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度农村基础设施扶贫一期工程(贫困村农村饮水安全)一体化净水处理设备项目(第二次)
2018-2019年度农村基础设施扶贫一期工程(贫困村农村饮水安全)一体化净水处理设备项目(第二次)
项目名称:新宁县2018-2019年度农村基础设施扶贫项目一期工程(贫困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一体化净水处理设备项目(第二次)合同公示
新宁县2018-2019年度农村基础设施扶贫项目一期工程(贫困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一体化净水处理设备
采
购
合
同
目录
采购合同编号:XNSLCG2020-JS02
招标人(全称):新宁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采购人(全称):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甲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中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新宁县2018-2019年度农村基础设施扶项目一期工程(贫困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一体化净水处理设备。
(2)采购计划编号:新宁财采计[2019]000759 。
(3)项目内容:不锈钢一体化净水处理设备、加矾设备。
(4)项目负责人:张振明。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00。
大写:人民币伍佰肆拾壹万陆仟元整。
(2)具体标的见第三节标价清单及招标文件中甲方实际需要。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投标文件约定已包含货物运输、装卸、安装、税金等费用,安装总数按实际需要增减,供货方不得有异议,单价按投标单价为准,总货款以实际安装套数为准。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2020年10 月10日,完成日期:2020年12 月10日。总日历天数:60天。
地点:甲方指定的各水厂位置内。
方式:按工程进度集中交付。
4.付款:
款项的支付进度以招标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具体如下:
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10天内立即组织货源及时供货;甲方按照合同金额支付30%预付款,货到工地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到货金额的95%;余款5%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自设备安装调试并正常运行且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内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方件、投标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7.质量要求
(1)本项目作为新宁县2018-2019年度农村基础设施扶贫项目一期工程(贫困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一体化净化处理设备项目,共计解决36处饮水水质问题,净化后水质常规检测指标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如下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值 |
1 |
色度 |
≤15 |
2 |
浑浊度 |
一般情况下≤1(特殊情况不超过3度) |
3 |
肉眼可见物 |
不得含有 |
4 |
PH |
6.5~8.5 |
5 |
臭和味 |
不得有异臭、异味 |
6 |
余氯 |
≥0.3mg/L |
7 |
细菌总数 |
≤100(CPU/ML) |
8 |
总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
(2)设备安装要求
①供货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安装指导,由原厂人员出具相关焊接操作证现场安装、调试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按照《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47003.1-2009和JB/T4735-1997标准的相关安装要求,
②检测:为保障产品质量本项目所采购的不锈钢净水容器(罐体)设备在进行生产、安装时必须进行无损检测,检测要求按照《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47003.1-2009标准9.6执行,具体如下:
A、除另有规定,容器对接焊接接头需进行局部射线或超声检测,检测长度不得少于各条焊接
接头长度的 10%。局部无损检测应优先选择 T 形接头部位。
B、 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应按 JB/T 4730.2、JB/T 4730.3 的规定进行,要求如下:
a) 焊接接头的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为 AB 级;质量等级Ⅲ级合格;
b) 焊接接头的超声检测技术等级为 B 级;质量等级Ⅱ级合格。
③试验:不锈钢净水容器(罐体)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试验,本项目采用盛水试验方法,试验要求按照《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47003.1-2009标准9.7执行,具体如下:
盛水试验方法:
a) 试验前应将焊接接头的外表面清除干净,并使之干燥;
b) 试验的持续时间应根据观察所需的时间决定,但不得少于 1h;
c) 试验中焊接接头应无渗漏;
d) 如有渗漏,修补后应重新试验;
e) 试验完毕后,应将水排尽并用压缩空气将内部吹干。
设备安装调试要求
(3)供货方必须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根据项目的特点供货方须提供相应的技术人员进驻项目现场对设备的安装调试进行全程跟踪,以确保产品质量达到交付使用要求,人员数量的调配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进行;供货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项目完成后,应将项目有关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4)验收
根据《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47003.1-2009标准9.8的要求,不锈钢净水容器(罐体)验收时至少提供以下几项:质量证明书、容器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三部分:
a) 产品合格证;
b) 容器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 容器特性(包括设计压力、试验压力、设计温度、工作介质);
—— 容器总图(由订货单位供图时可不包括此项);
—— 容器主要零部件表;
—— 容器热处理状态与禁焊等特殊说明。
c) 质量证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主要零部件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
—— 无损检测结果;
—— 压力试验结果;
—— 与图样不符的项目。
容器铭牌:容器铭牌应固定于容器明显的位置。
容器铭牌应包括如下内容:
a) 制造单位名称;
b) 制造单位对该容器产品的编号;
c) 制造日期;
d) 设计压力;
e) 试验压力;
f) 设计温度;
g) 容器重量。
(5)技术支持要求: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人员培训要求,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指定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正本贰份,副本陆份。
采购人执叁份,供应商执叁 份,代理机构壹份,采购办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2020年10月 12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新宁县水利局
招标人 |
新宁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公章) |
供应商 |
湖南中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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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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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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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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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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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 |
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公章) |
电 话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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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 行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 |
|
电 话 |
|
帐 号 |
8100 0013 7980 0000 01 |
|
监管部门 |
新宁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签章): |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116号。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湖南中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209号金荣誉峰翡翠花园H栋233。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甲方招标合同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本项目现场为甲方指定的现场。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含运输、安装、税费及保险等)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如下:
交货时间:按用户要求到货。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并安装施工完毕。
5.2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后,乙方在三年内负责设备质量问题,并提供三年内免费包修服务。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明显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本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验收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及售后服务联系人、电话等。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3年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按投标文件中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见本合同第一节第4款。
14.乙方应提供的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免费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14.3 乙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下列第(2)种方式提起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招标人 |
新宁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公章) |
供应商 |
湖南中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章) |
采购人 |
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
第三节 标价清单
分项项目名称 |
规格型号 (或项目特征描述) |
品牌/产地 |
数量/单位 |
金额(元) |
备注 |
|||||
单价 |
小计 |
|||||||||
1 |
304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 |
3T |
榕水/福州 |
1/套 |
73000.00 |
73000.00 |
|
|||
2 |
304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 |
5T |
榕水/福州 |
4/套 |
104000.00 |
416000.00 |
|
|||
3 |
304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 |
6T |
榕水/福州 |
1/套 |
110000.00 |
110000.00 |
|
|||
4 |
304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 |
7T |
榕水/福州 |
2/套 |
125000.00 |
250000.00 |
|
|||
5 |
304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 |
8T |
榕水/福州 |
2/套 |
135000.00 |
270000.00 |
|
|||
6 |
304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 |
10T |
榕水/福州 |
3/套 |
160000.00 |
480000.00 |
|
|||
7 |
304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 |
12T |
榕水/福州 |
1/套 |
165000.00 |
165000.00 |
|
|||
8 |
304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 |
15T |
榕水/福州 |
2/套 |
180000.00 |
360000.00 |
|
|||
9 |
304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 |
18T |
榕水/福州 |
1/套 |
200000.00 |
200000.00 |
|
|||
10 |
304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 |
20T |
榕水/福州 |
7/套 |
240000.00 |
*******.00 |
|
|||
11 |
304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 |
30T |
榕水/福州 |
1/套 |
280000.00 |
280000.00 |
|
|||
12 |
304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 |
50T |
榕水/福州 |
1/套 |
320000.00 |
320000.00 |
|
|||
13 |
304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 |
80T |
榕水/福州 |
2/套 |
350000.00 |
700000.00 |
|
|||
14 |
一体式加矾机 |
260m3/d |
榕水/福州 |
1/套 |
12000.00 |
12000.00 |
|
|||
15 |
一体式加矾机 |
400m3/d |
榕水/福州 |
1/套 |
15000.00 |
15000.00 |
|
|||
16 |
一体式加矾机 |
300m3/d |
榕水/福州 |
1/套 |
12000.00 |
12000.00 |
|
|||
17 |
一体式加矾机 |
269m3/d |
榕水/福州 |
1/套 |
12000.00 |
12000.00 |
|
|||
18 |
一体式加矾机 |
2400m3/d |
榕水/福州 |
1/套 |
25000.00 |
25000.00 |
|
|||
19 |
一体式加矾机 |
75m3/d |
榕水/福州 |
1/套 |
12000.00 |
12000.00 |
|
|||
20 |
一体式加矾机 |
174.9m3/d |
榕水/福州 |
1/套 |
12000.00 |
12000.00 |
|
|||
21 |
一体式加矾机 |
275.6m3/d |
榕水/福州 |
1/套 |
12000.00 |
12000.00 |
|
|||
投标报价(元):伍佰肆拾壹万陆仟元整 |
*******.00 |
|
||||||||
采购人 |
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公章) |
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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