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坊消防站工程监理的采购合同
车坊消防站工程监理的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车坊消防站工程监理的采购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0号慧湖大厦A座
联系人:缪晶晶
联系电话:****-********
乙方(监理人):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东环路1408号1幢1802室
联系人:周丹丹
联系电话:139*****094
采购代理机构: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潇湘路99号诚来智研发大楼5楼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车坊消防站工程监理;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车坊消防站工程监理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本工程建安费约2200万元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件:履约担保格式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段淑花 ,身份证号码: ****************67 ,注册号: ******** 。
五、签约酬金
合同金额 叁拾玖万玖仟伍佰元整 。
1、项目监理服务费
1.1监理费合同额暂定叁拾玖万玖仟伍佰元整,按照建安工程造价折算费率为 1.8 %(折算率=监理费合同金额/2200万元*100%)。
1.2监理费结算额 =施工合同中标合同价×折算费率 ;单个工程审计金额与工程施工合同金额相差在10%以内的,监理费不作调整。单个工程审计金额与工程施工合同金额相差在10%以上的,监理费调整办法为:超过/低于工程结算价10%以上的部分监理费按同样费率增减。对于发包人自行采购的甲供设备(如电梯、通风、高低压设备等)仅安装费计入监理费用取费基数,甲供设备不包括在内。
监理费已包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工程保修阶段全过程的监理费用在内。除单个工程审计金额与工程施工合同金额相差在10%以上监理费按约调整外,监理费不因工期变化、监理人员增加、合同履行期间人工市场价格变化及法律政策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增加。发包人有权增加合同约定施工监理范围以外的项目或取消合同约定施工监理范围中的任一项目或者调整施工监理范围内任一项目的投资规模且无论幅度;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上述调整,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
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工程停工的现象,监理服务期作相应顺延,相应监理费不调整。
六、期限
1. 施工阶段监理期限:
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始,至 2022 年5月25日止(实际以开工、竣工日期为准)。
2. 相关服务期限:
(1)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起2年止。
(2)施工准备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等服务期限以委托人要求为准。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的生效
1. 订立时间:2020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苏州市工业园区 。
3.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需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4、本合同一式 拾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肆 份,招标机构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项目管理单位指苏州工业园区恒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自建设阶段至竣工交付期间发包人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负责项目进度、质量、投资等方面的管理。项目管理单位派驻本项目总经理:潘长军。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30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30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30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自行负责,费用含在报价中,结算不调整。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澄清文件
合同专用条件(含附件A、B)
合同通用条件
监理招标文件
监理投标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参与工程各标段开工前的图纸审核、招标协助工作,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监督管理、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本项目评奖目标:无,安全目标:确保无伤亡事故。
各阶段具体监理工作内容如下:
工程前期工作:负责前三通及零星项目的监理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项目质量、进度计划,编制项目管理办法、监理规划,审核施工图纸,办理所有相关手续,检查督促计划落实;
招标阶段:提供招标技术支持,协助委托人选择合格供应商,协助签订施工或采购合同。
施工准备阶段(含试桩阶段):参与审核施工图纸,安排专人及配备汽车(费用含在报价中),协助办理开工前的各类手续,检查施工现场;
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审查施工单位特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准用文件、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验收记录等,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报验手续,将审查结果归档备查;
施工阶段:
1.审查施工单位各项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2.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实施;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并检查其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4.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5.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
6.负责编制监理质量周报:
必须结合每周质量检查情况,对每周质量工作进行评述,质量问题整改措施,下周质量管理重点.每周一次质量专题会(要有问题、有照片、有论述、有整改措施.) ;
7.负责编制监理安全周报:
必须结合每周安全检查情况(包括工地和宿舍区),对每周安全工作进行评述,安全问题整改措施,下周安全管理重点.每周一次安全专题会(要有问题、有照片、有论述、有整改措施.) ;应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委托人。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随时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发文责令其整改,文件抄送委托人;负责定期巡视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并时刻注意自身安全;
8.负责编制监理工作日报、月报、各类会议纪要等:
编写《监理日报》每天上报业主、对上月业主关注的重点工作进行回顾、总结、数据统计,同时对下月主要监理工作进行梳理;
9.编制月用款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月用款报告;审核变更预算,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更应及时报批,并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对变更额正确审核;在工程完工后在业主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上报业主;
10.审批和监督、监理和检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含业主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在于国家、地方验收规范不矛盾的前提下,负责按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20%进行独立抽查和复验,上述所有费用含在合同价中。材料分批进场的,每批均应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并见证施工单位即刻隔离封存并在24小时内将材料运离现场,同时将不合格事项记录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不得隐瞒,同时参加甲供材料的验收及交接工作,甲供材料的现场质量验收方法及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验收的方法及标准执行;
11.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建立休息日及节假日值班制度,应配合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24小时日夜监理,控制工程质量,随时巡视施工作业现场,在任何情况下每天巡视不得少于两次。对关键工序的实施旁站监控;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主体结构材料、防水及保温材料、涉及到施工安全的建筑材料的化试验、有防水要求部位的蓄水试验、外窗及外墙淋水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试验的检查记录以及构件几何尺寸、表面质量的检查记录工作。施工单位进场后,应要求其上报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施工方法、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以及质量保证措施并审核附上监理措施,一并报送委托人;
12.统一规范施工签证和质量进度检查、验收和工程计量、费用审核等的各种流程表格;统一规范工程开工、中间检查验收、工程变更、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结算的制度化管理,组织召开各项工程例会,负责组织所有进场材料在进场前的厂家考察,负责编写相关会议纪要、考察报告等,负责执行和落实施工过程中业主的总体施工、验收、移交、销售、接待、使用方案的部署及调整,协助和配合业主进行物业移交;
13.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和计量、对隐蔽工程及时进行复核见证,主持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主持隐蔽工程计量的审核确认;工程质量发现异常或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单位必须书面报告委托人,并与委托人共同研究处理意见。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应责令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并及时向委托人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
14.编制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对各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委托人并与委托一起商定采取相应措施;
15.保管工程保险单据复印件,及时提醒业主或施工单位办理保险延期手续,协助业主或施工单位进行保险索赔;
16.督促承包合同的执行,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相关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
17.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园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对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予以确认;
18.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并督促整改。验收前必须事实求是地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书面汇总评审意见(包括中间验收汇总和完工初验汇总),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19.协助业主组织和参与设备调试和项目动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参与项目的中间和完工后的系统运行调试工作;
20.监理人应充分了解其它项目工程施工已存在的、或潜在对本项目管杆线的破坏因素,要求本项目工程承包商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防止本工程管杆线遭到破坏。同时,监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工程施工对其它市政公用管杆线已存在的、或潜在的破坏因素,并要求本项目工程承包商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防止因本项目工程施工而破坏其它市政公用管杆线;
21、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从利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现场安全文明、降低造价等多方面综合协调各承包人的关系,保证施工衔接和全面施工控制和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22.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复查:检查施工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符合工程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并办理验收手续。
23.根据质量目标,按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要求监理部做到:桩基施工双节桩或多节桩时,监理部必须提供每根接桩焊接点编号、焊接验收记录、桩尖等对应照片,隔天提交业主;
竣工验收阶段:
1.检查、督促并协助施工单根据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整理工程竣工档案,并协助承包商移交工程档案;组织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审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2.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3.负责编写验收细则:
4.工程验收应实行全数验收,分阶段验收、管理,分系统验收、管理、试运行、调试,并做好记录,组织协调各专业工程、各工序、各施工段间交接验收、合理划分和安排施工顺序;
5.处理业主与施工单位间的合同纠纷。
保修及工程移交阶段:
1.保修期间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参与调查研究,确定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共同研究修补措施并督促实施;
2.参与工程移交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在工程保修期间,配合委托人及其委托的物业公司的工作,对工程保修单位的保修行为予以见证。
专项设计监理:审核幕墙、网架、弱电、消防等(但并不限于这些专项设计)所有相关设计方案与施工图审查。
在项目监理期间及保修期间内,监理人必须确保配备一名有经验的专职资料员接受委托人管理,相关费用含在报价中,结算不调整。具体负责会议纪要、文件、图纸的整理和档案管理。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
(2)在项目实施阶段,负责设计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①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无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1)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文件;
(3)检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4)签发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5)审核工程计量、付款申请资料;
(6)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
(7)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设备
(8)审查承包人工程变更申请,报委托人批准后,向承包人签发变更通知单。
监理人进行下列行为前应该得到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否则监理人行使的该行为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1) 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2) 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及工程索赔价款的确认;
(3) 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4) 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发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
(5) 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分包其承包的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6) 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各项验收报告;
(7) 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8) 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或作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
(9) 确定材料及工程价格、计量、工程进度款的批准以及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签证;
(10) 其他应由委托人决定的事项。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需经委托人批准。
2.5 提交报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提供文件形式 |
1 | 监理规划 | 2 | 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7天 | 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 |
2 | 监理实施细则 | 2 | 施工方案审批通过后,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开始前10天 | |
3 | 监理月报 | 2 | 每月26日 | |
4 | 安全事故监理报告 | 2 | 事故发生当天 | |
5 |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2 | 工程正式验收前7天 | |
6 | 监理工作总结 | 2 | 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本工程委托人不提供房屋、设备。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潘长军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自收到监理人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7 天,重大问题不超过14天,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赔偿金=实际经济损失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 申请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备注 |
监理工作酬金 | |||
第一次付款 | 工程开工后1个季度末 | 已完合格工程对应的监理费的75% | |
第二次付款 | 工程开工后2个季度末 | 已完合格工程对应的监理费的75% | |
第三次付款 | 工程开工后3个季度末 | 已完合格工程对应的监理费的75% | |
……… | ……… | ……… | |
竣工验收付款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对物业公司和发包人的移交(包括资料移交完成) | 支付至所监理工程监理费的90% | |
结算审计付款 | 所有工程合同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 | 支付至工程实际监理费的97% | |
尾款 | 各专业保修期满工程无质量争议后。 | 支付余款 |
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应提供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
6.2 变更
6.2.2本工程停工或延期,监理费及附加工作酬金不调整。
6.2.3本工程无附加工作酬金。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安造价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单个工程审计金额与工程施工合同金额相差在10%以内的,监理费不作调整。单个工程审计金额与工程施工合同金额相差在10%以上的,监理费调整办法为:超过/低于工程结算价10%以上的部分监理费按同样费率增减。对于发包人自行采购的甲供设备(如电梯、通风、高低压设备等)仅安装费计入监理费用取费基数,甲供设备不包括在内。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调整方法同6.2.5条约定。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园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苏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检测费用: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材料和设备检测。
8.2咨询费用:委托人另行委托相关专家,组织相关咨询论证会。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无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在施工期间必须对本工程项目所有文件和相关资料予以保密,到委托人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为止,监理合同终止以后,凡引用本工程的技术资料、测试数据发表论文,需经得发包人同意。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无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无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同通用条款。
9. 补充条款
9.1 保险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人员以及财产的保险,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主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此项工作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无偿服务。
9.2违约处罚
9.2.1合同签订后一月内,监理单位必须申报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分两批进场。监理单位在中标后(包括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更换监理人员。如擅自更换总监属严重违约,委托人有权终止监理合同,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9.2.2监理单位若提出更换主要监理人员时,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而且监理单位尚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以弥补给委托人带来不便的损失,违约金收取数额如下:
总监理工程师:人民币10万元/次;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民币3万元/人/次。
9.2.4每月月末,监理人上报监理部人员的休假计划,监理人员的休假(包括人员、时间和期限等)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保证不得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周须有6天常驻工地。
委托人采用指纹考勤考核的办法,如发现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离开现场,对委托人带来不便和损失,按如下计算违约金:总监按2000元/天扣除,专业监理工程师按300元/天扣除。
9.2.5监理单位及其所聘人员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职行为,除相应人员必须清除出本工程外,每发现一次,监理单位应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如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9.2.6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计量与变更严格把关,在工程计量和变更审核中玩忽职守,发生超报、重报、隐瞒扣减项目现象的,每发现一次,视发生金额的大小扣除监理费1~10万元。
9.2.7监理单位现场总监办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弃置、偷盗土方监督管理,如发现施工单位随意弃置或偷盗土方,而未制止或上报的,除向施工单位追究违约金、赔偿金外,监理单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其自身违约而应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其违约金为施工单位违约金的20%。
9.2.8监理单位在进行监理服务时,其工作时间必须满足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需要,并充分考虑施工工艺具有连续性(双班或三班)工作,监理单位应配置足够的现场监理人员,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到场。
对必须旁站监理、驻厂监理的工程,如发现旁站、驻厂监理不到位,监理单位除对该工程进行检测并负责其检测费用外,委托人还将在监理服务费用支付时扣除1000元/次的监理服务费。
9.2.9监理的内业资料应与施工同步,委托人有权对监理的内业资料进行检查,如不符合要求,委托人将在监理服务费用支付时扣除1000元/次的监理服务费。
9.2.10本项目监理单位应认真及时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变更,如因监理单位审核不严导致工程在竣工结算审计时导致核减率在10%以上,委托人将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并向监理人收取5000元违约金。
9.3监理的生活用房及餐饮费由监理单位自行解决,其费用全部含在监理费中。监理单位必须配置相应的交通工具以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A-1 勘察阶段: 无。
A-2 设计阶段: 见专用条件。
A-3 保修阶段: 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2年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3. 其他人员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无 | ||
2. 生活用房 | 无 | ||
3. 试验用房 | 无 | ||
4. 样品用房 | 无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无,需单独设立食堂,不得与承包人共餐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1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1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3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1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6. 其他文件 |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无 | ||
2. 办公设备 | 无 | ||
3. 交通工具 | 无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无 | ||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车坊消防站工程监理
委托人(甲方):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管理委员会
监理人(乙方):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以及行发包人管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除非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四)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园区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条 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
(二)不准在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并要求承包人购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监理人的责任
监理人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园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监理人或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园区纪检监察部门将建议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书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园区规划建设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
委托人单位:(盖章) 监理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2020年 月 日 2020年 月 日
附件一
为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监理费季度付款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支付。
二、考核依据:现行国家、地方有关对建设监理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合同文件、委托人有关的管理规定和办法(如本考核管理办法内注明的法律法规标准不是现行的,则按现行的执行)。
三、考核内容:监理单位行为及其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职责的落实情况。
四、考核标准:见附件二“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检查表”。
五、考核形式:考核以检查为主,结合日常管理和工作实绩。
六、对监理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由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组织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支付监理费。
1、支付办法:
在工程施工期间,每月对监理行为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支付监理费。
2、考核办法:考核每月进行一次,监理费用的支付每季度一次。每季度根据本季度3个月的考评情况计算平均分,对应以下几种情况对应支付考评费。
(1) 平均分数为85分(含85分)以上,全额支付监理费;
(2) 平均分数为80~84分,支付本次监理费95%(暂扣5%);
(3) 平均分数为75~79分,支付本次监理费90%(暂扣10%);
(4) 平均分数为70~74分,支付本次监理费85%(暂扣15%);
(5) 平均分数为65~69分,支付本次监理费80%(暂扣20%);
(6) 平均分数为60~64分,支付本次监理费75%(暂扣25%);
(7) 平均分数为60分以下,暂停支付本次监理费,并向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8) 如本季度出现暂扣监理费,在下季度考评≥90分,则在下季度监理费返还本季度暂扣费用。
工程名称_ 车坊消防站工程监理 _ 施工进度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名称_____苏州工业园区恒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
序号 | 检查内容 | 计分方法 | 检查情况 | 得分 |
1 | 监理人员工作情况(5) | 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及主要监理人员出勤率,考勤须经现场发包方代表确认。工作认真负责,做好工作协调,认真履行廉政协议。监理人员满足招标要求。 | ||
2 | 图纸审核(5) | 图纸审核工作细致认真,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建议,保证工程建设的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减少工程变更、合同外项目付款,降低工程投资或加快工程进度。 | ||
3 | 工程进度控制(5) | 严格作好周、月、季度、年度进度计划的审批和调整,及时分析计划执行偏差,提出整改意见,并富有成效。由于其他非预见因素造成进度落后,能提出有合理有效措施加快进度。 | ||
4 | 工程质量管理控制(10) | 检查承包商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审查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使用,实施见证取样制度,对用于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审查,开工审核,审核各分包商的资质等。 | ||
5 | 工程质量现场控制(30) | 按监理要求进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进行质量控制,在关键和重要施工过程中,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施工现场实施质量、安全监理,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工序检查,未经签字,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问题,督促承包商及时整改;对施工单位的测量(包括沉降观测等)进行全数复核。对工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中间节点验收,做好分部、分项质量等级的评定工作,组织好单位工程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 ||
6 | 工程安全控制(20) | 审核承包商及分包商资质、安全管理体系、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安全措施方案、机械设备等,检查安全交底情况、现场巡视,及时发现现场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并及时上报。 | ||
7 | 工程成本控制(5) | 对变更及现场签证涉及的施工过程及工程量复核无大失误;月报形象进度审核准确。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及时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 | ||
8 | 工程资料考核(5) | 日记书写完整、及时、真实,及时做好工程例会、专项会议纪要。资料有档案目录查询,各阶段资料齐全无遗漏并整理归档,资料有收发记录。各类监理控制资料的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 | ||
9 |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事故(15) | 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时进行上报处理。工程实施期间每发生一起被政府职能部门的通报批评扣5分;施工现场每发生一起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扣10分;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或火灾事故或管线事故扣15分;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未实现扣5分。 | ||
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
检查人(签名)_____________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标签: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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