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用煤采购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J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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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取暖用煤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镇市北环书苹煤炭经销处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广宁乡刘家村
中标(成交)金额:
197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
名称:取暖用煤采购 品牌(如有): 无 规格型号:山西无烟块煤发热量在 6500 千卡/千克以上,大小规格 4-9 厘米,无杂质,燃烧不能产生焦质。 数量: 215吨 单价: 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穆娇、才红、姜矗立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按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收费标准及与采购人签订的采购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采购代理费收费标准,不足伍仟元,按伍仟元收取,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本次收取代理费5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锦州市林业草原保护中心 地 址: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五段 14 号 联系方式:
137*****0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文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地 址:
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二段 18-3 号 联系方式:
171*****0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先生 电 话:
171*****000/****-*******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被推荐供应商名单:(1)北镇市北环书苹煤炭经销处
(2)锦州鸿海商贸有限公司
(3)锦州汇程商贸有限公司
推荐理由: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小微(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小微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锦州市林业草原保护中心单位的取暖用煤采购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北镇市北环书苹煤炭经销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公司参加锦州市林业草原保护中心单位的取暖用煤采购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锦州鸿海商贸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小微(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小微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3.本公司参加锦州市林业草原保护中心单位的取暖用煤采购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锦州汇程商贸有限公司
辽宁文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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