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0120-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水利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宁乡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县管河道采砂区水土保持方案论证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012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宁乡市县管河道采砂区水土保持方案论证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宁乡市县管河道采砂区水土保持方案论证 | 项 | 1 | 318000 | 合计金额小写: 318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壹万捌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暂定金额小写:318000.0 大写:叁拾壹万捌仟元整 本合同价格金额为含税价,最终以甲方审定金额为准。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11-06 ——2020-12-05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合同项目全部工作由乙方履行,甲方可予以必要协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经甲方技术部门审核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格60%的设计费。设计费须经甲方内审科内审,宁乡市财评中心或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审定后,甲方依据审定金额支付设计费的余款(审定金额-已付价款)。每次支付设计费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未提供有效增值税发票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直到乙方按约定提供有效增值税发票,乙方不得以此主张甲方承担法律责任,且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4.2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宁乡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报告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2)编制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3)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验收。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及规程规范。 乙方应当按照前款约定和甲方要求,提交验收相关文件资料,并无条件配合甲方验收工作,若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当负责返工,并自行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及增加的费用和其他各项损失。若再行验收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当返还已收设计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 2)甲方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3)甲方应当负责协调工程设计相关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外部关系,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由乙方自行负责其他外部关系的协调,甲方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设计工作,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确保提交的评估报告具备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2)乙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甲方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乙方保证承接本合同项下工作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经验,参与本项目的乙方人员应当具备相当的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确保能顺利保质的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 4)乙方应当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服务和交付工作成果。 5)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所编制的文件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享有。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也不得许可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6)乙方履约过程中,应当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甲方的要求和建议,但对于甲方提出的经济或技术上严重不合理的要求或建议,乙方有权提出异议,最终由甲方决定。 7)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形成的知识成果,仅由甲方依据法律法规等规范的要求公开,禁止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对第三方泄露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事项,不得擅自将之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8)乙方应当自行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分包。禁止转包、直接分包,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全部工作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9)本合同义务履行过程中乙方对乙方工作人员的安全及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所发生的任何事故与甲方无关。 7.违约责任7.1 双方自本合同生效后,均应勤勉尽责履约,若违反本合同本合同约定的,除另其他约定外,应当对守约方承担本合同约定总价款20%的违约金责任,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继续赔偿。7.2甲方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甲方非因乙方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支付乙方设计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但乙方已完成工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和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设计费。若双方有争议的,双方按照甲方提交第三方鉴定的结论处理和执行。 2)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甲方支付相应费用的,乙方应及时根据甲方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甲方支付相应费用的,乙方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3)非因乙方原因,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甲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设计费。 7.3 乙方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照本合同第7.1款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可在甲方应付设计费中扣减;工程设计文件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拒绝支付乙方全部设计费用,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设计费。 2) 乙方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乙方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本合同第7.1款规定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甲方因主张权利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3) 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甲方与乙方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乙方应当在1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在该期限内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全部设计费用(已支付的设计费可要求乙方返还),并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6.2款第(9)项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条款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限定期限内解除与次承包人的合同,因此产生的损失和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逾期不解除或不配合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价款20%的违约金,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全部设计费用,已支付的设计费乙方应当返还。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 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0.1 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因16.2.1的情形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于合同解除后10日内退还发包人全部设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5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17.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 1.2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家、省、市、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政策性文件,以及建设、水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政策文件、规定和要求。 1.3 技术标准 1.3.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并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1.3.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3.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5 联络 1.5.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宁乡市水利局;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周峰;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qq.com;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宁乡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李献忠;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135*****697;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7@qq.com。 1.6 保密保密期限:3年。 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周峰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7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2 设计人其他义务: (1)保证设计质量:设计人应依据批准的规划、勘察资料,在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完成本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设计人应负责修正和完善;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配合发包人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审计、财政评审中心等单位的检查、稽察、审计,并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审计、财政评审中心等单位的决定或结论。 (3)充分理解并执行《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宁政发〔2016〕73号)、《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宁政办发〔2014〕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注册登记及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函(2016)73号)等政策文件。 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王宇; 执业资格及等级:高级工程师; 注册证书号:A****************9; 联系电话:137*****330; 电子信箱:********@qq.com; 通信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八一东路24号;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设计单位负责设计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设计项目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同意。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从应收设计费中扣除费用拾万元。 3.2.3 发包人认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从应收设计费中扣除费用拾万元。 3.3 设计人人员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更换主要设计人书面通知7天内,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承担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第7.1款的规定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应收设计费用中扣除相应金额,主要设计负责人伍万元,其他各设计人员壹万元。 3.4 设计分包 / 3.5 联合体3.5.1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4. 工程设计要求4.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4.1. 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成果需由宁乡市水利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由设计单位按专家意见修改后,最终下达批复。乙方向甲方提供报告审定稿8套。 4.1. 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4.1. 3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颁布,2010.12.25修订,2011.3.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8.29颁布,2009.8.27修订施行,2015.4.24第二次修订,2016.7.2最新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发布,2002.10.1施行;2016.7修订,2016.10.8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发布,2002.10.28颁布,2016.7.2修订,2016.9.1施行,2018.12.29第二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发布,2004.4.28 第二次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日施行,2014.4.24 修订,2015.1.1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9.20施行,2009.8.27最新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1.8修正版);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施行,2009.8.27修订);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7.16 修订,2017.10.1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7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6.10施行,2017.3.1修改,2017.10.7第二次修改); 1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11.29修订,2018.7.19再次修订); 1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2000年通过); 15)《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1993.11.15); 16)《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3.1,2018.11.30修订)。 规章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2017.12.22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订); 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水利部令第12号,2014.8.19修订); 3)《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2005.7.8水利部修改,2015.12.16水利部第二次修改);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水保[2018]133 号);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第28号令,2017.12.22修订)。 规范性文件 1)《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 3)《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17】36号);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办水保【2015】139号);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报批稿); 6)《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7)《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 8)《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1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水保办【2018】135号); 11)《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合划分成果》(办水保【2013】118号); 12)长沙市水务局《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长水发[2017]88号); 1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4】49号)。 技术规范与标准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 3)《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5)《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 6)《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 8)《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15); 9)《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 1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 1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12)《开发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 13)《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2-2001); 1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772-2008); 1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 相关资料及文件 1)《湖南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01~2050年); 2)《湖南省第三次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成果》;4.2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4.2.1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须满足水土保持方案论证阶段要求。 4.2.2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国家规范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 5.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5.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5.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14天内。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1、设计输入;2、其他专业的计算和条件准备阶段;3、各专业相互条件进度;4、初步校审;5、专业间返还条件时间;6、专业间完成校对时间;7、完成设计,内部评审;8、修改时间进度;9、成品打印时间;10、最终成果 。 5.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日内 。 5.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5.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7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7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5.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5.5.1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6.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6.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6.1.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设计纸质版及电子版。 7.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7.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5 天。 7.2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15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7.3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另行约定 8.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 合同价款与支付 9.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工程量清单错误;(2)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单价合同结算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单价+合同调整价款。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2)工作量计算错误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误差在正负5%以内时,不做调整,误差超出5%以上时,依实进行调增或调减,并送宁乡市财评中心评审,最终以审定金额为准。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3)其他价格形式:/。 9.2 定金或预付款 9.2.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或预付款的比例/% 。 9.2.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 10.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0.1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10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1. 专业责任与保险 11.1设计人需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2. 知识产权12.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经过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12.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在发包人完成付款义务后,方可取得著作权。发包人有权为营销需要而使用设计人的名称和标志,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杂志、广告以及网络媒体等,也无需得到设计人的事先同意。 12.3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设计人自行承担。 13. 违约责任13.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3.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13.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以本项目应收设计费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13.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3.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13.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13.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不超过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30% 。 13.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如由于乙方原因,延迟交付设计成果,每延期一天,应承担已支付金额的2‰的延期违约金。 13.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应赔偿不超过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30%或由甲方解除合同。 13.2.6.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10%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国家有关行业、税收、规费收缴的政策性变化 。 15. 合同解除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5天。 15.2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90 天内。 16. 争议解决16.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6.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6.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16.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长沙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宁乡市 人民法院起诉。 17.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无 。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北路221号 | 地址: | 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南路16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