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关于对“天水市体育运动学校电子靶位购置”招标结果的投诉处理决定中标结果
财政局关于对“天水市体育运动学校电子靶位购置”招标结果的投诉处理决定中标结果
天水市财政局关于对“天水市体育运动学校电子靶位购置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天财采(2020)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天水市体育运动学校电子靶位购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TGZC2020-458)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速得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1506室
被投诉人1:天水市体育运动学校
被投诉人地址:天水市麦积区羲皇大道中路天水市体育中心
被投诉人2:甘肃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中山路81号502室
二、投诉事项
2020年11月12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速得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天水市体育运动学校电子靶位购置公开招标项目 》(项目编号:TGZC2020-458 )采购过程、采购结果
的投诉书的投诉书,我单位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采购代理机构未向所有投标人书面公开评标得分级排名,且评标公正性存在疑点,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本次主要采购物品为射击电子靶,射击电子靶中标人使用如‘智能枪弹库管理系统’的非电子靶类产品业绩‘偷换概念’蒙蔽专家委员会来获取高分)。
事实依据:根据项目公示得知:北京中意明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下文简称为:中标人)。根据现场开标现场唱标信息(网络会议语音传达,没有文字形式的公示信息。存在客观原因导致的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投标代表得知中标人最后得分78分(满分100分)。我公司对中标人的评标得分存在疑问。经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函称中标人实际得分为75.67分(于唱标结果不符,且未在公开渠道进行公开)。
三、处理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评标办法进行了论证,并结合相关专家的论证意见和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等材料,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经核查,专家经论证认为:该项目评分标准中规定:“1、提供奥运会使用业绩证明材料得3分;2、提供射击世界杯
使用业绩证明材料得3分;3、提供亚运会使用业绩证明材料得3分;4、提供全运会使用业绩证明材料得3分;5、提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使用业绩证明材料得3分”的规定。
该评审因素是要求提供使用业绩证明材料,并非投诉书中所陈述的:“本次主要采购物品为射击电子靶,射击电子靶中标人使用如‘智能枪弹库管理系统’的非电子靶类产品业绩‘偷换概念’蒙蔽专家委员会来获取高分的相同性要求”。评分标准中的业绩要求是相似性要求而非相同性要求。不存在非电子靶类产品业绩“偷换概念”蒙蔽专家委员会来获取高分的情形。
投诉人在认可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在法定时间内提交了投标文件,参与了该项目投标。论证专家组一致认为,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评标报告的评审结论符合招标要求,评审结果予以支持,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核查:通过反复观看项目公示视频,辨听项目公示录音(2020年10月14日13:35:29始,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钉钉视频会议”进行复会,宣读评审结果并公示),确认北京中意明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得分75.67分,排名第一,速得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得分49.50分,排名第二,与《评审报告》结果一致。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投诉事项予以驳回。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继续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2、责令招标代理机构甘肃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未就投标人询问评分结果未作答复的行为进行整改,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水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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