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公园所属园区有害生物防制中标结果

闽江公园所属园区有害生物防制中标结果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闽江公园管理处

乙方:福建华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BYZB[GK]*******的福州市闽江公园管理处关于闽江公园所属园区有害生物防制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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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金额
(元)
1-1C130502 公园服务闽江公园所属园区有害生物防制服务采购项目详见本公司投标文件详见本公司投标文件1详见本公司投标文件2349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肆仟玖佰元整(¥2349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开始运作,服务期限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西江滨大道;

4.3交付条件: 采购人采取每季度考核的办法,对中标人防治质量进行考核验收。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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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100按季度支付服务费用,每季度30日前,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足额的服务费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财政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本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合同款按乙方在报价明细表中所报的¥8,700.00元/月(每月人民币捌仟柒佰元整)单价计算。本合同总价款为¥217,500.00元(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履约保证金百分比为5%,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10,875.00元(人民币壹万零捌佰柒拾伍元整)。。

9、合同有效期

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

10、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接手闽江公园所属园区有害生物防制服务工作,依此本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合同款按乙方在报价明细表中所报的¥8,700.00元/月(每月人民币捌仟柒佰元整)单价计算。本合同总价款为¥217,500.00元(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其余条款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福州市闽江公园管理处乙方:福建华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江滨大道1号住所: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福州市生物医药和机电产业园新药创制中心1号楼二十三层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张志杰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58*****091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
账号:账号:****************2963

签订地点: 福州市闽江公园管理处
签订日期:2020年10月30日

标签: 有害生物防制 园区 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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