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一标段不动产涉税评估服务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一标段不动产涉税评估服务中标结果公告
发稿时间 :2020-11-02
一、项目编号:********01489-1
二、项目名称:一标段不动产涉税评估服务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江苏同方房地产资产评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无锡市清扬路123号418室
中标金额:
1、不动产(住房、<5000㎡商业用房、车库、车位、储藏室)转让价格评估(适用于个案评估或争议处理情形),每份评估报告费用为人民币陆佰元整(¥600);
2、旧房转让重置成本评估,每份评估报告费用为人民币陆佰元整(¥600);
3、不动产(含房屋、土地)出租价格评估,每份评估报告费用为人民币陆佰元整(¥600);
4、税务机关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的标准房基准价格评估,每份评估报告费用为人民币陆佰元整(¥600);
5、不动产(工业厂房及其所占土地、≥5000㎡商业用房)转让价格评估(适用于个案评估或争议处理情形),评估费用按照《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标准的20%计取,每份评估报告费用上限为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6、不动产(土地)转让价格评估(适用于个案评估情形),评估费用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标准的20%计取,每份评估报告费用上限为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不动产涉税评估服务
服务范围:
(1)不动产(含房屋、土地)转让价格评估(适用于个案评估或争议处理情形);
(2)旧房转让重置成本评估;
(3)不动产(含房屋、土地)出租价格评估;
(4)税务机关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的标准房基准价格评估。
服务要求:
(1)受托评估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江苏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2019年11月修订版)等要求依法执业,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评估报告等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评估价格。开展评估作业中必须进行现场勘验,并留存影像资料,编写的评估报告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的要求。受托评估机构应参照委托方提供的评估报告样本编制评估报告,出具的所有评估报告均应包含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未经允许不得删减或简化评估报告内容。
(2)受托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仅作为税务部门核定计税价格的一个参照,故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价格之前,不得泄露评估相关信息。受托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不得单独与被评估资产各方当事人商谈有关价格评估问题,更不得与被评估资产各方当事人发生经济关系。
(3)受托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应按委托方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及附件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专项评估报告,并移交评估资料。受托评估机构编写的评估报告需有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盖章,并对估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质量原因未被税务机关采用的评估报告不计入受托评估机构的工作量,委托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评估机构不得自行将评估报告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受托评估机构须对工作中涉及到的资料、修正系数、估价结果等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4)受托评估机构必须于签订合同前在连云港市区(不含赣榆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委托方可在合同签订前核查办公场所自有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并进行办公场所实地调查。受托评估机构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得撤销固定办公场所,否则委托方有权立即终止与受托方的合作,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5)受托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委托方交办任务的,扣发受托评估机构服务费用5000元/次,连续二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委托方有权立即终止与受托方的合作,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永久取消其合作资格。
(6)对泄露评估信息或收受对方经济利益的,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立即终止与受托方的合作,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永久取消其合作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7)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估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评估报告的,除由评估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外,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可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委托,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评估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8)凡与被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受托评估机构应当提出回避;没有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要求其回避,并给与警告,情节严重的,委托方可依法终止合同。
(9)如遇税制或征管改革等重大事件影响,委托方有权对本项目作相应调整或者提前停止,由委托方决定后书面通知受托评估机构。
服务时间:叁年(合同约定的日期起算)
服务标准:
(1)对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中暂无价格或争议处理情形下的不动产转让价格评估(存量房部分),受托评估机构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转让价格的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完成该住房所属小区的基准价格维护;受托评估机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非住房、土地转让价格的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作业过程中,受托评估机构必须委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其中至少1名必须为房地产估价师,且为本项目组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同时留存能够证明已经过实地勘察的工作底稿、影像记录等资料。不动产涉税评估报告的编制和签署必须由具有两年以上从业经验的房地产估价师实施。
(2)受托评估机构按季度对本地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分析,提交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基准价格维护方案,经委托方同意后对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基准价格参数进行更新维护。委托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适时对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基准价格参数进行维护,受托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勘察并出具完整评估报告(PDF格式)、维护报告及相关附表提交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审核,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维护工作。
(3)除以上已明确完成期限的评估事项,其他评估事项完成期限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委托方根据具体评估事项协商确定,因特殊情形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需延期的,须经委托方同意。
五、评审专家名单:朱春江、马丝丝、李道新、徐西梅、荣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无。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地 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66号联系方式:荣杰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连云港市凌洲东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419室
联系方式:李琦 ****-********
3.项目联系方式联 系 人:荣杰
联系电话:****-********
十、附件
采购文件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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