3节的规定。
r(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 5144-2015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
r(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 5144-2015第7.3.9条的规定。
r(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 5144-2015第7.3.11条的有关规定。
r(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5144-2015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
r(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T 5144-2015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
r14.5.3 混凝土养护
r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 5144-2015第7.5节的有关规定。
r14.5.4 混凝土温度控制
r(1)一般要求:
r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DL/T5144-2015第8章的有关规定。其它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r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r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r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r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 5144-2015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
r(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
r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DL/T 5144-2015第8.2.1条的有关规定。
r(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
r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
r(4)降低坝体内外温差
r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面裂缝。
r(5)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
r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DL/T 5144-2015的有关规定。
r(6)通水冷却
r1)初期冷却:初期通水冷却应遵守DL/T 5144-2015第8.2.2条3款的规定。
r2)中、后期冷却:初期冷却结束后,应加强温度检测,控制混凝土温度回升不超过1.5℃,通水冷却的水温、通水流量、最大降温速率以及不同区域坝体混凝土温度控制和温度梯度等要求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临理人指示确定。
r(7)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
r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T 5144-2015第8.2.4条的规定。
r(8)温度测量
r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DL/T 5144~2001条第8.3节的规定。
r(9)低温季节施工
r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15第9章的有关规定。
r14.5.5 混凝土防渗面板和趾板施工
r无
r14.5.6 二期混凝土施工
r(1)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以及预留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
r(2)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混凝土强度保证率70%以上,离差系数不大于1.1,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r(3)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
r(4)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进行。
r14.5.7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
r(1)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等泄水建筑物。
r(2)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DL/T 5027-2005第6章和第7.1节的规定。
r(3)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施工应遵守DL/T 5027-2005第7.2节的规定。
r14.5.8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
r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15第10.2节的规定。
r14.5.9埋设管路和埋设件
r(1)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15第10.2.5条的规定。
r(2)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DL/T 5144-2015第10.3节的有关规定。
r(3)金属件埋设应遵守DL/T 5144-2015第10.4节的有关规定。
r14.5.10 质量检查和验收
r(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r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4.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r(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
r承包人应会同监理,按本章第14.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r(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r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r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r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 5144-2015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r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r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r(4)堆石坝面板(趾板)混凝土质量的检验
r无
r(5)完工验收
r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r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r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r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
r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r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r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r14.6 预制混凝土r14.6.1 材料
r(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14.2节、第14.5节的有关规定。
r(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14.3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
r(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4.4节的有关规定。
r14.6.2 预制构件
r(1)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
r(2)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DL/T 5169-2013的有关规定。
r(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 40:92表6.2.37的有关规定。
r(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GB 50204 2002表9.2.5的有关数据确定。
r(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GB 50204-2015表4.3.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
r14.6.3养护、修整和标记
r(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28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r(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DL/T 5144-2015有关规定。
r(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
r14.6.4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
r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GB 50204-2015第9.4节有关规定。
r14.6.5质量检查和验收
r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r(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14.2节有关规定执行。
r(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 50204-2015第9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
r14.7 预应力混凝土r略
r14.8 水下混凝土r略
r14.9 碾压混凝土r无
r14.10 泵送混凝土r14.10.1 一般要求
r(1)泵送混凝土施工前,应将模板、钢筋等各项前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r(2)泵送混凝土施工的供应遵守JGJ 10-1995第4章的规定;施工设备及管道的选择与布置应遵守JGJ/T 10-2011第5章的规定;混凝土的泵送与浇筑应遵守JGJ/T 10-2011第6章的规定;混凝土泵送施工的质量控制应遵守JGJ/T 10-2011第7章的有关规定。
r(3)泵送混凝土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r14.10.2 泵送混凝土施工配合比
r(1)泵送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的要求。
r(2)泵送混凝土施工的可泵性,可用压力泌水试验结合施工经验进行控制,一般10s时的相对压力泌水率S10不宜超过40%。
r(3)泵送混凝土的施工参数可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的规定选用。
r14.11 计量和支付r14.11.1 模扳
r(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与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同时发生。模板费用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r(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与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同时发生。模板费用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r14.11.2 钢筋
r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14.11.3 普通混凝土
r(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r(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2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
r(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6)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7)混凝土内预埋排水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14.11.4 预制混凝土
r(1)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r(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费用和模板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单价支付。
r(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填缝灌浆、复检、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r第15章沥青混凝土工程r本章无
rr第16章砌体工程rr16.1 一般规定r16.1.1 应用范围
r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主体工程、道路、桥涵、挡墙、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
r16.1.2 承包人责任
r(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r(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r(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
r16.1.3 主要提交件
r(1)施工措施计划
r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r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
r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
r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
r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r5)施工进度计划等。
r(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r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
r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
r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
r(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r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r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
r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r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r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r16.1.4 引用标准
r(1)《烧结普通砖》(GB 5101-2003);
r(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5);
r(3)《烧结多孔砖》(GB 13544-2011);
r(4)《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15);
r(5)《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
r(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r(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2011);
r(8)《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T 137-2015);
r(9)《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2011)。
r16.2 石砌体工程r16.2.1 材料
r(1)石料:
r1)一般石料应遵守GB 50203-2015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
r(2)胶凝材料:
r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2.1条的规定;
r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 63-2006的有关规定。
r(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r(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
r16.2.2 浆砌石体砌筑
r(1)浆砌石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
r(2)浆砌石体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 50203-2015第7.2节和第7.3节的规定。
r16.2.3 干砌石护坡砌筑
r(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含泥量应小于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
r(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
r(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
r16.2.4 干砌石挡土墙砌筑
r(1)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l:5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
r(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
r(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
r(4)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
r16.2.5 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
r(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r(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6.2.1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r(3)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r(4)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 50203-2015第7章的规定。
r16.2.6 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
r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r(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
r(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r(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r(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r(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r16.3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r无
r16.4 计量和支付r(1)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r(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r第17章疏浚和吹填工程r本章无
rrrr第18章屋面和地面建筑工程
r本章无
rrr第19章 钢管制造和安装r本章无
rrr第20章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r本章无
rrr第21章钢闸门及启闭机安装r本章无
rrr第22章 预埋件埋设r本章无
rrr第23章 机电设备安装r本章无
rr第24章 工程安全监测
rr24.1 一般规定r24.1.1 应用范围
r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埋设、验收和施工期监测。
r24.1.2 承包人责任
r(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安装、调试、埋设和维护;施工期监测及建筑物安全评价等。
r(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监测仪器设备。在工程施工中和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发生已安装埋设的监测仪器设备遭受损坏,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时予以修理或置换。
r(3)本合同所列项目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有监测仪器设备、全部监测原始数据及监测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r24.1.3 主要提交件
r(1)监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r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监测仪器设备,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前,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编制监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r1)监测仪器设备采购清单;
r2)各项仪器设备的计划到货时间;
r3)主要仪器设备的产品样本和询价资料;
r4)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r(2)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技术措施
r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编制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和维护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r1)监测仪器设备编码及其电缆标识规则;
r2)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方法和程序;
r3)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详图;
r4)施工期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措施;
r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r6)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与工程建筑物施工的协调安排和要求。
r(3)安装埋设记录和质量检查报表
r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向监理人提交仪器设备安装埋设的施工记录和质量检查报表,其内容包括:
r1)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前、后的测试和调试记录;
r2)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和调试记录;安装埋设质量检查表和监理人签证表;
r3)施工期监测记录;
r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r(4)施工期监测规程
r承包人应在监测工作开始前,编制监测规程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r1)监测点、观测站的位置和埋设时间;监测仪器的监测方法、频次、读数仪表、测读精度控制以及测值换算公式。
r2)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方法、监测检查程序;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护技术措施。
r3)各监测点监测仪器的基本资料的及监测记录整理、整编和分析方法。
r(5)施工期监测资料整编及成果分析报告
r承包人应在全部监测设施移交前,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监测月报、年报,包括原始监测记录在内的监测资料整编及成果分析报告,提交监理人。
r24.1.4 引用标准
r(1)《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 2006);
r(2)《国家三角测量规范》(GB/T 17942-2000);
r(3)《水位观测标准》(GBJ 138-1990);
r(4)《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8-2009);
r(5)《大坝安全自动监测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SL 268-2016);
r(6)《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 264-2016);
r(7)《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SL 169-1996);
r(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551-2012);
r(9)《水电水利工程岩体观测规程》(DL/T 5006-2007); ’
r(10)《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DL/T 5209-2005);
r(11)《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1-2013);
r(12)《中短程光电测距规范》(GB/T 16818-2008);
r(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2015);
r(14)《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r24.2 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检验和安装埋设r24.2.1 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
r(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监督下,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对所有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招标采购。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规定,采购仪器设备及其安装附属材料等。
r(2)招标采购的国产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必须持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主管部门检定,并持有生产厂家的相关标准校准度和检验合格证书。
r(3)监测仪器使用的电缆应是能负重、防水、防酸、防碱、耐腐蚀、质地柔软的水工观
r测专用电缆,其芯线应为镀锡铜丝,适应温度范围在-20~60℃之间。电缆芯线应在100m内无接头。
r(4)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前,将采购的仪器设备的详细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核,应提交的仪器设备资料包括:
r1)仪器设备采购清单(包括型号、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
r2)仪器设备制造厂名称、生产许可证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
r3)仪器设备的检验和测试规程;
r4)仪器设备安装和埋设方法;
r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r(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其费用应已包括在上述采购合同内。
r24.2.2 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和验收
r(1)承包人应要求生产厂家在监测仪器设备出厂前,完成全部监测仪器设备的调试、检验和率定等工作。每项设备均应提交检验合格证书。
r(2)监测仪器设备运至现场后,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要求,对生产厂家提供的全部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和验收。
r(3)所有光学、电子测量仪器必须经批准的国家计量和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和率定,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r(4)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测试,对电缆还应进行通电测试及防水检验。其测试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r(5)承包人应根据检验结果编写仪器设备检验报告,并应在仪器设备开始安装前,提交监理人审核确认合格后进行安装埋设。
r24.2.3 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
r(1)承包人应将监测仪器设备的埋设计划列入建筑物的施工进度计划中,以便及时提供工安装埋设作面,协调好与建筑物施工的相互干扰。
r(2)仪器设备安装和埋设中应使用经批准的编码系统,对各种仪器设备、电缆、监测断面、控制坐标等进行统一编号。每支仪器均须建立档案卡和基本资料表,并将仪器资料按发包人指定的格式录入计算机仪器档案库中。
r(3)承包人应严格按批准的监测仪器设备布置与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和埋设。若监理人检查发现埋设的仪器设备失效,有权指示承包人应立即置换。
r(4)仪器电缆的敷设应按施工图纸和生产厂家说明书进行,尽可能减少接头,拼接和连接接头。承包人应在所有仪器的电缆上加设至少3个耐久、防水、间距为20m的标签,以保证识别不同仪器所使用的电缆。
r(5)仪器设备及电缆安装埋设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测读初始值提交监理人。
r(6)每支仪器安装和埋设后,承包人应将仪器的安装埋设考证表提交监理人。
r(7)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保护好所有仪器设备(包括电缆)和设施,包括为保护部位提供保护罩、保护标志和路障等。未完成管道和套管的开口端应及时加盖。
r24.3 施工期安全监测及其监测资料整编r24.3.1 施工期安全监测
r(1)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记录初始读数,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监测规程负责施工期的全部安全监测工作,直至向发包人移交全部监测设施为止。
r(2)若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施工期安全监测,则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建立初始读数和正常运行 3 天后,经监理人检验合格,由承包人将监测仪器设备,连同监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卡、安装埋设考证表和验收资料等全部移交给发包人。
r(3)施工期监测数据的采集工作必须按照监测规程规定的监测项目、测次和时间进行。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理人指示,适当调整监测次数和时问。
r(4)承包人应对埋有监测仪器设备的工程建筑物进行巡视检查,并应将检查项目和巡检计划,提交监理人。巡检内容包括:
r1)按指定的格式作好日常巡检记录,并编制报表提交监理人。
r2)年度巡检应在每年汛期进行,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巡检结束后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格式提交巡检报告。
r3)如发生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持续高水位以及建筑物出现其它异常等情况时,应进行特别巡检,并按监理人指示增加测次。特别巡检结束后,应及时将特别巡检报告提交监理人。
r24.3.2 施工期安全监测资料的整编
r(1)承包人应将监测仪器埋设的竣工图、各种原始数据和有关文字、图表(包括影像、图片)等资料,综合整理成安全监测成果,汇编成册。
r(2)承包人应在每次监测后立即进行原始数据记录的检验和分析、监测物理量的换算,以及异常值的判别等工作。如遇天气、施工等原因,造成监测数据突变时,应加以说明。
r(3)经检查检验后,若判定监测数据不在限差以内或含有粗差,应立即重测;若判定监测数据含有较大的系统误差时,应分析原因,并设法减少或消除其影响。
r(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整编内容包括:
r1)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工作总报告。
r2)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要求和安全监测措施计划等的有关文件。
r3)仪器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工作原理和使用说明的仪器资料以及测点布置和仪器埋设的原始记录,仪器维护记录等。
r4)日常监测和巡检的原始记录、报表和报告,包括特征值汇总表、每个测点监测数据过程线、监测成果分析资料、物理量计算成果及各种图表等。
r5)其它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安全检查报告、事故处理报告、仪器设备管理档案,以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结论、咨询会议记录以及意见和建议等。
r(5)所有监测资料要求按发包人指定的格式或按SL l69-1996指定的格式建立数据库,输入计算机。用磁盘或光盘备份保存并刊印成册。
r24.4 质量检查和验收r24.4.1 监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交货验收
r承包人采购的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应按采购项目清单进行检查和交货验收,并应同时将监测仪器设备的出厂检验测试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提交监理人。
r24.4.2 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r每项工程建筑物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立即对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才能允许工程建筑物继续施工,并立即进行监测工作。
r24.4.3 完工验收
r(1)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在进行工程建筑物完工验收的同时,申请对本工程安全监测项目进行完工验收,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r1)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编号、部位、仪器名称、起测日期、目前状态等);
r2)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和安装埋设记录;
r3)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竣工图;
r4)监测资料整编分析报告(包括监测仪器特征值汇总表、各测点的数据过程线)。
r(2)本合同工程建筑物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及其监测原始数据及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应完好地移交发包人。
r(3)全部监测仪器设备的保修期与工程保修期相同。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设计要求,负责维护全部仪器设备的应用性能,一旦由于仪器自身或埋设原因发生仪器设备失效,应由承包人负责更换。对无法更换的埋置设备,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指示,采取补救措施,设法满足安全监测数据的采集要求。
r24.5 计量和支付r(1)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仪器设备的数量以相应的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支付。
r(2)监测仪器的电缆的采购及敷设,按施工图纸所示的有效敷设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
r(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安全监测(包括巡视检查和现场监测)、设备维护、资料记录和整理、资料分析、建模建库、安全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r(4)观测墩、水准点及其它测量标志观测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墩体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或以施工图纸所示墩体数量以个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或个)的工程单价支付。
r(5)水位观测孔、扬压力测孔、坝基温度测孔等钻孔,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钻孔深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
r(6)多点位移计钻孔、滑动测微计钻孔、固定测斜仪钻孔、倒垂孔、双金属标孔等取芯钻孔,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钻孔深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由于承包人失误未按本技术条款相关规定取得有效芯样的钻孔,发包人不予支付。
r(7)观测房以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rr]]>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幸福洋二期工程(施工)
r补充通知
r编号:003
r各潜在投标人:
r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幸福洋二期工程(施工)项目补充通知如下:
r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幸福洋二期工程(施工)补充通知”(编号002)中,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递交银行保函原件”的事宜,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幸福洋二期(施工)答疑纪要”(编号001)中的第11点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rr本补充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rrr招标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堤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rr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rr2020年8月20日
评标结果公示
r招标编号:E3504000104100686001
r本招标项目于2020年9月8日9:00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开标,已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完毕,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r1、招标工程项目概况
r工程项目名称: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幸福洋二期工程(施工)
r招标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堤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r建设规模:工程项目总投资约32000万元,最高控制价********5元;
r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r2、评标办法及评标参数
r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r评标参数:K1=7.58 %,K2=9.70%,d=0.4 ,K=8.85%
r3、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被确定为无效标、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原因及依据
rrrrrrrrrrrrrrrrrrr 投标人名称 r | r 评审结果 r | r 原因 r | r 依据 r | r 备注 r |
r / r | r / r | r / r | r / r | r / r |
4、评标委员推荐的三家入围单位及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
r入围候选人名称: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
r项目负责人:王龙,证书编号:津112131408505
r工期:900日历天
r质量要求: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r投标报价:166439610元
r入围候选人名称: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r项目负责人:杜会明,证书编号:云153061068580
r工期:900日历天
r质量要求: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r投标报价:166677931元
r入围候选人名称: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r项目负责人:姚中恒,证书编号:津113071109205
r工期:900日历天
r质量要求: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r投标报价:166842922元
r5、公示时间
r公示期为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4日。
r6、联系方式
r招标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堤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r地址: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运营中心5号楼18层,邮编:/
r电话:132*****555,传真:/
r联系人:林工
rr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r地址:福州市秀峰路188号福建闽台广告创意产业园内3号楼2层,邮编:350012
r电话:****-********-****,传真:****-********
r联系人:李工
r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
rr监督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水利)
r联系方式:****-********
rrr日期:2020年9月10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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