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储备玉米中标结果
省级储备玉米中标结果
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
粮油竞价采购交易合同
卖方: | 合同编号: | |
买方: 澄迈恒达伟实业有限公司 | 签订地点:海南省海口市 |
一、成交标的(见下表) 单位:元、吨
标的号 | 品种 | 数量(吨) | 单价(元/吨) | 总金额(元) | ||
玉米 | ||||||
合计人民币(大写金额): | ||||||
生产年度 | 2019年 | 产地 |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 |||
包装要求 | 散装 | 等级 | 二等 | |||
交货方式 | 仓库堆边按成交标的数量及整仓粮面平整后交货。 | |||||
存放库点 | 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南二环七号路澄迈恒达伟实业有限公司 | |||||
交货期限 | 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18日 | |||||
质量标准 | 符合GB1353-2018《玉米》二等以上(含二等)质量标准和以下要求:容重≥700g/L、不完善粒≤6.0%、霉变粒≤2.0%、杂质总量≤1.0%(电动扦样杂质总量≤1.3%)、水分≤14.0%、色泽气味正常、无虫害、黄曲霉毒素B1≤20μg/kg、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60μg/kg、脂肪酸值(KOH/干基)≤40mg/100g ,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不接受德美亚品种,其中镉≤0.1mg/kg,,不得混杂掺假。 |
二、交货方式:卖方提前七日预约交货日期,卖方负责将本合同成交标的玉米数量在交货期限内送到买方指定存放的仓内。
玉米入仓前,卖方须提供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玉米《质量检验报告》(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卖方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须写有包括玉米的检验数量、等级和发运前的存粮地点。
三、验收方式:以买方存放库点计量衡器为准,按本合同成交标的玉米数量验收,卖方将本合同成交标的玉米数量全部送到买方指定的仓内并整仓平整粮面后,由海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扦样检验,出具该仓玉米的《质量检验报告》,如出具的玉米《质量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合同质量标准,则买卖双方签署《验收确认单》进行实物交割确认。
对超出本合同成交标的数量的玉米,买方不予接收。如玉米任何一项质量指标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则买方拒收。
四、入仓费用:玉米入仓费用按30元/吨计由卖方承担,卖方须在玉米入仓前将本合同成交标的数量的入仓费用全部支付给买方承储库点,并由卖方与买方承储库结算,承储库须开具相应金额的入仓费发票给卖方。
五、费用承担:卖方按合同总金额的0.5%向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并承担入库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费用。
六、货款结算:买卖双方按本合同成交标的玉米数量结算。卖方凭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根据买方要求开具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向买方提交货款支付申请,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货款支付申请及该合同标的所需全部验收票据经确认无误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该合同标的相关资料申请付款资金。政府主管部门对买方提交的付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向买方下达拨款通知,买方收到申请的该合同标的货款资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
七、结算凭证:卖方须根据买方要求提供本单位开具的有效玉米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违约责任及处理:除政府动用和不可抗力因素免除承担责任外,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卖方违约则违约部分的保证金划归买方,并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如买方原因造成不能履约的,则赔偿给卖方造成的损失。海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在本合同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理:
1、如卖方逾期交货,则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数量总金额的0.3%向买方支付逾期滞纳金。逾期超过7天未能完成供货,未完成部分如需延期供货,须经买方同意,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按违约处理,并终止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卖方逾期交货,卖方应在一周内向买方及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告,提交有效证据,说明货物受阻、受影响数量等情况,在征得买方同意后,买卖双方签订顺延合同履行期限的补充协议,送交易中心报备。
2、如买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拖欠货款总金额的0.3%向卖方支付逾期滞纳金。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买方逾期付款,买方应在发生之日起一周内向卖方及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告,提交有效证据,说明逾期原因、受影响金额等情况,在征得卖方同意后,买卖双方签订顺延合同履行期限的补充协议,送交易中心报备。
3、如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期限内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入库导致违约的,则已入库数量的入库费用不退。
4、因玉米质量不达标原因被买方拒收或交货数量超出本合同成交标的部分的玉米,包括判定卖方违约后已入库的玉米,全部按退货处理,并收取相应的出仓费和仓储费,卖方须在15天内全部运走退货的粮食,并在出库前向买方承储库支付出仓费和仓储费。
(1)出仓费以实际数量为基数,按30元/吨标准收取。
(2)仓储费收取以本合同成交标的数量为基数,从玉米入仓之日起至最后运出结束之日止累计天数计算,15天内完成运出的按每天每吨1.5元标准收取,超出15天的按每天每吨5元标准收取。
超出30天仍没有完成运出的,则买方有权自行处置未运出的玉米,处置所得按上述标准扣除出仓费、仓储费等费用后,余款无息返还给卖方。
5、买卖双方如因玉米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则由买卖双方和海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共同扦样,并由海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最终检验。经最终检验,如卖方货物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属卖方违约,按违约责任进行处置,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拒收玉米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卖方玉米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买方已进行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扦样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九、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的争议或出现不明确责任的情况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书面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合同签订地点:海口市五指山路22号康业花园西湖苑F幢5楼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
十一、买卖双方须遵守当期《交易公告》,本合同自交易标的成交之日起生效,至买卖双方结清费用及合同履行完毕时终止。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相关条款和此次竞价交易采购公告、交易清单的规定及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处理。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确认单位各执一份。
卖方单位 | 买方单位:澄迈恒达伟实业有限公司 | |
地址: |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南二环七号路 | |
交易代表: 电话: 传真: | 交易代表: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澄迈县支行 | |
账号: | ||
确认单位:海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 | ||
电 话: ****-******** | ||
传 真: ****-******** |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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