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0054-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消防员购买保险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05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消防员购买保险 | 其他财产保险服务 | 1、本次招标消防员保险项目服务期限计划一年,按保险年度承保。2、本次参保人数:消防员合计2179人,实际人数以最终投保人数为准,预算包含2179人保险费用。3、死亡伤残:150万/人;医疗费用15万/人;死亡伤残无免赔,医疗费用免赔200元。消防人员因公牺牲且被评为烈士,保险人额外给付身故抚恤金20万元。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壹拾叁万伍仟肆佰贰拾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雇主责任保险方案 | 免赔额 | 项目 | 保额 | 死亡伤残无免赔,医疗费用免赔200元 | 死亡伤残 | 150万 | 医疗费用 | 15万 | 保费/人 | 980元/人 | 参保人数 | 2179人 | 保费合计 | *******元 | 备注:消防人员因公牺牲且被评为烈士,保险人额外给付身故抚恤金20万元。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9-30 ——2021-09-30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甲方需求完成。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签订合同后乙方出具保单和符合甲方财务部门要求的发票,甲方收到保单和发票后10日内支付全部合同金额。,该期为履约验收期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1597)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名下的参保人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8)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2 保险方案 雇主责任保险方案 | 免赔额 | 项目 | 保额 | 死亡伤残无免赔,医疗费用免赔200元 | 死亡伤残 | 150万 | 医疗费用 | 15万 | 备注:参保人员因公牺牲且被评为烈士,乙方额外给付身故抚恤金20万元。 |
5.2.3 附加条款 (1)24小时扩展条款 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甲方参保人员遭受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其受伤、残疾或死亡,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参保人员在从事甲方指定的业务工作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附加自动承保新雇员责任保险 经本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承保甲方新增加的雇员,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书面申报新增参保人员名单,并由甲方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否则,对参保名单以外或未补缴保费的的甲方新增雇员,乙方不负责赔偿。 甲方新增参保人员的比例在甲方首次申报参保人员总数的5%(含5%)以内的,不增加保险费,但甲方应在新增参保人员报到之日起30日内通知乙方并办理批改手续。 (4)乙方保证,除本合同或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文件,保单范本等)中约定的内容,不存在其他任何隐藏且对甲方及其参保人员不利的条款。如乙方提供的保险方案中对于甲方及其参保人员投保或理赔有限制性条件的,应在本合同及相关书面文件中显著标明并在本合同签订前提供给甲方作为本合同内容或者合同附件列入,否则相关限制性条件对甲方及其参保人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雇员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二)雇员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现行国家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三)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经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保险人依据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每人/天补助误工费用,医疗期满或确定残疾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365天;如最终鉴定为残疾的,保险人对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以本条第(二)款计算的责任限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在依据本款下列第1项至第4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除另有约定外,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包括: 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4.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雇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伤残赔偿比例表
项目 | 伤残程度 | 百分比 | (一) | 一级伤残 | 100% | (二) | 二级伤残 | 80% | (三) | 三级伤残 | 65% | (四) | 四级伤残 | 55% | (五) | 五级伤残 | 45% | (六) | 六级伤残 | 25% | (七) | 七级伤残 | 15% | (八) | 八级伤残 | 10% | (九) | 九级伤残 | 4% | (十) | 十级伤残 | 1% |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由于本合同甲乙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配合乙方收集投保单、组织机构代码证、参保人员名册等投保资料并盖章,以便保单顺利生效; (2)在保险期间内,如果甲方雇员减少,对于减少的雇员,乙方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批改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相应剩余部分保险费;(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本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学堂园路1号长沙市消防支队 | 地址: | 城南东路29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