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司法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440507-202009-55667788-0029
汕头市龙湖区司法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440507-202009-55667788-0029
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汕头市龙湖区司法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 合同编号:440507-20****-********-**** |
甲 方:汕头市龙湖区司法局 | 乙 方: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 |
合同金额:¥59,999.80 | 金额大写:伍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捌角整 |
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总则
1.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服务。
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费用。
二、合同标的
1.服务内容
一、乙方负责为甲方一般业务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并重点承担政府行政复议专项工作,具体如下:
1、就甲方一般业务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协助甲方审查一般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2、根据上级部署和甲方需要,委派律师协助行政复议咨询受理窗口(如有设置)工作。
3、根据甲方指定,协助办理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具体工作,包括受理、审查、审理、听证、决定等全流程。
4、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咨询、论证,代为起草行政复议有关文件、法律文书等,办理行政复议其他相关事务。
5、应甲方需求,为甲方有关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
服务时间:服务时间一年
二、服务人员
1、乙方指派服务人员的原则:指派熟悉有关机关及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律师参与上述所有服务内容的落实,并根据高效、及时的原则在工作需要时保证第一时间派出足够的服务人员,必要时可以组成律师服务团队。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吴潜信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律师若出现正常工作调动、离职、身体状况等方面原因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但上述律师仍应共同参与本次服务。
3、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其认为必要时可将本次服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他律师协助完成。
2.人员及费用明细
律师姓名 | 合计(元) |
吴潜信 | 59,999.80 |
合同金额(元): | 59,999.80 |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0.0%;合同服务期限截止或合同约定的服务完成后,甲方在收齐乙方验收报告及正式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的0.0%合同金额。
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
服务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365天
服务地点:广东汕头市龙湖区大北山路龙湖区政府大楼;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
4.要求乙方提供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至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统一收集管理。
(二)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
3.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
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二)乙方的义务
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进行服务工作。
2.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服务小组。
3.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4.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
5.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
七、验收
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服务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投诉;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
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其它
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5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2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甲方代表(签章): | 乙方代表(签章): |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大北山路1号 | 地址:广东汕头市龙湖区广东省汕头市韩江路丹阳庄西一区10栋202室 |
电话:******** | |
开户银行:工行广东汕头分行韩江支行 | |
合同签订日期: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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