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键盘手风琴、三角钢琴等乐器货物类采购项目
闽南师范大学键盘手风琴、三角钢琴等乐器货物类采购项目
闽南师范大学键盘手风琴、三角钢琴等乐器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包[350600]ZZZD[GK]*******_2_****************XQ_6104)
一、合同编号:[350600]ZZZD[GK]*******_2_****************XQ_6104
二、合同名称:闽南师范大学键盘手风琴、三角钢琴等乐器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包[350600]ZZZD[GK]*******_2_****************XQ_6104)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600]ZZZD[GK]*******
四、项目名称:闽南师范大学键盘手风琴、三角钢琴等乐器货物类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闽南师范大学
地 址: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厦门市新柏斯富琴行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厦禾路852-1号柏斯琴行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产地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2-1 | A033501 - 乐器 | 三角钢琴 | KAWAI | 8(台) | 93800 | 750400 | 进口 | GL-20 | 无 |
合同总金额:¥750,400.00
履约期限:在免税手续完成后30天内供货。
履约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闽南师范大学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0-10-30
九、其他补充事宜: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闽南师范大学 乙方: 厦门市新柏斯富琴行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600] ZZZD[GK]******* 闽南师范大学键盘手风琴、三角钢琴等乐器货物类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R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有)。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2 2-1 闽南师范大学键盘手风琴、三角钢琴等 乐器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角钢琴 8台 750400(元) (KAWAI ) GL-20 整琴日本原装 进口、长度:1570mm 重量:300kg 在免税手续完成后30天内交货 保修期5年,赠送10次免费调律 合 计: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零肆佰元整 。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在免税手续完成后30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闽南师范大学;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要求及投标响应(分项报价表、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商务条件响应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在交货前乙方应联系使用老师,联系信息:闽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联系人: ,电话: 。 6.1.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6.1.3到货开箱时,甲方应对货物进行核对并签署《开箱验货情况表》。核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货物包装是否完好;(2)型号、数量及外观;(3)货物组件及配置。 6.1.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6.1.5货到安装调试后10个工作日为试运行期,如试运行期间未发现质量问题或接到质疑,甲方应在试运行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对检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1.6验收中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乙方应于_10个工作日__内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调换的,按逾期交货处理,逾期时点自最初约定的交付日期起计。 6.1.7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该标准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7.2乙方垫付全部货款,待货物验收合格后,乙方根据合同提供有效票据,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全部货款。 (第8点无法编辑时使用)7.3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货物验收合格后,如乙方按合同约定履约,期满42个月,甲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先开具退还履约保证金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7.3如招标文件对款项的支付进度有特别规定的,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8、履约保证金 8.1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货物验收合格后,如乙方按合同约定履约,期满42个月,甲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先开具退还履约保证金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9、合同有效期 9.1本合同有效期至合同内所有条款履行完毕。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10.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偿付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10.3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该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并扣留乙方缴交的全部保证金。同时,乙方还须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0.4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参数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当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5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甲方将扣留全部保证金,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0.6乙方在承担上述3-5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10.7因乙方原因(包含但不限于商品的运输、搬运、安装、调试及使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办法或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赔偿金等。 10.8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及合理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赔偿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12.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在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质量保证 14.1.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14.1.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4.2包装要求 14.2.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4.2.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14.3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4.3.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14.3.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4.3.2.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 14.3.2.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14.3.3若招标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 14.3.3.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 14.3.3.2乙方提供系统及所有设备42个月保修服务,为本次采购的软件提供66个月免费升级维护。保修期自甲方在货物质量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计入总价。维保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或行业通行标准,否则取二者中较长的时间设定为保修期。 14.3.3.3 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14.3.3.4 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为:5小时。 14.3.3.5 若货物故障在检修8工作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48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复。 14.3.3.6 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3.3.7 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14.4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4.4.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14.5合同的转让 14.5.1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纸质合同,甲方执 3 份。 15.5其他:R无。□。 甲方:闽南师范大学 乙方:厦门市新柏斯富琴行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 单位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52-2号华普大厦 开户银行:建行漳州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建行文灶分理处 帐号: ****************3703 帐号:****************1952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林贻钦 委托代理人:林华斌 委托代理人:刘灵芝 联系方式:186*****373 联系方式:189*****557 签订地点:漳州市 签订日期: 2020年 10月 26 日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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