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应诉的法律服务中标结果
政府行政应诉的法律服务中标结果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司法局
乙方: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SHGS[GK]*******-1的购买福州市政府行政应诉的法律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80101 法律诉讼服务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福州市司法局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开展福州市政府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并根据采购人要求派员常驻提供其他政府法制相关法律事务服务。 | 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执行 | 1 | 按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及行业标准执行 | 33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福州市司法局与中标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号楼651;
4.3交付条件: 满足合同要求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30 | 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支付派驻人员费用10.5万元 | |
2 | 70 | 合同履行完毕后,支付中标金额余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
10、违约责任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采购人):福州市司法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供应商): 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签订日期:2020年10月26日 2020年9月 日 根据购买福州市政府行政应诉的法律服务项目(招标编号: [350100]SHGS[GK]*******-1)的公开招标结果,确定乙方为本服务项目供应商之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有关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法律服务的范围(具体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 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开展福州市政府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并根据甲方要求派员常驻提供其他政府法制相关法律事务服务。 第二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 第三条 服务范围及服务费用 按照甲方的委托,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处理或代理以下案件:(一)对福州市人民政府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协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若有起诉,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的行政诉讼案件;(二)对以福州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代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当事人再向法院起诉,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的行政诉讼案件;(三)对直接以福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的案件,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的行政诉讼案件。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上述案件的服务费用包括:提供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律服务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管理、人工、杂费、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的费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案件由甲方负责相对平均的向包括乙方在内的3家供应商进行分配,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分配,提供法律服务。乙方按中标价人民币330000元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 付款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支付乙方派驻人员服务费用10.5万元人民币。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服务费用。 第五条 服务团队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指派 6 位执业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分别为 许培卿、曹卫、许攀、陈松强、许瀚林、游江伟 。其中 许培卿 律师(乙方负责人)为该律师团队的主要负责人。 为了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根据甲方工作性质的不同需要,带一至二名助理协助其工作。 在合同期内,乙方派遣1名团队成员担任项目法律顾问到甲方单位驻点工作,并派驻1名辅助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助理到甲方驻点工作。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内对派驻人员进行1次调整,辅助人员可以是团队成员或另派具备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乙方义务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到: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当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单位、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福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法律服务供应商的名义招揽、开展相关业务。 (四)不得接受福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相对人的委托,针对福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福州市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六)乙方指派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若进行人员调整,需取得甲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换顾问团队律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乙方应在行政复议办案期限届满15日前就接受委托的行政复议案件向甲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或代拟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初稿。 (八)乙方应在行政诉讼答辩期届满5日前就接受委托的行政诉讼案件向甲方出具答辩意见及证据清单。 第七条 甲方义务 在合同期内,甲方应做到: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服务事务有关的各种信息、文件、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针对行政诉讼案件举证及答辩期限的特殊性(通常为收到应诉文书之日起15天内),甲方应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文书之日起2日内确定该案的法律服务供应商。 (三)在确定乙方为法律服务供应商后的3日将应诉文书以及案件的相关材料移交乙方。在举证期限届满3日前提供乙方草拟的证据清单中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五)甲方应为乙方的派驻人员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保障驻派人员的工作不受影响。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和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号码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本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并评价验收,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需符合甲方制定的相关工作考核规定。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胜任工作要求或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等重大工作失误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因工作失误导致损失的,乙方应按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 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若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生效与合同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由甲方另送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单位负责人: 2020年9月 日 2020年9月 日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3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 福州市司法局 | 乙方: | 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 | 住所: | 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55号三迪联邦中心35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徐森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无 | |
联系方法: | 137*****511 | 联系方法: | 159*****00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白马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74 |
签订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
签订日期:2020年10月26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