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合同
项目编号:BB2020CQJ033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监制
股权转让合同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蚌埠市城乡建设设计研究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
1. 甲方持有的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已经蚌埠市财政局
批准(蚌财行资【2020】229号)转让,并自2020年9月2日起在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
⒉乙方符合《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30%股权挂牌转让公告》载明的受让条件。
⒊乙方于2020年9月23日在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5万元,同意按照《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30%股权挂牌转让公告》载明的条件受让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30%股权。
⒋截止本次股权转让挂牌期限届满日2020年9月28日,产生一名符合条件的摘牌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和《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30%股权挂牌转让公告》载明的条款,本次股权转让通过竞价确定乙方为受让人。
甲、乙双方就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充分友好协商,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 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标的为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30%股权(下称标的股权),该标的股权对应的是截止2019年11月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权益份额。
1.2 甲方就其持有的标的股权所认缴的出资已经全额缴清。
1.3 标的股权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标的股权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股权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标的股权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二条 标的企业
2.1 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标的企业)为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其30%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3.2 标的企业经拥有评估资质的安徽华宇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19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3.3 甲、乙双方在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3.1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已在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完成公开挂牌程序。
3.2 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标的股权事项,已依法和章程的规定履行了批准或授权程序。
第四条 转让价款和交易费用支付
4.1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甲方将上述标的股权作价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 500000)转让给乙方;
4.2 乙方交纳的5万元保证金先在缴清成交款项后原途经退还;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 )转入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4.3 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账户名称: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蚌埠龙湖支行。
第五条 股权交割与变更
5.1本合同生效且乙方交清受让标的股权所需所有款项后,十日内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5.2甲方配合乙方共同完成标的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六条 期间损益
自评估基准日2019年11月30日起至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止的期间损益,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承诺与保证
7.1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和资产评估结果已获得蚌埠市财政局的批准,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7.2甲方对本合同约定的标的股权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7.3标的股权无依据合同、承诺、政府批文、法院裁决、仲裁裁定等影响本股权转让的情形;
7.4标的股权未因违约、侵权、违法等已经产生诉讼、仲裁或存在未决诉讼、仲裁。
第八条 乙方承诺与保证
8.1本次受让标的股权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格及证明文件所载明的信息全部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
8.2本次受让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8.3未发生影响本次受让行为的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8.4本次受让标的股权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8.5乙方已知晓和理解《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30%股权挂牌转让公告》的各项条件,自愿遵照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均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外,还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⒈本合同生效后,如因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除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外,还须另行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在扣除甲、乙双方应向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如已另行支付则不扣除)后,余额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补偿。
⒉本合同生效后,如因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则甲方收回标的股权另行处置;乙方的5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保证金扣除甲、乙双方应向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如已另行支付则不扣除)后,余额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补偿。
⒊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1%的支付违约金,累计计算;延期支付期限不超过5日,否则,视同根本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标的股权另行处置;乙方的5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保证金扣除甲、乙双方应向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补偿。
第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且仅能向本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变更和解除
⒈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一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⑵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⑶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⑷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九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⒉合同成立所必备的附件系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附则
⒉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⒉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和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各执壹份。
⒊本合同附件包括《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30%股权挂牌转让公告》和《产权交易凭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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