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公告:黄浦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项目编号:SHXM-00-20200810-0714)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黄浦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项目编号:SHXM-00-20200810-0714)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黄浦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项目编号:SHXM-00-********-****)
开始时间:2020-10-26 16:09:34 截止时间:2023-12-31 23:55:32
撰写人:黄浦采管办
主题内容: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 上海新洁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28弄5号楼1层101室

邮 编:200335

电 话:175*****997

被投诉人1: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住 所:上海市黄浦区瑞金南路65号404室

邮 编:200023

电 话:***-********-***

被投诉人2:上海欣声招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河南中路382弄1号707室

邮 编:200002

电 话:***-********-***

因对被投诉人上海欣声招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投诉人在2020年9月9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经审核后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2组织的关于“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环卫车辆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HXM-02-********-****,以下简称“该项目”)提起的投诉。本局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向本局递交了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1)招标文件中包件一“1吨级纯电动路面养护车”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具有唯一性、指向性,排斥潜在投标人;质疑函中提出的招标参数单位设置错误的问题,代理机构未回复。(2)包件二“2吨级扫路机(新能源)”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具有唯一性、指向性,排斥潜在投标人。(3)招标文件中“国家机动车检测机构”、“由国家授权的机动车检测资质的机构”具有唯一性、排他性。(4)设置苛刻的本地化要求。(5)关于“服务内容与计划”的评审标准设置不合理。认为上述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6)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7)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内容设置不合理,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主裁量权。(8)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编制”作为评分项,违反了评审因素设定的规定,损害了投标人的权益。(9)投标人询问《上海环卫车辆达标产品型号汇总表》以外的车辆是否可以协助上牌,如不能,请回复原因。代理机构答非所问。

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局进行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该项目为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采购项目,包件一为 “1吨级纯电动路面养护车”,预算编号为02-20-60821,预算金额259.2万元;包件二为“2吨级扫路机(新能源)”,预算编号为02-20-60822预算金额125万元。总计金额为384.2万元,由采购人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委托上海欣声招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20年8月17日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上海欣声招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8月24日收到上海新洁贸易有限公司的质疑函, 于8月31日给予回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查招标文件:包件一技术要求15条,产品主要性能要求7条;包件二技术要求20条;两个包件项目其他要求15条,技术参数的设置均是范围值,没有星号指标设置。投诉人根据包件一的技术参数通过有关官网查找对比,得出该包件技术参数设置有倾向性、指向特定产品,同时认为包件二也存在类似问题。招标参数“水箱容积≥2m?”设置错误,被投诉人没回复。

“项目其他要求”第9条,“提供国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根据DB31/T681-2015《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或DB31/T923-2015《绿化市容专用轮式电动作业机具安全技术规范》出具报告”;被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已解释,检测机构说明:(1)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测绘检测资质的机构并具备(CNAS)、(CMA)、(CAL)证书;(2)按DB31/T681-2015《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或DB31/T923-2015《绿化市容专用轮式电动作业机具安全技术规范》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检验项目包括参数核查、专项要求等。投诉人认为用“机动车”三个字检测机构具有唯一性,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681-2015《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DB31/T923-2015《绿化市容专用轮式电动作业机具安全技术规范》已失效,不应将与这两项地方标准相关的检测报告作为技术要求、评审条款。

“项目其他要求”第15条,“提供在上海地区固定维护机构的相应说明与证明材料”;投诉人认为“上海地区固定维护机构”属本地化。

在评审内容中:“服务内容与计划”的评审标准里写“是否具有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提供生产厂家与维修站的维保合同复印件及维修站产权或租赁合同)”,分值(0-2);投诉人认为没有厂家授权的维修站也应有分值,提供产权或租赁合同涉嫌本地化。

在评审内容中:“伴随服务”、“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综合能力”有十一项评分因素分值从小(0-1)最大(0-3),在评审标准中分值没有量化到区间,投诉认为分值与评审因素没对应。

在评审内容中:“技术”与“类似业绩”的评审标准里出现“正偏离或负偏离由评审专家认定”,“是否属于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在业务内容、技术特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投诉人认为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主裁量权,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

在评审内容中:“招标文件内容完整,简洁明了,上传清晰,编排有序”作为评审标准,分值(0-2),投诉人认为违反评审因素设定的规定。

在“项目其他要求”第10条规定:“总价包括上牌及杂费”,投诉人询问中标后《上海环卫车辆达标产品型号汇总表》以外的车辆是否可以协助上牌,不行请回复原因,代理机构回复“本项目由中标单位负责后续上牌工作”,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答非所问。

针对投诉事项1、2、6、7本局组织了专家论证,专家认为:(1)前悬/后悬应修改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上国家工信部公告的产品,均达到国家标准);底盘动力电池要求建议改为“底盘动力电池安全可靠,质保期不小于5年”;《推荐目录》条款建议改为“车辆产品应进入目前有效的《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能达到目前国家新能源补贴的要求”;该条件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不存在唯一性、指向性,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2)经审核,该包件所设置的技术参数能满足三家企业的产品要求,不存在唯一性、指向性;对“项目其他要求”中第9条,改为省(直辖市)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按DB31/T923-2015《绿化市容专用轮式电动作业机具安全技术规范》检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3)此事项属《采购法》和《采购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范畴;该项设置的分差大多为0-1分,少数0-3分,应已属细化。(4)技术参数的功能需求,投标人的产品是否响应或正负偏离,投标人应在《技术偏离表》中如实说明,并由评审专家根据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证明资料(或材料)来判别是否属实;评审过程就是如此,不存在“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主裁量权,损害投标人的权益”情况。

经调查,本局认为:(1)投诉事项1,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技术参数,认定招标文件中包件一的技术参数具有唯一性、指向性依据不充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此项投诉;投诉函中招标参数单位设置错误的问题,被投诉人未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此项投诉事项成立。(2)投诉事项2,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参数,认定招标文件中包件二的技术参数具有唯一性、指向性依据不充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此项投诉。(3)投诉事项3,①代理机构回复:检测机构说明“由国家授权的机动车检测资质的机构并具备(CNAS)、(CMA)、(CAL)证书”。车辆(包括汽车、新能源汽车、客车、轿车)到公安局交管所上牌领取的是机动车行驶证,可为这些机动车做检测的机构即为国家授权的有机动车检测资质的机构,投诉人在材料里也佐证有类似的检测机构,所以不存在唯一性。②DB31/T681-2015《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DB31/T923-2015《绿化市容专用电动作业机具安全技术规范》是现行有效的上海市地方标准,关于该标准的内容和效力问题,不在本局的业务范围内。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此项投诉。(4)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在上海地区固定维护机构的相应说明与证明资料,涉嫌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此项投诉事项成立。(5)投诉事项5,评审标准中应写明“维修站”有生产厂家授权和没授权的各自的分值,要求提供产权或者租赁合同,涉嫌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此项投诉事项成立。(6)投诉事项6,评审内容中评审标准存在分值没有量化到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此项投诉事项成立。(7)投诉事项7,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与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平评分,说明评审中有主观评分项的。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此项投诉。(8)投诉事项8,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此项投诉事项成立。(9)投诉事项9,如果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上牌服务由中标人提供,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上牌过程中采购人和中标人的职责,属采购人职责的应配合;根据沪绿容[2017]439号文件精神,我市环卫作业单位采购的环卫作业车辆/机具上牌前,需经过有车辆/机具检测资质的机构,按上海市环卫作业车辆/机具地方标准检测,并通过检测,方可以办理上牌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此项投诉事项成立。

因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投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本局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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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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