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XQDZC20200770_01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便携式机动车污染检测设备采购A便携式机动车污染检测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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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类合同(非鉴证)

项目编号:DZC********

计划编号:

甲方: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

乙方:哈尔滨美泉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DZC********大庆市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便携式机动车污染检测设备采购A 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双方同意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预备会纪要、招标响应文件、以及招标过程中的质询澄清单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合同标的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小计


1

柴油车尾气检测仪嵌入式软件V1.0(柴油车尾气检测仪)

AML-202

2

39000

78000



总价(人民币)大写:柒万捌仟元整 (¥78000.00元)












二、交货时间、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5日内

2、交货地点:采购方指定位置

三、付款方式

由采购单位自行结算付款给供应商。完成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后支付100%的合同价款。

履约保证金缴纳及退付

1、成交后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5%,由成交供应商提交给采购单位。

2、采购单位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给供应商。

3、如采用转帐汇款方式的采购人开户信息:

户 名: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 浦发银行大庆高新支行

账号:****************0259

4、履约保证金交纳共有二种方式:转帐汇款、保函支付。

验收

验收程序遵循甲方安排,如有异议,请于2日内提出。

乙方提供设备的各项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承诺,验收时提供能够证明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

乙方提供的产品若为进口产品,还应在验收时提供该设备所属国原装进口的相关凭据。

乙方所交付产品不符合规定或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换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两次不符合规定或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返款、赔偿损失等。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不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若乙方的行为侵犯了第三方的前述权利,并造成了第三方追究甲方的责任,甲方为此所受到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乙方负责对所交付的货物进行安装调试,达到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因安装调试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保修条款、售后服务

严格遵守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为三年。凡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须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设备,并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服务。在质保期外,提供设备的更换、维修只收取成本费用,不收取人工技术等费用。

七、相关权利及义务

1、甲方在验收时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有权拒绝接收和追究违约责任。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售后服务,并对乙方的售后服务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内容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责任。

3、甲方对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4、甲方应积极为乙方履约创造条件。

5、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支付相应合同款项。

6、乙方有义务按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承诺提供良好的服务。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将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若因乙方原因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无法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请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除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外。甲方也可视情况在延迟交货期内每天按合同总额 6‰的标准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金额5%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交货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及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第指买卖双方在缔约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和中止合同。

十、合同争议解决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履约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执行。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甲方(盖章):

地址: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33号

法定代表人:魏锋

委托代理人:郑文婷

联系电话:137*****137

签订时间:2020年9月25日


乙方(盖章):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北六道街54-1号9层4号

法定代表人:解晰钞

联系电话:133*****69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前进支行

开户账号:****************618


标签: 检测设备 污染 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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