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襄城县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襄城县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根据《许昌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许市安〔2020〕17号)精神,县安委会制定了《襄城县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1月11日


襄城县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


我县是省定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县。危化品领域大多数产品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甚至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社会危害十分巨大。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企业。根据《许昌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许市安〔2020〕17号)相关精神,扎实推进襄城县第二轮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以下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具体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以各乡镇(园区)为排查责任主体, 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全面排查、明察暗访、举报核查等多种方式,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2020年11月25日前查清底数,建立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重点做到“六个彻底”查清:

1.彻底查清现有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2.彻底查清超营业范围、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非化工企业;

3.彻底查清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4.彻底查清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

5.彻底查清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等,非法违法从 事化工生产或储存的企业、场所和个人;

6.彻底查清利用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非法违法从事化工生产或储存的企业、场所和个人。

(二)梳理分类彻底整顿。根据排查的非法违法“小化工” 结果,梳理归类、精准打击。2021年1月25日前依法全面完成以下三方面整顿:

1.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对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查封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场所,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

3.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或者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2021年3月25日前全面完成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追责问责。

1.对超许可范围生产、未经许可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2.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3.对违法出租场地、设备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充分发挥问责的警示震慑作用,及时依法公开问责结果。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发动和社会监督。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各种新兴网络平台,以全国各地典型案例警示等方式宣传非法违法“小化工”的严重危害以及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各乡镇、园区管委会要在2020年11月30日前通过各种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线索,严格落实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工作制度。

(二)充分运用大数据和网格化手段。综合应用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化工和疑似化工市场主体清单,动力电用户和夜间、短期内用电数量激增的用户清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卸货电子运单、异常运行轨迹等数据,进行比对;对危化品使用企业(单位)供货来源进行追踪溯源,有针对性的发现异常情况。发挥基层党委、政府的“信息员”和“宣传员”等作用,做到排查工作“定格、定责、定人”。针对本次任务,各乡镇、园区要对基层村两委干部采取集中培训、“手把手”指导等形式,开展一次全面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技能培训,提高排查的有效性。

(三)加强跟踪督办。加强对实施关闭取缔、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跟踪督办,建立一案一档,确保整治到位。

(四)加大执法力度。充分用好法律手段,对非法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及顶格处罚,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而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落实案件移交制度,对于有涉及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及刑 事犯罪的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不得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针对排查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将视情况组织应急、科工、市场监管、供电、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集中执法行动,保持打击严重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严肃追责问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园区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落实监管部门排查责任,及时发现并彻底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对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1月中旬)。各乡镇、园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达成共识。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1月下旬至2021年4月)。各乡镇、园区组织力量,对“小化工”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对无法界定为“小化工”的疑似企业一律上报并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甄别确认;对排查出的“小化工”,由各地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彻底整治,严肃问责。

(三)巩固深化阶段(2021年4月至7月)。县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非法违法“小化工”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固化形成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整治由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实施。各乡镇、园区要高度重视,将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作为我县第二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的重要专题,结合全县危化品全生命周期重点整治等工作,对照整治任务和工作措施,统筹考虑,一并部署。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结合前阶段开展的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充分利用前期整治数据,全面复查核实现状,总结经验,协调推进此次行动有序推进。县安委办将结合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巡查,对乡镇、园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请各乡镇、园区将本辖区非法违法“小化工”汇总表,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分别于2020年11月25日、2021年1月20日、4月底前报县安委办。

(三)加强长效监管。各地要以此次排查整治为契机,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违法违规“小化工”死灰复燃,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各乡镇、园区在 2021年6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书面报县安委办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实施方案 整治 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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