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人: 上海新洁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28弄5号楼1层101室 邮 编:200335 电 话:17521251997 被投诉人1: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住 所:上海市黄浦区瑞金南路65号404室 邮 编:200023 电 话:021-63018307-219 被投诉人2:上海欣声招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河南中路382弄1号706室 邮 编:200002 电 话:021-63214024-110 因对被投诉人2上海欣声招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投诉人于2020年9月23日就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三轮高压冲洗四轮冲洗车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HXM-00-20200903-0398,以下简称“该项目”)提起投诉。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并开展了相关调查。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1)招标文件中评审内容设置不合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评分方法中关于“招标文件响应程度”的设置,把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等情况作为评分项,违反了评审因素设定的规定。(3)招标文件的项目招标需求,其中有要求需要上牌检测,若投诉人投标车型为《上海环卫车辆达标产品型号汇总表》以外的车型,特向代理机构提出以下疑问:1、如果投诉人为中标人,采购人是否协助提供上牌手续;2、如果不能协助中标人上牌,请回复原因。代理机构未结合招标文件、未充分理解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 采购人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向本局提交书面说明称:(1)评分标准合理合法,不存在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主裁量权,损害招标人权益的情况。(2)招标文件中“招标文件响应程度”的评分标准合理合法。(3)无论哪家企业中标,都必须根据市局规范性文件要求通过型式检验,符合我市机具上牌标准后,采购人可以协助办理后续上牌手续。 代理机构上海欣声招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交书面说明称:(1)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2)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等表示还有无穷多的因素。(3)检测合格后,采购人协助上牌。 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局进行依法调查: 该项目为本区区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号为20-60840、20-60841,预算金额111万元,包含两个包件,包件一为三轮高压清洗车,预算金额52.8万元,包件二为四轮冲洗车,预算金额58.2万元。由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委托上海欣声招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20年9月4日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上海欣声招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9月15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于9月21日给予回复,并于9月21日发布了更正公告。投诉人收到质疑答复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向本局提出投诉。 经查招标文件:评标项目“招标文件响应程度”标准分5分。评分细则:根据投标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情况;投标格式的符合性、各项资料要件、报告的整齐程度、内容表述是否简明扼要、是否对项目要求做出全面、相对应的承诺;参与本次招标其他有关方面的配合度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2-5分。评标项目“技术要求”标准分45分。评分细则:根据所提供产品的性能及质量优劣进行评分,即是否能充分体现性能质量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产品性能(1-5分)、技术指标响应程度(1-5分)、规格(1-5分)、生产工艺(1-5分)、使用年限(1-5分)、主要部件描述(1-5分)、产品设计的合理性及适用性(1-5分)、配套固件质量(1-5分)、市场占有率度(1-5分)等进行综合评分,未提供不得分(0,9-45分)。评标项目“售后服务”标准分10分。评分细则:对质保期、售后服务方案及保修承诺进行评分(包括售后服务体系完备程度、在本市设有维修人员和单位、培训方式及计划、产品免费维修年限、响应时间、现场支持、应急保障措施等),投标单位须对售后服务方案、保修承诺及培训作出详细方案和承诺,是否能够满足招标要求等综合打分2-10分,不提供者不得分。评标项目“企业综合实力”标准分5分。评分细则:根据投标人综合服务能力,信誉程度、财务状况等各类证明综合能力的证明材料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2-5分。 评分细则中,“市场占有率度”和“财务状况”,代理机构在质疑后已经删除。 评标项目:“招标文件响应程度”标准分5分。评分细则:根据投标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情况;投标格式的符合性、各项资料要件、报告的整齐程度、内容表述是否简明扼要、是否对项目要求做出全面、相对应的承诺;参与本次招标其他有关方面的配合度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2-5分。投诉人认为,把上述内容作为评分项,违反了评审因素的设定规定。 包件二项目招标需求,其他一栏中有“上牌检测”,投诉人根据项目需求提出质疑:因投标车型需要提供国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根据DB31/T681-2015《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出具的检测报告,若我公司投标车型为《上海环卫车辆达标产品型号汇总表》以外的车型,但投标车型具备上述报告,特向代理机构提出以下疑问:1、如果我公司为中标人,采购人是否协助提供上牌手续;2、如果不能协助中标人上牌,请回复原因。代理机构回复“此条非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内容,请投诉人勿胡乱质疑”,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未结合招标文件、未充分理解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特提出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1、2本局组织了专家论证,专家认为:(1)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的设置基本合理。大部分内容的评分标准与相应的量化指标已基本对应。(2)招标文件中的评分项基本对所有投标人均一致,已体现了公平原则。售后服务增加零配件确保供应及价格优化程度。售后服务一栏建议分值可适应分成2-3档。 经调查,本局认为:(1)投诉事项1,评标项目“售后服务”分值2-10分,评分细则及相应分值应更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此项投诉事项成立。(2)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故难以认定“招标文件响应程度”不能作为评分项。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此项投诉。(3)投诉事项3,如果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上牌服务由中标人提供,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上牌过程中采购人和中标人的职责,属采购人职责的应配合;根据沪绿容[2017]439号文件精神,我市环卫作业单位采购的环卫作业车辆/机具上牌前,需经过有车辆/机具检测资质的机构,按上海市环卫作业车辆/机具地方标准检测,并通过检测,方可以办理上牌事项。因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没有作出合理说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此项投诉事项成立。 因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投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本局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