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GK-********0027-1 采购人(全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城南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和处置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002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城南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和处置服务项目 | 其他服务 | 本次采购要求中标单位在现有处理设施设备的基础上,对城南污水处理厂的脱水污泥和长沙经开区水质净化公司下属污水处理厂调度污泥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外运处置。处理处置能力要求达34吨/日,上限价为255元/吨(含运输及处置综合单价),年度处理处置费用约316.455万/年,服务期限1年。 | 项 | 1 | 254 | 合计金额小写: 254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伍拾肆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名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中标单价(元) | 1 | 城南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和处置服务项目 | 其他服务 | 本次采购要求中标单位在现有处理设施设备的基础上,对城南污水处理厂的脱水污泥和长沙经开区水质净化公司下属污水处理厂调度污泥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外运处置。处理处置能力要求达34吨/日,上限价为255元/吨(含运输及处置综合单价),年度处理处置费用约316.455万/年,服务期限1年。 | 项 | 1 | 254 | 中标单价金额小写:254元 中标单价金额大写:贰佰伍拾肆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名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金额总价(元) | 1 | 城南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和处置服务项目 | 其他服务 | 本次采购要求中标单位在现有处理设施设备的基础上,对城南污水处理厂的脱水污泥和长沙经开区水质净化公司下属污水处理厂调度污泥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外运处置。处理处置能力要求达34吨/日,上限价为255元/吨(含运输及处置综合单价),年度处理处置费用约316.455万/年,服务期限1年。 | 项 | 1 | *******元 | 总价金额小写:*******元 总价金额大写:叁佰壹拾伍万贰仟壹佰肆拾元整 |
分项报价表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场地 | 数量 | 单价(元/ 吨) | 总价(元) | 备注 | 1 | 人工费 | 项 | / | / | 1 | 35 | 35 | | 2 | 水电费 | 项 | / | / | 1 | 15 | 15 | | 3 | 设备维护费 | 项 | / | / | 1 | 15 | 15 | | 4 | 车辆清洗费 | 项 | / | / | 1 | 13 | 13 | | 5 | 污泥运输费 | 项 | / | / | 1 | 38 | 38 | | 6 | 污泥处置费 | 项 | / | / | 1 | 64 | 64 | | 7 | 不可预计费用 | 项 | / | / | 1 | 7 | 7 | | 8 | 管理费 | 项 | / | / | 1 | 9 | 9 | | 9 | 利润 | 项 | / | / | 1 | 30 | 30 | | 10 | 税金 | 项 | / | / | 1 | 28 | 28 | | 合计报价 | 254 |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8-01 ——2021-07-3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合同签订后一年。 3.3.1在合同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人工费、污泥运输处置的费用、税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3.2在合同期内,甲方提供脱水污泥,脱水污泥转至污泥运输专用车以及运输至处置点均由乙方负责。城南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运输处置与污水处理运营的分界面在污泥脱水间,含水率99.4%的剩余污泥进入贮泥池后,剩余污泥浓缩、外来污泥稀释、污泥调理、污泥深度脱水由甲方负责;脱水后的污泥装车外运、装车点及运输路线的卫生清理工作、外运污泥迟滞全过程均由乙方负责。 3.3.3乙方根据自身技术需要添置的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投资,甲方不另付费用。合同期满,乙方应将设备完整移交给甲方,且保证能满足正常运行的要求,因自身技术需要所增添的设施设备一并移交,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计量方式:在合同期内按出厂每车次脱水污泥(含水率≤80%)重量,依照合同单价计费。 4.3合同单价: 4.4由乙方自行处置的污泥量按254元/吨(中标价)作为合同单价(含税)。 4.5由乙方运输但不需要乙方处置的污泥量按50.8元/吨(中标价格中的运输单价的20%,招标文件38页说明)作为合同单价(含税) 4.6污泥运输及处置费 污泥运输及处置费=污泥运输及处置量(含水率80%)×污泥运输及处置费合同单价。 4.7支付方式: 4.7.1污泥运输及处置费按月结算,第三个月结第一个月的,第四个月结算第2个月,以此类推,乙方在完成上月份工作后,于次月10日前向甲方递交脱水污泥运输及处置费用支付函、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污泥运输及处置量单和车辆每车次四要素(处置单+车+时间+定位轨迹图)照片; 4.7.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4.7.1及污泥运输及处置所需的其他材料后,经甲方核对,确认认可后,乙方提交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泥运输及处置费支付给乙方。 4.7.3如对合同价款有争议,对无争议的部分先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合同价款,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根据争议解决结果付款。4.8 履约保证金 4.8.1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为上限价316.455万元的10%,即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叁拾壹万陆仟肆佰伍拾伍圆整(¥316455.00元),乙方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以公对公转账的方式提交至甲方公共账户(开户行:长沙银行星城支行、账号:***************)。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内容,在合同期到或者合同期内所产生的费用达到上限价后,合同无条件终止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甲方在10个工作日之内无息退还至乙方。 4.8.2依据本合同约定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时或乙方的污泥处置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时,甲方有权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4.2收款账户: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乙方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保证污泥的运输及处置质量。 5.2.2合同期间,乙方保持污泥运输及处置场所的整洁,做好环境卫生、厂区绿化、保洁管理。及时清运脱水污泥,并进行消毒,确保无蚊蝇滋生,空气流通无异味。保障运输道路的整洁。 5.2.3合同期间,乙方若有弃置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5.2.4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将脱泥车间所有设施设备完整移交给甲方,且保证能满足正常运行的要求,因自身技术需要所增添的设施设备一并移交,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5.2.5乙方只能将脱水污泥运送至有相关资质的砖厂、建筑材料厂(陶粒)、焚烧场、水泥厂、有正规厂房及资质的肥料厂(有工业污水处理的厂部生产的污泥除外),并且必须远离居民区(距离200米以上);运输污泥处置过程中如有任保环保问题、纠纷,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运输处置方自行承担、解决。运送上述任何处置点都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带相关合法资质与合同,经甲方污泥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意方可运送,否则甲方有权扣除当月的污泥处置费用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连续两次不规范处置情况的,将取消处置合同。 5.2.6乙方严禁恶意竞争,严禁多家单位运送污泥至同一处置点,甲方只认可先签定合同的处置单位,后送者的污泥运费、处置费本公司不予结算。污泥转运四联单格式必须填写合格、内容齐全、并加盖公章。过磅前通知甲方城南厂值班人员监督过磅,并拍照记录。 5.2.7严格按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污泥管理制度》所要求的履行合同内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采购人组织验收,投标人积极配合。项目验收应针对单位时间处置能力、运输响应及时性等指标进行验收。验收符合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条件之一。 5.3.2采购人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应在 10 天内向投标人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采购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未按期限签发验收单的,视为采购人验收合格。 5.3.3验收 (1)在污泥脱水机房及城南厂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标人的每月日平均污泥处置能力不低于 34 吨/日。 (2)运输的响应及时性:在城南厂生产的脱水污泥达到车辆荷载时,司机必须在接到生产值班人员通知后半小时内完成脱水污泥装车、过磅及外运。 5.3.4投标人在接到采购人书面异议后,应在 10 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否则视为违约。 5.3.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投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 6.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对城南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运输及处置的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6.1.2 甲方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要求的行为,有权提出书面的整改要求。 6.1.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迎接主管部门的检查、调研和业务指导。 6.1.4 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进行监察。 6.1.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污泥处理处置有关的污泥量处置报表、报告和资料,并核查污泥处理重量。 6.1.6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争取各种形式的脱水污泥运输及处置费用,争取的费用归甲方所有。 6.1.7 因行业政策调整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甲方上级管理部门、甲方上级公司等单位的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已发生的脱水污泥运输及处置费用应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 6.1.8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污泥处置点随机的不定期的进行实地考察,乙方因全力配合并且不得推诿。 6.2 甲方的义务: 6.2.1 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6.2.2 甲方应积极协调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争取各种形式的脱水污泥运输及处置费用。 6.2.3 定期核实污泥运输及处置重量。 6.2.4 严格执行本合同所有约定。 6.3乙方的权利: 6.3.1 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乙方有权建立以经营者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正确行使生产经营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 6.3.2 合同期内对城南污水处理厂的脱水污泥(含水率≤80%)进行处理处置,按时足额收取甲方支付的合同价款。 6.3.3 开发以污泥为资源的环保副产品。 6.4 乙方的义务: 6.4.1 组建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制定务实、高效的管理制度,保证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6.4.2 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完成合同规定的污泥处理处置任务,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6.4.3 在保证污泥运输及处置设施、工艺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处置特殊情况下的污泥,但处理过程中增加的运行成本费用由乙方与甲方协商解决。 6.4.4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确保安全运输及处置,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予以赔偿。 6.4.5 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出现不经处理处置弃置污泥等行为,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甲方指定的行车记录仪。 6.4.6 制订污泥运输及处置管理应急处理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对污泥的妥善处理及处置。 6.4.7 乙方应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6.4.8 乙方应做好脱泥现场及外围的卫生工作。 6.4.9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争取各种形式的脱水污泥运输及处置费用,争取的费用归甲方所有。 6.4.10乙方应保证脱水污泥必须做到合法合规处置,对处置的污泥做到资源化利用,更不得随意倾倒,对环境造成污染。 6.4.11乙方应提供不少于两辆污泥运输专用车(箱式或者罐体式污泥运输车,封闭式;有效载重不小于12t)对城南污水处理厂的脱水污泥和长沙经开区水质净化公司下属污水处理厂的调度污泥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外运处置运输及妥善处置;车辆来源合法合规,车辆及司机相关手续齐全合法合规。 6.4.12乙方的污泥运输专用车必须安装甲方统一配备的GPS车辆管理系统(GPS车辆管理系统存储要求满足合同期内可以随时导出任意时间段的GPS轨迹图);并自费安装车辆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要求:设备内置1T容量硬盘盒、至少能保存3个月以上行车记录、实时录像、能导出视频内容、能远程实时查看视频车辆情况),方可运泥出厂,已经在运泥的运输单位必须在收到合同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如超过期限未能安装到位的,在运输处置费用里扣除人民币五千元,由甲方代为安装。车辆必须在采购人指定路线上行驶,并保障该路线上的道路卫生,禁止鸣笛,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6.4.13乙方的污泥处置点接收脱水污泥应及时处置,严禁露天堆放污泥,并暂存泥不能超过30吨,暂存污泥时间夏、秋天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冬、春天不能超过4个工作日(春节期间除外)。 6.4.14为响应蓝天保战要求,减少污泥运输时对道路、空气的污染,改善城市市容环境面貌,乙方的污泥运输车辆必须合法合规封闭运输,车辆轮胎及车身需要清洗干净才能上路。 6.4.15严格执行本合同所有约定。7.违约责任 7.1 关于乙方的违约责任: 7.1.1 乙方在合同期内未尽乙方的义务,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7.1.2 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处罚标准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甲方保留依法追溯乙方的权力。 7.2 关于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在合同期内未尽甲方的义务,甲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0年8月1日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共和诚信的原则,就城南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及处置服务有关事项,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本次采购的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城南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城南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运输及处置服务,要求乙方在甲方现有设施设备(详见后附清单)的基础上,通过自有技术对城南污水处理厂的脱水污泥(含水率≤80%)进行处理后,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外运处置。 11.1总则 11.1.1甲方委托乙方对城南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进行运输及处置。 11.1.2甲方应积极协调政府主管部门争取对污泥运输及处置提供各种形式的补贴或支持费用,乙方予以支持和配合。 11.1.3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开展对城南污水处理厂的脱水污泥(含水率≤80%)的处理处置,并保证其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11.1.4乙方应在执行本合同中凭借专业知识和各种经验做好本职工作,积极配合甲方对污泥的生产、运输管理工作;甲方有权督促乙方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确保本合同的顺利执行,保证对城南污水处理厂的脱水污泥(含水率≤80%)的运输及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11.1.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污泥运输及处置过程中的记录、台账等相关资料的记录及管理,并及时提交给甲方。 11.1.6甲乙双方同意行使或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11.2定义 11.2.1“合同”系指城南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运输及处置服务合同。 11.2.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污泥运输及处置费。 11.2.3“本项目”是指乙方对甲方城南污水处理厂的脱水污泥(含水率≤80%)进行处理及处置项目。 11.2.4“城南污水处理厂剩余污泥”是指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城南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11.2.5“调度污泥”是指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内其他污水厂运到城南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含水率≤80%)。 11.2.6“合同生效日”指合同双方均签字盖章之日。 11.2.7“污泥运输及处置费”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乙方运输及处置的污泥量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11.3合同范围 乙方在合同期内,在甲方现有处理设施设备的基础上,对城南污水处理厂的脱水污泥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外运处置,并根据污泥质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处理处置能力要求每月日平均处理达到34吨/日(以含水率80%计),合同期壹年,自2020年08月01日起至2021年07月31日,且年度处理处置费用不得超过上限价316.455万元。合同期到或者合同期内所产生的费用达到上限价合同自动无条件终止。 11.3污泥运输及处置量的认定 11.3.1污泥计量方式采用城南污水处理厂的磅站过磅称量的方法,以磅站称量的运输量作为计算污泥运输及处置量的依据。 11.3.2未达到如下验收标准的不予计量 (1)在污泥脱水机房及城南污水处理厂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标人的每月的日平均污泥处置能力低于34吨/日(含水率80%)。 (2)运输的响应及时性:在城南污水处理厂生产的脱水污泥达到车辆荷载时,司机必须在接到生产值班人员通知后半小时内完成脱水污泥装车、过磅及外运。 (3)乙方处置存在不合法不合规或被政府职能部门查处的。 11.4合同的变更、解除 11.4.1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进行。 11.4.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1.4.3甲方对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分为立即解除和在允许的纠正期内未纠正两种,a、b两项为立即解除,C项为可纠正。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严重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甲方因本款原因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乙方以付50万元的违约金及因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a、乙方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无法完成对污泥的有效处理处置; a、乙方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无法完成对污泥的有效处理处置; b、乙方有随意弃置等行为; c、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仍未能及时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1.4.4因行为政策调整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甲方上级管理部门、甲方上级公司等单位的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构成违法,但已发生的脱水污泥运输及处置费用应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 11.4.5乙方对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污泥运输及处置费的义务且超过2个月。 11.5委托处理处置期限 本合同为甲方委托乙方对城南污水处理厂污泥以及外来污泥进行处理处置的临时性合同,委托处理处置期限为壹年,自2020年08月01日起至2021年07月31日。 11.6不可抗力 双方约定: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7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1.7.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11.7.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1)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11.8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以书面形式送到达对方合同上确定的联系人,可采取专人递送、特快专递、微信送达、传真等方式送达。专人递送以送达给对方后视为送达;特块专递在寄出后(以邮戳为凭)第五日视为送达,拒收或退回,均以寄出后第五日视为送达;以传真、电子邮箱和微信发送的,以发送成功时视为送达。 本合同存续期间,一方变更其通讯地址,应按约定的送达方式向其他方送达变更通知,如未送达变更通知的,一切通知均以本协议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准。 本合同送达条款适用于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合同等及该该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甲方联系人:周雄威手机号:153*****072 乙方联系人:刘希手机号:131*****566 11.9其它 11.9.1本合同期满后,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合同是否延续的问题,双方另行商议。 11.9.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更改或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9.3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1.9.4当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合同按规定相应进行调整。 11.9.5本合同一式五份同,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经开区 | 地址: | 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豪江苑7栋1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