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船用燃料油、车用尿素抽检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船用燃料油、车用尿素抽检项目合同公告

项目名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船用燃料油、车用尿素抽检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0054-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船用燃料油、车用尿素抽检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05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船用燃料油、车用尿素抽检项目 其他服务见附件1549400
 合计金额小写: 549400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肆万玖仟肆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抽检产品

名称

抽检批次

产品标准

检测项目名称

总价(元)

车用汽油

30

GB17930-2016

研究法辛烷值、抗爆指数、馏程、硫含量、铜片腐蚀、博士试验、机械杂质及水分、氧含量、苯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甲醇、密度、铅含量、蒸汽压、未洗胶质含量、溶剂洗胶质含量、诱导期、水溶性酸或碱、锰含量、铁含量

164800

车用柴油

35

GB19147-2016

10%蒸余物残炭、硫含量、铜片腐蚀、水含量、运动黏度(20℃)、闪点(闭口)、密度(20℃)、十六烷值、馏程、脂肪酸甲酯含量、多环芳烃、氧化安定性、酸度、灰分、润滑性、总污染物含量、凝点、冷滤点、

192200

车用尿素

20

GB29518-2013

尿素含量(质量分数)、密度、折光率、杂质含量-碱度、杂质含量-缩二脲、杂质含量-醛类、杂质含量-不溶物、杂质含量-磷酸盐、杂质含量-钙、杂质含量-铁、杂质含量-铜、杂质含量-锌、杂质含量-铬、杂质含量-镍、杂质含量-铝、杂质含量-镁、杂质含量-钠、杂质含量-钾、一致性确认

82400

船用燃料油(内河)

15

GB17411-2015

运动粘度(40℃)、密度(20℃)、十六烷指数、硫含量、闪点(闭口)、酸值、氧化安定性、10%蒸余物残炭(质量分数)/残炭(质量分数)、倾点、灰分、润滑性、冷滤点、外观

110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10-12 ——2020-12-14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成交供应商须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及抽检方案、任务书等要求开展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船用燃料油、车用尿素抽检项目质量抽检工作,确保抽检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及时完成下达的抽样检验任务,不能按程序、时间及其他抽检要求完成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据合同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2、成交供应商须确保相关资质、能力的有效性,确保检验结论的准确性,独立承担抽样、检验检测、结果通知、抽检结果质量分析等工作,不得分包检验任务。

3、其他要求以抽检方案及委托抽检合同规定为准。

4、成交供应商在履约期间,须保证其在服务期限内CMA资质的有效性和连续性,以满足采购人的抽检任务要求,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据合同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投标人须提供单独的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

5、样品运输原则上抽样机构抽样技术人员应将抽查样品自行携带或寄送至检验机构。确需被抽查企业协助寄送的,抽样技术人员应明确告知样品的寄、送要求,确保样品按时正确寄出并由抽样机构支付相关费用(付款凭证需保留)。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技术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及其他可能的影响。

6、涉及委托加工的样品,抽样后,抽样机构应当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通知委托加工方,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样品。委托加工方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抽样机构应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抽样机构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及时报告省局质量监督处,并核查委托加工方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终止检验,移交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9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完成验收后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建西路支行(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644)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基本要求:承检机构具有成品油检验机构资质;应该独立于成品油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承检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员独立进行产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员应当予以回避;承检机构检验人员不得与成品油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成品油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与成品油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水平,并符合有关成品油检验人员员资质要求的规定;成品油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成品油。

2.依法检验:承检机构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投标人必须按照采购方要求及政府市场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组织检验检测工作。

3.按时检测:按照采购人要求,严格按时开展抽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

4.结果运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工作、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投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发布抽检信息,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抽样单位馈赠,不得利用抽检工作及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简易程序验收2、提交每项检查内容详细的数据文件报告资料3、提交的项目结果报告需与项目检查内容结合,统计方法使用正确,统计结果准确可靠,分析论证充分合理,经采购人验收合格。4、采购人对检查对象随机进行复核,若验收不合格,成交人应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验收结果符合约定要求,因成交人原因验收不合格的,成交人承担整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承担的任务(一)负责工作任务的下达和资金的及时拨付。(二)付款方: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提供抽检工作所需相关文书。(四)对乙方的抽检工作质量进行考核。(五)对乙方完成任务情况及资金使用情況进行检查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遵守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确保具备所承担抽检任务涉及产品以及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和相关资质,能够对检验结论进行准确判定,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分包检验任务,不得租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二)具备保证完成抽检任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技术人员等工作条件。(三)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成指定抽样地点、抽检单位类型的样品采集工作。(四)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統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保证完成抽检数据上报工作(五)如实上报样品信息、检验结果和抽检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和分析抽检工作,并对检验工作负责,确保所承担的抽样、检验等相关工作公正、准确。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甲方相关要求报告(六)严格遵守甲方关于产品抽检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规定的材料及有关情况报送甲方。对于无法按时上报的情况要事先向甲方书面说明情况。(七)接受甲方对产品抽检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八)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品抽检工作有关纪律要求。(1)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产品生产单位(2)不得以承担抽检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产品生产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在承担抽检任务期间,不与产品生产单位签订有偿债务协议以及其他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3)不得接受被抽检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抽检工作牟取利益的其它行为。(4)开展抽检工作,不得收取被抽检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费用。(5)不得以各种形式利用抽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不向受检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发放抽检合格证书或牌匾;(6)遵守保密纪律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抽检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单位、人员以及公众透露任何与检测任务、检测结果有关的信息。

7.违约责任

1、成交后,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实际情况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和盲样考核),发现虚假应答和盲样考核结果为不满意或可疑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虚假应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成交后,采购人有权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或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停业等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3、成交供应商须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及抽检方案、任务书等要求开展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船用燃料油、车用尿素抽检项目质量抽检工作,确保抽检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及时完成下达的抽样检验任务,不能按程序、时间及其他抽检要求完成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据合同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4、抽检项目及检验时间要求:表中各产品应在完成抽样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报告(附抽样单)须及时送达采购人,总任务完成后及时一次性向采购人移交全部检测报告(附检测结果汇总表)。投标人须提供能够满足以上抽检时间要求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并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实现以上规定时限的合理工作措施,投标人虚假承诺或应答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经济与虚假应标的法律责任。

5、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工作、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以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纸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

第1.2(6)款项目现场

第5.1条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9.2(1) 款质量保证期

第9.2(3) 款响应时间

第13.5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第14.2(6) 款伴随服务

第20.2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24.1条合同未尽事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318号地址:新建西路189号
法定代理人:张庆和法定代理人:苏光荣
委托代理人:龚立新委托代理人:甘爽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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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cda91581bf4" target="_blank">中标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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