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屯留区小水网——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预中标公告
长治市屯留区小水网——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预中标公告
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长治市屯留区水利局委托,对长治市屯留区小水网——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评审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经过客观、公正的评审,推荐出候选社会资本排名: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山西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山西吉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评审小组名单:景文利、沈沛滨、宋洁、申建波、郭丽、董林荣、郝维英
项目实施机构长治市屯留区水利局成立了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工作组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现就本次采购的预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长治市屯留区小水网——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
2、项目编号:屯财采办备案(FS*******)号
3、项目实施机构:长治市屯留区水利局
4、采购代理机构: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合作期限:30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27年)。
6、项目总投资:22525.88万元(含建设期利息)
7、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8、资格预审时间:2020年09月11日
9、开标时间:2020年10月12日
10、谈判备忘录签订时间:2020年11月26日
二、预中标结果
1、预中标社会资本方:山西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2、预中标情况:
合理利润率7.68%
年投资回报率7.68%
建安费下浮率0.05%
合作期限:30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27年)。
3、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
王虎斌、杜小伟、王辉、庞建斌、魏斌、董建华、张廷则、董爱国、王雪伟、张庆良、马岱英、郭海文、张伟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治市屯留区水利局
地址:长治市屯留区永安街与建设北路交叉口
联系人:马先生
联系方式:139*****7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北街1号华润大厦T4楼15层
联系方式:****-*******/633、133*****5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静
电话:133*****506
四、公示期:2020年12月01日--2020年12月07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预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五、根据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如下:
长治市屯留区小水网—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
项目合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长治市屯留区小水网—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经由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作,授权长治市屯留区水利局(以下简称“甲方”)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本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获得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批准,本项目已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项目管理库。
长治市屯留区小水网—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经过招标方式选定社会资本方,即(以下称“乙方”)。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需与经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屯留县上善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负责对本项目实施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对项目进行移交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乙方必须与甲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全部工商登记手续。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同意将本项目建设、运营权授予项目公司并授权甲方与项目公司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在项目公司成立以前,由乙方与甲方草签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承继
合同,项目公司承继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公司的成立,不免除乙方在投标中承诺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对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融资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甲方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同时,乙方承诺保证项目公司无条件的签署和执行本合同。
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长治市有关地方法规、制度。
甲方和乙方为了明确与项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协议书
甲方:长治市屯留区水利局
乙方:
根据法律规定,遵循诚实守信、长期合作、公平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协议各方就长治市屯留区小水网—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合作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长治市屯留区小水网—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
1.2项目地点:本项目位于屯绛水库至屯留城区,其中净水厂位于城区席店水源井南侧70米处。
1.3项目批复文件:屯发改发【2019】31号、屯发改发【2019】41号、屯审管建函【2020】53号。
1.4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改造提水泵站1座(取水能力2.3万m3/d)、新建净水厂1座(处理水规模2.1万m3/d)、改造和新建原水输水管道14.52km,新建清水输水管道18.84km,改造城区配水管道6.27km,城区水表改造1.3万户。
二、运作模式及回报机制
运作模式:建设一运营一移交(BOT)模式
回报机制:可行性缺口补助
三、合作期
本项目合作期限30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27年)。
四、协议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确认谈判备忘录;
(4)投标函或响应函;
(5)合同正文;
(6)项目实施计划;
(7)组成本协议的其他文件:。
五、签订时间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
六、签订地点
本协议在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水利局签订。
七、签署及生效
本协议由协议各方授权代表签署,自本合同第3.2款约定的生效日期生效。
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1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府方执6份,社会资本方执6份。
正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章双方的一般责任
第六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七章项目建设
第八章项目的运营维护与监管
第九章项目公司移交项目
第十章项目回报机制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特别事件和介入权
第十三章合同终止和解除
第十四章违约处理和赔偿
第十五章争议解决
第十六章其他约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术语定义和解释
为避免歧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本条款对本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加以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 指甲、乙双方签署的《长治市屯留区小水网—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合同》和按本合同第4.1款包含的其他要件的总和,还包括以任何方式对本合同正文及附件所作的补充、修改、合并、替代,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和附件。 |
本项目 | 指长治市屯留区小水网—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 |
甲方 | 长治市屯留区水利局 |
乙方 | 即经由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承继乙方所有的权利与义务。 |
政府方 | 即作为本合同实际的、完整的履约主体的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 |
招标文件 | 指由甲方于2020年9月16日发出的《长治市屯留区小水网——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招标文件》。 |
投标文件 | 指中标人根据甲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为投标获取并实施本项目而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的文件资料。 |
实施方案 | 即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长治市屯留区小水网——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 |
股东协议 | 即屯留县上善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长治市屯留区小水网——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股东协议》,用以约定双方针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方式、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收益分配等事项,以及双方在本项目中的权利义务。 |
投标保证金 | 指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交纳的、为保证履行其参与竞争性义务和保护甲方利益而提供的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甲方和项目公司正式签订PPP项目合同签订,且在项目公司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中标通知书 | 确定中标人后,由甲方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书面中标通知。 |
授权 | 指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合同所指授权是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授予项目公司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的权利和义务。 |
合作期 | 合作期是指自可研批复日2019年08月13日开始至运营期届满的期限。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大陆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标准、规范或其他强制性要求。 |
法律变更 |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或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可以分为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与甲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 |
担保合同 | 由项目公司和贷款人订立、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甲方指定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在根据本合同授予项目公司的相关权益之上为贷款人设置了任何担保权益的合同。 |
批准 | 指为了使项目公司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项目公司从政府机关获得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
贷款人 |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其他的项目资金提供人。 |
融资交割 | 指融资所需的有关资信、协议、担保或承诺等文件已签署并递交政府方,且融资文件要求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融资机构豁免。 |
融资文件 |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长期、短期贷款合同、票据、契约、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建设期履约保函。 |
建设期履约保函 | 指项目公司按照第17.3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
运维移交履约保函 | 指项目公司按照第29.1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
成本变化 | 指乙方在甲方认可的变动后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建设或运营项目所花费的合理和适当费用,与不考虑该变动的情况下,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建设或运营项目所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额。 |
项目建设 | 指本项目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 |
建设期 | 从可研批复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
建设工期 | 自甲方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完成《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所有竣工验收手续之日为止。 |
建设期补贴 | 建设期内政府方除股权投资外的其他建设资金投入。 |
开工日 | 指项目公司设立后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即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 |
工程变更 | 指就本项目合作内容中的工程建设部分,政府方书面通知或批准的,对工程进行的更改。 |
运营期 | 是指从开始运营日起至移交日的期间。 |
运营日 | 指每日从0时开始,至同日24时止的24个小时。 |
运营月 |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项目运营日开始,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1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 |
运营年 |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项目运营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 |
生效日 | 指本合同第3.2款之约定的生效日。 |
终止日 | 指本合同终止的日期。 |
1.2其他术语及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2)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且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4)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5)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之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6)表示单数的词语亦包括该词语的复数,反之亦然;
(7)条款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应用于本合同的解释;
(8)凡提及任何一项适用法律应解释为包括对该项适用法律不时做出的修改、综合、补充或替代;
(9)如果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了新的政策、法规、标准致使本合同所引用的政策、法规、标准不再适用,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确保本合同各条款符合新的政策、法规、标准;各政策、法规、标准之间如有矛盾,以颁布时间最近的政策、法规、标准为准;
(10)在本合同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本合同将取代甲、乙双方所有在本合同签字前达成的合同、谅解、安排、陈述、保证、任何形式或任何性质的承诺,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明示的或暗示的,本合同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2.1合同背景
(1)为有效解决本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供水量和供水可靠性,达到优化区域水资源配置,提高城区和东部乡镇供水保证程度,为屯留区居民生活用水提供水资源支撑和保障。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决定采用PPP模式完成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长治市屯留区小水网——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已于2020年6月9日获得政府方批复,2020年8月28日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库。
(2)本项目初步设计补充方案批复总投资22525.88万元。
2.2合同目的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用以确定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内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交本项目的授权,并约定甲方与乙方在此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合作范围和期限、项目建设和运营、可行性缺口补助、终止和补偿等事项。
第3条合同生效条件
3.1本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
(1)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对甲方签署本合同的授权书已正式出具,且本合同已由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批准。
(2)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2合同的生效日期
全部满足上述第3.1款所述生效条件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第4条合同适用优先次序、修改
4.1合同适用的优先次序
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其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本合同正文及全部附件;
(2)《项目公司承继协议》;
(3)股东协议;
(4)项目公司章程;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承诺书;
(7)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答疑、澄清;
(8)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申请函及承诺书;
(9)资格预审文件及资格预审补充通知、答疑、澄清;
(10)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11)甲方提供的图纸及设计文件变更;
(12)甲、乙双方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1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
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在本合同签署时如未完成或产生的,则自其完成或产生时即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双方就同一文件的变更或补充以时间在后的为准,变更或补充协议与之前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变更或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4.2合同的修改
(1)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2)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4)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且甲、乙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均不应改变本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第5条声明和保证
5.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甲方保证,甲方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1)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2)甲方已经取得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的书面授权及其他必要的同意和批准,代表政府方签订本合同,具有向项目公司授予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甲方代表政府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政府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已与政府方就本项目所必需的相关支持政策达成一致。
(4)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5)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6)甲方保证政府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项目公司支付应付的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5.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乙方确认,乙方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1)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2)乙方与政府出资代表组成的项目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他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开展营业。
(3)项目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同意与批准。
(4)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董事会决议,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5)乙方具有从事本项目下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完工作的能力,在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经营管理能力和相应资质等方面均能够满足实施本项目的需求。
(6)乙方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依法接受政府方对本项目实施的各类监管。
(7)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6条甲方主体资格
甲方经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书面授权委托,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方签订本合同。项目合作期间,甲方因机构改革或调整时,继续履行甲方职权的机构有权继承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继续全面接受并履行本合同。
第7条乙方主体资格
乙方作为本项目之中标社会资本方,依据本合同第5.2款之声明,拥有完整的履行本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保持其主体资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整体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7.1设立期限
在甲方协助下,乙方必须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全部工商登记手续。
7.2持股比例
在本项目中,政府出资代表与中选社会资本按照40%:60%的股权比例合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与本项目资本金保持一致,约为4505.18万元。其中,政府方出资约1802.07万元,中选社会资本出资约2703.11万元。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首批出资金额应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30%,需在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出资到位,其余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按照项目进展情况逐步出资到位,且须满足项目融资的需求。
7.3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
项目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合作期内经营范围应仅限于长治市屯留区小水网—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工作。
7.4治理结构
项目公司按《公司法》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项目公司董事会设5人,中选社会资本提名3人,政府出资代表提名2人。董事长由中选社会资本推荐,通过董事会选举产生,为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由政府出资代表推荐。
公司设监事会,股东双方各推荐1人,公司员工选举产生1名。
公司管理层中,设总经理1名,总经理由中选社会资本提名,董事会聘任。由中选社会资本提名1名财务总监,政府出资代表提名1名财务副总监。
7.5运营及管理
(1)项目公司成立后,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组建公司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项目运营维修维护等工作。
(2)项目公司所涉及的会计、税务、法律等事务由项目公司统一处理。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8条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8.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8.1.1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有权对项目公司履行合作期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2)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约定对运营内容进行行业监管。
(3)通过股东地位要求项目公司报告项目运营相关信息。
(4)在发生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有权利(但不得被要求)介入,暂代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5)取得项目设施的所有权。
(6)如果发生项目公司违约的情况,有权要求项目公司纠正违约、向项目公司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其他措施。
8.1.2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为项目公司运营本PPP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
(2)完善土地选址并协助项目公司办理规划证、施工许可证等建设相关手续。
(3)在运营期,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4)因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要求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运营维护成本增加时,给予项目公司合理补偿。
(5)因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的原因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需对项目公司进行补偿。
(6)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行使法律、法规及运营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其规定的其他义务。
8.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8.2.1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享有在运营服务期内开发、运营、维护项目设施及服务的独家和排他权利。
2)根据项目合同的规定,可获得政府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独家和排他权利。
3)在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有权以项目融资为目的将项目预期收益权进行质押。
4)因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在运营期间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运营成本增加时,可获得相应补偿。
5)合作期结束后,如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需继续选择本项目运营服务商,项目公司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8.2.2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及还本付息。
2)项目公司自行负责进行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
3)运营期向其授权部门提交不可撤销且随时可以支付的银行保函。
4)在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和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在项目设施内从事商业经营时,遵守相关规定。
5)接受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运营的监督,提供有关资料。
6)执行因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的运营标准的变更。
7)接受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8)如果违约,项目公司向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缴纳约定的违约金并按规定改正。
9)非经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将项目资产、收费权等转让给第三方。
10)在运营服务期结束后,按规定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且全部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8.2.3对乙方的其他约定
(1)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住所、出资方式、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决策机制、分配机制等事项,由《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作出约定。
(2)项目公司出现股权结构变动、股权质押、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策事项,或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之情形,应及时将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及材料报甲方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9条合作内容
9.1建设内容
改造提水泵站1座(取水能力2.3万m3/d)、新建净水厂1座(处理水规模2.1万m3/d)、改造和新建原水输水管道14.52km,新建清水输水管道18.84km,改造城区配水管道6.27km,城区水表改造1.3万户
9.2运营维护内容
运营维护期间,项目公司主要负责取水泵站、净水厂的正常运行维护,保证经净水厂净化后的自来水出水水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负责原水输水管道、清水输水管道和配水管道、水表等的维护,保证水量供应能完全满足屯留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屯留区东部八个乡镇(麟绛镇、上村镇、渔泽镇、余吾镇、李高乡、路村乡、西贾乡、康庄园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需求;负责向用户收取水费。
9.3主要技术指标及标准
9.3.1水质
(1)设计原水水质
本项目利用地表水作为水源,地表水水源标准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以上标准。
根据屯留区水利局提供的不同年份不同季节的水质报告,屯绛水库水质良好,经过常规处理后,屯绛水库水源可作为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
(2)设计出水水质
本项目用水性质主要为屯留区城区及东部八个乡镇生活用水,设计净水厂出水水质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质标准。
9.3.2水压
本工程高日高时最不利点服务水头不低于24m,即可以满足5层建筑物直接市政供水需求,当建筑物层数大于5层时进行二次加压供水。消防时保证灭火控制点自由水头不低于0.1MPa。
9.3.3净水工艺
针对本工程规模及屯绛水库原水水质特性,本次工程净水厂常规处理选用一体化净水设备(含网格絮凝池、斜管沉淀池、均质滤料滤池)进行设计。消毒采用NaClO消毒,NaClO进行现场制备。
主要工艺方案:原水→一体化净水设备(混凝、沉淀、过滤)→消毒→清水池→至管网。此工艺属于常规处理,对水质稳定且污染较弱的水体,处理效果好,处理工艺简单,效率较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常规处理工艺。
9.3.4污泥处理工艺
本工程脱水后污泥含水率需达到80%以下,结合污泥处理完成后运至距净水厂21公里的姚家岭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从设备造价、运行成本、维修成本以及运行效果来看,离心污泥脱水机优势更为明显,故选用卧螺离心式污泥脱水机作为污泥脱水设备。
9.4项目投资规模
根据《关于长治市屯留区小水网—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工程初步设计补充方案的批复》,本项目总投资为22525.88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15752.5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175.71万元,预备费用878.91万元,水土保持工程58.93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723.50万元,原有设备购置费(原水输水利旧管线)1068.61万元,原有设备购置费(应急抗旱利旧管线)1867.64万元。
甲方需聘请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原有设备(包括原水输水利旧管线和应急抗旱利旧管线)进行资产评估,经屯留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作为政府投资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10条合作期内的权利
10.1合作期内的权利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项目公司具有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交本项目的权利。
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的权利有:
(1)建设期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融资、建设本项目的权利。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将全部工程完工,并通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约定;
(2)运营期内:拥有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及维修的权利;
(3)合作期满且在政府方支付完应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无偿移交至甲方或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其它指定移交机构;
(4)按照第31条之约定获得可行性缺口补助。
10.2合作期
(1)本项目合作期限30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27年)。合作期是指自可研批复日2019年08月13日开始至运营期届满的期限。
(2)建设工期自甲方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之日开始至2022年08月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为止。因政府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完工,建设工期顺延。
(3)运营期自项目公司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经甲方批准的运营确认书之日的次日起,至《PPP项目合同》约定的运营期终止之日为止。
10.3合作期限的调整
(1)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建设期限可延长:
a.因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的风险、甲方的指示或是甲方的其他因素,导致项目公司延误履行PPP项目合同义务;
b.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暂停施工;
c.因发生异常气候、PPP项目合同变更、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公司延误履行合同义务的;
d.其他非项目公司的因素,导致项目公司延误履行PPP项目合同义务;
e.本合同第21.7(2)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的延误。
(2)项目公司在第(1)款中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建设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建设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否则视为甲方同意该申请。
(3)延长项目建设期应经双方书面同意。
(4)项目建设期可延长或缩短,项目运营期保持27年不变。
10.4授权的担保及转让
(1)项目公司可以将项目授权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政府方不对该担保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2)除本项目的融资外,项目公司不得为其他目的对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设置担保权益,项目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所获得的本项目授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第11条排他性约定
甲方授予乙方在合作期内的权利具有排他性,除本合同终止情形外,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项目为标的与任何其他方建立与本合同合作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合作关系。
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12条项目前期工程
12.1前期工作内容
(1)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
甲方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选址、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可研报告编制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及批复、“两评一案”(PPP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编制及批复、PPP项目入库、社会资本方采购、PPP项目合同签订、施工图设计编制、地形测绘、地质勘察报告编制、监理公司确定等工作;
(负责的前期工作
项目公司负责剩余的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工作。政府方有义务协助项目公司完成剩余前期工作。
12.2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需要由项目公司支付的,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12.3前期工作成果移交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将前期工作成果移交给项目公司,前期工作移交成果以移交时各方确认的移交清单为准。
12.3.1交接范畴
(1)所涉及项目已完成的行政审批文件资料等;
(2)本项目原有设施交接;
(3)所涉及项目已签订的合同、协议;
(4)所涉及项目已支出投资成本的财务凭证及明细表格等;
(5)其他必要的交接资料。
12.3.2交接标准
项目资料均真实、完整,并且均为资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在确保项目公司能够正常接续项目前期工作及开工建设的前提下,说明原因并提供清晰复印件;本项目移交时不附带任何债务和抵押、质押、留置以及担保。
12.3.3交接程序
(1)交接前提条件是屯留区水利局与项目公司已签署《PPP项目合同》;
(2)屯留区水利局整理核对待交接文档资料,编制交接清单;
(3)屯留区水利局与项目公司就所交接文档资料,按交接清单逐一核对,确认无误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
12.3.4相关重要约定事项
(1)屯留区水利局与项目公司自行完成相关财务处理工作;
(2)交接过程中所形成的费用,由屯留区水利局与项目公司各自承担。
第五章双方的一般责任
第13条甲方的一般责任
13.1获得和保持批准
(1)在乙方提出双方认可的请求后,甲方应协助乙方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的相关批准。
(2)甲方按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协助不应免除乙方在本合同第14.5条下应当获得所需批准的义务。
(3)原则上工程竣工结算总投资不能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金额。
13.2不干预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干预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第14条乙方的一般责任
14.1股东和股权转让的限制
14.1.1股东和股权转让的限制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505.18万元人民币(中国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股东为屯留县上善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社会资本方,双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出资比例为4:6,双方应确保在本合同生效后股东不得变更,且任何股东不得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
转让为法律所要求,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或转让经甲方预先书面批准。
14.1.2对章程的要求
项目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中作出适当的规定,以确保所有股权证明上具有适当的文字说明,使乙方了解这些权益的转让存在限制性条件,且使有关部门对不符合上述限制的股权转让不予受理和登记。章程的确定和修改应报甲方认可。
14.1遵守适用的法律
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性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的已颁布及公开发表的法律,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
14.2质量、安全标准
(1)乙方应遵守法律及本合同附件绩效评价中规定的所有标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需要对绩效评价方案及指标体系进行调整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加以确认)。
(2)乙方应遵守本合同生效日期后在中国相关部门颁布的法律及规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法律变更的条款和条件。
14.3乙方对环境保护的责任
(1)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或运营维护而造成环境污染。
(2)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14.4批准
乙方应取得和保持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交本项目所要求的相关批准,并应保证每一工程总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如适用)取得并保持需要的一切此类批准。
14.5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使融资文件、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乙方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14.6税收及收费
项目公司应依照法律缴纳所有税费,并享受政府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4.7保险
(1)项目公司应遵循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购买保险,其中购买工程一切险、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经甲乙双方认可后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其中,工程一切险、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受益人为项目公司。运营期的保险事宜及相关费用需要和甲方商定。项目公司购买保险后,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2)除规定的保险外,如项目公司认为需购买其他的必要的保险险种,则购买责任和保费均由项目公司承担。
(3)购买和维持保险要求
a.项目公司应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项目公司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
b.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
c.项目公司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
d.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项目公司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保单要求
a.项目公司应当以项目公司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由此引起的费用计入运营成本;
b.在取消、不续展第14.8款规定的保单或对第14.8款规定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提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获得甲方书面批准,否则项目公司不得取消、不续展及修改第14.8款规定的保单;
c.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所有保单的有效期覆盖项目的合作期限。
(5)购买保险证明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乙方若未向甲方提交上述保险的有效证明文件,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从对乙方应付款项中扣除其应付的保险金。
(6)保险条款的变更
由于保险条款的变更可能对项目风险产生影响,一般情况下,保单中会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做出实质性变更。
14.8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1)项目公司的承包商
项目公司雇用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总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不应解除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项目公司对于其承包商、供应商、他们的代理人或他们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2)与承包商的合同
项目公司应确保与施工总承包商签订的合同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应经甲方批准后签订并于签订后五(5)日报甲方备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9财务报告
项目公司每年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项目公司应在年度结束九十(90)日内向甲方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六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5条建设项目总投资
15.1项目投资规模
本合同项下实施本项目投资额构成本项目的建设总投资。本项目初步设计补充方案批复总投资22525.88万元,其中建设期利息为723.50万元。
15.2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为本项目建设所发生的、按本合同条件经双方认可的审计方式确认的全部费用。
建设项目总投资=工程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水土保持工程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原有设备购置费(原水输水利旧管线)+原有设备购置费(应急抗旱利旧管线)。
15.3建设项目总投资计价原则
(1)最终项目总投资以实施机构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以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为上限,超出部分不计入总投资,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但由于政府方原因造成总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概算计入总投资,由政府方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本项目工程决算采用施工当期定额;人工、材料、机械费参考施工当期项目所在地造价信息;无指导价格的人工、材料、机械由甲乙双方共同认价为准。税费按照施工当期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必须严格执行初步设计批复,建设投资必须严格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复投资之内;如有调整,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3)建设期利息以实际到账债务资金按贷款利率及实际资金使用时间计算确定。建设期贷款利率以5.70%为上限,融资成本超出5.70%的部分不予计入总投资,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债务资金的实际使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时间,超出部分的建设期利息不予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4)由甲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组织全过程跟踪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产生的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自项目公司递交全部工程决算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政府委托的审计单位完成项目工程决算审计工作,本项目最终投资额以审定金额为准。
第16条融资方案
16.1本项目投资资金筹措方式
(1)项目总投资额约为22525.88万元,项目资本金约为4505.1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出资比例为40%:60%,屯留县上善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须承担资本金支出约1802.07万元,社会资本方需承担资本金支出约2703.11万元。
(2)政府建设期建设补贴资金来源包括:本级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上级补助资金和社会筹资等,合计金额约9235.61万元,决算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本项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在建设期内根据工程进度分步到位。
(3)项目公司须向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资金方进行债务融资,并由项目公司或乙方提供相应的融资担保。
(4)项目公司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16.2资金管理
(1)项目公司独立进行合作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专门用于本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
(3)项目公司应在完成注册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甲方有权查看账户资金情况,项目公司应予以配合。
(4)项目公司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及时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项目公司的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高于合同价的30%,支付时间不早于工程开工前30天。项目公司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70%。
(5)项目公司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
(6)项目公司应保证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设工程的农民工维稳、信访责任。
16.3本项目资金筹集到位计划
第16.1款所述资金筹集工作,应确保满足双方约定的投资计划要求;乙方应对项目公司提供支持,如项目公司融资不到位,乙方应通过多种途径帮助项目公司融资,或采取股东借款(项目公司对此债务不得担保)等方式。
16.4政府提供的其他融资支持
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对项目公司及乙方的债务融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保证与本项目有关的上级财政补助用于该项目的建设期补贴,政府专项债券的还本付息由政府承担。
16.5融资监管
16.5.1外部投融资监管
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筹措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字说明及数据信息,乙方应对此积极配合。
16.5.2公司内部投融资监管
本项目合作期内,屯留县上善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股东,以参与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形式,监督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之前为乙方)对本项目建设的投融资行为。
第七章项目建设
第17条建设要求
17.1建设责任
项目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工程:
(1)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
(2)在开工日开始建设工程;
(3)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
a.适用法律及相关建设规范;
b.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c.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实施计划;
d.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4)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
(5)地下管线保护、古墓保护、地下文物保护;
(6)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
(7)依法用工,按时足额发放施工人员报酬;
(8)按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17.2建设期限
(1)建设工期自甲方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之日起,至2022年8月完成本项目所有竣工验收手续之日止。
(2)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
a.不可抗力事件;
b.甲方违约;
c.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d.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3)当第17.2(2)款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十五(15)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事件的种类;
b.预计延误的日期;
c.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d.乙方要求延误的日期。
乙方因第17.2(2)款所述原因造成的延期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确认甲方已收到该书面申请。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4)乙方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详细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17.3建设期履约保函
(1)政府方及政府方出资代表不承担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担保责任。
(2)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供。项目公司应在《PPP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且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向甲方递交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期履约保函(担保期限不短于项目建设期),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a.符合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b.建设期履约保函的形式为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见函即付的履约保函;
c.金额为伍佰万元整;
d.保函的有效期是从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建设期结束。
e.办理履约保函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3)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解除。建设期履约保函在以下较迟的日期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解除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未提取的款项:
a.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
b.乙方根据本合同第29条提供运营履约保函之日。
(4)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如果甲方在合作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由当时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供方在兑取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至本合同约定之金额,并向甲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已恢复至该数额的证明材料。
17.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施工的有关要求
a.项目公司应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依法招标(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除外),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社会资本方如果自身具备法定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可直接承担项目的工程施工任务。
b.项目公司应根据批准的建设工期合理确定施工合同工期,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压缩施工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施工合同工期的,应与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并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C.项目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标准的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等建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项目公司应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相应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安全、杜绝重大责任事故。
d.项目公司应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施工。
e.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F.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积极与政府方加强沟通,接受政府方提出的合理指导意见,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g.未经政府方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2)、监理单位的选择与管理
a.甲方将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监理单位,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并负责向项目公司提供1份《监理服务合同》。
b.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对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进行监管。
C.甲方负责对监理单位支付服务费用及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管理等工作。
d.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选择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
e.监理服务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
(3)、项目公司对承包人的责任
a.项目公司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严禁承包人垫资施工;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材料款。
b.项目公司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承包人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
C.项目公司应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用工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承包人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d.项目公司雇佣承包人不应解除项目公司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项目公司应对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损失承担责任,并承担由于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损失和赔偿。
e.项目公司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且包含使项目公司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17.5设备与材料采购
(1)项目公司应负责监督工程总承包商购置的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符合国家、地方的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
(2)甲方有权对工程总承包商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并要求项目公司将采购合同交甲方备案。
(3)对影响观感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设备,在确定前应经甲方确认并备案。
17.6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1)乙方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
(2)乙方在工程建设期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3)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有效控制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
(4)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及时苫盖。
(5)水泥和其他的易飞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存放。
17.7建设期利息
建设期利息指项目建设期间内发生的融资利息费用。具体以实际到账债务资金根据实际贷款利率及实际资金使用时间计算,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建设期贷款利率以5.70%为上限,融资成本超出5.70%的部分不予计入总投资,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第18条项目用地
18.1项目用地取得
18.1.1甲方依法向项目公司提供本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并确保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独占排他性地使用前述土地。
18.1.2甲方负责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并确保项目用地符合规划和用地要求,项目公司予以协助配合。
18.1.3超出合同范围征地拆迁工作由甲方协助完成,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18.1.4项目公司承担的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18.2征地、拆迁和安置(如有)
18.2.1甲方负责协调本项目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的征用、拆迁和安置。项目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数据以审计数据为准。
18.2.2项目公司应按本款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向甲方足额支付与征地拆迁有关的一切费用,若因项目公司支付不及时,影响征地拆迁进度而造成的责任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支付费用,甲方需提供支付依据。
若因甲方征地、拆迁和安置不及时,影响进度而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18.2.3因甲方原因导致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时间延迟超过180日的,影响项目建设的,项目公司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影响本合同不能实现的,项目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19条设计
本项目由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由甲方组织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如果乙方认为变更设计将加快建设进度、降低建设或维护成本、提高项目的质量和环保标准等,甲方和设计单位对变更设计方案审核同意后对设计进行优化。
第20条建设
20.1工程质量
质量目标: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确保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0.2工程进度
(1)项目开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关键性节点和工期目标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2)乙方应制定工期保证措施。
(3)乙方应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进行检查,当出现进度偏差时应分析原因,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项目工期。
(4)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
a.不可抗力事件。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项目建设期应相应顺延;
b.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乙方应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保护文物,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立即将有关发现通知甲方,由甲方进行处理,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项目建设期相应顺延;
c.由政府负责的征地拆迁进度影响工期,项目建设期相应顺延。
(5)乙方于每月五(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已完工程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a、工程进度实际完成的百分比与计划完成的百分比的比较;
b、工程投资完成情况;
c、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包含与进度计划的差异、原因分析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20.3工程延误
(1)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建设期应相应顺延,由此造成乙方建设成本的增加由甲方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事件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项目建设期相应顺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4)如果乙方合理预计工程不能达到合同所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就预期无法达到的进度日期、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影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等内容向甲方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
(5)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
(6)因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计划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日前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最终竣工决算值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赔偿金。
20.4建设期政府方监管
20.4.1政府方可在项目公司成立后30日内,向项目公司送达监管计划,明确建设期监管主体、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
20.4.2政府方有权检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20.4.3政府方发现施工存在质量缺陷的,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停止建设并整改,直至符合标准,由此造成建设进度延误的,延误的期限和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公司承担。
20.4.4政府方有权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第三方对竣工结(决)算有关事项进行审核,项目公司应予以配合,前述费用由政府方承担。
20.4.5政府方若发现工程施工或所用材料等有缺陷,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处理,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项目公司应无条件服从,因此耽误的工期和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公司承担。
20.4.6项目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方要求向政府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结果文件,并报告工程进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
20.4.7项目公司应按要求为政府方代表进场提供协助和必要的临时办公场地和设备。
20.4.8政府方监督检查的费用由政府方自行承担,除非监督检查的结果表明工程、材料、设备等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况下,项目公司应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20.4.9政府方没有监督或抽检施工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或者不能监督或抽检全部或部分施工工程,并不意味着政府方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也不意味着项目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21条甲方要求的变更
21.1甲方的变更通知
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
21.2乙方对变更的回复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须就变更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如果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乙方已接受了变更。
21.3甲方的答复
在收到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后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
(1)以书面方式确认乙方对变更的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下,第21.5款将适用;
(2)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若乙方仍有异议,则将依照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进行裁决。
21.4甲方对变更通知的确认
依照争议解决程序对变更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依据生效裁决内容以书面方式:
(1)要求乙方执行变更;
(2)撤回变更通知。
21.5变更的实施
在变更被确认之后:
(1)本合同被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且甲方与乙方须遵守它们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
(2)乙方须按甲方变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裁决结果,实施该项变更;
(3)甲方的变更引起的成本变化,按规定增加或者减少总投资。
21.6涉及其他政府部门批准的变更
(1)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更所必需的任何批准;
(2)如果乙方遵守了其在上述第21.6(1)款项下的义务,但乙方的申请被拒绝,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并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1.7减轻损失的义务
(1)乙方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低乙方和甲方因变更而花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
(2)因变更所致的延误。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预定竣工验收合格日的迟延,乙方有权要求按实际延迟日期顺延项目的建设期。
第22条乙方要求的变更
未经政府方批准,项目公司不得改变已经予以批复的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标
准和规模:
(1)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设计文件中批准的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项目公司不得擅自修改;也不能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或其他途径试图缩减投资规模。项目投资应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项目公司不得故意超概。
(2)在工程施工前或施工期间,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等目的,项目公司可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设计变更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应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3)项目公司可向政府方提交书面申请,对已经批复的设计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政府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由此导致建设投资变化的,政府方承担增加的费用或享有节约收益。项目公司擅自执行导致项目建设投资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4)项目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合理化建议对建设费用和建设期的影响。政府方应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书面回复项目公司。
第23条项目验收与保修
23.1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需符合国家、山西省、屯留区有关验收标准,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若建设工程及设施未达到验收标准,政府有权不予验收,并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金额,直到项目公司整改完善并达到约定的验收标准。
若项目公司整改三次仍未达到验收标准,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整改至合格,整改的费用按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从项目公司的工程结算中扣除;无法整改的不合格项目,不予计算投资额。
(1)竣工验收后进入运营期的标准
a.项目公司与施工方完成项目工程标的物移交,施工单位完成竣工退场,项目满足可使用条件;
b.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各单项验收报告及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已报相关部门签署并备案;
C.该项目实物设施达到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要求,客观反映提交相关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验收意见,功能完备,达到可使用条件;
d.有关文档资料均完整、清晰;
e.政府方指定机构提出的其他要求。
(2)未进行验收
项目公司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项目进行试运营的,政府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政府方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本合同的约定扣除项目公司的违约金。
(3)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a.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公司应当在项目竣工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b.项目公司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23.2工程保修
(1)项目公司应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特点,设置工程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并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以约束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责任。
(2)项目公司向政府方负有工程缺陷修复责任和保修责任,不得因履行缺陷修复责任和保修责任不及时、不到位而影响公众对本项目的正常使用权利。
23.3质量要求
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按现行相关质量规范,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23.4项目建设失败
由于乙方原因最终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则视为项目建设失败,甲方可提取乙方建设期履约保函下的全部款项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3.5运营日
(1)本项目自以下日期时进入运营期。
乙方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且政府方以书面方式确认本项目进入运营期之日;
(2)自运营日起,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第24条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
24.1延迟
延迟是指乙方自身违约、甲方违约、不可抗力、法律变更或变动等事件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或完工。
(1)乙方在获悉可能导致项目在预定竣工验收合格日前不能完工的任何事件发生时,应于五(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延迟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延迟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过程;
b.延迟或延迟事件的责任者;
c.预计延迟时间;
d.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或预期违约;
e.乙方关于减轻和纠正延迟或延迟事件影响的计划。
(2)乙方在发出延迟通知后,应定期(至少应每星期)就相关情况向甲方提供事件的最新进展报告。因自身违约,乙方无权从甲方获得因延迟而产生的任何责任的免除或补偿。
24.2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或运营维护。
24.3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后三十(30)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4)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运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直接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24.4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1)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其他机构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a.书面表示放弃项目;
b.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c.项目建设失败。
(2)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甲方指定机构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承诺乙方贷款人的融资文件效果不发生改变,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
(3)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甲方指定机构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当年可行性缺口补助项下扣除该部分款项或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
(5)如果乙方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乙方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
第25条工程决算
项目公司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政府方提交书面形式的竣工结(决)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结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审定批准的竣工图纸及全部完工验收资料等文件以及政府方要求的其他资料,政府方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竣工结(决)算资料之日起90日内完成审计。
第八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与监管
第26条运营和维护要求
26.1运营维护范围
运营维护期间,项目公司主要负责取水泵站、净水厂的正常运行维护,保证经净水厂净化后的自来水出水水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负责原水输水管道、清水输水管道和配水管道、水表等的维护,保证水量供应能完全满足屯留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屯留区东部八个乡镇(麟绛镇、上村镇、渔泽镇、余吾镇、李高乡、路村乡、西贾乡、康庄园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需求;负责向用户收取水费。
26.2项目运营、维护和维修的一般要求
(1)在项目运营日期之前,乙方应根据项目日常运营维护的实际需要编制运营、维护和维修手册(运营维护手册)并提交给甲方,运营维护手册中应包括运营维护方案和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成本构成明细和成本预算等;运营维护手册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2)从项目运营之日起至合作期满结束止期间,乙方应依据甲方批准的运营维护手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公众提供优质水源,净水厂出水水质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质标准,局部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场所,自行进行水质提升处理。
(3)如果原有设备、管线及原城区管网在未来实际运营中需要进行大修,应由项目公司提出大修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大修,发生的大修费用计入运营成本。
26.3上报程序
乙方应保存下列记录,并且每个月向甲方进行上报:
(1)对项目进行的任何维护或维修的报告;
(2)在任何时候甲方合理需要的关于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维修的资料。
26.4安全及紧急事件
乙方应:
(1)为项目制定和提供全部必要的防灾体制与安全措施;
(2)经与甲方协商后,制定关于项目的应急预案。
26.5运营期保险
(1)从项目竣工之日起至合作期结束,项目公司应与甲方协商确定需要购买的险种及保险金额,从而避免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如偷窃、疏忽、非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项目财产的损失或灭失。
(2)项目公司应在整个合作期内为其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3)由于项目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保险事宜,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项目公司支付;若运营需要项目公司购买其他保险需经甲方确认,运营期保险费用计入运营成本。
26.6应急预案
乙方应按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甲方审查批准后执行。
26.7临时接管
当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
26.8未按规定运营维护
乙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维护的,或者虽已按规定进行维护但不能达到运营维护目标或服务质量目标的,或者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运维履约保函下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相应单位对项目进行维护和维修,维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负责承担。
26.9政府方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
政府方对于项目运营同样享有一定的监督和介入权,通常包括:
(1)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入场检查;
(2)定期获得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例如运营维护计划、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事故报告等);
(3)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运营方案并提出意见;
(4)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第27条监管内容
27.1政府部门管理
由甲方依据PPP项目合同对项目公司实施合同监管;由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区财政局等项目涉及的其他政府部门协同进行行政监管。政府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可委托第三方监管机构对项目公司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或中期评估。主要监管内容:
(1)、合同履约监管
a.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资本方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b.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应监督管理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融资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保证融资及时到位,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C.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目标和指标,编制半年报或年报,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d.项目实施机构应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以发现问题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并报发改、财政等政府部门备案。
(2)、前期工作、准备工作的监督管
前期工作、准备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环评、设计,以及开工条件是否落实等。
(1)项目审批环节监管
项目审批环节主要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环评等审批阶段,监管的重点是对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监督、评议。
(2)项目设计监管
项目设计监管是指对设计单位和参与人员的能力、设计内容、标准、技术参数、深度、进度及初设概算进行全面监管和评议,以确保设计工作的质量满足施工的需要。
(3)项目开工条件的监管
开工条件是指项目开工建设必须具备的内、外部条件。开工条件监管包括对开工前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水电气供应等条件进行监管。
(3)、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
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是指对项目从建设到竣工的全过程监管。建设期间的监管包括对项目的资金到位监管、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等。
a.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控制监管主要为施工进度控制监管,其主要监管任务是:监管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执行情况;监管施工年、季、月实施计划和执行情况。
b.质量控制监管
为了实现项目质量目标,由政府部门对质量管理的程序、环节、步骤等进行抽查。并对重点部位进行必要核定,以确保工程质量控制符合规范要求。
C.资金监管
政府对资金的监管包括对资金的来源及落实、债权人的基本情况等的监管,以及财政局对项目施工图预算、(结)决算审计的监管。
(4)、项目运营维护过程的监管
甲方对项目运营维护的监管工作包括: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工作是否落实到实处;净水厂出水质量是否符合水质标准;出水水量是否能满足居民用水需求;项目公司根据供水量和由政府确定的水价及时向用户收取水费。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限内负责所有设施的维护,除定期向政府递交维护报告和记录以外,项目公司还需聘请独立的咨询人员对项目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年度审查并向政府提交审查报告。
5、项目移交工作的监管
项目合作期届满前12个月开始,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公司全面审计,做好移交准备;届满前3个月开始,项目公司应负责接触和清偿项目的所有债务、留置权、质押权。
27.2行政监督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的工程质量、功能目标、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27.3公众监督
(1)、政府、社会资本方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有关信息,保证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2)、项目公司应披露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建设、运营及维护等信息。政府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3)、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
27.4其他利益相关方监督
由于权益、风险的传导机制,金融机构、施工承包商、工程监理方、物资供应商等项目利益相关方依据各类协议对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实际履约情况予以监督和约束。
第28条项目运维绩效考核
项目运营维护由甲方及相关部门对乙方进行考核。具体工作开展为甲方将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本项目的常规评估、临时评估、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常规评估每年一次,临时评估依据甲方的要求进行,中期评估按3~5年进行一次,后评估为项目合作期结束后进行。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第29条运维移交履约保函
29.1出具运维移交履约保函
项目公司在进入运营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建设履约保函解除前向甲方提交一定金额的银行出具的运维移交履约保函,作为项目公司履行运维、维护等义务的保证。确保保函有限期覆盖整个运营期。本项目设定运维移交履约保函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
如果甲方在合作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兑取运维履约移交保函项下的款项,由项目公司在兑取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运维履约移交保函的数额恢复至本合同约定之金额,并向甲方提供运维履约移交保函已恢复至该数额的证明材料。
29.2维护的责任
甲方提取运维移交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
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减去已提取保函金额的任
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29.3运维移交履约保函的解除
甲方应在运营期结束后12个月期满后的十五(15)日内退还运维移交履约
保函。
第九章项目公司移交项目
第30条项目移交
30.1移交范围
30.1.1项目移交是指项目公司于移交日之前按照本合同约定移交范围向政府方指定机构无偿、完好地移交项目公司资产和转让相关权益的活动。移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2)至少满足项目正常运营6个月所需要的设施、物品;
(3)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图纸、资料和记录。
(4)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以及其他合同的利益;
(5)与项目运营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项目有关管理信息系统权限和全部数据;
(6)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项目公司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7)约定的其他移交事项。
30.1.2项目公司应编制本项目设施及资产清单,形成书面交付文件;在本项目运营期届满后将本项目设施、资产及上述书面文件交付给政府方,由政府方实施控制、使用及管理。
30.1.3项目公司应在项目运营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按照项目所在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编制工程档案,并将档案、全套施工、竣工图纸,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合同原件交付给政府方。
30.2移交期限
本合同所指移交日是指运营期届满日,移交日后,项目公司应当尽到最大保障义务维持本项目正常运营,且不受到移交的影响,确保项目安全、平稳运营。
30.3移交标准和要求
30.3.1因法律变更或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移交标准和要求的,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方提出变更方案,移交变更方案应包括变更的原因、范围等内容,经政府方批准后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政府方承担。
30.3.2在运营期届满至少6个月前,政府方与项目公司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相关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服务水平应达到本合同的约定并且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项目公司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30.4各方移交义务
30.4.1政府方移交义务
政府方应参与移交,按照移交清单和移交方案接收项目公司所移交的资产和相关权益,并履行相关接收义务。
30.4.2项目公司移交义务
项目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完成移交
(1)截至移交日,保证本项目符合移交标准和要求、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无法律纠纷和瑕疵。
(2)确保向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的资产和权益在移交时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3)确保本项目相关土地及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因项目公司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导致的或项目公司其他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
(4)积极配合政府方完成移完工作,无偿协助办理项目公司名下的应移交资产、资料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所有相关变更手续。
30.5移交准备
30.5.1移完工作组
本合同约定运营期届满前12个月为项目移交前过渡期,政府方和项目公司成立移交工作组,专门协调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组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指定的授权代表组成,移交工作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协商确定。
30.5.2移交清单与移交方案
按照约定的移交范围、标准和要求确定移交清单,制定移交方案。移交方案包括应移交的资产、资料明细,双方委派的移交人员及移交程序等内容。
30.6移交前准备工作
30.6.1在合作期的最后1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双方共同商定。
30.6.2在运营期届满至少3个月前,政府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全面审计。
30.6.3在运营期届满至少3个月前,政府方、项目公司应按合同规定联合检查项目的所有部分
30.6.4在移交时,项目公司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政府方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政府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政府方不承担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
30.7移交前的修复
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运营维护计划完成对项目设施设备的维护、修复工作,满足移交要求。
30.8准备备件
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之前准备备件,备件包括消耗性备品备件、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所有需要的零配件。备件的质量和标准应符合项目公司于交付设备时从设备制造厂商取得的备件相同的质量和标准并符合相同的技术规格要求。
30.9人员和人员培训
30.9.1运营期届满前6个月,项目公司应提交一份其届时聘用人员名单。名单应附每个职员的资格、职位、工资和福利等详细资料。项目公司在提交名单中应载明自移交日起可供政府方或其指定的机构聘用的人员。项目公司负责政府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或部门不再聘用人员的解聘,安置等后续工作。
30.9.2在运营期届满前至少12个月,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方报批一份详细的就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维修对政府方人员开展的培训计划。在运营期届满至少6个月前,项目公司应按照政府方批准的培训计划完成培训工作,并在运营期届满至少3个月内,项目公司应让政府方指定受训人员共同参与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维修工作。项目公司应负责承担培训费用并计入运维成本。
30.9.3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应联合对政府方的指定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检查,以确认其能正确运营、维护和维修项目。
30.10项目公司资产移交
30.10.1移交时间
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前并在政府支付全部可行性缺口补助后,按照移交方案将移交清单内的资产全部移交给政府方。
30.10.2项目公司资产移交程序
项目公司资产移交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资产清查。
(2)登记造册。
(3)资产验收。
(4)实物资产移交。
(5)资产档案移交。
(6)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
(7)与资产移交相关权属转移手续的办理。
移交资产不符合移交标准的,项目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对存有缺陷的资产予以维修或更换,以使资产达到移交标准,并承担相应费用。项目公司未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的,政府方有权根据通行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和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就某部分资产共同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即视为该资产已由项目公司移交给政府方。
30.10.3移交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证
本合同约定运营期届满后12个月作为项目移交缺陷责任期,相关要求如下:
(1)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质量缺陷负有修复的义务,但因政府方指定的移交机构故意破坏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
(2)项目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处于良好的养护状态。
(3)符合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安全和环境标准。
项目未达到本款要求,项目公司应按政府方要求自费修复。若项目公司不履行义务和责任,则政府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维护和维修,维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直接从项目公司的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足部分由项目公司支付。
30.11移走物品
(1)、除本合同规定的资产和政府方通知予以保留的物品外,项目公司应在运营期届满后60日内自行移走留在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物品和财产。如果项目公司未按时移走上述物品和财产,政府方在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后,有权采取任何行动将上述物品和财产转移并储存到其他地方,搬移、运输和保管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移走的物品仅限于移交清单所列的运营期届满移交资产的设备、工具、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或者其他运营期届满移交资产运营和维护的必需物品以外的物品。
(2)、项目公司应负责赔偿政府方为行使本条款下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遭受的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30.12权益转让
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前,按照移交方案将移交清单内项目公司已签订合同、归属本项目的知识产权、本项目的担保及保险等权益全部移交给政府方。
30.13项目公司已签订合同的转让
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前,将其与第三方已签订但未履行完毕的与项目有关的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并负责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
30.14知识产权的转让和持续
30.14.1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前将其拥有的或以许可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与项目运营和维护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转让给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或无偿许可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使用,并确保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不因使用知识产权而承担侵权责任。
30.14.2移交时项目运营所需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期等已经届满或即将届满,项目公司应当负责许可展期,或配合政府方完成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展期。
30.15担保及保险的转让
项目公司应于移交日之前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以及所有的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与运营期届满移交资产有关的其他担保、保证及保险凭证,全部无偿转让给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
移交费用
政府方无需向项目公司支付关于移交和转让的费用。但政府方应自行承担法律规定应由其承担的费用,并自费获得所有完成项目移交需要获得的批复
30.16移交及风险转移
自移交日起,本项目移交清单内所有资产和相关权益转移至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合同各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项目公司承担移交日前项目全部或部分资产损失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或人员的过错所致。自移交日起,项目资产损失的风险由政府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承担,项目公司对在本项目移交后项目管理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30.17项目提前终止时的移交
合作期届满前项目提前终止,向政府方移交项目的,合同各方参照合作期届满时移交的相关约定确定项目移交方式、移交程序和移交要求。
30.19移交违约和处理
(1)、因项目公司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移交的,构成项目公司违约,政府方将强制接管项目,由此增加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造成损失的,项目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政府方原因未完成移交的,构成政府方违约,项目公司应继续运营管理本项目,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政府方承担,造成损失的,政府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项目回报机制
第31条项目回报机制及付费机制
31.1项目回报机制
本项目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
31.2定价机制
31.2.1处理水量的确定
(1)设计水量
根据本项目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本项目净水厂设计处理能力为2.1万吨/天,折合766.5万吨/年。
(2)预测水量
根据屯留区目前用水需求现状并考虑将来人口增长因素,预测本项目在运营期逐步达产后用水量为589.6万吨/年。
31.2.2可用性服务费的确定
可用性服务费反映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协议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融资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年可用性服务费=(项目总投资-政府方股权投资-建设期补贴)×年投资回报率×(1+年投资回报率)27/[(1+年投资回报率)27-1]
其中:项目总投资按照本合同第15条的约定和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建安工程费下浮率0.05%确定;政府方股权投资、建设期补贴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年投资回报率以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投资回报率7.68%为准。
31.2.3运维服务费的确定
运维服务费反映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协议规定的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范围内的生产运营的经营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利润。
经营成本包括水质检测费、药剂费、动力费(主要为电费)、泥污处置费、工资及福利费、修理费、管理费、销售和其他费用等。
在运营中如果需缴纳原水费,则原水费计入运营成本。
运维服务费=经营成本×(1+合理利润率)
项目公司在每个运营年度开始之日向甲方申报当年运营计划及经营成本预算,甲方审核同意后,项目公司根据甲方批准的运营计划进行运营,本年度运营结束后,项目公司向甲方申报经营成本结(决)算,经营成本以双方共同认可的审计结果为准;合理利润率以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合理利润率7.68%为准。
31.2.4使用者付费确定
使用者付费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根据用水量和实际水价确定。用水量以净水厂出水口计量数值的90%计取,水价按照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目前,屯留区自来水公司负责城区供水及收取水费的工作。建设期内,若本项目不具备通水条件,仍由屯留区自来水公司负责供水及收取水费相关工作;若本项目在主城区内具备通水运营条件,暂由自来水公司代项目公司收取水费,水费分成由双方协商,双方确定用水量的计量点为净水厂出水口;在本项目竣工前,项目公司对自来水公司进行兼并重组,以后由项目公司直接向自来水用户收取水费;当主城区外具备通水运营条件时,由项目公司直接向用户收取水费。
31.3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支出责任的计算方法及确定原则
在运营期内若项目公司实际收取的水费不足以覆盖每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之和,则由政府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进行差额补足。
可行性缺口补助=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使用者付费
可用性服务费根据建设期绩效评价结果和每年运维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运维绩效服务费根据每年运维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1)运营期每年可用性服务费
1)经建设期绩效考核后,对可用性服务费进行首次认定。
首次认定的年可用性服务费=[项目总投资×建设期绩效评价系数-政府方股权投资-建设期补贴]×年投资回报率×(1+年投资回报率)27/[(1+年投资回报率)27-1]
2)运营期每年可用性服务费=经建设期绩效评价后首次认定的年可用性服务费×当年运营期绩效评价系数
3)如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进入运营期后在支付第一期可用性服务费之前尚未完成项目总投资的审定,则以实施方案中项目总投资金额予以核定计算第一期可用性服务费并予以支付;待项目总投资审定后,对可用性服务费重新计算和核定后,在下一次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时将差额部分一并支付或扣减。
(2)运营期每年运维绩效服务费
运营期每年运维绩效服务费=经审定的年经营成本*(1+合理利润率)*运营期绩效评价系数
其中合理利润率7.68%。
31.4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用支付
自项目进入首个运营日起,政府方需在十五日内完成建设期绩效考核,距首个运营年结束前15日起政府方需开始运营期绩效考核,在首个运营年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政府方需向项目公司完成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支付。
若以上支付时间为非工作日,则应视支付时间为下一个工作日。
31.5超额收益分配
(1)当项目公司使用者付费收入无法覆盖其应获得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之和时,甲方不参与项目公司利润分配。
(2)当项目公司使用者付费收入超过其应获得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之和时,甲乙双方按照各自投资额占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比例对超出的部分进行分配,甲方的投资额包括股权投资和建设期补贴,社会资本方的投资额包括股权投资和融资。
31.6价格调整机制
可用性服务费调整机制
运营期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一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LPR)的调整导致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利息支出发生变化。根据风险承担原则约定:以项目公司首期债务融资时当期(LPR)为基准,每个运营年度内当(LPR)上下浮动5%以内时投资回报率保持不变,当(LPR)上下浮动5%(含5%)以外投资回报率相应调整。
31.7财政管理
甲方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本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不可抗力的定义和情形
32.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暴雨(雪)、水灾、海啸、台风龙卷风、天文潮、风暴潮、旱灾等自然灾害。
(2)流行病、瘟疫、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核辐射污染。
(3)战争行为、武装冲突、外敌入侵、封锁、戒严或军事力量的动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但项目公司或承包人的人员骚乱或罢工除外。
(5)考古或文物保护等;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2.2适用于政府方的例外
政府方无权将任何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1)政府对项目的征用、征收、没收或国有化;
(2)法律变更;
(3)政府的封锁、禁运、进口限制、配额或配给;
32.3适用于项目公司的例外
项目公司无权将任何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1)由于项目公司的过失而引起的对任何批复的撤销;
(2)委托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的疏忽、违约或责任;
(3)材料、设备、机械或部件的任何潜在的缺陷、故障或正常损坏,或由于其交付的延误;
(4)与项目公司签署融资协议的一方不能及时提供融资;
(5)纯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罢工。
32.4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项目损失,项目公司应通过保险来积极防范和转移此类风险。
第三十三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33.1不可抗力事件由声明受到影响的一方提供与不可抗力事件及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合同其他方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发生作出认定。
33.2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发生的,合同各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评估机构,评估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不可抗力的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合同其他各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日期、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所造成的影响,并在其他方要求时提供相关证明。
第三十五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35.1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有权中止或终止履行相关义务,不视为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时,才可按前述规定中止履行本同。
35.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缓解不可抗力的影响。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政治不可抗力由政府方承担,自然不可抗力由双方共同承担。
35.3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项目总投资增加的费用,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政府方提出工作方案,方案中应包括措施、进度、费用及计算依据等内容。
35.4不可抗力事件妨碍或阻止本合同履行的,自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超过180日的,合同各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
35.5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特别事件的情形
特别事件是指出现紧急情况、危机事件或项目公司重大违约等情形,该情形可能导致本合同项下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受到严重损害或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1)存在危及社会公众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情形且项目公司不具备应对能力的;
(2)发生紧急情况或危机,且政府方有理由认为该紧急情况或危机将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且项目公司不具备应对能力的,将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3)项目公司严重违约,且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或本合同未明确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在政府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未能或无法纠正和改正,且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安全运营的;
第三十七条特别事件中各方权利
37.1政府方的权利
37.1.1行使介入权
介入权是指合作期内发生特别事件的,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第三方有权介入,采用增加监管方式、监管频次、替代部分履行、整顿或接管等方式,以保证本项目顺利运行。政府方介入仍无法补救和恢复至适当履行的,政府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章【合同解除和终止】执行。
37.1.2介入权的限制
政府方以特别事件为名,无正当理由行使介入权,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损害项目公司利益的,项目公司有权要求政府方赔偿相应损失并获得补偿。
37.2项目公司的权利
项目公司认为政府方行使介入权影响其权益的,有权提出异议。
第三十八条介入权的行使程序
38.1通知
政府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介入权之前,应提前30日通知项目公司,通知内容包括:
(1)介入原因;
(2)介入方式
(3)介入的范围和程度;
(4)介入权行使主体
(5)介入起始日期;
(6)介入持续期限;
(7)介入对项目公司的影响和处理;
(8)项目公司协助配合的内容
38.2项目公司的异议
项目公司对政府方行使介入权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政府方发出的前述通知后10日内提出异议,政府方收到异议后,应在10日内给予回复。合同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章【争议解决】相关约定处理,但争议解决期间不影响政府方行使介入权。
38.3介入
38.3.1政府方应按照通知中载明的方式、范围和程度等采取介入行为,项目公司应给予必要的协助配合。
38.3.2政府方的介入并不必然导致本合同中止、解除或转让。
38.4介入持续时间和范围
38.4.1介入范围不应超过足以使项目公司改正或可以合理地被期望有能力改正导致介入的违约事件,或解除紧急事件或使项目公司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所必需的范围和程度
38.4.2政府方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介入行动的,将一直并仅应持续到紧急事件解除或项目公司被认为已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为止,以较早发生的时间为准。
38.4.3政府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介入的,将一直并仅应持续到项目公司改正或可以合理地被期望有能力改正导致介入的违约事件,以较早发生的时间为准
38.5介入期间的费用和收入
38.5.1政府方应在停止介入后30日内将介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明细交给项目公司。
38.5.2政府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的介入,政府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费用,介入期间的运营收入,应归项目公司所有。
第三十九条合同终止
39.1由甲方提出的合同终止
如乙方发生违约事件且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违约进行补救的,则甲方有权发出终止合同的意向通知。乙方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公司破产或资不抵债的;
(2)乙方(中标社会资本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完成融资交割,且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
(3)乙方(项目公司)放弃本项目的建设;
(4)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低于60分的;
(5)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转让、质押股权,或以股权对外提供担保的;
(6)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度严重延迟、未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等情形,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
(7)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介入本PPP项目,且甲方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乙方的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8)乙方未按要求提交项目各阶段履约保函,经甲方催告在各阶段履约保函提交期后3个月内仍未提交,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9)乙方所提供资料被证实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0)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39.2由乙方提出的合同终止
如甲方发生违约事件且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补救的,则乙方有权发出终止合同的意向通知。甲方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从PPP项目库退库;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资金,拖欠时间超过6个月,或者建设期补贴资金到位后1年内仍未向乙方支付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
(3)违反合同约定转让本合同中甲方义务的;
(4)发生政府方可控的对项目设施或项目公司股份的征收或征用的;
(5)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要终止的;
(6)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7)项目公司成立后满6个月,因甲方征地拆迁工作导致项目不能开工的;项目公司成立后满1年,因政府方行政审批手续导致项目不能开工的;
(8)其他违反项目合同义务,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39.3其他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甲乙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
(3)项目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已经不合适或者不再需要,或者会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时,甲方提前收回项目。
39.4项目终止程序
发生终止事件时,甲乙双方有终止意向的一方须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表述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等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协商期最长不超过90日。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甲乙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则合同自动终止。按合同约定完成移交之前,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39.5合同提前终止补偿
在项目合作期内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同时,分别按照以下约定支付补偿费用:
提前终止补偿情形及补偿表
序号 | 终止的原因 | 补偿金额 |
1 | 乙方违约 | 建设期终止时,为0.8*A1+D |
运营期终止时,为0.9*A2+D-E | ||
2 | 甲方违约 | 建设期终止时,为1.1*A1+D |
运营期终止时,为A2+D-E | ||
3 | 不可抗力 | 建设期终止时,为A1+D |
运营期终止时,为A2+D-E |
A1乙方已完成的工程投资(以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金额为准);
A2乙方尚未收回的所有年度可用性服务费的现值(折现率取6%)+经甲方认定的已实际发生的应付未付的运维绩效服务费;
B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乙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C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项目公司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D乙方应向甲方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项目公司库存材料、零部件、备品备件和化学品的合理评估值。
E合同终止当年已收取的使用者付费金额。
第四十条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40.1合同解除的条件
40.1.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40.1.2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在守约方发出合同解除意向通知后的宽限期内仍未整改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0.2合同解除的一般程序
40.2.1合同解除意向通知
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且一方拟解除本合同的,拟解除方应向本合同其他方发出书面解除意向通知,并载明解除的理由及相关事项。
40.2.2整改宽限期
(1)拟解除方同意给予整改宽限期的,应当在意向通知书发出之后15日内,被解除方应采取避免本合同解除的适当措施,并应完成整改,整改宽限期自被解除方收到解除意向通知之日起计算
(2)合同各方就整改达成一致,或被解除方在整改宽限期或拟解除方同意的其他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的,经各方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本合同。
40.2.3正式解除通知
整改宽限期届满后,导致发出合同解除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或合同各方未能就变更本合同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则拟解除方可以向被解除方发出书面的正式解除通知,本合同自正式解除通知送达被解除方之日起解除。
第四十一条合同解除后的清算
根据39.5合同提前终止补偿公式计算
第四十二条合同解除后的移交
本合同解除后,合同各方应参照本合同第九章【项目公司移交项目】约定的移交程序完成移交,且应遵守下列规定:
(1)乙方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文件、前期工作报告、项目收费权质押登记文件、财务凭证等移交甲方。
(2)乙方应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3)乙方应采取各项有效措施解除附着在项目固定资产上的或依托在项目上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担保物权等第三人权利。
(4)在甲方接管前以乙方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合同解除后的其他约定
43.1本合同解除后,各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终止,但到期应付的款项除外。
43.2合同各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程序行使解除权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43.3本合同解除不影响涉及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四十四条一般约定
44.1违约行为认定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且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免责事由的,均构成违约。
44.2违约处理原则
44.2.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而使守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上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44.2.2守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最大程度地减轻或减少因违约方违反本合同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减轻、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44.3违约通知
(1)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改正通知,要求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改正其违约行为。
(2)违约方未在被告知的改正期内改正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4.4违约适用
本章条款为本合同通用性违约处理和赔偿条款,在其他章节已约定相应违约处理和赔偿条款的,优先适用其他章节约定。
第四十五条违约处理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守约方可视违约方违约的程度行使下列全部或部分权利:
(1)要求违约方在指定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
(2)支付违约金。
(3)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要求违约方继续赔偿损失。
(4)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且赔偿损失后,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5)按照上款约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影响其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赔偿范围和标准
46.1甲方违约及赔偿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相应年度支付乙方相应规模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6个月内仍不履行的,则对应当年应付未付部分,延期付款六(6)个月以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因延期付款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46.2乙方违约及赔偿
项目建设失败的,甲方有权兑取其建设期履约保函下的全部款项,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46.3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任何义务。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权。
46.4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损失应由受损害方承担的,赔偿的数额中应扣除该部分损失。
第四十七条行政争议
对政府方作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行政行为,乙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民事争议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争议,合同各方约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四十九条争议期间合同的履行
(1)本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争议的,在对争议进行解决时,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余部分继续履行,拒不履行造成损害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不能确定与争议是否有关的条款或其他条款,在必须履行时,双方均应继续履行。
(2)与本合同的成立、生效、效力以及解除有关的争议,无论是行政复议、友好协商、调解、争议评审期间,还是提请仲裁、诉讼期间,任何一方终止履行本合同的,不影响对方根据仲裁或诉讼裁决追究终止履行合同一方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
50.1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未经实质性创造形成的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信息,知识产权应完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本项目之外事宜使用上述资料,且应在合作期届满后将上述资料返还给甲方。
50.2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未经实质性创造形成的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信息,知识产权应完全乙方所有。
50.3本合同各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形成的资料和成果文件,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第五十一条保密和信息披露
51.1保密
51.1.1保密信息指合同各方向其他方披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技术、经营等书面、电子文档或其他形式的资料和信息
51.1.2合同各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和本项目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合同各方不得向合同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和本项目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内容,但以下情形除外:
(1)向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职员、法律顾问的披露。
(2)依法向有权了解本合同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技露。
(3)为满足本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的披露。
(4)为本项目融资需要向金融机构或其他资金提供方进行的披露。
(5)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形。
51.1.3合同各方互为保密信息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51.2信息披露
合同各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廉政反腐和不弃权
52.1廉政反腐
合同各方一致声明,反对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承诺不因本项目提供或接受任何非法利益或报酬。
(1)合同各方应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2)合同各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法规。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应由政府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4)如果乙方采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甲方工作人员的行为,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收入或利益,则甲方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乙方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政府方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2.2不弃权
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权利,均不视为对任何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权利的放弃。
第五十三条合作义务和通知
53.1合作义务
合同各方应相互合作实现本合同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合同各方同意:
(1)合同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合同履行期间,合同一方获悉或能够合理预见某一事件或情形的发生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其他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的,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其他方。
53.2通知
53.2.1本合同所述的一方给另一方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提及的文本、通知,一方可通过传真或快递邮件送至另一方。以传真或快递邮件送至另一方的,传真发出之日的次日或快递邮件送达之日为收悉之日。
53.2.2所有书面通知应送至约定的地址,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合同各方有义务在变化次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十四条法律适用及法律变更
54.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等。
54.2法律变更是指在本合同生效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54.3发生法律变更后,受到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努力减少法律变更对本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双方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在发生法律变更导致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对其建设、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时,项目公司应对该影响或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政府方提交评估报告,列明该法律变更对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产生的影响。政府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2)如果本级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建设投资、运营成本增加或减少,或项目公司收入降低或提高,政府方应负责弥补由此增加的成本或减少的收入,或者享有由此节余的成本或增收的收入。
54.4法律变更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或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无法实现的,合同各方应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合同第十五章【争议解决】相关约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的优先性
本合同对双方之间关于项目的任何方面及全部合同关系均有效力。乙方应保证其签订并履行其他项目合同将不导致其违反或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一旦本合同与任何项目合同之间出现冲突,包括解释本合同中的全部问题,本合同应在双方之间优先于其他合同。
一、建设期绩效评价方法
(一)建设期绩效评价方法:
当项目公司绩效评价得分达到或超过80分时,绩效评价系数取1.0;当项目公司绩效评价得分在70(含)-80分之间时,绩效评价系数取0.98;当项目公司绩效评价得分在60(含)-70分之间时,绩效评价系数取0.95;当项目公司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时,待项目公司整改合格后,绩效评价系数取0.8,若整改后仍不合格,则政府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或终止合同。
(二)建设期绩效付费机制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规定,“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因此,建设期绩效评价系数应与经审定的建设总投资相挂钩。
根据本实施方案约定的可用性服务费计算方法:
经建设期绩效评价后,认定的年可用性服务费=(经审定的项目总投资×建设期绩效评价系数-政府方股权投资-建设期建设补贴)×年投资回报率×(1+年投资回报率)27/[(1+年投资回报率)27-1]
建设期绩效考核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
项目公司(100分) | 项目产出 (60分) | 勘察设计 (8分) | 合规性(2分) | 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方针、政策、现行各级规范、规定、规程、标准 |
有效性(3分) | 勘察设计符合项目特点和要求,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 |||
可用性(3分) | 满足项目需求,经济可行,有效控制投资总额 | |||
工程进度(10分) | 进度计划(2分) | 按时编制合理科学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月度、季度或年度计划)以及按照计划执行情况 | ||
项目开工率(2分) | 项目按计划开工的情况 | |||
项目完工率(2分) | 项目按计划完工的情况 | |||
项目完成及时率(2分) | 项目实际完工的比率,是否及时完工 | |||
完工验收(2分) | 验收的质量和验收结果 | |||
质量控制(20分) | 设计质量(5分) | 项目设计的经济性、技术的先进、安全可靠和适用性、经济的合理性、和环境及社会的协调性(若项目公司负责设计,则该项保留;若政府方负责设计则去除此项) | ||
施工质量(10分) |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水平满足设计要求,若存在整改状况,则整改后需达到工程交验合格率100% | |||
管理质量(5分) | 项目公司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 |||
投资控制(12分) | 资本金到位情况(4分) | 考察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的资本金到位及时性、到位率及合规性 | ||
融资资金到位情况(3分) | 考察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的融资资金到位及时性、到位率及合规性 | |||
投资进度(2分) | 投资的进度情况以及与计划的匹配性 | |||
成本控制(2分) | 有效的成本控制、成本风险预警及应对措施 | |||
工程款支付(1分) | 工程款项的支付情况 | |||
安全施工(10分) | 工程建设保险(3分) | 购买合同约定的建设期的保险险种 | ||
安全生产(4分) | 安全生产周期达到约定要求 | |||
公共安全事故发生次数 (3分) | 安全事故发生次数及处理情况 | |||
项目效果 (20分) | 社会影响 (3分) | 安全文明施工(1分) | 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情况 | |
社会效益(2分) | 是否存在群体性事件、舆情或重大诉讼,以及获得的媒体的正面报道;项目或项目公司获得的荣誉或奖励。 | |||
生态影响 (2分) | 环境保护(2分) | 项目实施对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 | ||
满意度 (2分) | 各主管部门满意度(1分) |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履行正常行政职能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满意度,包括项目公司的配合度与主动性 | ||
社会公众满意度(1分) | 当地居民及园区企业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验收等的满意度,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加分或减分 | |||
可持续性 (13分) | 资金可持续(4分) | 资金安排计划:未来资金来源有保障,能够按时到位 | ||
投资计划:资金使用能够实现工程建设的投资计划 | ||||
工程可持续(6分) | 成本控制计划:工程建设成本可控,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无须调整 | |||
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明确,准备工作充分,能够按时开工完工 | ||||
外部环境可持续(3分) | 沟通与协调:妥善处理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各合作单位的关系,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并能够继续保持 |
项目公司(100分) | 项目管理 (20分) | 组织管理 (5分) | 前期管理(1分) | 项目前期文件、手续等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
人员配备(1分) | 配备的技术人员数量与投标承诺一致且及时到位,人员无变更,专业 齐全 | |||
内控制度(1分) | 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总控计划和实施方等 | |||
资料管理(2分) | 认真及时做好项目管理台账,按时上报管理月报;收集整理好工程资料等 | |||
财务管理 (3分) | 资金结构合理性(1分) | 用以反映政府和社会资本资金结构的合理性及合规性 | ||
财务监控有效性(2分) | 财务监控制度符合项目特点,能在本项目中有效执行 | |||
制度管理 (4分) | 制度健全性(2分) | 包括决策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人事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各方面制度的健全性 | ||
执行有效性(2分) | 日常管理活动与相应管理制度的匹配程度,即相关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 |||
采购管理 (4分) | 需求合理性(1分) | 工程、设备、原材料等的采购需求与项目实际需求一致,无重复或浪费 | ||
程序合规性(2分) | 工程承包、分包商、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程序合法合规 | |||
结果经济性(1分) | 通过充分的比选,选择符合项目需求、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 | |||
合同管理 (4分) | 合同签订(1分) | 建设期各相关合同签订合法合规 | ||
合同履行(2分) | 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无合同纠纷 | |||
合同变更与终止(1分) |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符合约定并且合法合规 |
二、运营期运维绩效考核办法
(一)当可行性缺口补助>0时:
(1)评价系数
当项目公司绩效评价得分达到或超过85分时,绩效评价系数取1.0;当项目公司绩效评价得分在75(含)-85分之间时,绩效评价系数取0.98;当项目公司绩效评价得分在60(含)-75分之间时,绩效评价系数取0.95;当项目公司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时,待项目公司整改合格后,绩效评价系数取0.8,若整改后仍不合格,则政府方不予支付当年的运维绩效服务费。
(2)付费机制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规定,“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因此,项目建设投资将完全与运营期绩效评价结果相挂钩。
其中:
(1)运营期每年可用性服务费=经建设期绩效评价后首次认定的年可用性服务费金额×当年运营期绩效评价系数
(2)运营期每年运维绩效服务费=经政府认定的年运营维护成本*(1+中标社会资本投标时所报的合理利润率)*运营期绩效评价系数
(3)运营期每年可行性缺口补助=运营期每年可用性服务费+运营期每年运维绩效服务费-使用者付费
(二)当政府无需承担可行性缺口补助责任时:
(1)评价系数
当项目公司绩效评价得分达到或超过85分时,绩效评价系数取1.0;当项目公司绩效评价得分在75(含)-85分之间时,绩效评价系数取0.9;当项目公司绩效评价得分在60(含)-75分之间时,绩效评价系数取0.8;当项目公司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时,待项目公司整改合格后,绩效评价系数取0.6,若整改后仍不合格,则政府方有权提取运维移交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
(2)付费机制
当使用者付费可以完全覆盖每年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无需政府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时,经绩效评价后确定的评价系数将直接与运营期保函相挂钩,通过提取保函的形式对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应用。
政府方可提取的运营期履约保函的金额=运维移交履约保函×(1-运营期绩效评价系数)
运营期绩效考核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
项目公司 (100分) | 项目产出 (80分) | 项目运营 (30分) | 年供水量(6分) | 年供水量是否能满足双方签订的年度供水目标及实际用水需求 |
供水普及率(6分) | 考察项目供水覆盖情况是否满足双方约定目标 | |||
水质达标率(12分) | 考察项目供水水质是否符合相应标准 | |||
巡查工作(6分) | 日常巡查管理到位,保障项目正常供水 | |||
项目维护 (30分) | 设施设备完好率(10分) | 项目内部设施设备、管网、道路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 运营维护完好情况 | ||
维修及时率(10分) | 项目内管网、机器等设施设备的维修情况 | |||
水质监测系统(10分) | 保障供水水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 |||
成本效益 (10分) | 成本控制(4分) | 制定相应的成本管理制度及实行有效的成本控制措施情况 | ||
单位供水成本(3分) | 根据供水厂年运营费用与实际年供水量情况进行考察 | |||
投入产出比(3分) | 用以反映项目投入产出比的情况 | |||
社会责任 (10分) | 应急事件处理(2分) | 建立各类应急预案,加强重点区域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处理 各类突发事件 | ||
各类投诉处理(2分) | 积极并妥善处理各类投诉,记录详细规范 | |||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率(3分) | 有无重大失职安全事故发生 | |||
职工薪酬支付率(3分) | 按时足额发放职工薪酬 | |||
项目效果 (10分) | 经济效益 (2分) | 带动周边发展(1分) | 对上下游企业及周边发展的带动情况 | |
主营业务收入(1分) | 项目供水带来的收入水平情况 | |||
生态影响(1分) | 环境保护(1分) | 项目对当地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产生的作用 | ||
社会效益 (2分) | 就业贡献率(1分) | 考察企业就业人数对当地就业贡献情况 | ||
引导示范作用(1分) | 考核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发挥市场的激励引领作用 | |||
满意度(2分) | 相关部门满意度(1分) | 考察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机构的满意度情况 | ||
社会公众(服务对象)满意度(1分) | 考察社会公众及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 | |||
可持续性 (3分) | 发展可持续性(1分) | 发展规划:具有明确、合理的项目经营发展规划 | ||
管理制度:项目现行相关管理制度与措施的可延续性与可操作性 | ||||
运行管理可持续性(1分) | 资产状态:项目资产状态情况,是否满足未来经营发展需要 | |||
人力培养:在岗人员胜任能力情况以及新增岗位人员储备与培养情况 | ||||
抗风险能力:项目风险预警机制及风险应对措施情况 | ||||
财务效益可持续性(1分) | 运营能力:结合行业标准,分析项目总资产周转率、营运资本周转率等反映项目运营能力的财务指标,评估财务效益的可持续性 | |||
盈利能力:结合行业标准,分析项目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项目盈利能力的财务指标,评估财务效益的可持续性 | ||||
偿债能力:结合行业标准,分析项目公司负债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率等偿债能力指标,评估财务效益的可持续性 |
项目公司 (100分) | 项目管理 (10分) | 组织管理 (4分) | 团队建设(2分) | 具备清晰的内部管理组织架构,部门、人员分工明确 |
人员管理(1分) | 项目运营、维护人员岗位、数量等安排到位,能够满足项目日常运维需求 | |||
决策管理(1分) | 按照相关决策管理、内控制度,对于重大问题决策,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 |||
财务管理 (4分) | 资金管理(2分) | 资金结构合理,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拨付及使用情况、融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以及日常运维资金使用情况符合规定 | ||
会计核算(1分) | 有明确的会计核算制度,日常财务处理与记录规范、完整、有效,具备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 |||
成本费用管理(1分) | 有明确的成本核算或计划管理办法、成本控制办法,日常成本费用清晰、有序,能实现有效控制与管理 | |||
制度管理 (2分) | 制度健全性(1分) | 内控制度健全情况,包括决策管理、巡检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人事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各方面制度的健全性 | ||
执行有效性(1分) | 日常管理活动与相应管理制度的匹配程度,即相关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
附件六:建设期履约保函(格式文本)
致:(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根据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社会资本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长治市屯留区小水网——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项目公司应负责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长治市屯留区小水网——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工程PPP项目。
应项目公司的要求,我们XXX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兹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XXX的第XXX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以不可撤销及无条件的担保项目公司将根据《PPP项目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其在《PPP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如项目公司未根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担保人将履行在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义务。
担保人保证在收到甲方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出具的见索即付的书面要求后的第五个营业日内,即向甲方支付甲方要求的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而无须要求甲方确证该支付要求满足本保函项下的支付要求,甲方只需在其书面要求中说明其要求支付的款项是由于项目公司未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义务。我们在此放弃要求甲方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项目公司提出付款要求或对项目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要求。
我们同意,甲方与项目公司之间可能对《PPP项目合同》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或任何其它修改,不免除我方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责任,我们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给予通知的要求。
本保函有效期自XX年XX月XX日起,至本保函生效之日后XXX个月结束之日,即XX年XX月XX日止。
本保函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具有《PPP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含义(我们确认已收到《PPP项目合同》的一份复印件)。
担保人特此声明:
1、担保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保函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并且担保人已经获得充分有效的授权以签署和履行本保函。
2、本保函对担保人的受让人和承继人均有约束力。
3、与本保函有关的各项通知和/或信函,包括但不限于索偿通知等经传真或信件等形式发往担保人的如下地址,即应视为担保人已经收到该等通知和/或信函。
收件人:
地址:
传真:
电话:
4、本保函一经担保人签章即行生效。
5、担保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是独立的。
本保函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银行/金融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金融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
银行/金融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项目公司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否则合同自动失效。
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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