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脱贫攻坚展示陈列馆中标结果
黔西南州脱贫攻坚展示陈列馆中标结果
项目名称:【合同备案】黔西南州脱贫攻坚展示陈列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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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广播电视台
黔西南州脱贫攻坚展示陈列馆
项目服务合同
二〇二〇年制
贵州·贵阳
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中共黔西南州委宣传部
地址:兴义市沙井街22号
联系人:李斌
电话:188*****808
乙方:贵州广播电视台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南路149号
联系人:司屹
电话:152*****002
甲、乙双方根据“黔西南州脱贫攻坚展示陈列馆项目”(项目编号:GBZ2020-3001)招标结果,甲方选定乙方为本项目的服务商。甲乙双方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招投标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一)2012-2020 年度期间,黔西南州脱贫攻坚展示的全案策划,包括展陈脚本的文字整理、展馆布展设计方案、黔西南州脱贫攻坚战略、打法以及整合汇总相关的成果文件、新技术创意运用及传播规划;
(二)2012-2020 年度期间,贵州省和黔西南州脱贫攻坚工作全过程的影像素材资料的收集、编撰、提炼(包含黔西南州脱贫攻坚的具体措施及成效,如:生态治理、易地扶贫搬迁、新市民计划、典型代表人物及事迹等)。
(三)在动静贵州等线上客户端对黔西南州脱贫攻坚展进行线上宣传展示,包括程序开发、服务器、文本内容整理及传播规划等。
(四)展陈图片与实物的收集、整理、购买;展陈平面、空间、模型的深化设计。
(五)黔西南州脱贫攻坚展示陈列馆布展,包括根据甲方同意的方案对场馆现场进行部分区域拆除、展陈物料采购、现场展陈装置的搭建、新技术开发、视频制作、影片拍摄、线上展馆制作、H5 页面开发等。
二、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13个月,即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包含质保期12个月)
(二)布展时间: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合同布展时间需同招标文件一致,即40天,实际以11月30日完工推进)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总费用为¥ 9,220,000.00,大写:人民币玖佰贰拾贰万元整。
(二)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付款:
1.1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即¥922,000.00(大写为:玖拾贰万贰仟元整);
1.2整体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3,688,000.00(大写为:叁佰陆拾捌万捌仟元整);
1.3项目整体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于收到乙方验收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验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7%,即¥4,333,400.00(大写为:肆佰叁拾叁万叁仟肆佰元整);
1.4剩余合同总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即¥276,600.00(大写为:贰拾柒万陆仟陆佰元整),在质保期届满(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
2.本合同指定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账户名称:贵州广播电视台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贵阳市遵义路支行
账 号:132*****808400001
3.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开票信息:
票名称:中共黔西南州委宣传部
地 址:贵州省兴义市沙井街22号
电 话:*******
开户行:工商银行贵州省兴义市城区支行
四、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审核确定本项目相关方案及内容,及时提供乙方设计、制作等所需文字材料,协调相关工作;
(二)准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
(三)遵守双方确认之工作制度及项目实施的内容和进度。
(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场地条件(面积、层高和功能)进行设计。若因乙方未按甲方提供的场地条件进行设计,导致乙方的设计方案更改、布局重新规划、场地重新评估勘测等返工工作,从而使项目进度延误拖后的,视为乙方违约。
五、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所服务项目,并确保质量和效果符合双方确定的要求;
(二)合同周期内,由乙方承接的展览设备、现场展陈装置、搭建结构的安全责任、财产损失及相关风险由乙方承担(但乙方不承担展陈馆场地主体结构和消防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将部分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机构)承担完成;
(四)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的服务条款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
(五)遵守双方确认之工作制度及项·目实施内容,并将工作进度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六)乙方负责在本合同约定的宣传推广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一切宣传推广工作。
六、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非因乙方原因,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应当每日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计算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非因乙方原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1.1和1.2项约定支付款项,任意项下支付期限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实际发生的费用。
(四)乙方未按质、按量完成本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款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追究其违约责任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免责事由
(一)免责事由是指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任何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以及其他由于自然或人为灾害所导致之不可预知(或、即使可以预知,在合理的情形下仍无法避免)的意外事故、情况、事件等。它超出任何一方所能控制的范围,并妨碍、延误、限制或阻碍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或部分。
(二)如发生“免责事由”致使未能履行合同时,遭受“免责事由”事件的一方应在免责事由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理由,由双方协商,根据免责事由影响的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三)如因免责事由致使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甲方可根据该免责事由的严重程度作出如下选择:
1.顺延服务的完成期限,并于顺延期间内随时终止本合同;
2.立即终止本合同。
八、特别声明及承诺
(一)甲方郑重声明并承诺,为达到布展需要,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场馆设计图纸对场馆现场进行部分区域拆除工作中,得知该场馆并未通过消防验收,乙方对原有消防和风管设备未进行任何破坏,均进行了全程保护的实施明确知晓。
(二)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不会影响到场馆原有的消防、空调、风管及相关设备的验收。甲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对此甲方明确表示接受和认可,关于展示陈列馆消防、住建部门等部门的备案、审批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三)乙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及招投标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九、廉政条款
乙方承诺不违反廉洁纪律,不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与财务或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为甲方报销或为甲方支付任何应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乙方不向甲方进行礼品馈赠、宴请等高消费活动等安排;不为甲方工作人员个人及亲友提供有可能违反公平竞争的不当利益。乙方违反以上承诺的,应返还甲方根据本协议已支付的合同金额,甲方尚未支付的将不再支付,并向甲方支付违法金额十倍的违约金;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该行为作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十、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如有任何条款或字句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为准,其他条款不变。
(二)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或乙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通知与送达
(一)甲乙双方确认就本合同涉及的各类通知、文件的送达地址以本合同抬头所确定的地址、联系方式为准,司法机关亦可按本合同确定地址、联系方式依法向甲乙双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二)如任何一方地址有变更时,应在变更前至少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书面通知应由通知方签章)通知对方,因延迟通知造成的责任由延迟方承担。
十二、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如需对本合同及相应附件等进行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采取书面形式确认。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合同继续有效。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履行或变更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6.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任何一方依照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十三、其他
(一)完整的合同
双方在此达成完整的共识并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事项所作的声明和承诺。本合同的修改只能通过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后,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双方的关系
本合同不得被理解为任何一方成为另一方的法律代表或代理人,并且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另一方的行为负责或受另一方行为的约束。双方的关系不应被理解或表现为合营或其他具有实质股权合作等形式的商业伙伴关系,而应是独立的个体之间的关系。
(三)签字权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本合同的签字人在此说明,其授权的合同的签订者有权办理合同签署事宜,并使其代表的一方受本合同的约束。
(四)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部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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