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0168-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0装备采购通信先导车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16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通信先导车 | 消防车 | 发动机功率:≥270Kw,燃油为汽油;排放标准:≥国Ⅴ;配备有动中通卫星天线、卫星功放、电缆及接头、卫星控制软件、调制解调器、高频头、高清视频会议终端、天通卫星电话、集群车台、集群手台2套、应急救援通信调度箱、单兵图传2套、便携摄像机2台、4G视频会议终端、三层交换机、4G路由器、车顶云台摄像机(T型,双头)、车顶云台摄像机(单头)、车内摄像机、硬盘录像机、高清混合矩阵、头枕显示屏2套、折叠显示屏、车内音箱、车顶防水喇叭4只、车外功放、数字音频处理器、鹅颈会议话筒(含底座)2套、辅材、辅件、集中控制系统主机、集中控制系统控制软件、天线倒伏云台2套、场地照明、车内照明、便携式照明灯2套、取力发电机、UPS、电缆盘、接地装置、配电系统、外接面板、供电系统防雷、长排警灯警报器、频闪灯、支撑腿、倒车后视系统、辅助驾驶、方舱、车顶平台、信号接口箱、后开门、车内机柜、车辆内饰、车内地板、操作座椅、车窗贴膜、车内外综合布线、随车工具 | 辆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贰拾伍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2020年11月20日,完成日期:2021年11月20日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由乙方免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7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甲方付给乙方30%首付款。乙方应于甲方每次付款前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付款材料(以甲方通知为准)。甲方在收到所有材料后启动付款程序。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货到并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进度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乙方应于甲方每次付款前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付款材料(以甲方通知为准)。甲方在收到所有材料后启动付款程序。,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2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从验收通过后第一天开始计算,设备正常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付清。乙方应于甲方每次付款前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付款材料(以甲方通知为准)。甲方在收到所有材料后启动付款程序。4.2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茶园支行(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658)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检验合格证。 (2)项目整体质保期一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提供保修服务(包括向产品原厂家购买续保服务、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或自行取得相关资质后提供保修服务),甲方无需另行付费: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第一天开始计算。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本项目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从其他投标人处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保管责任及所有权转移 (1)自甲方收货且验收合格之日,经甲方验收合格的产品的所有权及保管责任转移至甲方。 (2)甲方收货且验收合格前的,乙方提供的产品的保管责任及在途风险由乙方承担。 7.违约责任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1.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1.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乙方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截至合同终止之日的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学堂园路156号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 | 地址: | 重庆市市辖区南岸区长电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