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城市管理局长沙县城乡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服务合同公告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长沙县城乡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服务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0076-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城市管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万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城乡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007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县城乡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服务 垃圾处理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43
 合计金额小写: ********.43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贰佰万零玖仟零贰拾陆元肆角叁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长沙县城乡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服务

/

24383.81吨

492.5元/吨

********.43元

3年

合同金额小写:********.43元

大写:壹仟贰佰万玖仟零贰拾陆元肆角叁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8-15 ——2023-08-14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辖区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方式:负责派车到长沙县各镇及城区各公共机构(党政机关、学校和医院)、企业、楼盘小区、安置区及开放性市场设置的大件垃圾投放点将投放点的大件垃圾运输至处置基地进行资源化处理。大件垃圾主要包括:(1)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1米、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方可再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的具有坐卧以及贮存、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废弃自行车、大件家电等(保持大件垃圾的原状,不允许拆解);(2)各楼盘、小区物业在修剪树木过程中产生的树木树枝、枝干、落叶、草屑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①总价包干,按月支付;具体方式如下:一是大件垃圾收运处理量在24383.81吨±3%范围内的,则按包干价********.43元进行结算;二是大件垃圾收运处理量在24383.81吨±3%范围以外的,则按乙方开标一览表中所报单价492.5元/吨对超过或不足部分进行核增或核减。乙方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上个月的大件垃圾收运处理情况及统记报表,甲方汇总审核后凭乙方的合法有效发票采取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②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按照考核办法应当扣除服务费的,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关金额。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星城支行(湖南万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一、服务需求及说明

(一)整体要求

1、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收运和处理长沙县辖区内的大件垃圾。

2、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包括大件垃圾收运、暂存和资源化处理的方案报甲方。

3、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配备的所有车辆详细信息(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等)报甲方。

4、乙方应制定系列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安全有序运行。

5、乙方须提供固定的收纳场地作为本项目大件垃圾存放、拆解、处理的场地,场地形状相对规范,不得零散分布,且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3500平米(提供房屋或土地租赁合同及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国土证复印件,并注明面积)能满足收集任务需要,做到分区分类收集,整齐堆码,不得露天存放。中标后正式运行3个月内,必须办理本项目环评手续。

6、乙方应制定大件垃圾投放点设置标准,并对其设置和管理进行指导。

7、乙方应以镇街为单位,社区为片,小区和事业单位为点建立台账,需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大件垃圾的来源、种类及数量,处理后所形成产品或产生的残余物的种类、数量等,并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上月大件垃圾处理台账。

8、乙方在合同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应对合同期内本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全面分析,并制定分析报告和总结,交甲方。

9、乙方应设立收运办公室,确保每日有专人负责处理预约、安排收运、称重、收集台账和大件垃圾三联单等资料。

10、甲方有权对大件垃圾收运和处理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乙方须服从甲方的调配,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其提出的问题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

11、在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做到无负面影响。若接到投诉须在24小时内迅速跟进处理,处理效果须让诉求人满意,每月对处理投诉情况做好相关资料收集与台账统计。

12、本项目要求配置1名项目负责人、1名安全管理员、并配备满足本项目需求的设备操作工、垃圾搬运工、资源化处理人员、司机等人员,所有工作人员须着统一工作服进行作业。(乙方须提供人员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提供相关人员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设施设备及平台建设

1、乙方应配备满足本项目需求(包括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的大件垃圾运输车,且车辆通行问题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乙方须提供车辆图片、有效期内自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车辆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车辆使用权为乙方所有。)

2、大件垃圾运输车的厢体须严格按标准喷绘,标注长沙县大件垃圾运输车、公司名称、监管电话、车辆编号等基本要素(具体标准由甲方提供),完成喷绘的车辆须报甲方审核。

3、合同签订前乙方大件垃圾处理场地内应配有20吨及以上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磅(地磅),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乙方应建立一套电子地磅监控系统,整个过程由图像自动识别、自动控制和网络传输于一体的智能化计量监管系统,并接入甲方数字化信息平台支持远程在线监控。

4、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在回收场地内的仓库、地磅、进出通道等主要场所均必须在甲方指导和监督下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损毁,并接入甲方数字化信息平台支持远程在线监控。

5、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在收运车辆上安装甲方指定的GPS(包括车前、车后、驾驶室内视频监控)和行车记录仪,建立车辆实时跟踪监管系统和场地监控系统,实时查看和监管车辆实时位置信息和运行状态;建立大件垃圾收运管理系统,对收运情况进行实时的拍照上传。乙方的GPS(包括车前、车后、驾驶室内视频监控)、场地车辆监控系统和收运管理系统必须接入甲方环卫数字化信息平台进行远程在线监控。

6、乙方应配备大件垃圾处理生产线不少于1条(主要包括粉碎机、撕碎机、破碎机、磁选机、装载机(叉车)、打包机等)且能满足本项目需要,提供设备清单及对应设备的采购合同影印件。

7、乙方需建立大件垃圾收运网上预约平台,设置专人处理预约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合理安排收运(特殊情况除外),每周一将上周预约处理情况报备甲方。

(三)预约及收运

1、各镇以及城区各公共机构(党政机关、学校和医院)、企业、楼盘小区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采用预约的方式对大件垃圾进行收运和处理;开放性市场和安置区采用每月定时收运以及预约收运相结合的方式对大件垃圾进行收运和处理。大件垃圾产生单位可通过大件垃圾网上预约平台预约收运,乙方应按预约先后顺序合理安排收运。

2、从大件垃圾产生单位在平台预约时起24小时内乙方须受理和回复,预约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该单位大件垃圾的收运工作(特殊情况下即约即收)。

3、乙方在收运大件垃圾时,由大件垃圾产生单位投放点管理人员和司机在三联单上签字后方可运输,运送至处置基地过磅并出具电子磅单,乙方填写三联单并签字后将电子磅单附后形成台账,于每月5日前报送至县城管局。

4、乙方在收运大件垃圾时不得将非大件垃圾(生活垃圾和建筑、装修垃圾等)混入大件垃圾进行收运。

(四)资源化处理

1、乙方对大件垃圾处理后形成的残余物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处理技术标准及要求须达到《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的技术要求》(GB/T25175—2010)要求。

2、大件垃圾经拆解后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部分,不得随意倾倒,需要进入生活垃圾站或需要甲方协调处理的,扣除该部分垃圾的服务费用。

3、乙方需对大件垃圾进行拆解分类,并将资源化利用的产品种类和数量做日常的统计。在大件垃圾拆解和分类时,应将含有毒有害物质单独分离且保持零部件完整,交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集中处理,避免污染。

4、乙方对大件垃圾处理需做到安全、环保、资源化,大件垃圾拆解物分类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不得直接混合处理。

5、乙方须按环保相关要求严格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不得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出现非法处置大件垃圾残余物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管理

乙方应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案和系列制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项目全过程安全进行。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甲方,在8小时内递交正式的书面事故处理报告,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由乙方承担。

、考核监督机制及质量制约机制

(一)考核监督机制

1、群众监督:乙方须按照规范开展回收服务,不得影响周边群众日常生活和环境整洁,不产生二次污染,做到规范、安全、文明回收。

2、甲方、县两治办、镇街及公共服务机构监督:服务期间,收货时,乙方需用相机当场拍摄投放点管理员在场的大件垃圾堆放照片,与大件垃圾投放点管理员和司机当场在大垃圾回收三联单收据内签字,随时接受甲方、县两治办和镇街监督;货物拖回乙方回收场地时,应在乙方地磅进行过磅,当场拍摄入库照片交甲方备查,并留存乙方入库的《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随时接受甲方、县两治办和镇街监督,地磅需联网,甲方可随时查验。

3、甲方监督: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不定期计量抽查和监督;每月5日前,乙方应将上月回收台账表、乙方《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大件垃圾回收三联单收据、处置台账表盖章后与交货方过磅单一并交甲方存档备查,同时将电子版的回收台账表、处置台账表和两地(交货地、乙方收货地)现场照片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给甲方备查。

4、部门监督:回收场地内要保持干净、整洁,不准露天乱堆乱放,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并达到城管部门、商务部门、环保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和固体废物管理要求;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搞好检查核对工作,按要求出示相关登记本、工作记录。

  (二)处罚办法


长沙县大件垃圾运输和处置考核细则(试行)

序号

项目

序号

考核标准

处罚标准

1

1

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收运和处理长沙县辖区内的大件垃圾。

未达到要求,扣3000元并限期整改,若到期未整改到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包括大件垃圾收运、暂存和资源化处理的方案报甲方。

若延迟,扣1000元并限期整改,若到期未整改到位,扣2000元。

3

乙方需在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配备的所有车辆详细信息(行驶证、车辆编号等)报甲方。

若延迟,扣1000元并限期整改,若到期未整改到位的扣2000元。

4

中标后正式运行3个月内,必须办理本项目环评手续。

正式运行3个月未办理环评手续,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中标资格,并终止合同。

5

乙方每周一应将上周处理台账、三联单、磅单报送甲方。

未及时报送的扣200元/次。

6

乙方应建立台账记录以下信息:处理大件垃圾的来源、种类及数量,处理后所形成产品或产生的残余物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并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上月大件垃圾处理台账。

未及时报送资料扣200元/次,信息记录不全按未报送处理。

7

乙方在合同到期前10日内应对本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全面分析,并制定分析报告和总结,报甲方。

若未及时报送,扣500元并限期整改,若到期未整改到位,扣1000元。

8

乙方须服从甲方的调配,对甲方及其委托单位提出的问题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

不服从甲方调配的扣5000元/次,对甲方及其委托单位提出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的扣1000元/次。

9

乙方需按项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经甲方检查发现无项目负责人,扣10000元,无安全管理员,扣5000元,若配备人员不能满足项目需要且拒不增加的,扣5000元/人。

10

所有工作人员应统一着工装。

未穿工装的扣200元/人。

11

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活动不得迟到或缺席。

迟到扣200元/次,缺席扣2000元/次。

12

回收台账表、电子磅单、大件垃圾回收三联单等信息收集齐全,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甲方。

延迟报送的,扣200元/次,资料报送不齐按未报送处理。

2

1

乙方应按项目需要配备大件垃圾运输车辆。

若配备车辆不能满足项目需要且拒不增加的,扣10000元/台。

2

乙方配备的大件垃圾运输车须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喷绘。

未按要求对车辆进行喷绘,扣500元/台

3

乙方配备的大件垃圾资源化处理设备须满足本项目需要。

若配备设备不能满足本项目需要且拒不增加设备的,扣10000元/台。

4

合同签订前乙方大件垃圾处理场地内应配有20吨以上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磅(地磅),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

未配有20吨以上地磅或未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5

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在大件垃圾运输车上安装GPS(包括车前、车后、驾驶室内视频监控)和行车记录仪,在场地内的仓库、地磅、进出通道等重要场所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并保证所有设备能正常使用。建立电子地磅监控系统、车辆监管系统、场地监控系统、大件垃圾收运管理系统并将视频监控和各系统接入甲方数字化信息平台。

未在规定时间内安装GPS(包括车前、车后、驾驶室内视频监控)、行车记录仪或场地未安装监控扣1000元/处(设备损坏按未安装处理),并限期整改;发现未建立系统或未接入甲方数字化信息平台,扣5000元/个,并限期整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损毁视频监控的,每次扣1000元/个,并限期整改。

6

乙方需建立大件垃圾收运网上预约平台,设置专人处理预约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合理安排收运(特殊情况除外),每周一将上周预约处理情况报备甲方。

签订合同时起乙方须保证大件垃圾网上预约平台能正常使用,超过两天不能使用的,扣3000元/次;平台管理混乱或无专人管理,扣500元/次,预约处理情况未报甲方,扣200元/次。

7

配备的所有车辆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或收运非本项目物资。

若发现用于其他项目或收运非本项目物资的,发现1次扣500元/台。

3

1

在服务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招标的服务范围提供运输、收集、分拣储存和处置服务,禁止超范围收集。

若发现超范围(非长沙县辖区内的大件垃圾)收运,扣10000元/次。

2

从大件垃圾产生单位在平台预约时起24小时内乙方须受理和回复,预约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该单位大件垃圾的收运工作(在迎检或重大活动期间即约即收)。

预约后24小时未受理和回复的扣500元/次,预约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收运的,扣1000元/次;若迎检或重大活动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扣分或造成较大影响的,扣10000元/次。

3

大件垃圾三联单需由预约人、司机、处置基地管理人员三方签字并填写好相关信息。

未按要求填写大件垃圾三联单的,扣1000元/次。

4

计量须真实有效,不能弄虚作假。

若发现计量弄虚作假的扣5000元/次,情节严重的扣10000元/次。

5

运输车辆应保持车身整洁,驾驶员应随身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若发现运输车辆车身不整洁或驾驶员未携带驾驶证或行驶证的,扣500元/次。

4

1

乙方对大件垃圾处理后形成的残余物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处理技术标准及要求须达到《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5—2010)要求。

若发现未按要求处理或质量技术不过关,第一次扣2000元,第二次扣5000元,第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有毒有害物质应当单独分离,交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集中处理,不得出现非法处置大件垃圾残余物的违法行为。

未按要求处理的,扣10000元/次,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解除合同。

3

乙方应对大件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拆解物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不得直接混合处理。

若发现将大件垃圾直接混合处理的,扣2000元/次。

4

乙方须按环保要求严格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不得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出现非法处置大件垃圾残余物的违法行为。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环保案件或出现非法处置大件垃圾残余物的违法行为,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

大件垃圾经拆解后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部分,不得随意倾倒,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入生活垃圾站。

若发现随意倾倒或未经甲方同意进入生活垃圾站的,扣10000元/次。

5

安全生产管理

1

乙方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安全设施及护具,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项目安全运行。

未制定制度或预案扣2000元/项,并限期整改;未配备安全设施,扣2000元/次。若发生责任事故,根据事故大小进行扣罚,一般事故扣2000元/次,较大事故扣5000元/次,重大事故扣10000元/次,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

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甲方,在8小时内递交正式的书面事故处理报告。

发生安全事故未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或在8小时内未递交正式的书面事故处理报告的扣2000元/次,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的扣5000元/次。

6

投诉处理

1

在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做到零投诉,无负面影响。

经甲方确定为有效投诉的(预约后乙方不回复、不收运或收运不迅速、主观责任重大等),乙方应在接到投诉后1日内迅速跟进处理,否则扣500元/次。若是媒体进行负面报道,一般事件扣1000元/次,责任重大的扣3000元/次,对社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扣10000元/次。

2

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

若发现有通过12345、市长信箱等渠道的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或引起二次投诉的,扣3000元/次。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甲方(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乙方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乙方(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甲方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县天华北路159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1号
法定代理人:沈建民法定代理人:黄山多
委托代理人:沈建民委托代理人:黄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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