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职工食堂社会化餐饮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职工食堂社会化餐饮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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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 | |||
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职工食堂社会化餐饮服务采购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四川德登丰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晶鑫街155号--3楼 | ||
中标(成交)金额 | 570000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服务类:名称: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职工食堂社会化餐饮服务采购。服务范围:乐至县人民检察院现有食堂范围内。服务要求:(一)、基本服务要求1、在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停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性变化等特殊情况,成交供应商可停止服务事项,但成交供应商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采购人提出书面报告,并经采购人同意,在不影响采购人职工就餐的情况下,方可停止服务事项,同时采购合同自动终止,否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与相关责任。2、供应商不得利用采购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服务场地、食材等从事对外经营,不得经营采购人或相关部门许可以外的服务项目,不得销售未经采购人批准同意的其他食品(含物品)。3、成交供应商在开始本项目服务以前须为本项目购买食品公众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4、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采购人的指导价为就餐人员提供各项菜品,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变更指导价。5、供应商须具备开展食堂就餐服务6T现场管理体系的能力,需提供详细的科学管理服务方案及措施。6、供应商须承诺: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前三年的餐饮经营中无任何食品卫生、消防安全、劳务纠纷等方面的不良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由供应商自拟)。服务时间:全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早餐(7:00-8:20);中餐(12:00-13:30);晚餐(18:00-19:30)。在采购人职工用餐时间供应商须保证全员在岗。服务期限为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但采购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标准:成交供应商必须依法开展食堂服务工作,服务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采购人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杨强、张雪莲、王城志(业主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代理费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价格【2015】299号”《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的标准计取。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8550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 ||
地址: | 乐至县南塔街道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 ||
地址: | 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399号中海海科大厦B座1008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郑裕荣;联系电话:********599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郑女士 | ||
电话: | 187*****560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附件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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