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专职铁路护路联防队伍服务项目的采购合同

园区专职铁路护路联防队伍服务项目的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园区专职铁路护路联防队伍服务项目的采购合同


苏州工业园区政法委员会园区专职铁路护路联防队伍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方):苏州工业园区政法委员会

联系人:刘大德

联系电话:****-********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6楼

乙方(供应方):江苏天翔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人:徐凯丽

联系电话:181*****525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1楼

依据甲方委托苏州精智容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标编号:SZJT2020-Y-G-001)的采购结果,确定乙方为本次中标供应商,现依照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内容:

1、乙方负责 园区铁路护路联防 服务工作。

服务期限: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包含起止日),共计34个月。具体进、退场时间根据采购单位通知。

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此项合同,如未经双方同意,擅自变更或中止此项的一方要负违约责任。此项合同需终止或续签,应在协议期内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

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2.1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2.2乙方的投标文件;

2.3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2.4中标通知书;

2.5合同附件。

以上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服务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4、本项目乙方委派的项目组成员:详见合同附件。

二、合同价款及付款办法:

(一)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柒拾贰万陆仟贰佰陆拾陆元整(小写)¥ 10,726,266.00。

上述费用包括完成该项工作所需的所有服务管理内容、管理费、耗材、通讯、服装、胸卡、办公设备、巡检器材、各种税费、人工、保险、劳保、维护、技术支持与培训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投标人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二)付款办法:

1、铁路护路联防服务费用

(1)自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须预付合同总金额的10%给乙方。

(2)按照苏州工业园区政法委员会《月度考核汇总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乙方每月进度款支付的依据(若当月服务不足月,则按天数扣除相应比例)。乙方根据每月检查考核结果提起支付申请,经甲方确认后支付当月的服务费用的90%。

每月实际支付进度款=月保安服务费*90%-月度违约处罚扣款-其他扣款

(3)余款作为预留款,待合同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合同期内综合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90分,全额支付预留款;

80分≤合同期内综合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90分,支付预留款的85%;

70分≤合同期内综合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80分,支付预留款的75%;

60分≤合同期内综合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70分,支付预留款的65%;

合同期内综合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60分,扣除全部预留款,支付金额为零。

(4)乙方保证甲方支付的款项(包括预付款和每月进度款)只使用于项目相关的费用开支,不得擅自挪用,不得拖欠工人工资。

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相关款项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5)乙方签订本协议时已经知晓《月度考核汇总表》中内容,认可该考核标准及最终解释权利归甲方等所条款,愿遵照接受考核。

2、铁路护路联防人员最低工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整的,则根据苏州市政府颁发的相关文件给予调整补差。

调差按照开标之日的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与新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之差进行调整,调整起始时间与新标准执行时间一致。

调整时仅针对铁路护路联防人员进行调差,所涉及的调差人员总人数不得超出投标文件中的该部分人员数量。实际人数超出投标文件中该部分人数的,以及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组人员的工资调差,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所有调差费用只计税金,不再计取利润、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调差费用从新标准执行之日的次月起,每月按实支付。

3、在首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其为投入本项目服务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险保单;

(2)服装购买凭证;

(3)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

(4)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5)在苏州市(不包括下属4县市)内设立的满足甲方要求的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可以证明乙方履约资质和履约情况的材料。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天内按规定将履约保证金交至甲方指定账户,否则将视为拒绝与甲方签订合同,甲方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账 户:苏州工业园区国库支付中心

开户行:农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

账 号:***************

若乙方存在瑕疵、缺陷或者其他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行为,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更正;乙方拒绝更正或不能更正的,甲方有权自行更正或另请其他单位更正,所发生的更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更正费用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部分同样由乙方承担。

主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满后,乙方有义务及时配合采购人完成相应的材料移交、工作交接等手续。剩余的履约保证金自中标人完成交接手续之日起3个月后退还;若同时存在前款规定的服务瑕疵缺陷行为尚未更正完毕,则应至更正完毕之日起3个月后退还。退还的履约保证金不含利息。

四、变更事项处理:

所有的变更实行“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

1、变更的类型

1.1服务范围变更

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对于服务范围的增加或减少,并根据甲方出具的《维护变更报批单》要求的方案进行保安服务。

2、变更费用的计算

2.1服务范围变更

每半年进行一次结算,如需签订补充协议的,应依照相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进行支付。

该部分内容根据甲方确定的服务方案及合同报价表中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对于包干项目不得调整,对于合同报价表中没有的单价,甲乙双方协商并经财政部门确认后调整。

五、质量与验收:

由甲方按考核标准进行验收。

六、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或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合同的解除

1.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1.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2.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2.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3 乙方出现严重失误,经整改后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相关经济损失。

2、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八、其它

1、乙方除应做好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外,还应为保安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还应为保安人员办理作业时的意外伤害险,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2、本合同未尽之处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双方提请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3、文件的送达

双方确定可采用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对方送达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书面文件;甲方指定电子信箱ldd@sipac.gov.cn、通信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6楼;乙方指定电子信箱********@qq.com、通信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南路79号B座5楼;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合理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原约定方式送交的文件,视为送达,寄出后的第二天视为送达日。

4、文件的回复

任何一方按照约定方式向对方送达的文件,对方应当在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不回复的,则视为同意送交文件一方在文件中表述的事实或意见。

5、保密

5.1“保密信息”指由甲方及关联单位持有的与国家安全、业务、经营、技术及权利等事项相关的,专有或非公开的信息、资讯、数据、资料等。

5.2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具有保密及/或专有性质的任何信息,无论是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口头或任何其他方式,由甲方直接提供或由任何其他人代表甲方间接提供,亦无论是否标有“保密”、“秘密”、“专有”或其他类似语言。该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文、铁路数据、保养数据、财务报告和报表、计算机软件和程序(包括目标代码和源代码)、数据库、内部报告、备忘录、备注、分析、汇编和研究,以及其他与甲方的业务及/或项目有关的数据、信息、资料或无形资产。保密信息还包括由甲方准备的、包含或基于其他保密信息的任何材料或信息,以及基于甲方与第三方合作或协议而需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材料或信息。双方就合作项目进行的任何正式或非正式讨论、订立的合同条款、双方合作信息及相关的任何其他资料等均纳入保密信息定义涵盖的范围内,并应被保密。

5.3保密条款同样适用于乙方的关联单位。关联单位是指控制乙方、受乙方控制或与乙方共同受他方控制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上述企业与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和其近亲属,以及乙方与合作项目相关的业务合作单位。

5.4任何从甲方处获知的保密信息只能被用于本合同约定的双方合作项目之目的中,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合作范围之外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也不允许任何第三方用甲方的保密信息。本条款所称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对上述甲方的保密信息进行的,以任何用途为目标的接触、存储、记录、分析或研究等任何方式的利用。

5.5乙方应负责采取合理措施谨慎管理保密信息,防止该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明示、暗示、直接或间接、故意或过失)将保密信息披露、公布、散布、转让、许可或分发给任何第三方;且乙方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并不能成为其因信息泄露而应对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5.6乙方确认甲方的保密信息始终为甲方的资产,此保密信息的透露并不视为甲方已将保密信息的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如果谈判或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或本协议解除、终止,或主合同期限届满,或甲方特别要求的,乙方应立即将从甲方处获得的任何文件、存储信息及其他所有资料、样品归还给甲方, 不留任何复印件并删除其存储的任何有关协议资料。

5.7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以及乙方雇员、代表、外部顾问、关联单位)违反保密条款之规定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有义务了解、掌握工作人员的工作资质、工作情况等信息,保证一旦发生泄密情形后,能及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线索或证据,积极配合甲方调查。

5.8主合同期限届满或因故提前解除的,本条款对于乙方所要求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持续有效,直至该保密信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不需保密为止。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合同签订生效后须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十、附则

1、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八份,乙方执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份,其余由甲方及相关部门所执。

2、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签约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7a/SZJT2020-Y-G-001%E5%90%88%E5%90%8C%E5%A4%87%E6%A1%88.pdf" title="SZJT2020-Y-G-001合同备案.pdf">SZJT2020-Y-G-001合同备案.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铁路 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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